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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行政收费
摘要 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管理性对人强制收取费用的
行政行为,由于行政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常常导致收费的混乱,引
发社会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视角观之,行政收费的相关立法滞后是问
题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 WTO 规则的内在要求,因
此必须规范行政行为,把行政收费纳入法治的轨道。
关键词 法治 行政收费 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
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
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 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
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
费。1982 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
念,并为 198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 278 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的通知》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 "
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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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
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
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
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
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尤其是在加入 WTO 后,WTO 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
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
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
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
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
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
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 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 自然
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
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
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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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
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
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
1985 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
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
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
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
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
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
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
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
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
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
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
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 ③授权 "
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
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
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
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
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
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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