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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
内容摘要:证人拒证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证人拒
证首先是出于惧怕心理和躲避心理;其次是证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
等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提出了三点建议。
关键词: 证人拒证 证人权利义务 法律制度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
证人一般是除当事人以外最了解案情的人,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一
直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
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其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而其核心则是赋
予证人拒绝作证权。 谓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 所
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
务的权利。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
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构成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这
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盛行。我国大
陆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进行了重大修改,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在
司法实践中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由原来的纠问式改为现在的控
辩式。这种审判方式对证人作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让证人从"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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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台前" 由原来的间接作证改为直接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 ,
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
一、目前我国司法诉讼中证人作证存在的现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自 1998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至今已经 7 年。那
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制度贯彻的如何呢?让我们
一起来关注这么几组数字:1999 年 8 月 22 日《检察日报》载:修改
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街检察院 1997 年共起诉刑事
案件 185 件 258 人,有证人出庭的仅 8 件,占起诉总数的 4、3%;1998
年该区共起诉刑事案件 197 件 277 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 11 件。另
据报道,上海市证人实际出庭率最多只有 30%。福建省永春县法院审
理的 100 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有 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从这组数字不难看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
难题。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司法机
关处于一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还要花大量
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证人的说服动员工作,个别证人经教育,仍不愿作
证或拒绝作证。我国刑法第 311 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
的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
陷。证人不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司法
公正目标的实现,它提高了诉讼成本并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证人拒绝作证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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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意直接出庭作证呢?
证人不愿作证,大致出于两种心理:其一是害怕打击报复,产生惧怕心
理;其二是法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完善,尤其是对证人不作证
缺乏制裁性规定,致使证人认为作证不作证无所谓。具体来讲,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证人普遍存在一种惧怕心理。从我国近几年刑事犯罪的发展看,犯
罪活动出现了团伙犯罪的趋势,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
呈上升趋势,这是使证人产生惧怕心理的原因之一。
2、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证人的保障措施不力,这也是使证人产生惧怕心
理的一个原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保障方面可以说迈
进了可喜的一步,在第 49 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
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上述行为也规定 "
了相应的罪名,如侮辱罪,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等。但这些
规定都只侧重于事后制裁,缺乏事中、事前的保护。法律一方面要求
证人公开身份,直接出庭作证,一方面对证人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
这是使证人产生惧怕心理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前不久,喜闻广东省在
对证人的保障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一起重大职务侵占案件中,要求该案的证人——一名香港商人出
庭作证。为保障证人的安全,检察院专门成立了证人保护小组,从证
人进入罗湖口岸即对其进行 24 小时贴身保护,直至证人作证完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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