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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个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文着重分析“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税改 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个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至今,上海“营改增”试点已数月,已有12余万户试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税制改型。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原因
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
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来自财税管理部门和试点企业的最新信息显示,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如今,改革大幕已在黄浦江畔开启,标志着上海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税率由两档调整为四档,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而此前,其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企业的税负是否因此加重了?
上海博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磊说,公司从事文化创意,符合此次税改中“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缴纳税额从改革前的5%营业税直接降至改革后的3%增值税,税负明显减轻。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在200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确切地说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因为不是全部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目前税法里规定了好几类不能抵扣的项目。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也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税改,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税负是否降低很难统一确定,因各单位自身情况而异,下面我们按纳税人的分类来分析。纳税人可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5%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实行“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极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大致可分为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 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异就很大。
服务型企业最大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占比高,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 其利润总额中,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占据重要比例,即除服务收入外,公司基本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 该类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是极好消息,原本就有进项税额。 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三、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政策解析
营改增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交通运输企业开具(自开或代开)运输发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 7% 进行抵扣,如某一般纳税人支付 10000 元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700 元( 10000*7%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交通运输企业开具(自开或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的 11% 进行抵扣。该纳税人如同样支付 10000 元 ( 含税 ) 运费,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
先换算成不含税 10000/(1+11%) =9009.01 元 , 则其可抵扣税款为 9009.01*11%=990.99 元。
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则
少缴增值税: 990.99-700=290.99 元
少缴城建税: 209.99*7%=20.37 元
少缴教育费附加: 290.99*3%=8.73 元
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290.99*2%=5.82 元
少缴各项税费为: 290.99+20.37+8.73+5.82=325.91 元
同时因将价外税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减少会使得所得税负担有所上升,同样支付 10000 元运费,新政实施后成本及费用减少额为:
290.99+20.37+7.73+5.82=325.91 元,假定企业其他运营数据不变,则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25.91*25%=81.48 元
多缴与少缴相抵企业实际减少税费负担:
325.91-81.48=244.43 元
其少缴税费占新政前运费总额 244.43/10000=2.44%
2、税负分析
下面举例对某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后税负进行分析。
下表以高港某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数据为例 :
单位:万元
项目
2011 年
销售收入
13282.85
销项税金
1920.25
进项税金
1286.67
其中 : 运费抵扣
71.77
运费金额
1025.28
所得税税前扣除
13136.16
利润总额
146.69
从上表分析:
试点前: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633.58 万元 (1920.25-1286.67) ,缴纳企业所得税 36.67 万元 (146.69*25%) 。
试点后:销售收入、支付运费不变,销项税金 1920.25 万元(保持不变)。
先换算成不含税 1025.28/ ( 1+11% ) =923.67 万元 , 则其可抵扣税款为 923.67*11%=101.6 万元。
如果一个月应税服务收入均按10万元计算为例,各项费用成本合计5万元。 “营改增”前后主要损益类财务指标见如下三个表就一目了然。(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则
少缴增值税: 101.6-71.77=29.83 万元
少缴城建税: 29.83*7%=2.09 万元
少缴教育费附加: 29.83*3%=0.89 万元
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29.83*2%=0.6 万元
少缴各项税费为: 29.83+2.09+0.89+0.6=33.41 万元
成本及费用减少额为: 29.83+2.09+0.89+0.6=33.41 万元
假定企业其他运营数据不变,则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3.41*25%=8.35 万元
税费减少额合计: 33.41-8.35=25.06 万元
试点前后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费、负担率比较:
单位 : 万元
项目
试点前
试点后
增减
增值税
633.58
603.75
-29.83
所得税
36.67
45.02
8.35
其他税费
76.02
72.46
-3.58
合计
746.27
721.23
-25.06
负担率
5.62%
5.43%
-0.19%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交通运输业税率调整为 11% 后,接收方抵扣增加导致增值税的减少的同时因增值税是价内税,企业的成本及费用也相应减少,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3、基本情况
2011 年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07 户,实现销售收入 4670691.95 万元,销项税额 620569.74 万元,进项税额 537462.73 万元,其中运输发票抵扣 2651.46 万元,应纳税额 159790.23 万元。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占比 0.49% 。
如果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接收试点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 年分局实际运费抵扣 2651.46 万元,还原后运费金额 37878 万元( 2651.46/7% )。 累计税费减少额: 37878*2.44%=924.22 万元。
总之,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同时也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营改增的大改革,令国内流转税的系统和国际更加接轨,并能降低重复征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全球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如果企业能够享受到结构性减税带来的税负下降,对其自身更有益处。更重要的是,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其他尚未试点地区的经济布局将因此受到破坏。
当前的稳增长必须以调结构为基础,营改增则正是为调结构创造条件,有利于原本规模较小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帮助交通运输业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下游多个行业“财税改革在稳增长时必须超前布局,在经济增速尚未明显放缓的去年下半年,就决定在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从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当前试点扩围奠定基础。”白景明指出。按行业试点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并为增值税改革的全面完成打好基础。一位参与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设计的知情人士此前就透露:“单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若在部分地区率先试点,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全国飞’,对税收征管系统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为推进我国增值税改革要稳中求进、科学发展,建议:
①.落实“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从实际出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设置更低的税率,以弥补人力不可抵扣而带来的税负增加。合理增加可抵扣项目,对目前试点阶段因全国不统一而不作抵扣的成本(如市外道路通行费等)设定一个合理的税收减免率。
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已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尽快设计专业的数据对接软件,如从公司操作系统中导出EXCEL数据表格,再导入至金税系统生成发票,然后直接开票,以避免重复劳动。给企业保留30-50份发票的缓冲量以及金税卡附卡,确保企业在有极少量发票的前提下能购买新的发票,同时,在申购发票的同时(购发票需要带金税卡),可用金税卡附卡开票。每月的30、31日,税务总局统一出台下个月的汇率标准。
③.建立“营改增”的试点效果评价体系。对于试点城市,为了向中央和全国提供真实、准确的试点效果,需要密切关注下列因素:一是上市公司中所涉企业的股价走势,因为股市走势图是全体投资者意愿的描述;二是关注企业种类的增减变化,以此评价“营改增”对经济转型作用的正负程度;三是关注就业情况的变化,以此评价“营改增”对劳动就业的影响程度;四是关注物价走势,以此评价“营改增”对物价走势的影响程度。五是关注宏观税负的增减情况,以此评价“营改增”是增加还是减少社会总负担。
④.创新服务方式。注重服务实效。可采用开通纳税热线新系统、电话复听、讲评互助、开设域名邮箱等方式,方便纳税人快捷沟通,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标准和质量。充分利用热线、分机、网站、传真、现场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咨询与宣传。开发票窗口要有效利用设立咨询服务台,制定各种办事服务指南,积极热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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