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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务员管理
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
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是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改变过去对党、政、企、 事、群各类人员都按照一种模式进行管理的状况,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而建立和推行的新型的人事制度。1993 年 10 月 1 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的初步建立。 之后又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
有关法规,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下一步,即在实行 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过若干年总结,推行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建立起一部比较成
熟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务员法》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 区别,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了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也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务官"与
"事务官"的划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1 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 把好人员的"人口"关,是保 。
证税务系统队伍质量的首要一环。因此,公务员录用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规范录用的程序和方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奠定良好基础。
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政府工作人员的制度,对我们来说似曾相识。从一般意义上 理解,这种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从现代意义上理解,这种制度则伴随着近代西方 产业革命而产生的西方文官的考任制。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继承、借鉴和发展相结合的产
物。
2.1.1 录用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方法
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一
种人事管理制度。它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涵义:
(1)录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机
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
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采取考试录用的方式,而属于交流的范畴。也就是说,领导职位
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采取晋升和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
(2)录用公务员必须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公开考试和严格
考核是测评报考人员素质的两种方式,考试着重考才,考核着重考德。只有两种方式同时运
用,才能保证录用德才兼备的公务员。
(3)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里的法定条件,既有对有关人
员的条件要求,也有对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报考人员要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的报考条件和招收单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参加考试。对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主要是指 职位空缺等条件。法定程序包括从发布公告,到拟录用名单报批一整套规定,必须按照程序
进行。
2.1.2 录用的程序
公务员录用有五道基本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
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德才等方面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
名单,办理录用手续。
从 2004 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纳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
一组织实施的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公务
员录用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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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1)编制录用计划
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是公务员录用的基础和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实行编制
总额下的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其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
当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 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其二,省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录用计划,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三,公 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
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2)发布招考通告
报名前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招考通告。招考通告的内容应包括录用单位、
录用职位和人数、招考对象和条件、考试内容与方法、报名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
(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资格审查工作由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招考职位的报名人员不得少
于 3 人。
(4)笔试
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按招考职位 1:2 至 1:3 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员。
(5)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素质(仪表、举止、经验等)、一般能力(口头表达、应变、
组织、思维分析能力)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专业知识面、经验、技能等)。对担任行政领导
职务的人选,应重点测试理论、政策、文字水平和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6)体检和考核
体检工作按照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细则执行。考核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
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平时表现、报考资格条
件复审,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体检、考核有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录用人数与拟录用人员的比例
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7)录用
经上述程序合格最终确定的录用对象,按人员调配权限审批。录用人员确定后,
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备案;按此 款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如果录用的公务员遇有争议时,由当地政府
人事部门协调和仲裁。
报考者接到录取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
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者,将取消录用资格。
(8)试用期与初任培训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 1 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应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初任培训。各级税
务局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进行。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完成。试
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 准,按有关规定予以正式任职;需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 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限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视情况予以取消 录用资格、降职使用或改为工人。试用是录用程序的延续,是对试用人员各方面的进一步考
察。
2.1.3 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有关规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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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考试测评办法。
(2)录用公务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分别划
定录取分数线。 .
(3)从军队转业军官中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可以采取
有限竞争的考试办法进行。
(4)录用公务员,必须严格回避制度,具体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
行规定》执行。
(5)新录用的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工资关系和人事档
案。跨地区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
(6)应届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
单位安排到基层锻炼一至两年。
(7)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含试用期)。
2.2 公务员交流
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廉洁,提高
税务机关工作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增加公务员的阅历,提高其 工作能力,有利于冲破"关系网"的束缚,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员的才干,有利于各级领导
班子建设。2.2.1 交流的含义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
转任、轮换(转岗)、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失去公务员
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公务员交流是税务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税务机关是交流活
动的管理主体,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管理权限的税务机关决
定、安排或批准。
公务员交流的原因包括工作需要、照顾公务员个人的愿望、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
导能力、领导干部在一个部门(地方)任职年限以及需要回避等。工作需要与照顾个人愿望,
后者应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又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 或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外部交流。税务系统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主要是在系统内部交流, 一般是跨地区、跨单位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必要时也可与系统外的 部门交流。税务系统公务员交流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决定。跨地区、跨系统的交流,需征求地
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2.2.2 交流的形式
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轮换(轮岗)和挂职锻炼等四种。
(1)调任
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调任分为平级任职和提 拔任职。对于税务系统来说,凡从非行政机关调入税务机关拟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 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 相应资格条件;进入税务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录用,否则,不得调任。凡从税务局机 关调往非行政机关任职的,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如果再回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则要按
照录用或调任的规定办理,与社会上其他人员一视同仁。
(2)转任
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同意在行政机关内调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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