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 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卷 第 期 ()数字经济研究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以共同富裕为视角的考察王延川,吕君枝(西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作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新时代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以平台消费者和就业者为代表的原始数据提供者对数据要素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既为数据要素提供了原材料,也是数据要素生产的“劳动者”,理应成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同时,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与共同富裕的
2、逻辑基础、发展目标、价值准则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现阶段,数据权属不明导致原始数据提供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数据权益,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的组织机制也不健全,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还面临技术难题。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要素收益,完善组织机制建设,打造数据要素分配新秩序,加快数字技术革新,攻克数据要素分配壁垒。探索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实践路径,是数字时代我国取得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必由之路。关键词: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共同富裕;“数据二十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
3、与立法变革研究”()作者简介:王延川,男,陕西咸阳人,法学博士,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把共同富裕作为带领全体人民不断奋斗的根本价值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我国在推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断迈出坚实的发展步伐,为新时“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由毛泽东在 年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中最早提出来的,决议指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
4、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参见 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八)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第 卷王延川 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代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除了将共同富裕的理念和实践贯彻于社会生产、分配、交
5、换以及消费的各个环节之外,还需要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着力促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也就是说,完善按要素分配已成为提高我国劳动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新变量,是创造物质财富的重要源泉。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截至 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超过 亿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预测,到 年数据交易规模将达到 亿元。数据要素除了自身生成重要经济价值外,还对壮大数字经济、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
6、能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而通过数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在企业数据要素的形成过程中,以消费者和就业者为代表的原始数据提供者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原始数据提供者自身的信息构成数据要素的基础;另一方面,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劳动促使生成数据要素的原始数据集产生。基于此,原始数据提供者理应参与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但现实却是,原始数据提供者非但未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数据收益,相反,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 、骑手被困在平台算法系统 等现象频出,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迫在眉睫。年 月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文简称“数
7、据二十条”),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这表明,在数字经济时代,保障数据要素各方利益已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的高度,其中劳动者的贡献回报应该得到保障,但是,“数据二十条”对于原始数据提供者是否应该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路径及其收益分配得以保障的机制方面的明晰设计,对此应该做进一步探索研究。目前关注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
8、配的论著较少,不利于数字时代共同富裕的推进和实现。论证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正当性,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获得相应的收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正当性分析数据要素促进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对这些财富的分配直接影响普通民众能否真正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原始数据提供者是数据要素生产的参与者,为数据要素的价值生成作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和其贡献相适应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但这种景象并未出现。这其中涉及很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原始数据提供者是否应该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
9、原始数据提供者不得参与数据收益分配,其反对的主要理由有:个人实际无法参与数据收益分配,因为单个数据的价值基本为零。虽然个体数据信息权利属于个人,但由于个体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等由平台完成,所以相关的数据权益应该独属于平台。数据信息在通过脱敏处理后已经无法关联到个人,不再属于个人信息,平台合理运用个人信息于商业场景中,由此产生的收益无须分配给原始数据权人。承认单独用户对数据享有财产权在传统法律理论中缺乏理论支撑,用户数据利益不具有可行性。支持者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认为,原始数据提供者如平台消费者和劳动者均有资格参与数据收益分配,其支持的主要理由有:应区分原生数据要素所有权和
10、二次开发利用数据所有权,由于数据要素源自私人数据,所以前者属于个人,该个人享有相应的数据要素收益权,个人可以凭借源数据所有权享受数据生产要素投入使用的收益提成;互联网平台基于数据产品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数据生产环节的各个主体,数据要素收益的 或 应返还给数据生产者。除上述明显对立的观点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数据要素的生产涉及数据处理企业和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两类主体,需要给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以回报,不过该回报并非收益分配,而是合理补偿。由于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数据要素生产过程,阐明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正当性,为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厘清逻辑前提。(
