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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
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
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学院决定,从2007
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 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 理制度。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即可毕业,成绩优
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自主选 择可修读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优秀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可以
辅修另一本科专业。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目的在于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
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学制及在籍年限
第五条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特点是:①以 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进度计划中的份量;②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 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③学生在籍年限
具有弹性。
第六条 学分制下,本科标准学制为4 ,在籍年限实行浮动 年
制。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即本科生
在籍年限为3-6 具体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学制不变。 年。
第七条 在籍6 年仍未修满学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结业
或肄业。
第三章 课程、学时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课程设置实行"平台+模块"制度,各专业课程平台 包括公共基础课平台、学科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为体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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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差异,每个专业依据不同平台设置相应模块供学生选择。同时
学校开设第二课堂,为学生发展提供拓展教育平台。
公共基础课为学校所有专业开设,是所有学科专业都需要掌握
和了解的课程。它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部分。
学科基础课又称学科共同课或学科核心课,是指按照学科大类 的划分标准本学科所有专业都需要开设的课程。包括学科必修课和
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本专业必须开设的课程,它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 选修课两部分。专业必修课又称专业主干课,是学生掌握本专业知 识的核心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专业选修课是根
据学生发展要求,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开设的课程。
拓展教育课程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开展创新 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而在课外灵活设置的课程或
项目。拓展教育主要通过第二课堂完成。
第九条 学分制下,课内全部学时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两
部分学时累计控制在2600 以内,其中实践学时不低于20%
学时 。
第十条 学分制下,全部应修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其
中,课内学分为160 学分,课外学分为8 学分,累计总学分为168 学
分。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周课堂讲授1 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
学分。课堂内实验课程随同理论教学课一并计算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单独安排教学,每周完成
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 学分。独立实训项目由开课系部按项目设定
项目学分,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特殊课程按相近课程学时计算
、 学分,
学分。
4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后,课程学分不得随意变更。 、
5 学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由教务处统一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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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6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
学分。
7、一学期以上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方能取得学分,
未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实行 集中考核和非集中考核两种组织方式。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
式,每学期每个专业集中考核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 门。选修课程
考核形式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
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测验等)一般占30% 左
右。具体比例和评定方法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决定,但需教务处审
定或备案,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所 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
可缓考。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
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合格,成绩以"60 "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记律。如在考核中出现违规行 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合格,成绩以
"60 "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期间各类课程修读时间不满该课程学期2/3
课时或应该完成的实验、作业等不符合课程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该
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0"分记,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所取得的
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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