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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内部分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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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分工细则 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2012年03月12日 国投盘江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分工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确保在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及试运期间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设备和系统安全、经济投运,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根据公司现有的工程管理机制,本着专业负责、整体协作的团队精神原则而制定,适用于工程部所属各岗位人员。 1.3 各专业均应熟悉本细则,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各自所辖设备和系统的工作计划。 1.4 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逐渐积累经验,如发现有尚未明确的设备和系统,或有分工不妥之处,应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本细则的内容。 2 各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的范围 2.1 汽机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1.1 汽轮机本体及所属的汽、水、气、油系统的管道、阀门等。 2.1.2 调速系统及所属的油泵、管道、阀门等。 2.1.3 回热系统及所属的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管道、阀门等。 2.1.4 疏水系统及所属的疏水冷却器、扩容器、管道、阀门等。 2.1.5 给水泵及所属的润滑油泵、油箱、冷油器及水系统、油系统管道、阀门等。 2.1.6 润滑油系统及所属的油泵、主油箱、冷油器、管道、阀门等。发电机密封油系统及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1.7 除氧器及与其联接的所有汽、水管道、阀门、取样装置等。 2.1.8 全厂公用的抽汽系统的管道、阀门等。 2.1.9 汽机专业所属设备的冷却水系统管道、阀门等。 2.1.10 汽机房、除氧间(BC列)设备所配置的固定及临时起吊设备。 2.1.11 汽机专业所辖设备、管道配备的电动阀门与电动执行机构之间联接传动机械部分。 2.1.12 汽机专业所辖热力设备、管道的保温及室外设备的防冻工作。 2.1.13 汽机房内压缩空气管道、阀门等。 2.1.14 热网站设备及管道、阀门等。 2.1.15 发电机本体安装及所属油、水系统设备及管道、风道、阀门等。 2.1.16 全厂水消防系统、气体消防系统、泡沫消防系统、移动消防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 2 电气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2.1 发电机及所属的励磁系统、控制设备及保护装置等,发电机辅助系统所属的油、水系统设备及管道、阀门等。 2.2.2 厂用电系统及所属的高厂变、动力变、开关、刀闸以及所属的电气一次回路、二次回路、仪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等。 2.2.3 网控、升压站系统所属的开关、刀闸、电缆、互感器、继电保护装置及远动设备、仪表、一次回路、二次回路配电装置等。 2.2.4 主变压器及所属的辅助设备、一、二次控制设备及回路。 2.2.5 全厂避雷装置、接地装置、蓄电池、直流系统、制氢站、电除尘〈包括支持和穿墙磁瓶〉等电气设备及一、二次控制回路。 2.2.6 全厂起吊设备、电力动力盘、电焊电源及控制盘、电机,电缆及控制回路等电气设备。 2.2.7 施工生产区及办公区照明系统。 2.2.8 全厂高、低压电机及一、二次控制回路。 2.2.9 不做调整的电动阀门电机及控制回路所属设备、附件等。 2.2.10 柴油发电机和所属的设备及电气控制回路。 2.2.11全厂施工电源的用电管理。 2.2.12 全厂各建筑物及室外所有消防报警系统。 2.2.13 全厂检修、试验电源系统。 2.2.14 空压机干燥器的电气设备及控制回路等。 2.2.15全厂通讯系统及所属的行政、生产调度总机、分机和电力载波机、邮电通讯机、微波通讯装置、特高频通讯装置、光纤通讯装置等设备,电缆、通讯线路、附件等。 2.2.16全厂所有建筑物照明、通风、空调、除尘等电气系统和全厂场地照明设施。 2.3 锅炉、除灰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3.1 锅炉本体及所属的汽、水系统管道、阀门、附件等(冷灰斗和电除尘器本体除外)。 2.3.2 烟风系统所属的引风机、送风机及烟、风道、档板、附件等。 2.3.3 制粉系统所属的一次风机、磨煤机、密封风机、给煤机及煤、粉、风管道、档板、附件等。 2.3.4 空气预热器及所属的驱动装置、润滑装置、吹灰装置、消防装置、冷却水系统等设备、管道、阀门。 2.3.5 燃烧系统所属的燃烧器、点火装置、风门、取样装置等。 2.3.6 疏水系统、放水系统、排污系统所属的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等设备、管道、阀门。 2.3.7 锅炉专业所属设备的辅机冷却水系统管道、阀门等。 2.3.8 点火用油系统及所属的供油泵、卸油泵、贮油罐、管道、阀门、附件等。 2.3.9 邻炉加热系统所属管道、阀门等。 2.3.10 设在锅炉房内的回收水泵、除盐水泵、废水池和新增设的排污水回收系统所属设备、管道、阀门等。 2.3.11 空压站及所属的无油空压机、杂用空压机、干燥器、储气罐等设备及全部主、干管道、阀门、分气罐等。 