11、一)原始数据是数据要素形成的基础虽然单一的原始数据不能产生价值,产生数据价值的只能是数据要素,但是原始数据为数据要素的形成提供了原材料,是数据要素形成的基础。原始数据经过加工,形成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达到生产资料要求成为数据要素。具体来看,数据要素的生产主要在平台进行,通过传感器、线上 的日志采集系统,原始数据被获取并作为原材料进入数据生产平台,在经过电子数据采集器()处理后储存到平台的数据仓库中。在数据仓库进行清洗、筛选、聚合后,这些数据就会进入平台的数据应用层,并在数据应用层生产出满足不同业务需求的数据产品。平台通过使用和出售这些数据产品获得数据利益。此时的数据产品就属于数据要素,其通过参与
12、生产和销售获得持续的数据价值。原始数据是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基础。数据要素的价值化依赖于原始数据的数量、规模以及多样性。相关研究显示,将数据要素应用于预测模型、机器学习模型中,原始数据量的多少会直接影响预测模型的精确度。同样地,机器学习模型的表现也高度依赖数据的数量,数据量越大,其“喂养”的神经网络就越强,机器学习模型的精准度就越高。原始数据的规模对数据要素的价值具有延展性,原始数据的规模越大,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也就越能被激发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数字产业的发展。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原始数据为数据要素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材料,数据要素的生产只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
13、。由此可见,原始数据对于数据要素的形成以及价值化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数据要素形成的基础。(二)原始数据提供者是数据要素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在数据要素的生产过程中,程序员、数据分析师等脑力劳动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术能力为数据要素生产作出了贡献,这种劳动贡献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得到确认和保障,理所应当地享有数据要素的部分收益分配。原始数据提供者并没有针对数据收益分配签订相关合同,其数据收益分配的正当性何在?马克思认为,劳动过程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并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其中包括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个要素。劳动者是指参与劳动生产活动的人,劳动对象是指劳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
14、质资料。原始数据生成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劳动过程。在数字时代,劳动不仅仅表现为有形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还表现为在网络空间进行注册、登录、搜索、点击、浏览等数据生产过程。比如,在使用某个平台时,原始数据提供者往往需要先填写个人信息完成注册后才可以使用该平台的服务,而填写、点击完成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形式。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的同时也为平台生产了消费数据。同理,网约车司机和外卖骑手也在完成自己工作的过程中生产了大量消费者、价格和位置等综合性原始数据。比照马克思所讲的劳动过程,原始数据属于劳动对象范畴,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的劳动生产,属于数据要素的劳动者。那么,在初第 卷王延川 等
15、: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次分配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劳动者能够以其劳动投入作为参与分配的依据并取得收入。原始数据提供者自然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然而,现阶段,原始数据提供者获得的分配仅仅是作为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平台的服务,就业者可以凭借体力劳动获得工资。事实上,这种分配所得不能代替原始数据提供者为数据要素价值生成所作的贡献。综上所述,无论是提供自身信息,还是通过劳动将大量原始数据提供给平台,均构成对数据要素的贡献,在初次分配中,原始数据提供者理应享有数据要素收益。(三)这是构建公平、高效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将原始数据提供者纳
16、入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体范围能够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分配的公平性和高效性,这与“数据二十条”的精神是一致的。“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要“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从“数据二十条”可以看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更加强调分配的公平性与高效性。这种公平性与高效性一方面体现在各个主体都能根据其贡献享有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上。不仅对数据要素生产进行投入的企业应该获得相应的数据收益分配,而且涵盖个人、普通劳动者在内的原始数据提供者也能根据自己的数据贡献获得相匹配的报酬,实现“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另一方面体现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17、要使各个主体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上,通过收益共享的方式平衡各主体的分配利益。正如“数据二十条”中所强调的,“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我国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应该具有调和不同主体利益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有效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不断缩小各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双赢”。妥善利用平台消费者、普通劳动者在平衡各主体利益方面的作用,对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公平与高效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
18、收益分配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将原始数据提供者纳入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体,可以增加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收入,实现数据收益分配的公平性与高效性,为促进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在促进社会总的物质财富积累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不合理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方式阻碍了原始数据提供者共享数据红利,加剧了“数字鸿沟”以及财富收入的两极分化,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发展原则。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的基础上,为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探索出的新路径,是新
