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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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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讲义 一、 内容框架 纳税人 应税劳务(七项)3%、5%、20% 税目、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内容结构 一般规定:营业收入*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兼营、混合销售的计算 与增值税的划分与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二、复习提示 1、本章重点 营业税是税法教材中较为重要的一章,它和增值税相比其特点计算简单,但其内容比较杂乱,不太容易掌握,需要考生记忆的特殊规定较多;其重点内容是纳税义务人、部分行业的税目、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营业税处理。税收优惠、纳税时间和地点等。 2、本章难点 营业税是税法教材中内容较多的一章,其重点主要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金融业和娱乐业的税目、计税依据、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 三、教材主要变化 1、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2、个人出售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3、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4、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5、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6、酒店产权式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7、高校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的有关营业税的规定。 二、知识点精讲 4.1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境内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具体解释;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者: (1)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和劳务出口货物险除外。 (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掌握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及其境内外划分的有关规定,就基本掌握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原理,这有利于理解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是自我提供劳务在营业税中不需要视同销售征税。所以,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需要征税; 自建自用的行为也不需要征税。但自建后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则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建筑劳务征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四是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4.2 税目与税率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学习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营业税的税率必须记住。 (2)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应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注意对自建自用建筑物的处理(应分别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注意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而不属于服务业。 (5)注意:共担风险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不征营业税;单位无偿捐赠不动产的征税,而个人不征税。 (6)注意程租、期租和湿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光租业务和干租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买卖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税。 (9)内部分配的条件 (10)注意不动产投资和不动产的赠与活动(单位无偿捐赠不动产的征税,而个人不征税)是否征收营业税; (11)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1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3%纳税 (1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14)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15)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营业税的税目要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结合起来学习。另外营业税中个人出租房屋的税率是3%,这点注意和个人所得税结合起来考察考生。 4.3 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所以其营业额的确定比较烦琐。但这是营业税中最重要的内容,从历年考试的试题分布情况可以看到这一点,所以对这一内容一定要熟知。 作为流转税,营业税原则上应与增值税、消费税一样,以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包括价外收费),不允许扣除任何项目。但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对一些行业的特殊情况,税法又专门规定允许纳税人作适当的扣除。所有这些内容都要一一掌握。 (1)改运——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 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建筑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几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转包——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增加: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3)旅游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 改团——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转贷——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实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6)演出票价——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人或者包场收人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广告代理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9)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为营业额。 (10)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11)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储金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人”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人。 (12)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 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当征收营业税。 (13)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1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15)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人,不征营业税。 (16)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1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和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营业税额的规定,要特别注意。 (18)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9)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0)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①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其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资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出题的思路: 1、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关具体规定的有( )。(2006年多选题) A.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B.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C.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D.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答案:A、D 【解析】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而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因而正确选项为A、D。 2、我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2006年判断题) 答案:× 【解析】我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相关链接:营业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和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结合起来学习。并注意区分正常销售、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组成计税价格的不同和联系。学习时应注意前后联系学习,并注意其之间的区别。 4.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注意金融业与保险业的汇率是使用当天或期末的税率而不是按期初税率计算。 相关链接: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相逆的,即对一项业务征收增值税就不能再征营业税,因此在单纯的计算上两者不太关联。但是由于餐饮业可以自酿酒类,尤其是啤酒,所以在这点上营业税的计算和消费税的计算有交叉点,因此看到餐饮业自酿酒类就要想到不要忘记消费税。由于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近年来考题比较喜欢将营业税融入企业所得税的考题,注意计算完营业税,一定不要忘记在后面计算所得税时将缴纳的营业税税前扣除。另外由于外资所得税的交际应酬费是分行业计提的,外资所得税的考题也很喜欢将营业税业务融入,一则可以考察考生是否将营业税税前扣除,二则可以考察考生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是否按不同行业收入分别计提。 例:某市一娱乐公司2004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饮食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1)门票收入220万元,歌舞厅收入400万元,游戏厅收入100万元; (2)7月1日至12月31日保龄球馆取得收入120万元; (3)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 (4)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销售收入60万元; (5)饮食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啤酒180吨所取得的收入); (6)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承租费76万元、赔偿金4万元; (7)派出5名员工赴某国娱乐中心提供中医按摩服务取得收入70万元; (8)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10万元。 (注:当地政府确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项目外,其它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率为5%)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建税; (4)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005年计算题) 答案: (1)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220+120+150+60+600+76+4+10)×5%+(400+100)×20%=62+100=162(万元) (2)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025=4.5(万元) (3)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建税=162×7%+4.5×7%=11.655(万元) (4)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62×3%+4.5×3%=4.995(万元) 2、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06年计算题) 1.答案: (1)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1000)×3%×(1+5%+3%)=64.8(万元) (2)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3%×(1+5%+3%)=32.4(万元) (3)提供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000÷(1+17%)×17%-236-30×7%]×(1+5%+3%)=[581.2-236-2.1]×(1+5%+3%)=370.55(万元) (4)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9000×0.3‰+3000×0.3‰=3.6(万元) (5)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5%+60×20%+12×5%)×(1+5%+3%)=17.93(万元) 4.5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在学习这一部分内容时,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基建单位生产的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在移送使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和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和发行报刊以及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增值税。 3、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电信服务征营业税,只销售不提供服务征增值税。 4、代购行为要么征营业税、要么征增值税,不同时征两种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按取得的手续费征营业税,不再征增值税;但对不同时符合条 件的代购行为征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其取得的手续费视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税;这里说的条件有3条: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5、代销行为即要征营业税也要征增值税,只是计税依据不同而已。 代销行为按增值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对代销取得的手续费,另征营业税;如果代销者加价销售,按其加价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其加价部分,仍需视作为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6、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与非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主要了解以下几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那提供泥浆工程,征收营业税。 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燃气公司代收费用的的营业税处理和汽车按揭的营业税处理。 相关链接: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相逆的,所以除了兼营、建筑业销售自产货物和代销外,其余方面两税种相关联的地方较少。所以学习营业税兼营、建筑业销售自产货物和代销一定要和增值税相联系学习。 4.6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考试中的一个重点,但这也是一个让学生比较头痛的问题,因为这些内容之间没有什么逻辑性,不利于记忆。不过,如果作为一位政策制定者,也许你也会对某个行业或某笔业务进行税收上的优惠。站在这个角度去记忆税收优惠,也许就不难了。 税收优惠比较多地考在客观题中,容易考到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其他一些税种的税收优惠大多容易在计算题中考到,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 在学习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了解以下一些内容: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有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1、法定减免项目(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2、补充规定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人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人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人,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人,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人,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人,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人,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3)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人,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 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1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人,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人按收人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人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人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人,不征收营业税。 (19)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人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人,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人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征营业税。 (21)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2)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3)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不征税。 (2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5)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税; (26)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免税规定 (27)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新增内容) (28)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9)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0)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32)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相关链接: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中涉及个人部分的优惠政策容易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出题。 4.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4.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内容非常重要,除了一般的行业一定熟悉掌握之外,特别注意专门针对金融保险行业的规定: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相关链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开来,在记忆时要注意。 4.7.2 纳税期限 注意金融业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4.8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税收的纳税地点一般是根据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来确定,即纳税地点一般是行为的发生地(主要是流转税)或者收入来源地(主要是所得税)。但对一些行为如果无法根据属地原则来确定其纳税地点,就只能采用属人原则(居民管辖权)来确定其纳税地点了。这种情况在营业税中比较常见,这是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与一般流转税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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