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铁路局XXX至XXX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地质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铁路项目的施工地质核查工作,充分发挥施工地质对施工的指导作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依据《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2-2007)、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地质核查的目的是揭示地质是否与设计相符。通过钻探、挖探、触探、标准贯入、钎探、点荷载等手段,进一步核清工程地质条件等信息,完善工程措施,必要时开展监测或补充勘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 施工地质核查工作应结合施工设计,合理选择核查手段,遵循科学、准确、及时、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XXX铁路局XXX至XXX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XX指挥部)XX指挥部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指挥部工程部负责施工地质核查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管自段内地质核查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流程
第五条 地质核查工作是指对设计采用地质资料的复核、核查、对照(比)、验证,其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平行检验和现场核实。勘察设计单位主要承担配合工作;当核查揭示的地质资料与原设计采用资料不符时,设计单位洽XX指挥部共同研究确定后,承担完成补充地质工作,并修改设计全过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对复杂地质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审核等方进行核对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地质核查的主体单位。
(二)施工前对设计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核对后,如有质疑工点采用钻探、挖探、触探、标准贯入、钎探等勘探手段核查地质条件,分析并提出核查结果,对核查勘探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核查结果交监理单位签认后交设计单位。
(三)施工过程中加强地基地质条件评判与检测工作力度,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核查对比施工地质资料和设计地质资料,按不同工程类型分部分项(墩台、工程类型、工序等)填写地质核查对照表并交监理单位核对签认。
第八条 监理单位职责
对施工单位地质核查及勘探全过程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地质核查结果进行核对签认,对核查过程的真实性和核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施工前的地质条件核对工作,由现场验基人员对施工单位核查并由监理单位签认的核查结果进行确认,当核查地质资料与设计采用资料差异较大时,研究安排具体措施(如补勘等),对设计单位具体实施探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施工过程中地基地质条件进行评判与检测工作,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基槽(坑)检验工作,对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地质核查的项目进行现场确认,对现场确认地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当现场核查地质资料与设计采用资料差异较大时,研究相应处理措施。
(三)工程竣工后,应按施工阶段工程地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综合资料。
第十条 工作流程(详见下图)
专业相互资料修改单
视具体情况,设计配合指挥部、设计院、张唐指挥部、监理单位
现场地质技术条件
勘探单位补充钻探
施工单位自检人员
相关设计专业工程师
分工点分段汇总,每月10日,25日报专册
设计配合指挥部地质负责人
地质条件是否相符
设计单位验基人员 监理单位人员
设计施工监理现场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
第三章桥涵工程地质条件核查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内容
(一)依据《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2-2007)中的桥涵工程施工地质工作内容要求,核对基底或桩底地层岩性及基本承载力;监测基坑地下涌水量,以及基坑大量抽水引起周边既有建筑物情况。
(二)按照《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规定,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根桩的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层描述,全部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三)明挖扩大基础: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墩台的地质资料进行全部检查、检测;勘察设计单位地质人员逐墩台核对确认地质资料。
(四)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桥梁明挖基础
(一)基底为土层时采用标准贯入、触探仪核查,每个明挖基坑检实不少于 5处。基底为岩层时现场观察,对可能存在不均匀风化的岩层基坑以及可溶岩基坑,应采用风钻在桥涵明挖基坑四角及中心各钻 1孔进行核实,钻探深度 5m。
(二)核查要点:基坑坑底及坑壁的地质情况、分层描述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存在溶槽、溶洞、漏斗、软硬不均及不均匀风化等不良地质现象或其它设计地质资料未反应的不良地质现象,基本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进行核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五)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资料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安排验证勘探。
第十三条 桩基础
(一)挖孔桩
1. 通过施工观察、记录确定桩底以上地质情况。
2. 基底为岩层时现场观察,可能存在不均匀风化时,由施工单位在桥梁挖孔桩桩底风钻钻探 5m进行地质核查。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查。
4. 勘察设计单位全部现场确认。
