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通 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
按照《海南检验检疫局2006年度岗位资格考试和教育培训计划》(琼检人[2006]78号)的要求,拟定于近期举办一期“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及资格考试培训班”。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我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写了“卫生监督岗位资格准入培训教材”,并经有关卫生检疫技术指导组成员审定,现将其发布上网,请各单位拟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下载、预习,并在参加培训时使用。具体培训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卫生监督岗位资格准入培训教材
卫检处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岗位资格准入培训教材)
第一章 概述
一、概念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国境卫生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采样检验、卫生许可、卫生处罚等活动。是口岸卫生监管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性卫生措施。
口岸卫生监督按实施过程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按监督内容分为:环境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传染病管理监督和医学媒介生物控制监督。
二、执法依据
主体法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卫生监督的内容。
其他法律:《国际卫生条例》、《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等。
在口岸卫生监督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引用到以上法律法规。
三、监督内容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8条、第1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04条—第108条的规定,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口岸有关单位或交通工具对传染病的预防、管理、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理的情况;
2.监督口岸有关单位或交通工具对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进行防除的情况;
3.监督口岸有关单位或交通工具对有机垃圾、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4.检查口岸有关单位、交通工具及人员必备卫生证书的有效性;
5.对国境口岸供应的食品、饮用水及其加工、储存、运输设施等进行监督;
6.监督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7.对国境口岸内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微小环境的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和不良气候条件等卫生进行监督;
8.对国境口岸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关设施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四、监督程序
(一)监督前准备
在执行监督任务前,须认真收集和查阅有关的信息资料,准备好各种单证、表格和检查所必备的工具和用品等。监督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携带执法证件。
(二)现场监督
1.在执法检查或监督时,应向被监督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监督意图。
2.在现场监督时,必须有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陪同检查。卫生监督人员要详细填写现场监督记录,并由双方人员进行签字或盖章,监督结果要当场向被监督单位的负责人通报。
3.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或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当场向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指出,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4.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条件一般为:(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的;(2)拟吊销卫生许可证的;(3)拟罚款三千以上的;(4)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必须立案的。
立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感官检查、采样检验和人员询问调查等。
5.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告,并及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处罚或处理。
6.在现场监督调查中,卫生监督员有权向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收集索取证据。对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卫生监督员应负责予以保密。凡有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必须依法追究。
7.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为避免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卫生监督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如暂时封闭现场、封存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直至暂停生产等。
8.在调查取证时,要尽量索取原物件。如无法索取原物件时,可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复印。索取的证据可为:物证、书证、人证、视听资料、监督调查记录、剖检记录、检验报告或化验单等。
9.对死亡人员的调查,如需进行解剖的,须经死亡者家属申请或同意,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解剖。
10.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而又逾期不起诉的,均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行政处罚完毕的,卫生监督机关应作结案报告并进行存档备案。
(三)卫生质量评价
1.卫生质量评价的种类
国境口岸卫生质量,可从环境、水、大气、食品、土壤
等各单项因素来反映,也可以从若干共同构成的综合卫生质量来反映。无论某单项评价,还是综合评价,通常都是用多个指标来反映其卫生质量的,评价单项因素的卫生质量时,常考虑几个污染物的综合影响。如对大气质量综合评价时,常考虑大气中同时存在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质等数种污染物浓度的综合影响。所以在评价各项卫生质量时,要选择对国境口岸卫生质量影响较大的几项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才能较全面地对国境口岸的总体卫生质量作出综合评价。
2.卫生质量评价内容
