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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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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序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完善的、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法律救济就是通 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或者救济的制度。法律救济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还有教育申诉等特定的救济 方式。了解法律救济的方式与途径,对公民来讲,能够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对于管 理者而言,则可以提高尊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依靠法律途径合法、合理地处理各种纠纷的意 识和能力。总之,通过法律救济渠道,用公正的程序,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种权利、利益的纠纷,是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法律

2、救济是法定的,认识法律救济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对于正确寻 求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救济”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救助和接济的意思。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要求 解决,予以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补救活动的制度,包括为权利受到侵害 的人提供物质或精神的帮助。 法律救济在中国是与现代法治同步而生的。 教师法律救济则是指当教 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益时,教师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和

3、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时, 他有权向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一 方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得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法律救济的特征法律救济作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救济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家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宪法 也被称为治理国家的总 章程。 宪法确立的民主

4、制度和法治原则,为法律救济提供了存在的基础与依据,所以,法律救 济制度的产生是民主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结果。 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 确立了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财 产权

5、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使得一切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 权力或权利者处于法律的控制与制约之下。由此可见,法律救济的目的、救济的基本原则都由宪 法所决定。2. 法律救济以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为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即无所谓救济,侵权损害是救济的 前提。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或 者不负责任,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纠纷; 公民之间争夺财产而导致民事纠纷等。 在这些纠纷中都存在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这就要求建立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 法律救济制度正是针对这一

6、客观需要而设立的。3. 法律救济以恢复和补救受侵害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纠纷将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特定义务无法履行,法律救济就是使受冲突纠纷影响的合 法权益及法定义务能够实际地得到实现或履行。 法律救济通过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使权利的原有 状态得以恢复,或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办法,使冲突或纠纷影响造成的实 际损失、伤害、危害、损害得到合理补偿。所以说,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补救受损害者的 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对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十分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将 法律救济工作做好,将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施行效

7、果。因此,法律救济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一)事后救济原则事后救济是指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被侵害以后,也就是说,只有侵害 权益的行为发生之后,权利救济才会发生。法律救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或个人的侵害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解决纠纷,补助受害人。如社会青年侮辱、殴打教 师构成犯罪,司法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救济程序,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使受害教师所希望的社会 正义得以伸张。另外,教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程序要求肇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获取一定的 经济补偿。(二)主管恒定原则主管恒定是指权利救济要求只能向特定的机关提出,即只有特定的机关才有分配

8、社会正义的 权力。如刑事诉讼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能 向人民法院提起;而行政复议、行政申诉也只能向特定的复议或申诉机关申请;即使是具有民间性 质的法律救济如仲裁、调解,也须向特定仲裁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提出。法律救济主管职权由特定 的机关行使的原则实际上是 宪法 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权利救济才能够真 正体现社会公平。(三)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指特定的权利救济机关在分配正义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正当 程序所作出的分配正义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当事人必须遵从, 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 律救济;非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

9、,当事人有权拒绝。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可以保证行为结果的公正。三、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分 为以下三种。(一)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 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申诉等形式的行 政救济方式。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学生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

10、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这种方式是 由司法机关主管,所以称为司法救济,或称诉讼救济。司法救济又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刑 事诉讼法律救济和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教师和学生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 等权利受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以恢复或补救。在民事诉讼法律救济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 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调解,依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或诉讼权 利。民事诉讼法律救济过程十分强调补偿且非常直接,如责令赔偿损失、财产补偿、恢复原状等。 与民事诉讼法律救济相比,刑事诉讼

11、法律救济强调对肇事方的惩罚,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使社会正 义得以实现,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与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强调补偿、 刑事诉讼法律救济强调惩罚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是通过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法律救济过程 中,被告恒定为行政管理机关,且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三)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主要是指通过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例如, 我国的仲裁制度、 调解制度等也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渠道。 其中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经过对几十年司 法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解决人民内部

12、矛盾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 它正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在 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正在尝试建立校内调解制度,解决一部分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 教师与学生以及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争议。第二节行政救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在教师行政救济制度 中,除了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一般法作为法律依据外,还有教师法作为特别 法予以规定。关于教师的行政救济途径,依法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一、教师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

13、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教师法。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教师认 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 教师法 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上述规 定是宪法所规定的申诉权在教师身上的体现。(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制度是 教师法 规定的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

