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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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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11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1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融资扶持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26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28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0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帮助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8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41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46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定期报送商票及保理融资情况的通知 50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重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急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 52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首批青岛市最具融资价值中小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项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市推进企业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企业融资需求项目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6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7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9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92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96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1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1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2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12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 12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13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13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34 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42 国家工商局关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48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青发(2008)16号]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调整完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凡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2.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检查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台账制度,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鼓励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3.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严厉禁止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规范涉企培训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培训须向同级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4.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中小企业,对涉企管理、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审批收费、服务效能等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为依据,对排序前十名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序后三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加大企业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 5.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虽有收费依据但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清理,对停收暂时有困难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清理(拟清理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印制《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6.建立费用收取“一费”制度。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收费服务区,凡与本级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集中收取,列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执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统一票据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涉企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在企业设立物价联络员,监督行政部门收费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收费、罚款与行政经费、工资津贴、考核奖惩及业绩等挂钩。 7.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般按下限执行。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处罚应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严禁使用往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 8.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年检。不得通过社会商业网站办理年检、登记等行政事务,变相收费。有关会员、咨询服务、上网等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企业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置条件。 9.完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或参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各行业协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严禁依托行政权力变相强制进行服务收费。对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营造多元诚信的融资环境 10.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企业信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持有的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高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大企业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多种方式与配套中小企业结算货款,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为生产配套中小企业办理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建立政府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确定一定份额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对当年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11.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以参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担保业发展的进入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促进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建立中小企业诚信评价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2.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联系,搭建多元化的资金供需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产权交易、金融租赁、民间借贷、典当等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补贴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每家补贴50万元。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 13.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前的土地出让、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设备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完善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公司股权出质工商登记业务,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 14.实行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字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 15.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6.加大对出口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退税额度,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力度。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和境外市场考察活动,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对其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对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按其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万元,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原有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认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五、营造务实开明的政策环境 18.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青发〔2005〕8号)、《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税扶持、政府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真正使优惠政策效力惠及民营企业。 19.不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民创业,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重点中小企业。其中,按照“以增量奖励增量”的原则,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有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在建项目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以上年实缴税金(地方收入部分)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20.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政策涉及财政补助资金,均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合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各区市、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列入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0〕5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在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创新服务小企业的体制机制 1.健全小企业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平台,重点依托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一线一网”(55585558服务热线、中小企业信息网),强化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功能,市政府在服务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小企业的咨询、求助和投诉,市直涉企部门、各区市政府要明确专办机构和人员,实行直通车式服务。区市级平台,主要依托各区市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分中心,做好本区域小企业的服务,并与市级平台实现联动。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服务平台,重点由特色产业所在镇(街道),建设公共技术和信息平台。各区市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 2.建设小企业之家。组建青岛市小企业协会,开展面向小企业的融资促进、管理诊断、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设立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组建青岛市小企业律师服务团,为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小企业根据行业门类特点,灵活组建小企业协会内的各专业协会,通过开展同行业信息传递,加强行业技术交流、生产协作,反映企业呼声和要求,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 3.畅通小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开展“送政策进万企”活动。依托青岛政务网、中小企业信息网,设立小企业环境评价专栏,定期收集企业意见建议。依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一线一网”,开设规模以上小企业政策信息短信群发、政策信息自助查询等互动机制。以青岛市小企业协会为纽带,政府建立涉企部门与小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尽快使小企业对各级政策的知晓面有一个大的提高,政企之间形成比较顺畅紧密的联动机制。 二、提高对小企业的创业服务能力 4.