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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 0086-202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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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16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86202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Rules of criminal legal aid case quality peer review 2020 - 12 - 30 发布 2020 - 12 - 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08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方式 . 2 5 评估指标体系 . 2 6 评估规则 . 5 7 评估结果 . 8 8 案

2、件质量改进 . 8 附录 A(资料性)评估结果汇总表 . 9 参考文献 . 10 SF/T 0086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占山、汪进联、钱治平、刘颖、王树良、李云虹、张仁礼、刘智勇、陈家荣、朱昌焕、孔超、潘泓、彭莉红、朱睿、陆春。 SF/T 00862020 1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方

3、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规则、评估结果和案件质量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经办结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司发通201334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3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crimin

4、al legal aid case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律师(3.4)提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案件。 3.2 同行评估 peer review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由律师担任的同行评估人员(3.3),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 来源:SF/T 00852020,3.2 3.3 同行评估人员 peer reviewer 具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历和10年以上相关领域法律实务经验, 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选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律师。 来源:SF/T 00852020,3.3 3.4 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crimin

5、al legal aid laywer SF/T 00862020 2 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 注:本文件中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简称为“承办律师”。 来源:SF/T 00322019,3.4,有修改 4 评估方式 4.1 初评。同行评估人员应通过查阅被评估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分析案件,按照 6.1 和 6.2 的要求和规定确定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和案件等级。 4.2 复评。同行评估人员应对所有被评估案件进行初评。对初评不合格的案件组织复评,对复评仍不合格的案件,应及时告知承办律师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4.3 异议审查。承办律师对评估结

6、果有异议的,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评估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以及相关证据。 组织评估的部门应对书面异议申请及其涉及的案件的案卷组织异议审查。 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4.4 参加初评、复评和异议审查的同行评估人员,如果与被评估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回避。 5 评估指标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评估指标体系包括 8 个一级指标和 19 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指标要求和相关说明见表 1。 表1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指标要求和相关说明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要求和相关说明 1 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 会见

7、次数 及时预约,并按时会见,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 会见内容 会见内容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提供法律咨询; a)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b) 提供法律帮助; c) 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的矛盾和疑点,核实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d) 征询辩护意见; e) 告知诉讼程序、 诉讼权利义务和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会见笔录 应准确完整反映会见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并经被会见人签名或捺印确认无误。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2 及时有效阅卷 阅卷方式 应及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

8、录或者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附卷归档 SF/T 00862020 3 表 1(续) 阅卷内容 应保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电子卷宗、同步 录音录像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依法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调查取证 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 证据收集和整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

9、和调查内容等,并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b) 收集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注明出处和要证明的问题 证据运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b) 认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有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的书面申请,并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 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的提交 应有书面法律意见副本,且书面法律意见正本按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交: a) 侦查阶段的,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

10、关提交书面意见; b) 审查起诉阶段的, 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检察院; c) 审判阶段的,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不开庭审理的,在接到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内容 所提法律意见应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进行的分析论证: a) 认为有非法证据应当提交相应证据线索, 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b) 根据案件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建议办案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不起诉决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c) 针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d) 办理刑事代理案件的, 根

11、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SF/T 00862020 4 表 1(续) 5 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开庭准备 应做好开庭准备,按要求参加庭前会议,按规定时间出庭 法庭调查 应依法参加法庭调查,认真发问、举证质证,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可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等 法庭辩论 应依法参加法庭辩论,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代理意见 庭审情况记录 应制作庭审记录或提交法庭笔录附卷归档。庭审记录

12、应反映承办律师参加庭审活动全过程 6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首次会见告知 应履行首次会见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法律援助属于无偿法律服务; b) 承办律师身份; c) 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的, 应书面告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办案中告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履行办案中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及时告知受援人案件办理情况, 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符合司发通201334 号要求)中有记录; b)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

13、的法律规定 7 履行报告义务 四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报告义务 案件属于以下四类案件中任一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援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有记录。 a) 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b) 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c)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d) 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 8 规范整理提交承办材料 承办材料 案卷所包含的指派通知书、会见笔录、阅卷材料、辩护/代理意见、庭审记录/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等材料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申请类案件

14、要有委托辩护(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办案 执业活动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 SF/T 00862020 5 表 1(续) 注:一级指标的适用: 适用于侦查阶段案件的指标为 6 项(第 1、3、4、6、7、8 项); 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指标为 7 项(第 1、2、3、4、6、7、8 项); 适用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案件的指标为 8 项(第 1 项第 8 项) 6 评估规则 6.1 一级指标评估规则 6.1.1 基本规则 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良”三个等级。 6.1.2 基本要求 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表 1 中各一级指标对应的二级指标要求, 按照 6

15、.1.36.1.10 中各一级指标的评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情形)进行评估。 6.1.3 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 根据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对会见及时性、会见内容针对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估。因特殊情况,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会见的,应能证明该会见笔录经受援人确认无误。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文书或会见笔录, 会见次数没有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 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 “不合格” , 案件等级也应评为 “不合格” (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除外) ; b) 会见笔录内容无法辨认, 或对照表 1 中相关要求会见内容有重大缺失的, 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c)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16、、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会见较及时、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基本符合表 1 中相关要求,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e) 会见及时、 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符合表 1 中相关要求的, 或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次数超过 1 次且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等符合表 1 中相关要求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4 及时有效阅卷 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并经合理推断, 不能够证明有阅卷行为的, 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级指

