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廊坊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内部培训资料)
廊坊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零一四年六月
1 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 19000,GB/T 28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1.1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1.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1.4 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1.5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6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1.7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1.8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1.9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1.10 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1.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1.12 高耗能特种设备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1.13 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1.14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1.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16安全评价
指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1.17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18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1.19重大维修
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1.20 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1.21 注销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2、几个主要概念:
一、重点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包括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和损失严重的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公共场所、重要、重大活动场所、人口人员密集区(如:大型宾馆、饭店、会堂、会馆、会展、商厦、车站、学校、医院、影院、娱乐)等场所使用的下列特种设备:
1、蒸汽锅炉;
2、二、三类压力容器;
3、容积大等于50升且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
4、乘客密度较大的电梯;
5、乘客位置高度超过5米或者乘客运动的线速度超过5m/s的游乐设施。
(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0吨及以上蒸汽锅炉
2、三类压力容器;
3、高速电梯;
4、客运索道;
5、最大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二、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市重点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必须合法使用,包括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重点设备不得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的,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期消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重点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重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主动报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三、特种设备事故及分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损坏;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四、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一)、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通用要求
3.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3.2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25台。
(二) 操作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工作。
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3.2.1、 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①蒸发量小于 4t/h 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 ), 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 不少于 1 名;
②蒸发量小于 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 ),大于或等于 4t/h 的(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 ), 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1 名;水处理 操作人员 不少于 1 名 ;
③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35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24.5MW ),大于或等于 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 ),的, 燃煤锅炉司炉不少于 4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 3 名,水处理不少于 2 名。
④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⑤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 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2.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①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
②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 2 名。
③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 2 名。
3.2.3、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
3.2.4、 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3.2.5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厂内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3.3、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l 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3.3.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岗位职责:
3.3.2、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 严格执行国家和廊坊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 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3.3.3、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 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 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
3.3.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 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 实施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3.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 拒绝违章指挥;
—— 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 做好工作记录;
—— 按时参加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3.3.6、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3.4、安全管理制度
3.4.1、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中至少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3.4.2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 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3.4.3、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3.4.4、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
3.4.5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其应包括但不限于:
——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并规定培训的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3.4.7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①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
②作业人员台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以下内容:
(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
(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
③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 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3.4.8、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4.9、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悬挂于操作场所。
3.5、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3.5.1、采购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3.5.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3.5.3、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3.5.4、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5.5、使用登记变更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平面示意图和特种设备相关台账,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状态标志(在用、停用、维修或送检等)。
①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特种设备经过改造、重大维修;
—— 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
②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保存。重新启用已办理停用特种设备的,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③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④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⑤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3.5.6、运行与维护
①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出记录。
③ 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起重机械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④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⑤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⑥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⑦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3.5.7、定期检验
①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③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表
序号
设备种类
检验周期
1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 2 年一次
2
压力
容器
固定式
年度检查:
每年一次
全面检验:首检检验为投用后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1 、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每 3 年至少一次。
移动式
年度检验:
每年一次
全面检验 :首次检验为投用后1年,之后安全状况等级1-2级的,汽车罐车5年、罐式集装箱5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3年、罐式集装箱2.5年;
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首次定检时间为3年(以制造日期推算),之后依充装介质,A组介质(天然气、煤层气、氢气)检验周期为5年,B组介质(氮、氧、氩、氖、空气)检验周期为6年。
3
压力
管道
工业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一次
GC1、GC2级别的压力管道,首次检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全面检验:GC1、GC2级别的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基于RBI检验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别的压力管道一般不超过9年。
4
电梯
每年1次
5
起重机械
每2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6
客运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7
大型游乐设施
每年1次
8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1次
9
主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10
压力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装设在锅炉上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压力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11
爆破片
根据厂家设计确定(一般2-3年内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应每年更换
12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13
防坠安全器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3.6、隐患排查和治理
3.6.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
3.6.2、使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3.6.3、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3.6.4、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评价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反馈治理结果。
3.7、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3.7.1、应急救援
①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有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特种设备应急组织与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和训练。
③特种设备应急的设施、装备与物资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
④内外部的联络渠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包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人员的地址、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应保证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的畅通。
⑤应急的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流程,包括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以及向有关方面报告的程序。
⑥应急的启动与恢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启动与恢复。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启动应急程序。应急响应发生和紧急情况有效处理后,由谁通过何种形式宣布应急撤消等。
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应急,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直接指挥,使用单位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⑦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特种设备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⑧应急方案的评审与改善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演习和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进行及时的修订,也应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3.7.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①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内)。
③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④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⑥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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