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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寄语:因为有法律,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和谐。但法律又不是
工具,它是人类文化、自然规律、精神财富。中国自古有法,但多为
王法,而非人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度,
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增强的法律意识,日益爱法的人民和守法的政
府,催促着法律人精益求精。
内容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
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
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
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
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
向。
关键词:程序正义 基本标准
Basic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Justice
Abstract: Procedur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and a major objective of judicature. We
need some basic standards to judge whether the law or judicature
of a society has accomplished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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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ing it with the practice of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sums up the basic standards or basic symbo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ree points briefly in the hope of making the
objective of our struggle definite. The three points are
reasonable procedur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people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ge.
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Basic Standards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
立,但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重视的是各
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在中国,一直以来,
也都是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价值。 虽然程序正义不等于结果的公正,
正如谷口安平所说: "影响结果的不仅限于程序。法官的教育方式、录
用方法、收入、社会待遇都有可能影响一个特定的判决。 ①但是,随 "
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程序正义已几无争议地成为了
我国司法活动追求的当然目标。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
较为认同。既然如此,对于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就须有一个清晰的
认识,这将有利于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 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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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 "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
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着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但程序正
义被视为一种法治观念,则是在 13、14 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称之为
"自然正义" 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即"正当 。
法律程序" 。
(一)英国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起源于古罗马法。随着罗马法的衰
落,欧洲大陆陷入中世纪的教会法统治以后,自然正义的原则也随之
衰落。后来,经由诺曼底公爵带入英国,逐步演变为英国几个世纪来
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
1、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1)任何法官与案件、案件的 (
当事人无利益牵连。 2)法官无偏见的原则。即法官不能对案件当事 (
人产生偏见或有偏袒。 3)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 4)表面或者外
( (
观的中立。即法官不能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2、听取双方的陈述。要杜绝单方面接触,单方面接触被认为是自罗
马法以来的一种不公平的裁判行为: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
方,就是剥夺了另一方陈述的机会,进而会导致采纳证据的基础陷于
片面和不公平,影响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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