14、有不同于其 他相应制度的特点。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教师行政申诉的规定,使 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必 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部门处理教师申诉是法律赋予 的职责,不容放弃,也不容滥用。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法设定的教师行政申诉是专门为教 师这一特定职业人员所设立的,目的就是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社会 普遍尊师重教。教师依据教师法享有行政申诉的权利,其申请主体、申诉范围、程序、处理均 由教师法专门规定。3

15、. 教师申诉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诉制度。依据 教师法 ,教师申诉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 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这些部门均属行政机关范畴。因此,教师申诉属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其处理决定属行政法 上的行政处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行政法的效力。(二)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在学校的合法权益是十 分有利的。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具体的教师申诉规定, 实践中太宽泛的规定不容易为人们所掌握, 因此, 教师申诉范围已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教师申诉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6、理解。1.申诉主体只能是教师。 根据教师法规定, 通过教师申诉这一途径解决纠纷的只能是教师,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教师以外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教师申诉的主体。如学校医务室的医生、学校后勤人员、财务会计、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图书管理人员等,他们的权益纠纷应该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判断是否是教师应当以教师法规定的三个条件作为标准, 即具备教师资格、 具有教师职务、被学校聘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 申诉内容应当与教师特定身份和特定工作有关。教师申诉应限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 益,包括教师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 保障,以及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

17、定不服等。教师在社会其他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身份,因而也会有不同的权益,但教师申诉仅限于教师法规定的权益产生的争议。3. 申诉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基于教师职业特点,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 申诉应当有确定的被申诉人,明确的申诉请求,具体的申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 据。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申诉时效限制,但个别地方,如北京市教师申诉规定规定:教师应 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 逾期 不提出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三)教师申诉的处理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岀申诉,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接到

18、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中对申诉人主体不 适合、被申诉人对象不明或有误,以及申诉请求不属于教师行政申诉范围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 受理,或者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对符合教师申诉制度要求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全面调査,核实有关情况,并在此 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审理决定:(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 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2)学校管理行为有形式上 和程序上不足,可以责令被申诉人补正;( 3)学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超越或滥用职权, 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

19、处理;(4)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 的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依照职权撤销内部管理规定或责令 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规定。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 30 天内,作出 处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在目前情况下,申诉人可以通过信访渠道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请求人民政府督促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处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逾期 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对于落实教师法 有关教师合法权益的实体

20、规范,完善教师合法权益 保护的执法监督机制,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师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教师申诉权的保护措施:对依法提出申诉的教师打击报复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 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由于国家有关教师申诉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给这项制度的推行带来不少困难。教育 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其职权范围内的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在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加强教

21、师申 诉处理的规范化建设,明确办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职能机构,要注意发挥信访机构的作用,可以依 托信访机构,授权信访部门按照教师申诉的制度规定,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保证教师申诉有 渠道、有答复,绝不允许对教师申诉置之不理、不闻不问。受理行政申诉的机关土作人员,故意 拖延不办,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二、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 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22、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 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行政监督制度。1990 年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 1994 年国务院对 行政复议条例 作了修改,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1999 年 10 月 1 日, 行政复议法 正式施行。 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律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2. 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

23、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依法行使职 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属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 区别于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其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整个活动的启动应 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 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若没有管理相对 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是不能主动开始行政复议的。再次,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虽是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具有司法活动的某些基本特征,如法律关系、行为程序、处理方式等,都 非常接近司法活动。在复议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

24、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类似 于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加人到行政复议活动 中,类似于诉讼活动中的被告,行政复议机关是作为裁决者,通过对双方争议的对象进行审查,依 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活动较之一般的行政活动,行为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有 严格的复议范围、管辖、受理和作出决定的期限、审理与决定方式、期间及送达规定等。所以说,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具有某些司法行为特征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5、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査, 也是在行政机关依据“红头文件”作出某一具 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红头文件” 进行审查。 法律规定对“红头文件”是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 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 时, 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査。 所以说, 只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3)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26、。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 不平等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处于发号施令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命令或按要求作 出其他行为。 但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其有权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 此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只能作 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且负有提供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若不能提供就 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3. 行政复议的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大体经过以下步骤。(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

27、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复议申请一般以书 面形式提出, 行政复议法规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 请人的名称、地址;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提出复议的日期。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同时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 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超过5 个工作日未作决定的,视作已受理。受理的行政复议 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28、审理时间。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査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 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査申请; (五)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职责。 ”这是我国众多法律中唯一直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责、授予职权的法 律。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任之重大。 具有

