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供电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率管理及计算办法1 范围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发供电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率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办法。2 引用标准2.1 下列办法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本办法的条文,在办法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办法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办法最新版本的可能性。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1.2 原国家能源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办法2.1.3 原能源部颁的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2.1.4 原能源部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2.1.5 *公司综合统计分析系统指标解释(试行)
2、3 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非生产用能:指非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量,非生产用能(汽、水、电、煤、油等)的范围是:大修、技术改造工程、扩建工程、试验、厂外运输、附属工厂或副业、修配厂、综合利用、厂区照明、非生产办公室和生活区等。3.2 可进入供电煤耗的燃料和厂用电量是发电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厂用电量,但不包括下列用电量及燃料消耗量(或用汽折算的燃料量)。3.2.1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和燃料的消耗量。3.2.2 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和燃料。3.2.3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力和燃料。3.2.4 做热效
3、率和其他试验的机组,在实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整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用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3.2.5 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和燃料。3.2.6 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和燃料。3.2.7 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3.2.8 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和燃料。3.3 发电标准煤耗率:每发1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3.4 供电标准煤耗率:每向外供出1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3
4、.5 供热标准煤耗率:每供出1吉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千克/吉焦”。3.6 发电厂用电率: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能(称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计算单位为“%”。3.7 供热厂用电率:对外供热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厂用电量与供热量的比率。计算单位为“千瓦时/吉焦”。4 职能4.1 计划部是本公司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的综合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年度、季度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的编制上报及对省公司下达的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分解成若干小指标,下达到各部室、分场,并进行考核。负责对本公司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定期组织会议对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管理过程中出现
5、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负责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管理各环节的日常协调工作。4.2 生技部、燃料公司、供热管理部、财务部为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各自部门职责对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进行专业管理,负责配合综合归口部门进行管理工作。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的上报及下达5.1.1 每年十月末前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前三个季度全公司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全年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进行预计,并结合设备运行状况、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下年度节能降耗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计划,于十一月十日前上报省公司计划营销部。5.
6、1.2 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制定的依据5.1.2.1 机组标准煤耗率的设计值。5.1.2.2 前几年实际完成值。5.1.2.3 机组计划检修安排。5.1.2.4 本年度节能改造措施工程的实施及下年度安排情况。5.1.2.5 供热量的变化情况。5.1.2.6 新增机组情况。5.1.2.7 发电比变化情况。5.1.3 省公司下达年度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计划后,即作为本公司分解、编制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及小指标计划的重要依据,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予修改。5.2 供电煤耗的统计5.2.1 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由计划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5.2.2 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的统计要严格按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
7、标解释及*公司综合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进行统计。5.2.3 入厂煤、油的量质由燃料公司负责,公司计划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煤场进行盘点,做好盘煤记录。5.2.4 入厂、入炉煤热值以实际化验热值为准,不准随意修改。5.2.5 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均按正平衡方法进行计算,以反平衡计算标准煤耗率进行校验;单机发电标准煤耗率以正平衡为准,按反平衡标准煤耗率进行分摊。5.2.6 生技部负责生产运行的小指标统计和反平衡标准煤耗率的计算工作;负责节能技改经济效益分析并编写报告。5.2.7 计划部应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从燃料管理、生产管理、非生产用能管理等方面对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指标及管理进行分析,及时
8、处理供电、供热标准煤耗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5.3 非生产用能管理5.3.1 非生产用能管理是供电、供热煤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予高度重视。5.3.2 生技部负责制定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办法;计划部负责非生产用能的计量管理和核算,对非生产用能户要逐一建立管理基础台帐。5.3.4 按规定不应进入公司生产成本的非生产(企业的附属工厂或副业、生活区等)用能安装计量装置并按规定收费。5.3.5 按规定不应进入供电、供热煤耗的非生产用能,在计算供电、供热煤耗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扣除。6 标准煤耗率计算办法61 正平衡标准煤耗率计算611 库存煤量盘点利用原煤购用存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确定
9、日耗用量和月耗用量。日耗用原煤量:通过计量装置,测算出当天发电(供热)耗用的原煤数量。包括煤仓、粉仓存煤量期末期初的差值。日耗用原煤量计量装置测得的入炉煤量日末日初储煤仓差额以日耗用原煤量作为依据,计算出的日发、供电标准煤耗率,能及时了解生产运行的消耗情况,不能反映企业的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煤方造成的亏吨亏卡损失,煤场管理不善的差额损耗和计量误差等。因此,不能用全月各日耗用原煤量之和作为全月耗用原煤的依据。月耗用原煤量:通过月末盘存和购、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全月耗用的原煤量。月耗用原煤量月初库存+本月购入-月末库存-规定损失-非生产用量(或拨出)。正确计算月耗用原煤量的关键在于对煤场的存煤进行
10、准确的盘点。要求将存煤堆成规定的形状,丈量、计算体积,测定比重,计算出存煤量。煤仓的存煤量要计算,不能遗漏。本月购入,是指已进入电厂煤场的数量。规定损失,是指原煤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规定的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量。用月耗用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发供电煤耗率,既能反映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工人的操作水平,也能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煤方造成的亏吨亏卡和原煤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额损失。612 燃料低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是指燃料经完全燃烧,但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反应热,它不包括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放出的凝结热。平均低位发热量:是不同种类或品种的能源实测低位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耗
11、用原煤量(吨)该种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耗用原煤总量(吨)日耗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从入炉煤中抽取样本测定。6.1.3 耗用标准煤量标准煤量:是指将不能直接相加的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一定系数折合成标准燃料的一种方法,所谓标准燃料,是指每一千克含热量29271千焦的理想燃料。根据正平衡法计算的原煤和燃油等燃料的耗用量,要按其平均低位发热量折算成标准煤量。月耗用标准煤量月耗用原煤量*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29271+月耗用燃油量*原油平均低位发热量/29271。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月耗用标准煤量月供热耗用标准煤量。月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29271*锅炉效率*管道效率*其它效率)。发电
12、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克)/发电量(千瓦时)。供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克)/(发电量(千瓦时)-发电厂用电量(千瓦时)。供热标准煤耗率(千克/吉焦)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千克)/供热量(吉焦)612 反平衡计算法它是根据锅炉供出的蒸汽总重量和锅炉的热效率,推算出的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千克)(某台锅炉耗用燃料的总热量(千焦)/29271(千焦/千克)) (某台锅炉供出的总热量(千焦)/(该锅炉热效率29271(千焦/千克))式中:锅炉供出的总热量(锅炉过热蒸汽总重量-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出口过热蒸汽焓-锅炉给水焓)+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
13、出口过热蒸汽焓-锅炉给水焓)+锅炉排污水重量(锅炉排污水焓-锅炉给水焓)+锅炉供的自用蒸汽重量(锅炉供的自用蒸汽焓-锅炉给水焓)其它(锅炉摄入或供出的其他未计算的热量)发电供热耗用标煤量分摊同正平衡计算标煤量方法。62 煤耗率发电标准煤耗率,火力发电厂每发一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计算式:发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量(克)/发电量(千瓦时)供电标准煤耗率,火力发电厂每向外供出一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计算式:供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量(克)/(发电量(千瓦时)-发电厂用电量(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1-发电厂用电率(%)供热标准煤耗率,热电厂每供出一吉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千克/吉焦”。计算式:供热标准煤耗率(千克/吉焦)供热标准煤量(千克)/供热量(吉焦)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7.2 本办法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变化或电力体制改革方面有新的政策、省公司有新的规定,计划部将对本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2005年8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