5. 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情况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研究
安排适当验证勘察。
(二)钻孔桩
1. 通过施工观察、记录确定桩底以上地质情况。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查。
3.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4. 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情况差异较大时,设计单位安排
验证勘察。
(三)核查要点
1. 柱桩基础:通过施工单位取出的岩碴或岩碴样本、施工记录确定弱风化岩面标高、力学参数;并与设计资料进行比对,判别是否存在不均匀风化及软弱夹层现象。
2. 摩擦桩基础:根据岩碴或岩碴样本、施工记录确定各个层位的标高及基本承载力,关键在于明确主要持力层的标高、厚度、岩性变化情况、力学性质,并与设计资料进行比对判别。
3. 在发育有较大的溶洞、孤石、球状风化、不均匀风化体或弱风化岩面斜坡明显的地段,关键在于完整弱风化岩面标高的确认以及桩底岩溶发育情况和完整基岩厚度,并与设计资料进行比对判别。
第四章 路基工程地质条件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2-2007)中的路基工程施工地质工作内容执行,有重点核查:路基地基条件、低矮路堤及路堑基床条件、预加固桩及支挡结构基础条件、陡坡路堤、地基处理、取土场填料性质等。
主要工作手段:采用触探、钻探等手段,进行地层岩性、分层厚度、物性指标、比贯入阻力 Ps及地基基本承载力等地质资料的核对,必要时还应进行代表性载荷试验以核对地基土的承载力,评判地基土是否与设计相符,如地基土的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等有关各方,核查或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 路基地基条件
(一)对水文地质资料以及水塘的分布范围、水深、淤泥厚度、防护标高等进行核实。核查有无泉眼和地下水露头等并对流量进行实测。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分工点、分段落或地貌单元沿线路纵向每隔 50~100m在线路中心及边坡两侧采用静力触探仪、每隔 200~250m(当地貌单元小于 200m范围时按地貌单元)在线路中心采用钻探和试坑等取样化验,必要时采用载荷试验,核对设计地质资料。对由泥质粉砂岩、泥岩、灰岩上部的黄色、红色黏土形成的路堑工点及膨胀性黏性土路堑工点,施工单位每工点取不少于 3组岩土样进行岩土膨胀性测试。
(三)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参数
1. 黏性土与粉质土地基:比贯入阻力 Ps值、地基基本承载力、地基压缩模量、地下水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等;
2. 砂类土地基:地下水位、标贯击数,地基土密实程度、不同粒径颗粒含量、粘粒含量、地基基本承载力等;
3. 碎石类土地基:地下水位、重型动力触探击数,地基土密实程度、地基基本承载力、不同粒径颗粒含量、黏粒含量等;
4. 岩石地基:全风化呈黏性土状的,指标参数同黏性土;全风化呈砂卵砾石类土状的,指标参数同砂卵砾石类土;强~弱风化的: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地下水位等;
5.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土样自由膨胀率、水平和垂直收缩率、蒙脱石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粒度分析;岩样膨胀率、膨胀力、饱和含水率,崩解试验;地基承载力(膨胀土宜采用静力触探、膨胀岩宜采用点荷载)。
(四)核查重点是各种类型过渡段的地层纵横向变化情况;软土、膨胀土、人工填土等特殊岩土的分布与特征;危岩、滑坡、液化土等不良地质的分布与特征。
(五)对沿线两侧进行观察,判定路基范围有无隐埋构筑物、
墓穴和坑洞等,若有发现,需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现场核实。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实。
(七)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八)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相差较大时,由勘察设计单位研
究安排适当验证勘察。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工程
(一)施工前进行路基地基条件核查,特别是需地基处理范围的岩土定名、状态、密实程度、基本承载力和变形指标等。
(二)地基处理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记录各类桩基的施工地质情
况,特别是桩端持力层和桩体主要受力层的地质条件。
(三)施工单位全部核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核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桩基承载力试验和钻探取芯试验进行现场确认;对洞穴处理范围及效果进行现场确认。对原地面处理、桩长及地基处理深度进行现场核实。
(五)钻孔灌注桩核查内容参照桥梁工程。
第十七条 路堑工程
(一)路堑每一级开挖需对照设计文件核对边坡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如地下水位、地质分层等,地表应加强危岩落石的核查。
(二)施工单位每 30m进行一次地质素描,施工至堑底标高后,按左右侧分别绘制路堑正视图及代表性路堑横断面图。
(三)对岩层产状、不利结构面、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岩土分界面、软弱夹层等进行重点核查。当土石界面不清时,采用钎探、挖探等手段检验。
(四)当设计路堑弃方作填料时,由施工单位取代表性样进行相关试验,主要试验内容:一般物理指标、强度指标、重型击实试验、以及改良土重型击实试验和强度指标。
(五)施工单位全部核查,监理单位按规定核查。
(六)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根据《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27-2001)的规定,对覆盖型岩溶路堑由勘察设计单位按施工阶段岩溶勘察规定进行勘察。
(七)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相差较大时,由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安排适当验证勘察。
第十八条 低矮路堤及路堑基床条件
(一)低矮路堤及路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核查基床强度及土质条件:灰岩路堑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详细查明岩溶发育程度;一般土质及软质岩石路堑、膨胀土路堑采用机动钻探土工试验结合静力触探或载荷板试验、动力触探等对基床土的土质特征和强度进行检测。详见施工图规定。
(二)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全部核查。
(三)当与设计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必要时进行
补充勘察。
第十九条 预加固桩工程
(一)施工单位先跳桩挖 1孔~2孔进行地质核查。通过施工观察、记录确定桩底以及侧壁地质情况。
