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 言
本规程是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为基本文件,结合燃气轮机及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的特点编写而成的。本规程经过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和专家意见征询,吸收和补充了专家的多数意见和建议。
本规程对燃气轮机及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和统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燃气轮机发电专业委员会。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轮机发电企业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价。
2 基本要求
2.1燃气轮机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2.2 本规程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
2.3 “燃气轮机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程序、事件代码、单位代码,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
2.4 燃气轮机发电企业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业管理。
3 燃气轮机组基本类型及统计评价原则
3.1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包括简单循环机组和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3.2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在实际工程应用中的基本类型有一拖一分轴、一拖一单轴、二拖一、三拖一等多种形式。
3.3本规程中机组状态、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及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针对单台发电机组的规定和定义。
4 状态划分
4.1发电机组状态划分。
机组状态
停用
(IACT)
在使用(ACT)
可用
(A)
运行
(S)
全出力运行
(FS)
降低出力运行
(IUND)
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
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1)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2)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4)
备用
(R)
全出力备用
(FR)
降低出力备用
(RUND)
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1)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2)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4)
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
不可用
(U)
计划停运
(PO)
大修停运(PO1)
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停运(PO3)
小修停运(PO2)
非计划停运
(UO)
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
第3类非计划停运(UO3)
强迫停运(FO)
4.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
辅助设备状态
可用(A)
备用(R)
运行(S)
非计划停运(UO)
计划停运(PO)
定期维护(SM)
小修(PO2)
大修(PO1)
不可用(U)
5 状态定义
5.1在使用(ACT) —— 设备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在使用状态分为可用(A)和不可用(U)。
5.1.1可用(A) —— 设备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能够提供多少出力。可用状态包含运行(S)和备用(R)。
a) 运行(S)—— 对于机组,指发电机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工作(包括试运行)的状态,可以是全出力运行,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对于辅助设备,指正在(全出力或降低出力)为机组工作。
b) 备用(R) —— 设备处于可用,但不在运行状态。对于机组,备用可分为全出力备用、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
c) 机组降低出力(UND) —— 机组修正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80%运行或备用的情况(不包括按负荷曲线正常调整出力)。机组降低出力可分为计划降低出力和非计划降低出力。
计划降低出力(PD) —— 机组按计划在既定时期内的降低出力。机组处于运行,则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非计划降低出力(UD) —— 不能预计的机组降低出力。机组处于运行,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 (IU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按机组降低出力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4类: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1)—机组需要立即降低出力者;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2)—机组虽不需立即降低出力,但需在6h内降低出力者;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3)—机组可以延至6h以后,但需在72h时内降低出力者。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4)—机组可以延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降低出力者。
5.1.2 不可用(U)—— 设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处于不能运行或备用的状态。不可用状态分为计划和非计划停运。