卫生质量评价的内容取决于评价的种类。首先决定对国境口岸卫生质量最重要的几项因素进行调查和监测,在掌握大量监测数据后,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各单项因素的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还可综合几项因素进行总评价。单项质量因素的评价和总质量的综合评价,构成国境口岸卫生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了分析国境口岸卫生质量的形成和变化原因,并对取得的监测数据能有正确的理解,还应对国境口岸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调查和监测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和绝对数量,以便弄清造成国境口岸污染的重要根源,供制定治理方案时参考。
3.卫生质量评价的程序
(1)由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组成专题组;
(2)制定卫生质量评价的专题设计方案;
(3)对设计方案中的各项卫生指标进行实验检测;
(4)对所得实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5)根据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提出改善意见。
4.卫生质量评价的方法
在卫生质量评价中,对某单项因素分别就其各个监测项目进行评价时,可采用数理统计法,将大量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对照卫生标准,进行评价并分析各监测点质量的差异。这种评价方法在当前应用较普遍,但其缺点是对各个监测项目只能逐个分别进行评价,而不能同时考虑几种污染物加以综合评价。为了适应综合评价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应用各种质量指数(如我们日常所熟悉空气质量指数),作为综合评价卫生质量的一种数量指标。
对污染源的评价,可在摸清各污染源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后,用数学方法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卫生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可采用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群健康调查方法。
(四)卫生监督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质量,必须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1.卫生监督执法依据和原则
要准确把握卫生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掌握执法原则。
2.人员素质和政策水平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取得卫生监督资格。要依法办事,而不以权谋私。
3.周密科学的计划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4.完整的数据和客观的评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
一、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的目的
通过对国境口岸内外环境的卫生检查、监测检验,对环境卫生质量做出卫生鉴定、卫生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保护人群健康的办法和措施,促使口岸有关部门加强卫生管理,完善卫生设施、改善卫生面貌、提高卫生水平,在口岸建立起完整的卫生防护屏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防止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因素,维护国家声誉,保护人民健康。
二、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开展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的执法依据主要有:《国际卫生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范围
根据国境口岸各场所的功能、区域性质特点的不同,国境口岸环境卫生监督可分为外环境卫生监督和内环境卫生监督。
(一)国境口岸外环境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对象
(1)海港:港区内道路、货场、仓库、管区、办公区及其码头附近水面等。
(2)空港:停机坪、飞机跑道、货场、仓库、绿化带、办公区、住宅区等。
(3)陆港:停车场、查验场所、铁道线路、站台、货物换装场、管区、办公区等。
2、卫生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口岸有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卫生专业队伍,保洁制度。
(2)监督检查口岸内的道路、码头、停机坪、停车场、作业区、露天货场地面清洁状况。
(3)监督检查口岸内仓库、货场的内、外环境是否清洁,货物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4)监督检查口岸内公共厕所、卫生间的卫生状况,
(5)监督检查口岸内废弃物处理单位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垃圾焚化工厂、污水处理站的卫生状况,以及垃圾、污水、污物、粪便的收集、移运、存放、分拣、回收和处理是否符合无害化要求。
(6)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防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杀灭鼠、蚊、蝇、蜚蠊等医学媒介生物,清除其孳生地。
(7)监测口岸外环境的空气质量(包括微生物、粉尘与有害气体含量)。
(8)监督检查口岸内是否饲养家禽家畜。
(9)监督检查口岸内的空地硬化、绿化面积是否达标。
(10)监督检查口岸内外是否存在对口岸具有危害的污染源。
3、卫生监督方法与程序
按国境口岸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4、卫生要求与标准
(1)口岸有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有专业的保洁队伍或保洁人员,有健全的保洁制度。
(2)口岸辖区内的道路、码头、停机坪、停车场、作业区无杂草、无污水坑凹,无乱堆乱放、乱扔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要合理布设有盖的污物箱,垃圾要放在污物箱(桶)或塑料袋内,并且日产日清。
(3)口岸内的路面和露天堆货场要全部硬化,道路两侧和空旷地要绿化,绿化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
(4)仓库内要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温度适宜,要有温度监测设备,并有专人定期观察记录。货物垫高分类堆放,垫高20cm、离墙50cm。要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防蝇、防虫等装置,保证仓库内无鼠洞、鼠巢、鼠道和病媒昆虫。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要求参见SN/T1318—2003。
(5)公共厕所、卫生间为水冲式,有三格化粪池,有专人管理,通风良好,无臭味、苍蝇、污垢,有洗手设施,并按使用人数80~100人一个蹲位建造,其卫生状况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中一类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定。
(6)码头高悬浮颗粒、高噪声,有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入口处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装卸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使用专用堆场;装卸矿砂、矿粉、水泥等易形成粉尘污染的货物时抓斗、传送带、吸尘系统密封性要完好,货物抛卸高度要低,抛落速度要慢,抛落地点要有防风防尘设施。
