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
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把长江局长和魏传忠副局长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问题
会议结束之后,总局立即发出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此,各局要高度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辖区内每一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尽早了解总局的要求,使企业认识到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必要性,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各局自身要做好准备工作。所有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量很大,各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充实检验监管人员,充分做好加施标志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加施标志工作按时顺利开展。要健全标志的领取、保管、发放、监贴(印)、核销、登记等管理制度,确保不出问题。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各项登记、记录要存档保存三年以备查。
标志的加施方式,各局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运输包装上必须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加贴总局指定单位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标志;销售包装上可以加贴总局指定单位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检验检疫标志,也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销售包装上印制符合总局统一要求的检验检疫标志(见附件1)。
二、关于口岸查验问题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会议要求,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对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除免验企业和实施“绿色通道”的企业以外,在当前一段时间内,对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实施100%的开柜查验,恢复正常查验的时间由总局另行通知;对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实施20%的开柜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一律不得出口。对按20%比例开柜查验的食品,发现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后,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于当日通过总局内网以《出口食品化妆品口岸查验情况报表》(见附件2)报告总局食品局,由总局通过总局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栏目向全系统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发货人、代理报检人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如再次发现不合格或货证不符,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各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每天都要登录总局门户网站,查询有关信息,按要求开展工作。
对查验中发现的违规企业,除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要将该企业的违规情况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违规情况报表》(见附件3)上报总局食品局,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的“进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对免验企业和实施“绿色通道”的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如发现问题,立即取消免验资格和“绿色通道”待遇。
三、关于不合格出口食品化妆品核查问题
总局食品局已经组建了一支专门队伍,每天跟踪美国、日本、欧盟、香港地区等我食品化妆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实时收集国外官方发布的我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对国外官方网站发布的我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总局食品局都要及时发出《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核查表》(见附件4),要求有关局核查。各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接到核查任务后要尽快查明情况,尽快采取处理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核查和处理情况在第一时间先以《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核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的形式上报,随后尽快以正式文件上报详细情况。
四、关于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问题
各局要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所有出口食品使用的各种添加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添加剂要对照总局网站《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限量标准》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以确保所用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要求。标准法规中心要对总局网站《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限量标准》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要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剂量等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及时督促、指导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强对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并加强对原辅料管理,确保原辅料中不含违规添加剂。
要加强对出口食品中添加剂及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监测。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并结合日常检验监管情况,对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验证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剂量等是否与备案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或擅自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根据监测结果,在对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重点对可能违规使用的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进行检验,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五、关于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问题
美国宠物饲料问题发生后,总局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局要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食品添加剂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要加强对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卫生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要提高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规划实施,深入指导落实,注重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检验检疫标志(“CIQ”标志)式样
“CIQ”标志式样为圆形,由“中国检验检疫”(China Inspection Quarantine)及英文缩写“CIQ”文字组成。标志的主色调为蓝色(C100 M40 K15)。标志中的“CIQ”、“中国检验检疫”和外圆、内环为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 “CIQ”标志有ф10mm、ф20mm、ф30mm、ф50mm四种规格。所有出口食品的销售包装上统一加贴(印)规格为ф10mm的CIQ标志;运输包装可根据包装大小选择加贴其他3种规格的标志。标志式样如下图(ф50mm标志为例):
标志绘制数据图
标志图落格
标志图形文字组合构成
附件2:
出口食品化妆品口岸查验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商品名称
HS编码
商品品牌
出口目的地
货物数/重量
货值
生产企业
卫生注册号
发货人
企业代码
代理报检人
企业代码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日期
口岸查验机构
查验日期
口岸
查验
发现
问题
处理
意见
备注
注:本表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发现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于当日通过总局内网上报信息。信息上报网址为:chayanqk@
附件3: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企业违规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违规企业名称
违规企业地址
违规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
发货人 □
代理报检人 □
企业编号
卫生注册号
商品名称
HS编码
商品品牌
出口国家/地区
货物数/重量
货值
违
规
情
况
处
理
情
况
备
注
填表要求: 违规情况包括违规事实和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况包括对货物和相关企业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核查表
编号:
发件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E-mail:
收件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页数(包括本页): 页
拟稿:
核稿:
签发:
Ⅰ.食品安全问题
事 由:
通报部门: 通报文号:
通报时间: 商品名称:
货物批号: 数/重量:
我国出口证书编号:
出口/生产企业:
企业地址:
Ⅱ.上报资料信息
√ 被通报产品生产、加工及出口检验检疫情况
√ 国内外标准及限量
√ 检验检疫依据
√ 产生问题的原因
√ 处罚整改及后续管理措施
√ 附件所包括内容
Ⅲ. 检查情况反馈
请于 年 月 日前按《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情况反馈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并尽快以局文上报详细情况。
E-mail:hechafangkui@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核查情况反馈表
编号:
核查表编号
货物批号
数/重量
出境口岸
出口证书编号
生产企业
注册号
企业地址
调查情况
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附件内容:
o 合同 o 厂检单 o 备货清单 o 报检单 o 取样单
o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o 实验室检验原始记录及检测结果报告单
o 放行单 o 出口证书 o 其他
填表部门
填表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详细情况连同附件请以局文上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