a) 计划停运(PO) —— 机组或辅助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进行检查、试验、技术改造等)。计划停运应是事先有进度安排,并有既定期限。
对于机组,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PO3)三类。
① 机组大修:对机组进行计划大修,包括对燃气轮机、蒸汽轮机、余热锅炉、发电机等设备进行大修。
② 机组小修:对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或燃烧室部件进行计划检查。
③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定期维护:在法定节日期间,对机组进行计划检修或对公用系统进行计划检修;或对燃气轮机进行定期清洗,定期更换燃机进气滤芯等。
对于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定期维护(SM)三类。
b) 非计划停运(UO) —— 设备处于不可用(U)而又不是计划停运(PO)的状态。
对于机组,根据停运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5类:
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机组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 机组虽不需立即停运,但需在6h以内停运的状态。
第3 类非计划停运(UO3) —— 机组可延迟至6h以后,但需在72h以内停运的状态。
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 机组可延迟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停运的状态。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 计划停运的机组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状态。
上述第1~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称为强迫停运(FO)。
5.2停用(IACT) —— 机组按国家有关政策,经规定部门批准封存停用或进行长时间改造而停止使用的状态,简称停用状态。机组处于停用状态的时间不参加统计评价。
6 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
6.1状态转变时间的界线
6.1.1运行转为备用或计划停运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以发电机与电网解列时间为界。
6.1.2备用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发电机并网时间为界。
6.1.3计划停运或第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备用:以报复役交付调度的时间为界。
6.1.4计划停运或第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报复役前的最近一次并网时间为界。
6.1.5计划停运转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以开工前主管电力企业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为界。
6.1.6备用或第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以主管电力企业批准的时间为界。
6.1.7备用或计划停运或第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以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启动时限或调度命令的并网时间为界,并计启动失败一次;在试运行和试验中发生影响运行的设备损坏时,以设备损坏发生时间为界。
6.1.8辅机状态的转换时间:以运行日志记录为准。
6.2时间记录的规定
6.2.1设备状态的起止时间记录采用24 h制,00:00为一天开始,24:00为一天之末。
6.2.2设备状态变化的起止时间,以各级调度部门的记录为准。
6.2.3机组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只限于该机组临近计划检修且距原计划开工时间 —— 大修在60 d内,其它在30 d内,经申请且征得上级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和调度批准,方可转为计划停运。填报按下述规定:自停运至调度批准前记作非计划停运;从调度批准时起至机组交付调度(运行或备用)止,为计划停运。
6.2.4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开始。
7 容量、电能和时间术语定义
7.1毛最大容量(GMC)
7.1.1简单循环机组:指新投运机组在规定的设计条件下运行时,发电机输出端的最大出力。一般可取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或经性能验证试验并确认的容量。
7.1.2联合循环机组:指一台或多台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毛最大容量之和。
7.2基本负荷容量(BLC) —— 机组在当时条件可连续运行的最大出力。也可称实际能达到的容量(AC)
7.3修正容量(CBLC) —— 将基本负荷容量(BLC)按修正曲线修正到规定设计条件下的容量。
7.4实际发电量(GAAG) —— 机组在给定期间内实际发出的电量。
7.5机组降低出力量(UNDC) —— 机组在降低出力状态时,毛最大容量(GMC)或额定容量(INC)与修正容量(CBLC)的差值。
UNDC=GMC-CBLC
或UNDC=INC-CBLC
7.6时间术语定义如下。
7.6.1运行小时(SH) —— 设备处于运行状态的小时数。
7.6.2备用小时(RH) —— 设备处于备用状态的小时数。
7.6.3计划停运小时(POH) —— 设备处于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又可分为下列4类。
a) 大修停运小时(POH1)——设备处于计划大修 状态的小时数。
b) 小修停运小时(POH2)——设备处于计划小修状态下的小时数。
c) 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定期维护小时(POH3)—— 在法定节日期间,对机组或对公用系统进行计划检修;或对燃气轮机进行定期清洗,或定期更换燃机进气滤芯等,机组处于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d) 定期维护小时(SM)-辅助设备处于定期维护状态下的停运小时数;
7.6.4非计划停运小时(UOH)-设备处于非计划停运的小时数。
a) 非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定义可分为下列5类:
第1类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1)-机组处于第1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2类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2)-机组处于第2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3类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3)-机组处于第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4类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4)-机组处于第4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5类非计划停运小时 (UOH5)-机组处于第5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b) 非计划停运小时(UOH)-机组在统计期内发生的所有各类非计划停运小时之和,即
UOH=UOH1+UOH2+UOH3+UOH4+UOH5
或 UOH=UOHi(式中i=1~5)
7.6.5强迫停运小时(FOH)-机组处于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之和。
FOH=UOH1+UOH2+UOH3 或FOH=∑UOHi (式中:i=1~3)
7.6.6统计期间小时(PH) —— 设备处于在使用状态的日历小时数。
7.6.7 可用小时(AH) —— 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
可用小时等于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AH=SH+RH
7.6.8 不可用小时(UH) —— 设备处于不可用状态的小时数。
不可用小时等于计划和非计划停运小时之和或统计期间小时与可用小时之差,用公式表示为
UH = POH + UOH = PH - AH
7.6.9 降低出力小时(UNDH)—— 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 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NDH)—— 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 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NDH)—— 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7.6.10 计划降低出力小时(PDH)—— 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 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PDH)—— 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 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PDH)—— 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7.6.11 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 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 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 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 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 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c) 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按状态定义又分为: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1)
①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1)
②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1)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2)
①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2)
②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2)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3)
①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3)
②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4)
①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4)
②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4)
7.6.12 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按上述方式分类的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毛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对于各类降低出力的等效停运小时,可在相应的降低出力小时符号前加字母“E”表示。如UDH1表示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EUDH1表示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的等效停运小时。等效停运小时可按下式计算:
GMC
(i=1~4)
∑D( )i T i
E( ) i =
式中
E( )i —— 按7.6.12定义,7.6.9~7.6.11中任一方式分类(括号内注明属于哪一分类)计算的等效停运小时;
D( )i —— 括号内所指方式分类的第i类事件的降低出力量;
Ti —— 第i类事件降低出力状态持续小时数;
GMC —— 毛最大容量。
7.6.13 统计台年(UY)—— 一台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数或多台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数之和除以8760h ,即
8760
PH
UY=
对一台设备
对多台设备
8760
PH
UY=
∑
7.6.14利用小时(UTH)—— 机组实际发电量折合成毛最大容量(GMC)或额定容量(INC)时的运行小时数。
GMC
GAAG
UTH=
INC
GAAG
UTH=
或
8状态填报的规定
8.1运行
8.1.1设备每月至少应有一条事件记录。否则,此台设备该月被视为未统计。
a) 机组在额定出力容量下全月运行(包括能达到额定容量,但调度安排调峰运行),只需填写一条运行事件记录(FS);若当月发生任何停运或降低出力运行事件,只需如实填写停运或降低出力事件。
b) 辅助设备全月运行,须填写一条运行事件记录(S);当月若发生停运,则只需填写停运事件。