29、行政复议职权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十 分重视这一问题,依法设立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3)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 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径行决定撤销该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具体

30、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失当,是否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并提出处理意见。(4)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事实与法律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具体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 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 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31、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长 30 日办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 定书,并加盖印章。(5)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 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教师特定的行政复议教师特定的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行政管 理相对人

32、的教师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 度。现阶段,教师行政复议在数量上还不是很多,主要表现为对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教师资格认定 的教育行政许可有异议、对撤销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第三节司法救济教师既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又是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人。当教师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其他自然人一样有权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我国教育法、 教师法等 教育法律并未对教师权利的司法救济予以特殊规定,因而,本节对司法救济仅作概括性介绍。一、司法救济的含义与特征(一)司

33、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 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最大 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司法救济的基本方式是诉讼。所谓诉讼,就是指国家司法机 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诉讼已成为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二)司法救济的特征司法救济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特征表现如下。1. 职权的法定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其

34、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 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权是一种国家专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委托。另外,并不是国家司法 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以行使司法权,而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行使这项权 力。2. 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救济必须依司法程序进行,即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步骤和方法。我国目前的司法救济分 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并分别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司法机关处理这三类案件,必须严格遵循这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即处理民 事案件遵循民事诉讼法, 处理刑事案件遵循刑事诉讼法, 处理行政案件遵循行政诉讼法 。 司法机关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

35、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3. 裁决的权威性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具有法律 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违抗。而且,司法是解决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 防线,司法机关对纠纷所作出的终审裁判是最后的、决定性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改变。二、程序正义司法救济必须依法进行。法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确定社会正 义的基本规则,规定这方面内容的法,一般称为实体法,如前面介绍的刑法、 民法通则 等; 另一方面, 则是规定维护权利的程序和制度, 通过程序的公平、 公正建立维护社会正义的有效渠道, 规定

36、这方面内容的法,一般称为程序法,即诉讼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如同一辆车子的两个轮子,同 等重要,缺一不可。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诉讼程序也就成了没有实际内容的 空洞形式;而没有程序法,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则难以实现,实体法就成了一纸空文。我国传统法律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评价某一诉讼结果是否正义,主要是看判决是否 体现了实体正义,而很少关注是否实现程序正义。这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使法 律程序仅具有形式和工具意义。 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对今天的法治实践仍有影响, 在一定程度 上妨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为现代意义的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 一个国家和

37、人民 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和公正程度, 则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 近代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 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很好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 正义对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程序正义 和实体正义一样具有不可违反的法律尊严,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三、司法活动的共同原则司法活动的基本方式是诉讼,我国司法活动的共同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诉讼制度、并指导整 个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基本准则。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司法活动的共同原则如下。(一)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38、审判权、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由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所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 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并且不得任意干 预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实行司法独立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处理案件,作出 公正的处理决定。(二)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这条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 案件事实作基础。 只有査清了案件事实, 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以法律

39、为准绳, 就是指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三)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所有公民要平等对待。 也就是说, 对于任何公民, 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司法机 关在适用法律上要平等对待。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 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四)公并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其 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一律公开进行。 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

40、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要公开。(五)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基于可能对案件 处理审理造成影响的特殊原因,依法不参加案件的相关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案件的当 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 公正处理。四、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人员管理与活动程序的制度。具体来说,司法制 度主要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律师制度。(

41、一)审判制度审判制度是指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人员管理与活动程序的制度。在我国,人 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的人民法院共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另外,我国还设有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 输法院,分别审理军人案件、海事案件、铁路运输案件等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各类诉讼案件必 须严格遵守诉讼法。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是审判庭。我国的法官被称为审判员。 我国实 行人民陪审制度,一般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 3 人组成审判庭,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 和审判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审判庭作出决定采取少数

42、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即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根据这一制度,案 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 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暂不发生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当事人 不得再提起上诉,同时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 判的第一审案件,即是终审裁决,不能上诉。(二)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人员管理与活动程序的制度。在我国,人 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人

43、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若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人民法院大体上相同。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 院行使下列职权: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 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 决定是否逮捕、 起诉;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 对刑事案件判决、 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 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三)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指关于律师的执业条件、组织机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制度。律师是依法取得律 师执

44、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业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 活动;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受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以参与诉 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也必须严格遵守诉讼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和教育法制建设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程度越来越高。 今后我国需要在总结教育法制建设经验和吸收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基础上, 加强教 师权利司法救济方面的立法,使教师权益能够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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