(7)港口内的垃圾站收集半径一般不大于150米,每处占地面积15~20m2,有条件的可设垃圾转运站1~2个。机场内应设有集中式垃圾处理系统和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相对封闭,外观清洁,有防虫孳生设施。垃圾的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完善,存放、清运过程无害化,且日产日清。飞机上的垃圾要使用专用封闭式车辆收集运输。
(8)港口内粪便须经管道输送至三格化粪池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防止污染环境。飞机上粪便由专用粪便污水车运至污水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化粪剂),储运过程要封闭。粪便无害化处理合格率要达100%。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执行。
(9)固体废弃物必须焚烧、掩埋。来自疫区的垃圾必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卫生处理;来自非疫区的垃圾可运至市政垃圾处理系统做填埋处理,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执行GB16889—1997。港区内的垃圾焚化设施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要求。
(10)口岸内应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需经下水道或车辆收集运输送至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无害化处理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严禁任何交通工具在中国水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压舱水,必须实施卫生处理后方可排放。污水处理和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11)口岸内的水源应当得到保护,在水源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水井等污染水源的设施。
(12)口岸外环境空气质量、噪声等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控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要达到GB3095—1996中一级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应达到GB9660—1988的要求。
(13)口岸内应有规章制度健全、设备、设施完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对鼠、蚊、蝇、蜚蠊等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有规律的防治,使医学媒介生物指标控制在国家限制范围之内。灭鼠、蚊、蝇、蟑螂等的标准和现场考核办法可参照《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SN/T1415—2004》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关规定。
(14)按国家局的有关要求,每四年一个周期对八种医学媒介生物进行监测,掌握其种群分类、种群构成、密度、季节消长以及生活习性等,为医学媒介生物的预防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15)口岸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二)国境口岸内环境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对象
国境口岸内环境主要是指口岸内的公共场所,亦即口岸服务行业,其卫生监督对象包括候机、候船、候车、候检厅(室)、宾馆饭店、招待所、餐厅、影剧院、俱乐部、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书店、商场等。
2、卫生监督内容
(1)对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卫生制度、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2)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3)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4)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监督。
3、卫生监督方法与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按《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规范》SN/T1433—2004规定的方法与程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除了现场视察,查阅文档资料外,主要依靠仪器检测。下面介绍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空气质量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监督检测。
(1)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监测
①监测仪器
温湿度计、风速仪、噪声仪、大气采样器、二氧化碳测定仪、一氧化碳测定仪、粉尘测定仪、照度检测仪、甲醛检测仪等。
②监测频率和时间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监测以每季度2次为宜。
海港、机场、车站旅客等候室监测为:发证监测和年审监测时间一天,可选择:⒈上午、中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⒉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一次;⒊在客流量高峰时采样二次至三次,在客流量少时采样一次;经常性监测只在营业高峰时间进行一次性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按发证监测的方式连续监测
旅店业客房监测时间为:颁证、年审监测,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的普通旅店、招待所监测一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监测时间为:颁证、年审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或监测一场,采样3次(开场前30分钟,营业高峰和结束前30分钟各一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同发证、年审的监测。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监测时间为:颁证、年审监测一日,在营业高峰时采样2~3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营业高峰时一次性采样监测。
按摩店、理发店、美容店监测时间为:颁证、年审监测为在营业时间内监测一天,一天2~3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营业时间内一次性采样监测。
③监测工作基本原则。做到“四个统一”、“三个定期”,即监测方法统一、监测设备统一、监测频率统一、分析方法统一;定期实施监测、定期统计分析、定期校准仪器。
④现场采样操作质量控制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仪器应进行常规检查。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吸收管。每次采集样应有平行样。
⑤监测项目
细菌总数、温度、湿度、风速、照度、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甲醛。
⑥监测数据整理
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值的,记为低于该检出限值的数据,并同时记录该方法的检出限值。
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只能保留一位数据,且不宜人作过细的判断。在测定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⑦监测点选择