2.3.12 锅炉专业所辖的汽、水、风、粉、油系统所配备的电动阀门与电动执行机构之间联接传动的机械部分。 2.3.13 锅炉专业所辖热力设备、管道的保温。 2.3.14 启动锅炉设备、系统 2.3.15 锅炉房设备所配置的固定及临时起吊设备。 2. 4 热控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4.1 全厂所有的温度、压力、流量、成份、液位、转速等热工测量表计及所属测量、自动装置。 2.4.2 全厂所有的气动和电动执行器及控制回路。 2.4.3 全厂所有热工信号的保护、程控、记录装置及其控制回路。 2.4.4 生产计算机系统等热控装置及其回路。 2.4.5 全厂所有的PLC控制系统。 2.4.6 机、炉所配有各种电磁阀的电气设备及控制回路。 2.4.7 化学在线监测仪表等。 2.4.8 热控试验仪器、仪表。 2.4.9输煤皮带秤、轨道衡、汽车衡的测量设备、部件及其记录、控制回路。 2. 5 化学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5.l 全厂化学水处理系统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附件等。 2.5.2各种汽、水、油、煤、灰取样器(与主设备直接联接的除外)及所属管道、阀门等。 2.5.3 化学加药系统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附件等。 2.5.4 透平油处理室、变压器油处理室内外设备及伴热管道、阀门等。 2.5.5 污水处理系统及回收水系统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5.6 化学酸、碱系统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5.7 精处理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旁路系统等。 2.5.8全厂化学监督所需的设备、材料(全厂汽、水、油、煤、灰及氢气、氮气、二氧化碳气、SF6等特殊气体的化验和监测)、及试验仪器、仪表等。 2.5.9 环境监测有关工作。 2.5.10 集中泵房内的所有水泵及所属的贮水池、管道、阀门等。 2.5.11全厂工业水公共部分和水工工艺所属设备、管道、阀门、贮水池等 2.5.12 全厂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及附属的检查井。 2. 6 燃料、除灰专业管辖设备和系统范围 2.6.1 电除尘本体及灰斗下正压浓相气力干灰集中系统所属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6.2 锅炉除渣系统所属的水封槽、冷渣斗、捞渣机等设备、管道。 2.6.3 除灰系统所属的贮灰库内汽车散装机、湿式搅拌机及柱塞泵、灰浆池等设备、管道、阀门。 2.6.4 废水回收泵房及所属节流口以后所有的设备、管道、阀门等。 2.6.5 所有灰、渣管道及渣场、灰场有关设施。 2.6.6 输煤系统及所属的卸煤沟、叶轮给煤机、碎煤机、输煤皮带、除铁器、原煤仓的煤傻子、排水泵、通风机等设备。 2.6.7贮煤场及所属的输煤皮带、地秤、推土机、喷淋装置、斗轮机等设备及管道、阀门。 2.6.8、厂内运煤专用铁路线〈包括材料专用线〉所属的轨道衡的机械部分,机车加水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等设备和系统。 2.6.9、运煤机车、专用车皮等设备。 2.7 土建专业管辖设备、建筑物和系统范围 2.7.1 汽机房、除氧煤仓间、锅炉间、集中控制楼、引风机间、烟道、网络继电器楼、除尘场地建筑、A列外建筑、升压站建筑、渣仓建筑、烟囱、全厂综合管道支架、全厂混凝土沟隧道、厂区道路、厂区照明基础及灯塔。 2.7.2 以上建筑物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水等建筑设备、管道、阀门等。 2.7.3所有水工结构物,地下设施布置。 2.7.4 全厂围墙及大门、输煤系统所有建(构)筑物、翻车机室、推煤机库、输煤综合楼、轻重车衡控制室、输煤配电检修间、煤化验室、汽车衡、输煤系统水工结构、煤泥水控制室、输煤冲洗水泵房。 2.7.5 以上建筑物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水等建筑设备、管道、阀门等。 2.7.6汽运专用线全部工程所属土建工程。 2.7.7 灰渣场堤坝、厂外除灰、渣场等建筑部分。 2.7.8 燃油库区建(构)筑物、灰库区除灰控制室、除灰配电室、柱塞泵房、灰库、灰库汽化风机房、供油泵房、化学水处理站、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化学实验楼、酸碱库、综合办公楼消防车库、传达室、4#标段水工结构。 2.7.9 以上建筑物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水等建筑设备、管道、阀门等。 2.7.10 220kv、500kv升压站内土建建筑、结构,给排水和地下建构筑物。 3 工程部人员具体分工 详见工程部内部人员分工。 4 工程管理内容 4.1 组织所辖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所有重要工序的检验。 4.2 重大施工技术措施(含作业指导书)、方案审批。 4.3 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组织所辖工程的竣工图绘制并归档。 4.4 协调所辖工程的重大工序交叉和与外界接口。 4.5 审批所辖工程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审核所辖工程的工程签证。 4.6 参加所辖工程设备的招标、技术协议谈判、设备开箱验收、设备缺陷鉴定、制定缺陷处理方案并验收。 4.7 填写所辖工程的施工记录。 4.8 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需要社会监督的专业与监督部门联系。 4.9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工作。 5 附则 本细则从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本细则解释权属工程管理部,如有未尽事项,由工程部主任裁决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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