(二)基底为软弱地基时,施工单位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检测,每桩检测 1处,必要时采用载荷试验检测。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代表性的桩进行现场确认:a、当地层
与设计图吻合或地质条件变好时,每隔 3根桩现场确认一根桩;b、当地质条件恶劣或存在不均匀风化时,勘察设计单位全部现场确认。
(五)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情况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
研究安排适当补充勘察。
第二十条支挡结构明挖基坑
(一)施工单位分段跳槽开挖,通过施工观察、记录确定坑底
以及墙背地质情况。
(二)基底为土层时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核查,必要时采用载荷试验检测,沿基坑纵向每 15-20m检测 1处,且每个工点不少于 3处。基底为岩层时现场观察,对可能存在不均匀风化的岩层基坑,采用风钻沿基坑纵向每 10米钻探 5m核查。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进行核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五)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采用情况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研
究安排适当补充勘探。
第二十一条 陡坡路基
(一)施工单位采用静力触探或机动钻探核实。每 20m布置一个勘探断面,每个断面布置 3个勘探孔,分别位于线路中心和两侧坡脚。
(二)核查重点是地层横向变化情况、软弱夹层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附近有泉眼或地下水露头时应增加勘探密度和深度,查明是否为断层等构造水。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实。
(四)勘察设计单位全部现场确认。
(五)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情况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研
究安排适当补充勘察。
第二十二条 取土场填料
(一)施工单位采用钻探、挖探等适宜手段取样化验核实填料类型。每个取土场不少于五处核实点。试验内容包括一般物理指标、重型击实试验、强度指标以及改良土重型击实试验、改良土的强度指标)。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实。
(三)勘察设计单位全部现场确认。
(四)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情况出入较大时,设计单位研
究安排适当补充勘察。
第五章隧道工程地质核查
第二十三条核查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2-2007)中的隧道工程施工地质工作内容执行。重点核查:隧道洞口边、仰坡地质条件;隧道门端墙和翼墙、挡土墙基坑;洞身地质条件等。
对可溶岩隧道,由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27-2001)的规定,按施工阶段岩溶勘察规定,在仰拱施工前或隧道贯通后对隧道岩溶发育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四条 隧道洞口边、仰坡地质条件
(一)核查方法参照路基工程地质核查 -路堑挖方工程。
(二)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全部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现场。
(三)当与设计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必要时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五条 隧道门端墙和翼墙、挡土墙基坑
(一)核查方法参照路基工程地质核查 -支挡结构基坑工程。
(二)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全部核查。
(三)当与设计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必要时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六条 隧道洞身地质条件
(一)施工前局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加强地表调查,核实地质条件;施工过程中加强对超前地质预报的资料分析研究,作出准确及时预报,核实是否与设计情况相符。
(二)洞身开挖中,施工单位应每一开挖循环及时观察、描述开挖面地层的层理、节理、裂隙结构状况、岩体的软硬程度、出水量大小等,核对设计地质情况,判别围岩稳定性。
(三)核查是否存在有害气体、含气构造及其性质特征。
(四)结合施工图,核实断层等地质构造的详细特征。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实。
(六)当与设计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第六章 房建工程地质核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础型式不同采用相应的桥梁或路基工程地质核查方法。
第七章 环境水、土对混凝土侵蚀性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同一个地貌单元至少应取 1组地下水(地表水)、1组土样,若工点长度大于 2km,每 2km加取 1组,其中每一处桥梁工程至少应采取 1组水样(若遇河道、水渠、排污沟、水塘等水体,加取地表水 1组)和 1组土样,路基工程根据工点长度可结合桥梁工程参考使用或加取。各组水样均需另含 1瓶 250ml添加 2~5g大理石粉的水样。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核实。
第三十条 当与设计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地质核查工作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现场认证和平行检验,勘察设计单位按验标规定完成施工地质核查工作。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地质工程师开展地质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质核查是在施工单位全面核对,监理单位全部跟踪核实的情况下,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各方核查结果发生分歧时,由XX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协调统一。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XX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桥梁桩基础地质核查对照表
2. 扩大基础地质核查对照表
3. 路基地质核查对照表
4、隧道地质核查对照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