A.选点原则:
a.按照各公共场所(室、厅、院、馆、店等)规模的大小,在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选择数量不同监测点,但不应影响人群正常活动。
b.根据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结构,高层建筑的立体布点为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c.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0m远,适宜高度为1.2~1.5m;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确定监测点。
B.选点数目:
海港、机场旅客等候室空气监测点数
面积(米2)
≤1000
≤3000
≤5000
>5000
采样点数(个)
2
3
5
5~7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点数
客房间数(间)
≤100
>100
采样点数(个)
客房数5%¬10%
客房数1%¬5%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点数
座位数(个)
≤300
≤500
≤1000
>1000
采样点数(个)
1¬2
2¬3
3¬4
5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点数
座位数(个)
≤50
≤100
≤200
>200
采样点数(个)
1
2
3
3¬5
采样高度(米)
舞厅1.5
其他场所1.2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点数
座位数(个)
≤100
>200
采样点数(个)
1
2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点数
座位数(个)
<10
≤100
>100
采样点数(个)
1
2
3
采样高度(米)
1.2¬1.5
1.2¬1.5
1.2¬1.5
⑧监测标准、方法及综合评价参照:
国际候机(车、船)厅卫生标准监测规程SN/T1209—2003;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规范SN/T1433—2004;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T9672—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T16153—1996
商场(店)卫生标准GB/T9670—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T9664—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17095—1997;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GB/T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13;
公共场所湿度测定方法GB/T18204.14—2000;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18204.15;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GB/T18204.21;
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 GB/T18204.22;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18204.26;
WS/T199公共场所卫生评价方法。
(2)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监测
①检测仪器:余氯测定仪、无菌采样棉拭子、灭菌生理盐水试管、无菌镊子、无菌剪子等。
②检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余氯等。
③检测频率:一般每季度监测一次。
④采样检测质量控制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样品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必须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等。
样品(特别是检测微生物项目的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⑤采样数量: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采样监测时,其监测的数量以不少于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⑥采样部位: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⑦采样方法:
茶(餐)具:随机抽取清洗消毒后准备使用的茶(餐)具,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涂抹法:用灭菌生理盐水湿润棉拭子,在茶具内、外缘,涂沫50cm2,即1~1.5cm高处一圈(口唇接触处)。用灭菌剪刀剪去棉签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10mL生理盐水内,4小时内送检(细菌总数测定GB/T16204.2—2000)。
纸片法:用灭菌生理盐水湿润5cm×5cm大肠菌群快速测定纸片两张,分别粘贴在茶具内、外缘口唇接触处,约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大肠群测定GB/T16204.3—2000)送检。
毛巾、枕巾(套):在对折后两面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涂沫法:用灭菌生理盐水湿润棉拭子,在毛巾、枕巾对折后两面中央各25cm2(5cm×5cm)面积范围;床单、被单在上下两部各25cm2面积范围内有顺序地来回涂抹,用灭菌剪刀剪去棉签手接触的部分,将棉拭子放入10mL生理盐水内,4小时内送检。
纸片法:用生理盐水湿润5cm×5cm大肠菌群快速测定纸片两张,分别粘贴在毛巾、卧具规定部位和面积范围内,约30s后取下,置于无菌料袋内(大肠菌群测定GB/T18204.5—2000)。
脸(脚)盆:应在盆内壁1/3-1/2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可在相对两侧布点);浴盆: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涂沫法: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在规格板(5cm×5cm)内来回均匀涂满整个方格,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后,将涂抹浴盆的5个棉拭子一并放入125cm生理盐水烧瓶中,涂抹脸(脚)盆的2个棉拭子一并放入50mL生理盐水三角烧瓶中,充分振摇或在旋涡振荡器上振荡1min,每毫升的菌浓度相当于1cm2的菌量。
斑贴法:将5cm×5cm无菌滤纸片放入灭菌平皿中,注入灭菌生理盐水1mL/片(吸满为止),以无菌操作将滤纸片贴到采样部位1min后按序取下,将贴浴盆的5片滤纸一并放入125mL生理盐水瓶中,贴脸(脚)盆的2片滤纸一并放入50mL生理盐水瓶中,充分振摇或在旋涡振荡器上振荡1min,每毫的菌浓度相当于1cm2的菌量(细菌总数测定CB/T18204.11-2000)。
床单、被罩: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浴巾、浴衣、浴裤:应随机选择其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均匀涂抹5次。
拖鞋:在每只拖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恭桶坐垫:坐垫圈前1/3的部位采样。
理发推子: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理发刀、剪刀:应在其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把刀(或两把剪)为一份样品。
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式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的胡刷不采样。