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和技术技能培训。进一步健全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整合行业专家、创业指导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资源,强化小企业经营者素质和职工技术技能培训。每年帮助1000家小企业进行免费创业培训。与小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签订合同后半年内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合格的,每人给予一定培训费补助。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政府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经费资助和奖励。 5.组建小企业“服务外包池”。实行小企业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对小企业急需的信用评级、品牌注册、专利代理、法律会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等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批在青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向小企业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 6.实施创办小企业考核奖励制度。加大小企业创业基地扶持力度,各区市至少建设一处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政策优惠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市政府对各区市小企业创业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新增个体工商户、新增注册企业,为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水平等进行加权计分排序,并给予评比表彰。 三、积极支持小企业创新发展 7.支持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小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形式开拓市场,对其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青岛名牌以上的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技术交流展览会和市政府赴国内重点中心城市组织的“青岛名优产品展销会”,给予补助。 8.建立新办新兴产业小企业的财政扶持制度。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初创期企业的投入,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根据企业成长和纳税情况连续扶持2-3年,每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9.实施小企业专、精、特、新“111”行动计划。对符合全市“7+4”产业发展格局,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同行业前列的小企业,由市政府委托国有投融资机构,采取灵活的扶持资金进入退出方式,进行重点扶持。三年内重点培育100户“专、精、特、新”标杆小企业,推广1000项新技术,做大1000种新产品,打造一批行业隐型冠军和小巨人。 四、多渠道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10.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大力引进城市商业银行,争取2010年实现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覆盖全市。支持国有投融资机构开展小企业金融租赁业务。支持各银行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简化贷款手续,建立健全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支持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11.建立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年度新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小企业质押贷款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12.扩大小企业免费信用评级和政策性还贷周转金规模。继续开展小企业免费信用评级,对经培育信用级别达到3B级及以上的小企业,实行“政策支持+财务(融资)顾问+优惠利率(担保费率)”扶持。利用财政间歇资金和国有投融资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多渠道还贷周转金服务,对为符合产业政策小企业提供的还贷周转金服务,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13.做大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对提供优惠担保费率,且经认定符合我市“7+4”产业发展格局的小企业贷款担保、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担保、参加小企业统贷平台的担保业务,对其年度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 14.强化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国有龙头担保机构在开展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示范作用,通过增加资本注入等方式,强化再担保机制建设。市政府自2010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2000万元,作为小企业融资担保增信资金。增信资金无偿使用,到期后足额收回,用于下一年度融资增信业务。 15.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设立小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促进各类小企业产权流转和并购重组。加快建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高成长型小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加速其成长壮大。对利用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实现融资的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五、切实减轻小企业创业负担 16.继续清理整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停则停”的原则,继续组织清理对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公布。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小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乱评比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公开通报。 17.落实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在保持税收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推行征税便利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纳税实行核定征收。严格执行税收征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向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 六、大力营造支持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18.加强对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小企业是我市的活力之源、富民之本。为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19.畅通小企业联动服务机制。对小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办、督办、检查、评估,各单位要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预约上门、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认真高效地为小企业提供服务。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通报小企业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组织涉企部门与小企业恳谈会、每年组织开展“千家小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有关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20.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开辟“小企业之声”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小企业在创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及时报道各单位服务小企业的工作动态,定期安排涉企部门现场解答小企业提问。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小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注:本意见所指小企业,暂按2003年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新的小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青岛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7〕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并经确认后,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二、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项目及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发展改革、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后,该公司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公司因改制上市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励机制   (一)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8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奖励的分配按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高于70%掌握。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别承担。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实施。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三)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上市公司所在区市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全市约310家企业进行储备和培育,其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约10家;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各约30家;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莱西市、平度市各约20家。未来五年,争取约100家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约50家企业实现上市。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企业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名录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名录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三)做好推介和培训工作。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机制。积极推介我市拟上市公司,树立资本市场上“青岛板块”的品牌和形象。市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训,使拟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四)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团队。中介机构承担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在企业上市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建档备案的主要内容是其诚信情况和执业情况。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通过程序严格筛选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组成一批优秀中介团队,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市发改委负责对具有上市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协作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国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重组等重大问题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工商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部门需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形成证监部门纵向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危机上市公司托管机制和违规上市公司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督促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一)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等工作。市发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国资、外经贸、外汇管理、金融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企业上市融资等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积极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区市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好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组建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办公室,适当增加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为实现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提供保障。市和各区市人事部门要加强相关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洽谈,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接待来访人员等。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青岛的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符合“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的企业。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各区市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国家划分标准内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和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条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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