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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
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界定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 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 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党政机
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和个人。
第三条 档案收集工作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 实面貌、全面反映黑龙江省发展历史、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依法将属于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
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四条 黑龙江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 省委及所属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二) 省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 省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直属管理机构;
(四) 省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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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
档案。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
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六) 各民主党派黑龙江省委员会;
(七) 工商业联合会、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
体;
(八) 省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九)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接收范围的单位,省档案馆接收永久保管期限的档案。
根据实际情况,具有特殊价值的长期保管档案也可接收进馆。
(十)省档案馆接收撤并的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 案,破产、转制、合并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档案,可按有关规定
向省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省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黑龙江
省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历史人物等档案。
第六条 省档案馆收集全省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形
成的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公务礼品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
体档案。
第七条 省档案馆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为保管省级社会组
织,重要的中外合资、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突出贡献家
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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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档案馆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
省历史文化记忆的文献资料。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 制等方式,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情况的各种 资料,包括各种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大事记、组
织机构沿革、传记、回忆录、报纸、刊物、图片、年鉴、史志、
家谱、族谱、口述历史等各个方面和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省档案馆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
本。属于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移交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十条 省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
用特种载体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 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
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做 到档案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工具完
备。
第十二条 省档案馆分批接收省直单位到期应移交的档
案。经省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移交单位方可向省档案馆移交。
属于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因实际需要,经省档案馆同意,
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移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档案局有关
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全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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