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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讲人:张希舟 (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8-10-22 19:00:00
地点:法学院B-137
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能够邀请到张希舟院长,来给我们做这个讲座。我认识张院长有将近二十多年了,张院长应该说是非常有学问的院长。我觉得很多的院长都是在分管行政工作,在学术上的成就都是有限的,我相信在大家的心目中怕也是如此吧。但是张院长不仅主持了大量的行政工作,而且还出版了很多的著作,我也有幸跟张院长也合作了一本《国际海事法学》,他在《国际海事法学》这本书里面,撰写了“船舶”这个章节,这本书在全国都是很有影响的,另外他还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如果大家去百度上搜索“张希舟”这几个字的话,就可以发现我们张院长的大量的关于海商法方面的文章,所以我们的张院长是一个在海商法学界非常有影响力的专家型的学者。那么他今天会结合古今中外的十几个案例,来谈一谈关于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这样一个问题。我觉得能对这个问题做很深入的思考,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我刚才跟张院长在路上交流的时候,我们谈到大概是在十一年前,我邀请张院长给我的学生做过一次讲座,当时谈到的一个案例,现在让我还是很有感受的,还是让我津津乐道的。所以张院长今天会结合古今中外的十几个非常有名的案例,从法文化的角度,来谈这两个效果之间的统一问题。所以,我相信大家一定会很有收获的。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张院长。
(此处有掌声)
主讲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我非常高兴的接受何老师的邀请,到这边来做这样的一个发言,也非常感谢大家到这里来听我的这个发言。本来我是被邀请来讲那个审判伦理的话题,后来我觉得这个审判伦理这个概念太大,所以我就改成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的时候,给我们法官讲课的时候讲到的一个问题。现在我也给大家讲一讲,如果讲的不对的地方,大家随时都可以提出来。我发了一个提纲,我今天就按照这个提纲,我们一段一段的来讲。
我们的这个题目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所要讲到的内容里面包含了六个大问题。我们一个一个的来分析:
第一个大问题里面有两个小问题,就是问题的提出和问题的发展。司法和社会是紧密相连的,社会上的问题一般都会投映到司法工作当中来。社会上的问题比较平凡的时候,司法上的问题即使是存在的话呢,也不是很突出。当这个社会问题变得比较激烈的时候,这个司法问题也就变得非常突出了,这个也是一般的社会发展的规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个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呢?就为了这个问题,我查了很多的资料,没有很确切的答案。据我所查到的资料,这个问题是在2001年的时候提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副院长,在他的一个讲话当中,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说法和概念,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的提出呢?有两个很重要的背景和原因是需要说明的。首先的一个是改革的深化,使得我们国家产生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围绕着这些利益问题呢,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开始变得激烈起来,不再那么平凡了,社会开始出现问题了,稳定大局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和基本方针。各位看到,我们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维稳办,我昨天还参加了省里面组织的一个的维护稳定工作的三级政府联合会议,形势非常的严峻。这是现在来讲的,就是在2001年的时候,稳定工作也已经提出来了,常出事,也怕出事,这是当前的社会表象。还有我们各级党政部门的一个心理,怕出事,这是一个原因,关于社会背景方面的情况。第二个原因就是呢,审判工作的理念、思路和方法还有工作的中心方面,没有很好的与社会实践相衔接,审判工作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我个人认为,审判工作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一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在司法理念方面,各地强调司法独立的倾向非常明显。说的偏激一点就是司法独立,说的不那么偏激呢,就是叫做司法中立,是司法理念上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是过来人,我的单位就是在法院,对这些情况我还算是有点了解,深有感触。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是正确的,但是现在很多事情都做的有点过头了,之前是没有什么司法独立,现在好了,有了司法独立之后,又导致了一个矫枉过正的现象,这也是很严峻的现实。第二个问题,是在司法的方法方面,过多的强调法院的居中裁判和当事人举证。这些措施都是正确的,没有错,但是这些做的有点走过头了,那就有点问题了,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法院的职权功能慢慢的退化。法院现在是基本不出门了,以前是法院到处跑,法官也是经常出差,后来法院不用跑了,就坐在办公室,等这些案件来也可以,等着当事人来举证,这是一个在方法上面出现的问题。第三个方面是从裁判的尺度方面,我们法院进行裁判也是要有一个尺度的,这个裁判的尺度方面更多的是强调证据事实,这个做法也是有点做过头了,对客观事实不怎么追求,基本上忽视。明明这个案件,只要我一查,我就能够查清楚,还以当事人举证为由,不下去调查,不去追求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一个概念,但是跟客观事实是有差别的,有证据证明的我就判,没有证据证明的我就驳回。这样的做法也是存在很多的缺陷的,在审判实践当中坚持这样的一个做法,是没有错的,但是却可能引发更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第四个方面,是在工作重心方面,强调法院的自身改革,什么审判长制度改革,助理法官制度改革,还有强调职业化精神。