17、标应评为“不合格”: 1) 阅卷材料内容缺乏准确性的; 2) 阅卷材料内容无法辨认的; 3)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缺失重要案卷材料的。 c) 有阅卷行为, 并能够根据案件需要制作阅卷材料, 有案件事实、 主要证据和阅卷意见等内容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阅卷及时,制作阅卷材料完整和准确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5 依法调查取证 SF/T 00862020 6 评估规则如下: a) 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或调查取证出现明显疏漏 (例如: 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等。)而没有告知办案机关的,则该一

18、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 a)所列情形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并按表 1 中相关要求收集和使用证据的, 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6 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评估规则如下: a) 没有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所提法律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 2) 辩护意见简单抄袭、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词、敷衍塞责的; 3) 内容无法辨认,且结合相关法律文书,仍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 c)

19、所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正确, 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逻辑性、 充分性的, 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 “合格”; d) 所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正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逻辑性、充分性的,或法律意见全部或主要观点被办案机关采纳的(例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审判阶段无罪或部分罪名无罪、改判等。),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7 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根据开庭准备、质证、法庭辩论和庭审情况记录等,综合评估。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庭审记录或法庭笔录、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合理推断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

20、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在参加庭审活动中,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的; 2) 辩论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 3) 庭审记录和法庭笔录均没有的。 c) 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并能够针对焦点发问,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或代理意见有分析论证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并能积极做好开庭准备,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充分陈述和质证,分析论证充分,针对性强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8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查阅会见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等材料,对该项指

21、标进行评分。评估规则如下: a)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 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结合会见笔录、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等材料, 证明表 1 中要求的告知内容没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SF/T 00862020 7 c) 结合会见笔录、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等材料, 证明表 1 中要求的告知内容已全面告知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9 履行报告义务 评估规则如下: a) 案件属于表 1 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且没有报告记录的,则该一

22、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属于表 1 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 并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代理意见的佐证材料, 且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c) 其他情况下,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6.1.10 规范整理提交承办材料 承办材料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并于案件办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评估规则如下: a) 对照授权委托书,发现执业活动超越受委托的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根据表 1,反映承办律师办案关键环节工作的材料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

23、合格”; c) 从承办材料的形式和内容综合判断, 承办材料基本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承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表 1 中相关要求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2 案件等级评估规则 6.2.1 基本规则 案件等级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6.2.2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 案件有 6.1.3 a)、6.1.4 a)、6.1.6 a)、6.1.7a)、6.1.8a)和 6.1.9 a)中所列案件情形的,案件等级应被评为“不合格”; b) 其他情况下,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案件所适用的指标项,

24、按照 6.1.36.1.10 的相关要求,逐项评估并填写每个一级指标的评估结果及评语(理由),并根据一级指标评估结果情况,按照6.2.36.2.6 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评估。 6.2.3 侦查阶段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3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3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一级指标 “不合格” 1 个, 案件等级宜评为 “良好” ; c) 有3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且无一级指标 “不合格” 的, 案件等级宜评为 “优秀” ;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4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

25、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SF/T 00862020 8 a) 有3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3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一级指标 “不合格” 1 个, 案件等级宜评为 “良好” ; c) 有4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且无一级指标 “不合格” 的, 案件等级宜评为 “优秀” ;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5 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4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4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一级指标 “不合格” 1 个, 案件

26、等级宜评为 “良好” ; c) 有5 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 “优良” , 且无一级指标 “不合格” 的, 案件等级宜评为 “优秀” 。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6 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6.2.3 和 6.2.4 规定的评估规则,客观反映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的比重,是提示同行评估人员评定案件等级的直接依据。仍有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如下: a) 为防止出现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良好”甚至“优秀”,或一级指标为“合格”以上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不合格”等畸轻畸重、有失偏颇的情况,同行评估人员认为有必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 在提

27、示等级范围之外自主评定等级的, 应说明理由; b)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同行评估人员应慎重考虑,并将其作为案件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重要参考: 1) 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次数超过 1 次的; 2)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的; 3) 法律意见被采纳的; 4) 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积极评价的。 注:评估规则的适用。6.1规定的一级指标评估规则和6.2规定的案件等级评估规则适用于初评、复评和异议审查。 7 评估结果 7.1 评估结果应包括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和案件等级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录 A。 7.2 经复评的案件,承办律师未提出异议的,应以复评结果为案件最终评估结果。 7.3 经异议审

28、查的案件,应以异议审查结果为案件最终评估结果。 7.4 其他被评估的案件应以初评结果为案件最终评估结果。 8 案件质量改进 8.1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分析同行评估结果并通报, 也可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8.2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同行评估发现案件办理存在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的,应督促整改。 8.3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与补贴发放挂钩机制,完善承办律师准入退出机制,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SF/T 00862020 9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见表A.1。 表A.1 评估结果汇总表 案件编号: 评估人员: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评语 一级指标评估结果 (不合格/合格/优良) 1. 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 2. 及时有效阅卷 3.依法调查取证 4.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5.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6.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7.履行报告义务 8.规范整理提交承办材料 案件等级评估评语 案件等级评估结果 (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SF/T 00862020 10 参 考 文 献 1 SF/T 00852020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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