8.1.2凡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量大于或等于机组额定容量20%,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或IUD1-4)。
8.1.3机组运行中因设备制造、安装质量、电厂设计或电厂公用系统等原因造成长期达不到额定容量,如因设计参数误差导致的余热锅炉长期达不到铭牌容量等,主管部门在考核发电出力时已列入计划的降低出力,记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
8.1.4机组运行中进行规程规定或与检修和改造有关的试验造成降出力时,均应记为计划降低出力(IPD)。
8.1.5降低出力事件与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在时间段上不应有重叠或交叉(重叠系指某一时间段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交叉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的时间段有部分重叠)。如果在降低出力阶段发生计划或非计划停运,该降低出力量被停运容量所覆盖,在此时间段只需填写相应的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而不再填写降低出力运行事件。降低出力事件在“补充说明”栏中注明。
8.1.6不同原因的降低出力事件(不论计划与计划、计划与非计划、非计划与非计划),在时间段上可以重叠或交叉,但需分别填写相应的降低出力量和事件代码。
8.1.7若存在重叠或交叉的降出力事件A和B,各自降出力量分别为a MW和b MW。若在A和B重叠的时段内,引起机组的总降出力为(a+b) MW,则A、B两事件应分别填写;若在A和B重叠的时段内,引起机组总的降出力为a、b中的较大值,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a) 在降低出力量为a MW的A事件期间内,存在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 MW的B事件。此时,若a<b,则除填写A事件的记录外,还应填写另一条时间段取B事件的起止时间,降低出力量为(b-a) MW的降低出力记录;若a>b,则只需填写A事件的记录,并在“补充说明”栏中说明B事件。
b) 在降低出力量为a MW的A事件未结束时,发生了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 MW的B事件。而在B事件结束前,A事件已结束(即A、B两事件的时间段部分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若a>b,则A事件记录按实际填写,而B事件的起始时间为A事件的终止时间;若a<b,则A事件的记录终止于B事件的起始时间,而B事件的记录则按实际的起止时间填写。
8.2 备用
8.2.1 机组因电网需要由调度安排停运但能随时启动时,记为备用停运(R)。
8.2.2 机组因缺燃料(电厂管理原因除外)或缺发电用水、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造成停运,以及机组经批准进行科学试验需要停运时,机组视作备用停运(R)。
8.2.3 机组备用停运期间,其备用修正容量小于机组额定容量的80%时,要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PD或RUD1~4)。
8.2.4 机组原处于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状态,调度安排备用停运(包括缺燃料及其他经济原因)时,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PD或RUD1~4)。
8.2.5 机组备用停运期间,进行了在停运或降出力状态才能进行的工作,应填写非计划停运事件(UO1~4)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RUD1~4 )。
8.2.6 不同原因降低出力备用事件(不论计划与计划、非计划与非计划、计划与非计划),在时间段上可以重叠和交叉,但必须分别填写相应的降低出力量和事件代码,具体填写方法同8.1.6~8.1.7。
8.3 计划停运
8.3.1 机组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的计划检修及定期维护(PO3)。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计划大修(PO1)、计划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
8.3.2 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包含试运行及试验时间。但机组在检修后的启动次数必须如实填写;当在试运行或试验中发生新的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立即消除的缺陷,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内不能修复时,自计划检修工期终止日期起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8.3.3 超出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的延长停运,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计划检修工期是指开工前主管公司批准的工期。
8.3.4 当公用系统检修涉及到两台及以上机组停运时,陪停机组记为PO3。
8.3.5 经批准进行与检修和改造有关的试验需要机组停运时,记为计划停运事件(PO3);若试验中发生设备损坏或人员(误操作)而造成停运,应记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
8.4 非计划停运
8.4.1 机组在非计划停运修复期间的试运行及试验中,若发生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消除的缺陷,除填写原发事件记录外,尚须填写新事件记录。无论新事件还是已有事件,在原批准的检修工期内不能修复时,则在检修期满后,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
8.4.2 因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对于能够区分先后的,以最先发生的事件视作“基础事件”;对于不能区分先后的,以修复时间最长的事件作为“基础事件”,以机组此次停运状态的时间作为基础事件的记录时间。
对于由设备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除了要填写“基础事件”外,还须将其他所有事件,按实际修复时间进行记录。
8.5 停用
8.5.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长期封存的停用机组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上级备案进行长时间重大技术改造的机组;停用时间不计入统计期间小时。若结合机组大修进行上述的设备重大技术改造,机组的停用小时为机组的停运总时间扣除机组大修标准工期。
