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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法制化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在社会发展上却出现了一些
相当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
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
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
就以 30%的速度递增,其中参与争议的劳动者中有 60%是集体争议。另
外,我国的劳动争议的性质基本上都是权利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争
议基本上都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而引发。集体争议发生的原因更
是如此。集体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劳动者被侵权不
是个别而是普遍现象;第二是很多劳动者已经意识到维权必须团结起
来。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和谐社会,从法律来讲主要是权利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
即是资本与劳动的两者平衡。在我国学界,目前资本的产权与经营权
已经受到充分关注与研究,而且也是有相当保障的。但是对于劳动权
的保护还只是停留在宣示上或者原则上。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
济的转变中,劳动者原先在计划经济下拥有的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
等权利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险权、工会组织权利、市
场谈判权,甚至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应
当说,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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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真空的状态。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资本和劳动都拥有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权利。劳动权的上位概念是生存权,而资本权的上位概念
则是财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
主题。在二者的竞争性关系上,财富权显然是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
劳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而平衡原则和出发点是生存权优位选择。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
尽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资本控制整个社会,但是资本不能不受
限制,任意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
劳工。
前段时间我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研究所访问,大家知道那里
是非常重要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发源地。我了解到战后他们反思德国历
史,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西斯,除了政治上的专制外,还有非常重要
的一点是政治上的专制与经济上的垄断结合在一起。所以战后重建中
他们特别考虑到:不仅要从政治的民主化,还要从经济的民主化出发,
这不仅包括公有企业的民主化,还应包括私有企业,在所有企业中都
需要建立劳动者工会,并主张劳资共决和工人参与。这当然不是要推
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从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角度来进行的,这
种考虑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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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是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关系,劳资矛盾
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劳动价值论、
剩余价值论等等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相当的范围内仍然
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而有些人却以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为由否定这些
基本原则。我们讲要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些
最基本的原则。那些放弃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所谓发展实际上是背弃马
克思主义。
当前中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仅靠工人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
现平衡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需要公权力介入,需要法律通过限制
强者以扶持弱者。而在现实中我们的做法恰恰与此相反。大家一定还
记得前几天的《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诉讼案,由于记者报道富
士康不遵循劳动法,后者起诉记者要求赔偿损失 3000 万。因为记者报
道而起诉记者个人并要求记者个人赔偿损失,这本身就是一件荒唐的
事。荒唐的是深圳法院还要受理并且迅速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而更
荒唐的是,诉讼案的结果是二者握手言和: 一财经日报社对富士康 "第
科技集团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尊敬""富士康科技集团对 、
《第一财经日报》 份中国有影响力的财经商业报纸表示尊敬"并且,
这 ,
"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 两家当事人皆大欢 。
喜。精英的联合实现了,但劳工权益被侵害的这一最重要的问题,被
悄然掩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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