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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研究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不断进行, 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与市场沟通的重要
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问题
也日趋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所谓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
条对合同诈骗罪做出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 (
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
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 (
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一、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的学说及个人观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理论上比较统一的认为其为复杂客体,只是对客体的具体
界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
权①,二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②,三是认为本
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③,四是认为本罪的
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④。由上可以看出,普遍的观点都承认公
司财产所有权是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之一,只是对另一客体存在较大争论。笔者认为,合同诈
骗罪的客体应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合同诈骗罪首先侵蚀
了市场经济活动赖以生存、运行的物质基础,危害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利益,直
接或者间接地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合同诈
骗罪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败坏了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严重挫败
了市场主体选用合同这一有效手段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
① 严军兴、肖胜喜主编: 《新刑法释义》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68 页。
② 李文胜、钱舫等著: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35 页。
③ 马克昌主编: 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第 582~5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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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高铭暄主编: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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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行规则和秩序,合同又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方式,合同诈骗犯罪严重影响合同在市场
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从而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上述
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视为客体,忽略了市场秩序不光是交易秩序,
还有市场主体秩序、法治秩序等方面,有些不涉及交易的合同亦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诈骗,
如合伙合同、合作合同;第三种观点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视为客体,没有揭示问题
的实质; 第四种观点把合同诈骗罪的客体限制在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 狭隘之处显而易见。
2、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为公私财物,由于在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人采取的具体
手段和诈骗目的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物。物是存在于人身之 (
外、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且有一定权利归属的物质产品。基本特征是:
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或
控制。(2)货币与有价证券。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计算劳动量、
消费量的尺度,是联系各种经济活动的工具,也是支付和储蓄的手段。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
证明某项财产权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它包括以下几种: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
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抵押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公债券、
本票、汇票、支票等。(3)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创的,具有一定
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
以及其他创造性成果的统称。比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其作为知识产权的载
体,具有财物的一般特征,能够给人带来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存在较大争议的, 要是违法所得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合 主
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阐述:
(1)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犯罪等不法手段获得的物品,如赃物、赌资、走私等犯罪
所得的财物。有学者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且"财物"限
于合法正当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孽息。①有的学者则认为,就不法财物本身而言,其
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无论合法或非法财物都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对象。②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并不等于无主财产,只是因违法行为暂时脱离所有权人控
制的财物。利用合同诈骗违法所得,同样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
权,同样可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乙货物若干,此后,甲在销
① 马克昌主编: 经济犯罪新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83 页。
《 ,
②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 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04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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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过程中为丙所骗,处于甲控制下的货物虽然是违法所得,但丙公司并不因其而免却刑事责
任。因此,违法所得应当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2)财产性利益是指除财务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
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我
国的财产概念实际早己突破了传统的 "财物"的内涵,扩展及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笔者
认为,财产性利益既然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也应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
罪对象,但这里的财产性利益应能够以一定数额金钱计算,具有经济价值。社会的发展己经
使服务成了专门、系统并具有全新内容的 "第三产业" 营利性服务除了提供运输、仓储、 ,
加工等劳务以外,还包括邮政、通信、信息咨询、广告、教育等内容,任何获得、享受这些
本身具有特定价值的服务都是有对价的。诈骗获得他人劳动的行为,在外表上不如诈骗他人
财物、金钱那样赤裸裸,而实质上并无二致,有时其社会危害程度与诈骗财物行为的社会危
害程度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将财产性利益完全排除在诈骗犯罪的对象之外,势
必使相当一部分诈骗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难以纳入到刑事追踪的视野, 而有违罪责刑相 从
适应的原则要求,使刑法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应有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
在客观上起到鼓励犯罪分子大肆实施诈骗财产性利益的犯罪的消极作用。在合同诈骗罪中,
行为人以订立、履行以服务或劳务为标的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等,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骗取的
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付出,如机械设备运行的费用、机器工人工资,即劳务或服务所体现出
来财产性利益, 非劳务或者服务本身, 务或者服务本身不能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而 劳
①如某铁路运费案,某人伪造相关之间报告、交易合同及经营执照等将运费较高的产品虚报
为运费较低廉的产品,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从中骗取运费数额巨大,应构成合同
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1、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要正确适用本罪,首先要正确理解"合同"的含义。在民法学中,合同又称"契约" ,
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得到法律承认的协议。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
同的本质是一种允诺。我国民法基本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但对合同的使用范围有三种不
同理解: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
① 马建松主编: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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