8.5.2 机组停用期间进行重大改造,凡造成机型、炉型、燃料、容量等重大变更之一者,要按新设备重新注册和统计上报。
8.6 启动
8.6.1 启动是将一台设备从停止转为运行状态的过程。启动程序重复几次而未进行任何消除缺陷的检修时,按一次启动计。
8.6.2 设备启动结果分为:
a) 启动成功 —— 在给定期间内,按有关规程,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成功的启动。
b) 启动失败 —— 在给定期间内,未能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不成功的启动,并记启动失败一次。启动延误的时间对于机组按第1类非计划停运计,对于辅助设备按非计划停运计。
9 评价指标
9.1 计划停运系数(POF)
9.2 非计划停运系数(UOF)
9.3 强迫停运系数(FOF)
9.4 可用系数(AF)
9.5 运行系数(SF)
9.6 机组降低出力系数(UDF)
9.7 等效可用系数(EAF)
EAF = ×100% = ×100%
9.8 毛容量系数(GCF)
9.9 利用系数(UTF)
%
100
PH
UTH
UTF
×
=
×100%
=
统计期间小时
利用小时
9.10 出力系数(OF)
实际发电量
运行小时×
×100%
×100%=
SH×GMC
GAAG
OF=
毛最大容量
×100%
×100%=
=
SH
UTH
运行小时
利用小时
9.11 强迫停运率(FOR)
FOR = ×100% = ×100%
9.12 非计划停运率(UOR)
UOR = ×100% = ×100%
9.13 等效强迫停运率(EFOR)
运行小时+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00%
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EFOR=
×100%
FOH+(EUDH1+EUDH2+EUDH3)
SH+FOH+(ERUDH1+ERUDH2+ERUDH3)
=
9.14 强迫停运发生率(FOOR)(次/年)
×8760
AH
FOT
×8760 =
FOOR =
可用小时
强迫停运次数
9.15 暴露率(EXR)
9.16 平均计划停运间隔时间(MTTPO)
9.17 平均非计划停运间隔时间(MTTUO)
9.18 平均计划停运小时(MPOD)
9.19 平均非计划停运小时(MUOD)
9.20 平均连续可用小时(CAH)
9.21 平均无故障可用小时(MTBF或MTBFA)
对于机组:
对于辅机设备:
9.22 启动可靠度(SR)
=
9.23 平均启动间隔小时(MTTS)
9.24 辅助设备故障平均修复时间(MTTR)
9.25 辅助设备故障率() 次/年
MTBF
8760
8760
=
平均无故障运行小时
λ=
9.26 辅助设备修复率() 次/年
MTTR
8760
8760
=
故障平均修复时间
=
9.27检修费用(RC)万元 —— 一台机组一次检修的费用(包括材料费、设备费、配件费人工费用等子项)。
10联合循环机组中汽轮机组含燃机影响的事件记录的填写规定
10.1 对于联合循环机组,当一台(或多台)燃气轮机组(本条中简称为燃机)不可用或降出力时,汽轮机组产生对应容量的降出力。为了在计算整套联合循环机组指标时清楚地反映这一关系,在记录各机组的运行事件的同时,还应填写汽轮机组考虑燃机影响的事件记录,简称为汽轮机组综合记录。
10.2汽轮机组综合记录以单台汽轮机组的记录为基础,按下面规定的内容增加或改写记录。
10.3燃机计划停运时—— 当第i台燃机发生第j类计划停运且汽轮机组为运行或备用时,在汽轮机组综合记录中要填写燃机计停影响降出力事件GiP_IPDj 或GiP_RPDj。其起止时间为相应的燃机计划停运的起止时间,降出力量为第i台燃机计划停运影响汽轮机组的容量。其公式为
其中,GMCs为汽轮机组的毛最大容量,ri为第i台燃机的汽轮机组容量影响系数,其定义为:
式中,下标k为燃机的序号,下标g表示燃机。
10.4燃机非计划停运时—— 当第i台燃机发生第j类非计划停运且汽轮机组为运行或备用时,在汽轮机组综合记录中要填写燃机非停影响降出力事件GiU_IUDj或GiU_RUDj。其起止时间为相应的燃机非计划停运的起止时间,降出力量为第i台燃机非计划停运影响汽轮机组的容量。其公式为:
式中,GMCs、ri的含义同上。
10.5燃机降出力时,包括:
10.5.1 当第i台燃机发生降出力量为DCg的计划降出力且汽轮机组为运行或备用时,在汽轮机组综合记录中要填写燃机计划降出力影响降出力事件Gi_IPD或Gi_RPD。其起止时间为相应的燃机计划降出力的起止时间,降出力量为第i台燃机计划降出力影响汽轮机组的容量。其公式为:
式中, ri、GMCgi和GMCs的含义同上。
10.5.2 当第i台燃机发生降出力量为DCg的第j类非计划降出力且汽轮机组为运行或备用时,在汽轮机组综合记录中要填写燃机非计划降出力影响降出力事件Gi_IUDj或Gi_RUDj。其起止时间为相应的燃机非计划降出力的起止时间,降出力量为第i台燃机非计划停运影响汽轮机组的容量。其公式为
式中, ri、GMCgi和GMCs的含义同上。
10.6 汽轮机组自身的降出力事件与燃机停运或降出力事件时间上交叉或重叠时,其重叠的时间段应分两种情况填写:
10.6.1当汽轮机组自身的降出力小于或等于全部燃机停运或降出力影响的降出力之和时,因为此时已为燃机影响的容量所覆盖,这一时段只填写受燃机影响的降出力。
10.6.2当汽轮机组自身的降出力大于全部燃机停运或降出力影响的降出力之和时,这一时段除填写受燃机影响的降出力外,还应填写一条降出力记录,其性质和种类与汽轮机组自身的降出力相同,其降出力量为汽轮机组自身的降出力与全部受燃机影响的降出力之和的差值。
11 整套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时间术语定义
11.1下面定义中所涉及的汽轮机组的各项时间均指其综合记录中的时间。
11.2运行小时(SH)——各单台机组运行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不可用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式中,下标c表示整套联合循环机组。
下标g表示燃气轮机组。
下标s表示汽轮机组。
下标i表示燃气轮机组序号。
11.3备用小时(RH)——各单台机组备用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不可用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11.4计划停运小时(POH)——各单台机组计划停运的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计划停运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11.5非计划停运小时(UOH)-各单台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非计划停运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11.6强迫停运小时(FOH)-各单台机组处于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机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强迫停运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
1-33
_
[
1
s
s
s
gi
gi
c
c
GMC
DH
EGU
GMC
FOH
GMC
FOH
GMC
FOH
*
+
*
+
*
=
å
i