19、时期贯彻“数据二十条”,实现高效、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促进数据要素的技术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共同的逻辑基础共同的逻辑基础具体表现在:其一,共同的历史逻辑。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共同富裕的实现却是一个历史过程,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永续前进。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归根结底也决定着社会共同富裕的实现状况。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基本上建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但是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整个社会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20、第 期物质财富也比较匮乏,缺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增长,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生产力水平稳步提高,共同富裕的“蛋糕”也越做越大,实现共同富裕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数据作为继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之后出现的新型生产要素,代表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高阶段,对变革生产关系,促进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影响。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环节。从
21、这个意义上看,二者遵循着共同的历史发展逻辑。其二,共同的理论逻辑。在“分配从属于生产”的理论指引下,我国确立了分配制度建设的根基 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我国逐步建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基本分配制度,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又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促进共同富裕。与此同时,“数据二十条”明确将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作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提出要“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不仅是分配制度改
22、革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与共同富裕都内在地包含构建更加完善的分配制度这一理论要求,二者具有理论逻辑上的一致性。其三,共同的实践逻辑。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却没有一个固定的模板。只有在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共同富裕才能逐渐显露其雏形。同样地,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也是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一次全新尝试,它必将打破人们对收益分配制度的传统认知。而要构建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新机制需要通过大胆实践来突破传统思维的桎梏。从这个意义上看,不管是实
23、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还是构建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新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系,二者都需要遵循实践逻辑来推动实现。因此,正确把握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在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以及实践逻辑上与共同富裕具有一致性,通过构建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制度,对于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二)共同的发展目标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原始数据提供者在社会中的占比将会与日俱增,将原始数据提供者纳入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体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这与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 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4、的远景目标,明确了新时代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此后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又进一步讨论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提出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这表明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必须把“提低增收”作为重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明确指出,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数据二十条”也再次强调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就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从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中
25、可以看出,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必须要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缩小收入差距着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就是要第 卷王延川 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全体人民”的范围是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在内的全民。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离不开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尤其要注重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和质量。而建立以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的数据要素分配新体系能够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提供新的渠道,因为把这部分群体纳入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范围有利于实现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目标。人民富裕生活的实现
26、有赖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推动低收入人群向中等收入行列迈进。根据第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年 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达到 亿,占全国总人口的 以上。从数据上可以看出,互联网用户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些互联网用户都会成为原始数据提供者,这表明原始数据提供者作为低收入群体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如果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收入一直得不到有效提高,那么随着数据要素的市场收益不断扩大,大部分数据利益就会被平台、数据开发人员等主体占有,原始数据提供者与这些群体的收入差距会不断增大,更大的贫富差距必然会产生。因此,提高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收益,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缩小
