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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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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 主要是劳务成本费用的核算。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整理好日常工资单证。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劳务公司为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整理好收发的证明类手续)。 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代发工资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劳务公司应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可以开具劳务费,按收取的劳务费全额缴纳增值税,征收税率为5%(附加税费按核定的税率征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地区、业务员或介绍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劳务进度开具) 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支付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若有专票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抵扣后计提)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印花税 借:税金及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直接支付印花) 支付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日常业务费用(如:出差费,接待费等) 借:管理费用/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计提公司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工资总表法)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支付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月结转损益(若有利润每月计提资本公积,年底统一计算)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管理费用       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成本 本年利润(贷方为盈利) 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本文作者 中国知名财税实战派专家肖太寿博士,刘佩兰(中冶建筑研究院上海中国京冶上海财务部副经理),肖博士将于8月17日亲临广州讲授“营改增”应对之策,详情请浏览文末。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6%)×6%-C,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 =111.3C-5.3B, 当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当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中国京冶公司(用工单位)与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1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1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78万元,社保费用10万元,福利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6%)×6%-1 =94.34×6%-1 =4.66(万元) 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78-10-2)÷(1+5%)×5% =9.52×5% =0.48(万元) 因此,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即:100>-365.7(111.3×1-5.3×9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4.18万元增值税(4.66-0.48). 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 3)结论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 =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 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19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81 主营业务成本47619 贷:银行存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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