11.7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各单台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降出力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
_
[
1
s
s
s
gi
i
gi
GMC
DH
EG
GMC
EDH
GMC
EDH
GMC c
EDH c
*
+
+
*
=
*
å
11.8统计期间小时(PH) ——各单台机组统计期间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
11.9可用小时(AH) ——各单台机组可用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不可用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11.10不可用小时(UH) ——各单台机组不可用小时数按单台容量加权的平均值,同时考虑燃气轮机不可用时对汽轮机组的影响。
11.11 利用小时(UTH)—— 整套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实际发电量折合成整套机组额毛最大容量GMC或额定容量INC时的运行小时数。
12 整套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评价指标
下列公式中术语和符号均指对应于整套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定义和规定。
12.1 计划停运系数(POF)
12.2 非计划停运系数(UOF)
12.3 强迫停运系数(FOF)
12.4 可用系数(AF)
12.5 运行系数(SF)
12.6 机组降低出力系数(UDF)
12.7 等效可用系数(EAF)
EAF = ×100% = ×100%
12.8 毛容量系数(GCF)
12.9 利用系数(UTF)
PH
UTH
×100%=
UTF=
×100%
统计期间小时
利用小时
12.10 出力系数(OF)
×100%
×100%=
´
GMC
SH
GAAG
OF=
运行小时×毛最大容量
实际发电量
×100%
×100%=
SH
UTH
运行小时
利用小时
=
12.11 强迫停运率(FOR)
FOR = ×100% = ×100%
12.12 计划停运率(UOR)
UOR = ×100% = ×100%
12.13 效强迫停运率(EFOR)
×100%
运行小时+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强迫停运小时+第1、2、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EFOR=
×100%
SH+FOH+(ERUDH1+ERUDH2+ERUDH3)
FOH+(EUDH1+EUDH2+EUDH3)
=
12.14 暴露率(EXR)
13 统计评价范围
13.1机组统计评价范围包括燃气轮机简单循环发电机组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13.1.1燃气轮机简单循环发电机组的统计范围包括燃气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系统,公用系统和设施。
13.1.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统计范围包括燃气轮机、余热锅炉、蒸汽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系统,公用系统和设施。
13.2辅助设备的统计范围系指起动锅炉、燃油处理装置、气体燃料分离过滤器、气体燃料调压阀、冷却水循环泵、给水泵组、高/中/低压炉水循环泵、除氧器(冷凝器除氧) 等。
14基础数据注册
14.1机组注册内容、事件数据及计划检修报告按表1~表5要求的内容进行填报;辅助设备注册内容及事件数据报告按表6~表14要求的内容进行填报。
14.2所有机组和辅助设备均应按规定代码、编号进行注册。
14.2.1在机组、辅助设备的代码中,机组编号、辅助设备编号均指机组、辅助设备在现场的实际编号。
14.2.2辅助设备更新号第一次注册记为“0”,更新时应修改注册,每更新一次,更新号顺次增加1。临时替换也按更新处理(辅助设备更新系指辅助设备本体的更新,更换电动机和其他原动机不作更新)。
14.2.3辅助设备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的注册:当辅助设备申请报废时,在上级单位批复之前的最后一次停用日期,记为“停用日期”,批复之日记为“退出统计日期”,若批复之日该辅助设备未停运,则其实际停运日期同作“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
14.2.4辅助设备转速可以调节时,额定转速按最高转速填写。
15事件代码填写规定
事件代码应遵照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对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的有关要求填写。
16统计评价报告
16.1机组可靠性基础数据由发电企业负责分别记录和统计,并按电力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和审核程序上报。
16.2报告若需修改,必须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说明更改内容和变更原因;各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报告必须认真核实后进行转报;修改已报出“基础数据”须下次报告时一并完成。
16.3报送“中心”的可靠性基础数据报告范围如下:
16.3.1对于机组,仅限于35 MW及以上容量的简单循环燃气轮机组或50 MW及以上容量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各企业可自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统计范围
16.3.2对于辅助设备,仅限于100 MW及以上容量简单循环机组200MW以上容量联合循环机组的辅助设备。
16.4可靠性基础数据报告,按机组和辅机设备分别编制。机组有五种(表1~表5):即机组注册内容报表、机组主设备注册内容、机组月度事件数据报表、机组月度发电量报表和机组月度计划检修报表;辅助设备有两种(表6~表14),即辅助设备注册内容报表和辅助设备月度事件数据报表。
16.5跨月事件必须拆成两条记录,迄于上月末记录和始于下月初记录。两条记录必须保持时间连续,状态、代码等一致。
16.6记录和报告都要采用可靠性术语。
16.7每台机组每月均需填写实际月发电量。若机组当月未运行,即实际发电量填写为“0”。发电量的单位为“MW·h”。
16.8机组计划检修以及非计划检修事件,均应按机、炉、电分别填写检修工日和费用。
表1 机组注册内容报表
序号
电厂名称
组合号
组合形式
机组编码
额定容量
MW
燃料
名称
投运日期
年 月 日
开始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设 备 制 造 厂 家
燃气轮机
余热锅炉
蒸汽轮机
发电机
主变压器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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