27、低收入群体的规模,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达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这与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三)共同的价值准则通过调整数据收益分配关系增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性,使数据要素的贡献者、参与者都能公平享有数据要素带来的经济红利,这与共同富裕追求的公平正义原则具有价值上的一致性。这种价值上的一致性能够在二者之间形成强大的向心力,使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实现同频共振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习近平指出,“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但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先把 蛋糕 做大,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 蛋糕 分好,水涨船高、各得其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
28、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强化全体国民的文化认同感,推动社会实现整体性进步。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同富裕始终强调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中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竭力消除社会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中的不公平现象。数据要素的生产虽然为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财富神话,也成就了一个又一个商业巨贾,但同时也在这种生产关系中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原始数据提供者这一新的弱势群体。这就是数据要素的“两面性”,而造成这种“两面性”的关键就在于不公平的数据收益分配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
29、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数据要素的生产引发了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同时也必将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发展原则,以数据要素为引领的数字经济才会持续健康发展。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也将推动整体社会利益分配正义的实现。建立由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就是在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让原始数据提供者能够根据贡献公平享有数据,使数据要素生产效率得到提高的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促进数据要素的健康发展。同时,这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方式也会让更多人充分享有数据要素分配带来的经济红利,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消除由不合理的分配带来的经济发展隐患。基于此,在构建数据
30、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时,凸显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地位是在遵循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原则,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准则。综上所述,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有诸多共性特征,要通过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推动数字经济持续造福民生。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践困境虽然增加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能够提高大部分群体的收入,对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数据权属不明、数据收益分配组织机制不健全和平台技术设计偏差等问题,使得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机制
31、构建仍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一)数据权属不明导致原始数据提供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数据权益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数据贡献,但由于法律滞后等原因,原始数据提供者目前还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数据未确权使得原始数据提供者没有享受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依据。数据形成过程非常复杂,对数据要素价值作出贡献的既有原始数据提供者,也有提供技术和资本支持的数据开发人员和平台企业,所以数据的确权难度很大。同时,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并且只有在流通共享中才能产生价值最大化效应,盲目确权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数据价值的释放。所以,数据确权是一个“世界难题”,目前各国均
32、未在立法上为数据确权,学界也多不赞成为数据确权 。数据未确权使得原始数据提供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自身权益的“证明”,从而使其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成为难点问题。其二,不平等协议剥夺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个人权利。平台要求用户在使用 时必须签订所谓的“用户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平台会对用户身份数据、网络行为数据以及账户信息等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做出约定,一些企业在协议中甚至明确强调用户使用企业平台产生的行为数据、账户信息归企业所有,而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在这种“不平等条约”下,原始数据提供者更加难以证明自身的数据权利。最后的结果是,平台“事实上”无偿占有数据要素产生的全部价值,而原始数据提供者却无法获得数
33、据要素的任何价值。(二)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组织机制还不健全有效的组织机制是保证原始数据提供者利益的重要途径。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涉及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开发人员、平台企业等多个主体,数据开发人员、平台企业凭借技术以及资本已经为自身争取到足够多的利益,但原始数据提供者则由于缺少相应的支撑力量,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组织机制,使其在数据要素分配中难以取得有利地位。其原因有四:其一,共识机制不健全。原始数据提供者这个群体数量庞大且分布广,不同个体对于数据利益的诉求也不尽相同。原始数据提供者要参与分配必须首先达成内部共识,以此形成强大合力以争取更大的利益,而这种共识的建立没有一定的组织机制推
34、进几乎不可能实现。其二,谈判机制不健全。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的价值会随着技术、运用场景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具有不同的价值量,这就使得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分配份额难以恒定,此时,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收益就需要同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来决定,这个过程就应该有相应的谈判组织、谈判机制为原始数据提供者争取利益保驾护航。很显然,目前的谈判机制还不健全。其三,主导机制不健全。平台企业、数据开发人员在数据要素分配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让其主动参与同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协商是难以实现的,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政府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协调各个主体的利益需求,最终达成分配共识。但是,目前并不存在这方面的机制。其四,组织政策