采样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将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棉拭子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沫三次,或在使用的刀刃、剪刃的两侧各涂抹一次采样。将采样后的棉签剪去手接触部分,放入1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大肠菌群测定GB/T18204.6—2000)。
4、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
(1)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经营单位开业前要办“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两年一次,检查重点是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如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等),合格者由检验检疫机关发给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业保洁队或专职保洁人员。
(4)公共场所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台面清洁卫生;饮具、餐具、拖鞋、洗浴用品、厕所恭桶等旅客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包括湿度、温度、风速、噪声、照度、可吸入颗粒、细菌总数、CO、CO2、甲醛、新风量)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码头、机场旅客等候室卫生要求与标准
①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
②等候室内应安置足够数量的弃物箱,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密封化,日产日清。
③等候室内应设有公用饮水处,并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水杯。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④等候室内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布局应合理,必须有独立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⑤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良好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⑥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鼠、蚊、蝇、蜚蠊等病媒昆虫指标应控制在国家限制范围之内。
(7)旅店业卫生要求与标准
①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
②客房应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1/5~1/8为宜。
③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个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个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人~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米高的墙裙宜应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④旅店必须设有消毒间。
⑤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⑥旅店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⑦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⑧各类旅店的店容、店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⑨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⑩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的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
⑾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指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⑿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⒀旅店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⒁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蜚蠊和防鼠害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鼠、蚊、蝇、蜚蠊等病媒昆虫指标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⒂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⒃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8)商场(店)、书店卫生要求与标准
①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米3(小时·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②新建、改建、扩建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③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④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⑤大、中型商场须设有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⑥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9)各公共场所的卫生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
①宾馆、旅店、招待所应符合GB9663—1996的要求;
②饭店(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应符合GB16153—1996的要求;
③公共浴室应符合GB9665—1996的要求;
④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GB9666—1996的要求;
⑤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应符合GB9664—1996的要求;
⑥游泳馆应符合GB9667—1996的要求;
⑦商场(店)、书店应符合GB9670—1996的要求;
⑧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应符合GB9672—1996和SN/T1209—2003的要求;
⑨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应符合SN/T1415—2004的要求。
第三章 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
检验检疫机关报依法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汽车及其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并对违反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改变交通工具卫生面貌,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的重要措施。实施卫生监督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反映,代表国家主权,具有权威性,应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一、入出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原则
