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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
通知
2006-6-9 文章点击数为:3051 字号: [大] [中] [小]
陕建发[2006]8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引导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全省统一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经确认登记的产品方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登记工作。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未经确认登记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 、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范围:
(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
(三)新型墙材砖、建筑砌块、建筑墙板;
(四)其它建筑节能产品。
四、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
(四)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
(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
(六)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五、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确认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
(八)取土用地证、采矿许可证(砖类产品须提供);
上述文件中的(二)、(四)、(六)、(八)须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六、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程序:
(一)设区市辖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节能办申报评估确认;
(二)经设区市建筑节能办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报省建筑节能办组织评估确认;
(三)经省建筑节能办组织评估,通过确认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颁发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列入《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目录》;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目录》。
七、获得确认登记的生产企业,在本省供应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时,必须向使用方出示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并提供加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确认登记证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向当地市建筑节能办填报产销统计年报表。
九、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注销其确认登记证书并予以通告。被注销确认登记证书的产品一年内不予办理产品确认。
(一)在对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进行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
(二)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确认登记证书的;
(五)不按时填报产销统计年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十、产品结构设计或工艺技术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确认登记。
十一、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每二年审验一次,未经年审的确认登记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年审手续。
十二、本通知从2006年 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申请表
2、新型墙体材料产销统计报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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