35、依据不健全。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的原则、规章以及协商机制等还未确立,使得整个分配协商过程无法“照章办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由此可见,内部共识机制、外部谈判机制、相应组织机构以及政策依据的缺乏以及不健全,阻碍了原始数据提供者获得应有的数据利益。第 卷王延川 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面临技术难题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开发人员、平台企业都为数据价值的生成作出贡献,但是如何对不同主体的贡献进行衡量并保证公平分配数据收益有赖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但目前的平台技术设计不利于各方贡献的公平衡量。具体表现在:其一,
36、“证明”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贡献面临技术挑战。从实践来看,数据要素的价值生成必然有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贡献,但要从技术上证明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贡献还存在一定难度。这是因为原始数据在进入平台后会经历一个数据脱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始数据提供者的个性化特征会被覆盖,原始数据即使给平台创造了价值,但要从技术上追踪价值贡献的来源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其二,平台企业可以隐匿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贡献。数据要素的价值生成过程在平台上完成,平台企业通过传感器、线上 等接口采集到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后就会对数据进行技术处理,比如,运用数据脱敏技术对原始数据提供者的个人数据进行所谓的匿名化处理。在强大的技术支持下,
37、平台可以“悄无声息”地隐匿原始数据提供者的“痕迹”,使得原始数据提供者无法提供对数据形成贡献的“证明”,进而无法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其三,数据定价技术不成熟导致数据价值无法明确。成熟的数据定价技术可以依据应用场景、市场需求实现数据价格的动态调整,使得数据要素可以获得真实的市场价值。这对于评估原始数据的价值,推动原始数据提供者获得数据收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有的数据定价技术还不成熟。目前的数据定价方法主要以事前定价、协议定价等传统方式为主,例如,在美国现有的 多家数据交易平台中,半数以上采用的依然是事前定价的方法,这种定价的依据是时间而不是市场价值本身,因而无法准确评估数据的市场价值。受
38、技术水平限制,现有的数据定价模型也比较单一,对日渐复杂的数据场景难以作出准确的价值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数据要素分配面临的技术困难阻碍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实现。综上所述,数据要素分配面临的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就始终无法保障,以数据要素分配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就会沦为“空想”。毕竟,数据要素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价值来源之一,而原始数据提供者从数量上占据了数据要素分配主体的绝大多数,如果不能解决好原始数据提供者面临的数据要素分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数字时代共同富裕的实现。四、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践路径为了有效保护原
39、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收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使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应该探索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践路径,可以从以下 个方面展开:(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要素收益鉴于数据确权面临诸多争议,可以尝试在数据不予确权的前提下建立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利益的法律体系。现阶段,原始数据提供者之所以难以证明自己的数据贡献,原因之一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予以保护,使得其参与分配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导致个人数据被侵占的边界不断扩大。法律法规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根本保障。要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必须要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着手,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享有收益。
40、第一,完善宪法条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在宪法层面确立数据收益公平分配的法律原则,能够引导其他立法朝着有利于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方向发展。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权益,可以在宪法中添加有关保障数据贡献者利益的相关内容。同时,还可以在宪法中明确凡是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都受法律保护,具体的分配形式应与提升全体人民的收入水平相契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他人应得的分配利益。第二,在制定数据要素专项立法时增加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条款。在数据要素专项立法中明确参与数据要素生产的主体都应享有数据要
41、素的收益,原始数据提供者是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主体之一。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应随着数据要素价值的变动不断调整。明确原始数据提供者可凭“数据入股”等方式参与平台的净利润分配。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数据要素分配的原则,规定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原始数据提供者可以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享有更多的数据利益。第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在相关的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包括网约车司机和外卖骑手在内的平台就业者有获得数据收益分配的权利,且这部分数据利益应该独立于就业者的工资和奖金等正常收入。同时,在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明确平台消费者具有分配数据要素收入的权利,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所谓的“用户协议”私自占用消费者的数据利
42、益,对涉及用户实际利益的协议内容要突出显示以保证其知情权,同时要给予用户对应的选择权,不可强制同意,否则视为协议无效;对确有侵占收益分配的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保障消费者的数据利益不受损害。修订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相关法规,明确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窃取、转售原始数据提供者的个人数据,否则,严厉处罚并赔偿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第四,增强各项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适用性,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渠道,为原始数据提供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便利。(二)完善组织机制建设,打造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新秩序完善和有效的组织机制对构建数据要素分配的规范化、秩序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43、健全共识机制。原始数据提供者具有人数多、分布散的特点,在商定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难以囊括所有人的意见,为了保证分配方案的顺利制定和实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共识机制,通过成立“原始数据提供者利益联盟会”的方式组织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意见商讨,并从中选出代理人,由他们负责收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意见建议。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也可以充当原始数据提供者协商谈判的代理人,并在此基础上畅通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鼓励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求同存异”,共谋数据利益。其次,健全谈判机制。确立政府官方机构统筹协调数据收益分配问题,支持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开发人员、平台企业等通过谈判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
