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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须-知.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608085 上传时间:2025-02-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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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孕 妇 须 知----(生育保险申报须知) 为了方便怀孕员工更加顺畅的办理相关手续,特此我单位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拟定以下内容,请大家参考: 一、 生育备案 1、 妊娠登记 已婚参保女员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做登记: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外省市的《生育服务证》需现在津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由现居住地计生办出具《结婚证》代替《生育服务证》进行妊娠登记。 2) 已婚女职工做人工流产也需持上述并到现居住地计生办开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到社保做妊娠登记后方可到泰达人才(南海路69号)代理派遣部报销所发生的手术费用。 2、异地就医登记 准备回原籍分娩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2) 应选择当地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于生产前在津社保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3)2张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 3、住院登记(只限异地生育员工),) 登记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务必在生产住院5日之内持以上材料到天津开发区社保中心办理 二、生育保险各项费用申报 员工需在生产或终止妊娠两个月内到泰达人才(南海路69号)代理派遣部申报以下材料: 1、 申报产前检查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医保复印件 2、生育、计划生育住院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5)就医登记表。 3、生育津贴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注: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收据、费用明细、处方、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和汇总明细均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诊断证明还需加盖诊断证明章。在异地分娩的员工如就诊医院没有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病案部章等的需要当地社保出具该医院没有某某章用某某章代替的证明。 4、门诊计生费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证原件、复印件; 2) 妊娠登记表; 3) 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 术后诊断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 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三、支付项目 1、产前检查费: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限额800元;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1)自然分娩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 3)单身剖腹产3600元; 4)剖腹产半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3、生育津贴即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计算方法: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乘以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4、哺乳假津贴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员工应提前15日到泰达人才(南海路69号)代理派遣部办理哺乳假津贴书面申请手续),可享受哺乳假津贴,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津贴按月计发。 五、保险缴纳 休特殊延长假与满28周休三期假的员工应在办理完休假手续后一周内到泰达人才(南海路69号)代理派遣部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否则,因本人延误缴纳保险费而影响享受各种津贴、待遇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与泰达人才无关。 六、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申报的材料中不得有涂改,产前检查及生育住院必须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2、员工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 3、生育药费报销、产假津贴、哺乳假津贴申报有很强的时效性,如超过规定期限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不愿享受各项津贴待遇,社保不再补发。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负。 4、员工可凭社保发放的专用“社保存折”或“社发卡”到天津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支取产假津贴及哺乳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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