(一)卫生监督要坚持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监督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三)卫生监督要坚持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方式
通常的卫生监督八种方式:预防性卫生监督;颁发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督;产品安全性审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和检查疫情报告和控制情况;公布卫生监督结果;处理违法行为。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
主要是在交通工具建造与检修时对其防鼠工程,饮用水舱,食品储藏室的合理结构,防蝇、防蚊装置,污水舱的无毒化装置,生活区的空气调节功能等按卫生学要求,提出改进意见,旨在从基础设施上解决交通工具卫生基本条件。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主要是对日常卫生管理的监督,是通过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卫生制度的制订及具体落实情况、卫生学调查、检测等,全面了解有关卫生状况。并对其进行卫生学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或进行必要的修改处理。
(三)签发有关卫生证书
主要是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对国际航行的船舶发放《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飞机灭蚊证书》、《卫生处理证书》等。
(四)人员健康检查
主要是了解交通工具上的交通员工(包括普通员工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查阅相应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
(五)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和控制情况
主要是检查急救药品和消、杀、灭药品与器械的效能及数量,是与具有疫情的及时报告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切实的措施,船舶是否具有专用或兼用传染病隔离房,以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
(六)处理违法行为
主要是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针对性的处罚。
三、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内容
(一)检查入出境交通工具必备卫生证件的有效性。卫生制度切实可行性。应急预案措施的科学性。
(二)了解交通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检查必备的《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书》的有效性。
(三)检查客舱和交通员工宿舱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对交通工具环境卫生做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测定。
(四)检查卫生间和浴室、洗衣房等公共卫生场所卫生。
(五)检查食品卫生,包括食品的来源加工、供应、储藏、运输及食具卫生。
(六)检查饮用水卫生,包括饮用水的供应、储存和净化设备的卫生监督。
(七)检查交通工具上医学媒介生物染患程度,分布情况与防治措施。
(八)检查交通工具上生活垃圾、废物、粪便、污水和压舱水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处理场所和处理设备(焚烧炉)管理运行情况。
(九)检查货舱、货车车厢(火车皮)的卫生状况,有无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或易燃易爆物质混装,卸货后的媒介生物染患情况。
(十)交通工具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如有卫生限制项目,检查其遵守、执行情况。
四、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方法
(一)询问
向参加检疫的人员了解交通工具入境时的基本卫生状况及航行资料,或向代理、联检单位人员了解有关交通工具、人员的入出境航行情况(包括航线、货物、载货与疫区接触、是否发生过传染病病人、鼠虫患情况等)以及交通工具员工的身体状况。
(二)检查证件和文档
1、检查交通工具必备的证书,如:《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飞机灭蚊证书》、《卫生处理证书》等。
2、查阅交通员工《健康证明书》和《预防接种证书》。
3、查阅交通工具《入境卫生检疫证》(非第一入境口岸),注意证书编号。
4、必要时查阅(船舶)航海日志和载货清单、垃圾处理记录本、医疗室就诊船员、旅客的诊病纪录,或应急预案措施。
(三)现场查验
1、请交通工具负责人派人陪同卫生监督员进行检查。
2、卫生监督员按卫生监督内容要求,实施卫生现场检查,并对卫生状况进行感官评估。
(四)实验室检测
下列情况需抽样检验:
1、来自鼠疫疫区的交通工具上的鼠类,应监测鼠疫杆菌(或发现死因不明的死鼠、或捕抓到的活鼠、非因意外伤亡的人的尸体)。
2、来自疫区的饮用水、压舱水、蔬菜、水果、水产品、人的排泄物、应采样检验霍乱弧菌。
3、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伊蚊,应做黄热病病毒分离。
4、来自禽流感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或禽类宠物及其排泄物做病毒分离。
5、对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食具、饮料等应抽样做卫生学检查。
五、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评价
(一)按不同的交通工具的行业标准和要求分别进行感官评价,按监督内容逐项评分。必要时,在评分前对一些项目作进一步监测和检验。
(二)对医学媒介生物污染程度的评价结合必要的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数量和程度分析。
(三)食品、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以及其他经实验室检查的微生物要以实验室检验结果为依据。
六、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结果的处置
根据卫生学评价的结果,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置:
(一)优良者给予肯定。
(二)合格者要肯定,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不足方面。
(三)差者要限期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四)某些卫生极差者,且不接受整改的给予处罚。
七、入出境船舶卫生监督
(一)入出境船舶卫生监督范围
1、客舱、宿舱、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2、货舱与甲板、锚缆堆垛、仓房。(卸货后空舱,媒介调查)
3、疾病控制药械、医院(隔离室)。
4、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药物与设备。
5、厨房、配餐间与食品库。
6、饮水、食品及其从业人员。
7、公共厕所与洗涤间。
8、压舱水和垃圾。
9、生制度与应急预案措施。
(二)入出境船舶卫生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卫生监督的内容
(1)环境卫生
①客舱、宿舱、餐厅、俱乐部、过道等公共场所卫生。
②厕所、浴室、洗涤件(更衣室)卫生。
③垃圾管理、焚烧炉、垃圾处理间、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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