44、,允许原始数据提供者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参与谈判,使各个主体在认可彼此贡献的基础上商定分配的具体份额,保证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再次,健全主导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由中央到地方的数据监管机构对平台企业的数据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引导平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同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协商。通过建立平台企业“黑白名单”制度,把在数据要素分配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平台企业纳入“白名单”,对做得不好的平台企业要进行适当处罚,倒逼平台尽快进行自我修正。通过“黑白名单”制度既能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利益又能帮助平台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最后,完善组织政策
45、依据。尽快完善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的原则、规则以及协商机制,通过政策激励的方式推动各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提高组织机制的交互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三)加快数字技术革新,攻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壁垒数据要素的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分配的各个环节都与数字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面临的困境也只有从技术手段着手,才能获得最优解决方案。为此,必须加快数字技术革新,不断攻克制约数据要素分配的技术壁垒,为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提供强大技第 卷王延川 等: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术支撑
46、。第一,可以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数据要素生产过程中,实现原始数据提供者“贡献”的可追溯、难篡改、可分割。将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运用于数据要素的生产过程中,使得数据要素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被记录。时间戳技术会对储存在其中的记录形成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哈希值”,这个“哈希值”与前一个“哈希值”具有时间上的承继性,为确定数据来源提供证明。区块链的签名技术可以对生成的哈希值进行签名,还可将发送者的身份和信息数据进行绑定,同时也可防止其他人冒充发送者。把签名技术运用于数据要素生产中可以认证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身份,防止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身份被篡改。利用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签名技术可以区分对数据要素作出贡献的不同主体
47、,进而明确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贡献,为其参与数据要素分配提供依据。第二,将信息技术、算法技术运用于数据定价模型研发中,提高数据定价技术的精准性,为准确评估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保障。通过建立利害相关主体的功效函数与决策模型判定不同主体对数据价值的“贡献”,然后根据不同主体的经济价值进行定量评估,从而为形成定价共识提供依据,解决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问题,实现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贡献”可评估效果。同时,由于数据要素的价值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单一的数据定价模式无法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更无法满足数据要素的公平分配,而机器学习算法可凭借在因子选择和降维技术上的优势对数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使原始数据提供者
48、实际收益可以随着数据要素的市场增值而不断增加。第三,运用智能合约保护提供者的利益。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代码程序自动执行的交易协议,满足合约条款的交易相关者,无需第三方管理者的监督就可自动执行交易。把事先协商好的数据要素分配方案转换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就会按照约定自动执行分配方案,把属于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直接分配到指定账户,便于原始数据提供者收取利益。此外,智能合约的执行情况都会被自动记录下来,并且全程受监测,这可以为原始数据提供者质询和申诉提供有利证据,改变原始数据提供者在数据要素分配中的从属地位。由此可见,数字技术的革新和运用可以为数据要素分配的可行性提供更加智能的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保护原
49、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未来,随着数据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也要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保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利益。五、结语进入新时代,数据要素在引领数字经济发展、赋能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社会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拉动性和倍增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国民收入提高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解决好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问题既是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必要之举,也是增加群众收入来源的新途径、新方式。“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要构建体现效率、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一方面,体现效率、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构建数据要素
50、基础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体现效率、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对于落实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第三次分配,进而推动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具有重要作用。探索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实践路径能够进一步维护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正当数据利益,是完善市场评价机制,推动数据收益分配制度的高效性、公平性的必然之举。为此,要从法律法规建设、组织机制建设以及数字技术创新等方面为构建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提供可行路径,使数据要素收益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