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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831-2013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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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5.180.30 E 98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8312013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2013-12-24 发布 2014-01-15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831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王宗新、耿立飞、冯向东、武常生。DB13/T 18312013 1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天然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车用气瓶充装的一般要求、人员、

2、设备、设施、仪器和保护装置、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接受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公称容积为30L450L、工作温度为-4060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和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工作压力为0.6 MPa3.5MPa、公称容积为150 L500L、设计温度不低于-196的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充装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订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9158站

3、 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NB/T 1001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DB13/T 1697-2013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

4、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3 一般要求 3.1 资格 充装站应具有法定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2 选址和建设 充装站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厂房场地、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GB 50156和NB/T 1001规定的要求。充装站的选址和设立,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发改、规划、环保、消防、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DB13/T 18312013 2 3.3 验收和许可 充装站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经消防、质监、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站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

5、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3.4 责任和管理 3.4.1 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3.4.2 充装站应按照 TSG R4001 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3.4.3 充装站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3.4.4 充装站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4 人员 4.1 人员资格 4.1.1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车用

6、天然气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按照 TSG Z6001 取得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项目代号 A3)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1.2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车用天然气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4.1.3 安全员,应当熟悉车用天然气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4.1.4 充装作业(包括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应具有车用天然气安全充装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掌握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要领,按照 TSG Z6001 取得车用气瓶充装项目(项目代号 P5)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1.5 站内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按照 TSG

7、Z6001 取得相应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项目代号为 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项目代号为 R2、压力管道巡检维护项目代号为 D1)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2 人员配备 充装站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2.1 充装站充装作业(包括气瓶充装和检查)人员数量应持续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要求,CNG 或 LNG充装站至少 4 人,CNG 和 LNG 合建站至少 8 人。4.2.2 应根据加气机运行的数量或充装工作量合理配备作业人员。每班配备的检查人员不少于 1 人,充装人员不少于 2 人。4.2.3 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DB13/T 18

8、312013 3 4.2.4 应配备足够的站内特种设备运行操作人员。自行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车的充装站,应至少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 2 人。5 设备、设施、仪器和保护装置 5.1 充装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应明确划分待充装检查区、加气作业区、乘客等待区等区域。充装作业区和待充装检查区、乘客等候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应有区域标识,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5.2 充装站站内道路宽度应符合 GB 50156 和 NB/T 1001 标准的规定,应标识行进方向及道路边界线。5.3 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加油及加气车辆进站道路宜分开设置;加油、加气区域宜分开设

9、置,防止加油车辆随意进入加气区域;加油机、加气机不宜沿站内道路行进方向同排布置。5.4 进站口应设置进站须知牌,站内加气设施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充装站应设置宣传栏,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事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5.5 CNG 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在进站天然气的硫化氢和水的含量不符合 GB 18047 的有关规定时,应在站内进行脱硫、脱水处理,脱硫、脱水系统应符合 GB 50156 的有关规定。脱水设备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露点检测仪。5.6 CNG 固定储气设施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为 25MPa,站用储气瓶(组)应符合 GB 19158 标准的要求。5.7

10、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5.8 加(卸)气设备 5.8.1 CNG 加(卸)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应为 20MPa,卸气柱的软管应按要求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 600N900N。5.8.2 LNG 加气机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5.8.3 LNG 卸车软管和加气机配置的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 2 倍,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 4 倍。5.8.4 加气机与加气软管间应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 400N600N。加气软管接地性能应良好,软管长度不应大于 6m。5.9 固定储气瓶(组

11、)或储气井与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的车辆通过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5m 的防撞柱(栏)。5.10 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0%。5.11 充装站应安装符合当地质监部门要求的气瓶 IC 卡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6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6.1 日常管理 DB13/T 18312013 4 6.1.1 充装站应有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宣贯和学习,重要内容如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图、气瓶充装工艺控制流程图、岗位职责、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等应做成标牌悬挂在适当的场所。6.1.2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包括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分别按照 TSG R0004、TSG R0005、TSG D0001 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定期检验。6.1.3 充装站的各种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6.1.4 充装站应定期对站内设备设施以及各种仪器仪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进行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完好。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6.1.5 充装站应当保证所充装的车用天然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注:充装站应将所充装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6.1.6

13、 作业前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停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禁止非充装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充装作业区。6.2 气瓶充装前检查 6.2.1 气瓶检查人员宜在待充装检查区,按照操作规程对加气车辆和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乘客等候区等候。6.2.2 气瓶检查人员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必须确认气瓶种类与待充装介质一致。6.2.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a)未按 TSG R0009 制造和安装的,未经使用登记或者气瓶编号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未按当地质监部门要求办理 IC 卡或电子条码的;b)按照相应的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

14、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c)未经氮气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新瓶、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气瓶或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d)对气瓶安全性有怀疑的;e)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f)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的;g)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h)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i)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j)LNG 气瓶外表出现“冒汗”、“结霜”现象的;k)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6.3 气瓶充装 6.3.1 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持枪充气。DB13/T 18312013 5 6.3.2 驾驶员

15、应按照充装人员的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拉起手动刹车。必要时,应采取车轮前后放置三角木等措施,确保车辆不能自行移动。夜间应关闭车灯。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6.3.3 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6.3.4 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严禁超装。6.3.5 加气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如发生气体泄漏,应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门,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钮,把气体泄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6.3.6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除符合 6.3.16.3.5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充装前应将防静电接地装置与车身连接牢固;b)充装前、后宜用氮

16、气或压缩空气对车载瓶的加液接口、回气接口、加液枪和回气枪进行吹扫,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确保没有水分、杂质;c)充装后,在断开回气枪与气瓶连接前,必须确认气瓶放空阀已经关闭。6.4 气瓶充装后检查 6.4.1 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检查气瓶、阀门等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6.4.2 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6.4.3 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6.5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6.5.1 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应填写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

17、压力、充装量、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6.5.2 使用 IC 卡或扫描电子条码时,若采用监控系统中形成的记录作为充装记录,记录项目应齐全,相关人员应签署,并能追溯。6.5.3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 个月。7 应急管理 7.1 充装站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社会支持救助、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等。7.2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定期演练,并认真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应保存演练相关记录和文件。7.3 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18、,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8 接受安全监察 DB13/T 18312013 6 8.1 充装站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8.2 充装站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等情况,应严格按 TSG R4001 办理相关手续。8.3 充装站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8.4 充装站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 115 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并应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DB13/T 18312013 7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气瓶充装记录(单位名称)充装前检查记录 时间 车牌号 气瓶使用证编号 气瓶下次检验日期 外观检查结果 检查人:日期:(单位名称)充装记录 时间 车牌号 充装压力(MPa)充装量 充装人:日期:(单位名称)充装后检查记录 时间 车牌号 充装后检查结果 充装人: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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