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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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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如何处理? 【案情】2015年2月3日,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对一辆客运班车进行检查。该车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但在车厢及行李箱内发现五箱货物,有冰冻海鲜、有干货等,是乘客要求携带的,共500多公斤,乘客支付运费300元。 执法人员以涉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为由,对相关证件进行登记保存,并拟做进一步调查,依法做出处理。 【问题】 1、 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 这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观点】 观点一认为,涉案客运班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审批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本案中,涉案车辆除了运输旅客之外,还兼营运输货物,超出了核定的经营范围,所以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超越许可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观点二认为:涉案客运车辆有偿运输货物,从形式看似乎是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并不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客运班车超越许可范围的相关规定处理。 【分析】 一、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相关事项分析 (一)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有两个:一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一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二者缺一不可。《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配发,并随车携带,一般情况下只检查《道路运输证》,如果《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通常推定运输单位已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与班线标志牌合二为一,也要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二)在选择处罚依据时,要正确理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第(一)至(四)项的适用情形,同时也要注意《客规》第八十四条与第九十条的区别。 (三)注意理解下列情形的法律适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4、 已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但起点或讫点超越原许可范围(短线长跑);班车客运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但未经许可从事包车客运(含旅游包车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包车客运)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但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客运;超越企业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区域)(无论是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货运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客运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等情形,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5、 已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且未超越核定的班线起点或讫点(没有短线长跑),但没有按照规定的站点或线路行驶的,按照《客规》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违法行为性质分析 道路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运输货物或者货运车辆违法规定搭乘人员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即是通常所说的“人货混装”,对于“人货混装”《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专门的规定,即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本案的处理建议 鉴于本案属于“人货混装”的违法情形,且《道路运输条例》又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摘录】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2、《关于正确适用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通知》(闽交执法陆〔2013〕12号) 各交通执法支队、漳州开发区交通执法大队: 近来,全省各地交通执法机构在开展强化整治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严厉打击旅游客运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存在对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引发了一些投诉反映。为进一步规范对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包车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客运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论处。 二、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若旅游客车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则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论处。 三、旅游客运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但有包车牌的,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论处。 四、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且旅游客车的经营区域未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的,若发生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或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均按《客规》第九十条第三项论处。 五、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但旅游客车的经营区域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的,无论是客运包车是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或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一律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论处。 3、《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第一款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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