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1/2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法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刑法,6,诉讼法,7,法学基础理论,1,第一节法的本质,1,2,3,法是由统治阶级意志中最重要的内容上升而成的国家意志,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人们在社会
2、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4,法以正义、公平的形式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一节法的本质,法的产生和发展,已经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产生了四种阶级性质不同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中国等奴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封建社会,制定过封建制法。中国是世界上进入封建社会最早的国家之一,封建制法延续了两千多年,堪称世界封建制法之最。,资本主义法是为确立、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建立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的,无产阶级
3、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政权的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一节法的本质,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2),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
4、法系更倾向于重视单行法律和法规,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即使借鉴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大多也是对其判例法的修订。,(3),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4),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依据已制定的法规,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作比较,从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运用。,(5),大陆法系在诉讼传统方面,倾向于职权
5、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作用。英美法系则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基本上是消极中立的。,(6),大陆法系国家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特别突出和重视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特别突出和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例如,其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通过律师协会进行“师徒关系”传帮带式教育。,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中的特殊内容,它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和要求,对法的理解,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对立法、司法和守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
6、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法律感情、法律知识、法律思想和法律要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公正、进步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主要有以下作用,:,它是指导和强化立法、完善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思想基础,;,它是正确执法与司法的思想保证,;,它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积极因素。,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在阶级社会,法的作用是公正、严厉而无可替代的。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并由此作用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作用与道德的作用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法的作用注重客观事实,道德的作用更注重人的主观情感。法与道德在作用
7、方式上也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规范,来实现其调整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则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习惯和舆论的力量发挥其规范和调整作用,;,违反法律要受法律制裁,违反道德要受良心和舆论的谴责。道德的作用与法律的作用可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法律管不到的范围,必须由道德去规范,;,有些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可能更适用法律去规范。,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预
8、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1,5,4,2,3,五个作用,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法的创制也称法的制定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或确认,),法律规定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第一,法的创制是国家专有的活动,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不经国家权力机关授权都不得进行此项活
9、动。法的创制权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享有。,1,第二,法的创制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其他有关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进行立法。,2,第三,法的创制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以及确认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件的活动。在立法实践中,制定、修改、废止、确认四种立法活动可以单独出现,也可以同时出现。其中“确认”指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已有的若干行为规范,(,判例、习惯、法理、政策、道德,),等从法律上加以认可。法律认可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事实上承认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国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3,法的创制,特点,第二节法
10、的作用和法的创制,社会主义法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这一科学指导思想,是保证我国法的创制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做好立法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原则。,坚持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适当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坚持现实性与科学预见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
11、持立法领导、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原则。,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法律规范,后果,条件,模式,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规范的社会关系条件和情况部分。,模式,(,或称为处理、指示、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即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是关于行为主体被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赞扬或奖励等,;,另一类是否定式后果,即违反法律规范
12、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国家给予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制定通过的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的渊源,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又称案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决案例而概括形成的实在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法的渊源,指法的一般理论和部门法的理论学说,法的渊源,第二节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宪法,A,行政法,B,民商法,C
13、刑法,D,经济法,E,社会法,F,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G,第三节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法律规范的要求的活动,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落实为行为,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过程。本节论及的法的实施,主要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法律规范的“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三类要求。,2,以主体的不同和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种基本形式。,3,第三节法的实施,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的
14、遵守也称为守法,它是法的实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普遍的方式。,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第三节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合乎法律规定权限,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办事。,及时,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案,及时结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公正,指法的适用活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1,4
15、2,3,第三节法的实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过错原则,(,主体对其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法的实施,法律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生效,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时间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第三节法的实施,立法解释
16、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职工作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一般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行使职权时,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法律解释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为适用和遵守法律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准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法律定义及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这种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正式解释,或称有权解释、官方解释。,第三节法的实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也
17、称为违法,是指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对社会有危害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1,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性的法律责任,例如,遵守法律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强制性的后果或惩罚性后果的法律上的责任,;,2,对那些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使法律责任得到实现。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制裁、补偿和强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3,宪法,2,第一节宪法概述,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
18、保障书,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宪法的特征包括宪法的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两个方面。宪法的形式特征是指相对于普通法律来说,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本质特征是指宪法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后,宪法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2,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就此诞生。,1982,年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19、深刻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社会需要,是我国制宪史上的光辉一页。,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宪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4,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阶级性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20、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内容。,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着共同的历史使命,最终目的都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2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点和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如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它是一种新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3,第二
22、节国家的基本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与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的联盟。中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广泛联盟。它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重要法宝。,1,在现阶段,存在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3
2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自己的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24、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2,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内容和权力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理应由人民来直接行使。但是,在现代社会,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度,只能由人民选举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中,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的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足以表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最根本实质的。,4,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人民代
25、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从组织结构上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多属于兼职。,从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因而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统一。,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4,2,3,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6、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所有制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发展的基础。我国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财产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财产,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2,我国的经济制度除以社会主
27、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外,还存在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又反映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我国的国民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按劳分配在我国的各种分配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同时存在着其他的经济成分,存在着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存在着债券、存款的利息以及股份的分红
28、等非劳动收入。,2,这种分配制度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与政体同属于国家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中国是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1,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因素与民族因素相互结合的产物。,2,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29、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种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形式的政治制度。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恰当的政治途径和形式。,2,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应了我国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关系状况,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3,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宪法,规定,国家
30、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1,特别行政区是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已经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国民和人民,公民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享有者。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即具有某国的国籍则为该国的公民。公民资格取决于其国籍。在我国,公民的概念同国籍相一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取得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的唯一条件。,1,
31、公民”与“国民”在法律上是同义语,2,“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政治概念。,3,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约束,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主体履行的义务即是法律义务。,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应当具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
32、务。,2,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3,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A,政治权利,和自由,B,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C,人身自由权,D,宗教信仰,自由,E,社会经济,权利,F,文化教育权,G,特定人的,权利,H,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其他义务,第四节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组织系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机构正是这种工具的实现形
33、式。,国家机构的特点,国家机构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组织,是统治阶级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构具有特殊强制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配合,结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的。,1,4,2,3,第四节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A,社会主义法治原则,B,联系群众,原则,C,精简、效率原则,D,第四节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4,2,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34、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5,8,6,7,行政法,3,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实质是对行政权的控制和规范。,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的特点,1,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在程序上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分类,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
35、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这是以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划分的。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是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又称部门行政法,如统计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实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法主体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实施实体行政法的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
36、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37、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运用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第一节行
38、政法概述,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在我国,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外,非政府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行使行政职权。这类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也称被授权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也称被委托组织。,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可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一般公务员。,公务员还可分为领导职务公务
39、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务员,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第二节行
40、政活动的方式,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程序督法,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
41、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等程序。,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1,2,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便民原则,程序保障原则,1,4,2,3,信赖保护原则,禁止转让原则,法律监督原则,5,6,7,第二节
42、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
43、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3,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惩戒和教育违法者,使其以后不再触犯法律。,4,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44、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4,2,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6,7,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除适用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适用“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两类。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程序,即听证程序。,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45、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1,2,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A,罚款,B,行政拘留,C,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D,第二节行政活动的方式,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调查是指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活动,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决定是指治安管理机
46、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结案期限等。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执行是指治安管理机关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符合特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节行政活动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及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
47、使职权的行为实施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1,4,2,3,第三节行政活动的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1,4,2,3,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第三节行政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48、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1,4,2,3,第三节行政活动的监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侵犯人身权
49、的赔偿范围,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损害非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或者损害虽发生在行政活动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因而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节行政活动的监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50、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诉讼当事人、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民法,4,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