在社会发展变化的时候,在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候,法院没有做好跟社会进一步的衔接的工作,与社会发展同步的问题,还在这些方面强调法院自身系统内部的变革,这些做法都是有点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的。第五个方面,在立场和感情方面,也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嫌贫爱富,脱离群众,对弱势的一方,对缺乏诉讼技巧的一方,不指导,也不说明,任由强势一方施展诉讼技巧。由于以上五个方面的原因,加上腐败案件不断发生,司法腐败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法院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打击,在社会上的作用也正在不断的降低。何老师做过律师,跟法院接触比较多,我讲的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只要大家认真的去看,去研究,就会知道事实比我说的还要严重。有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得票率很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也是很低,当然没有通过的情形还是没有发生的。当时大家都有一个担心,要是万一没有通过,没有得到过半数以上的票数,我们怎么办?这样的现象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当时的法院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可以这样说,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李国光副院长在他的一次讲话当中提出来的,提醒大家要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了。所以说中国的事情是有一个特点的,按照鲁迅讲的,关于孝道方面鲁迅有一个说法,由于不孝才需要提醒大家要讲孝道,中国的事情都是这样的,由于情况不好了,变得很糟糕,才提出来说要改正,所以说我们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的话呢,就是因为这个社会变得不是很和谐了,所以领导人才会有这样的一个提法,还有一个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就是说明我们现在的发展是变得不怎么科学了,现在也还是这样。由于我们的法院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统一,所以说要突出强调这两个效果之间的关系。这是这个问题的提出,这是我们讲到的第一个大问题当中的第一个小问题。
第二个小问题就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的演变和发展。这两个效果的统一问题也讲了有八九年了,刚才我说的是2001年提出来,在1999年的时候提过一次,那一次没有提出法律效果,只提出社会效果,就是法院的审判要注意社会效果。到了2001年的时候,情况不对了,已经发生了变化,然后法律效果也提出来了,强调说两者要结合,要做到统一。如果是从1999年算起来的话,已经是有八九年了。多年来,这个问题的文字表述没有什么变化,就是强调这两个效果的统一,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两个效果的立论的基础不断的发生变化。有这样三个情况:最初的立论基础是审判的效果和法律的威信,具有功利性,就是要在审判的过程当中,要考虑我们的审判的效果,要注意维护法律的威信和尊严。2005年,我们中国的政法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工作还没有正式宣布结束,我们的这个“大学习、大讨论”就开始了。到了2005年的时候,我们把这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就提升到了理念的层次,这是涉及到司法理念问题,不是单单的你们法院的自身的形象问题,这是有进步的。正是因为我们理念有点问题,所以才需要强调一下这个两个效果的统一。到了今年,政法机关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这两个效果的统一的立论基础又发生了变化,赋予了很高的政治内涵,成为了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有人说这次我们政法部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的活动是一种洗脑,叫做回到社会主义上来,回到党的怀抱当中来,要步入正确的轨道,所以说情况是一直在变化的。刚才我们说的是立论基础,这些都是那些政治家搞出来的,但是我们从审判的角度来讲,也是很有必要讲这两个效果的统一的,我们撇开这个立论的基础,这个先不讲,我们讲这个审判的特质,从他自身的发展角度来说,也是必须要强调这样的两个效果的统一的。
所以说我今天讲的第二个大问题开始,我就要从业务的角度来讲我们的这个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二个大问题就是,什么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一个就是从认识论和理性的视角下来看审判效果。法律是一个社会规则,法律是来自于社会的,我们根据形式逻辑的思维,既然法律是来自于社会,那么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他们两者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的这个结论要想成立的话呢,必须有一个条件和前提,不能就这个逻辑来谈这个逻辑,缺少了这个大前提,逻辑关系是不能成立的。这个大前提是什么呢?就是法律本身要好,法律本身要非常完善,要完美无缺,要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良法而不是恶法,是这样的一个前提。如果有了这个前提那么我们的这个法律效果就是会等同于社会效果。大家都知道十九世纪的那个概念法学派,就是一个法典崇拜,就是说我这个法典出去之后,什么样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事实上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这是我们从形式逻辑上来讲,我们从哲学的认识论上面来讲,这个法律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是人来制定的,人是一定会有缺陷的,人的认识也是有缺陷的,他是会落后于社会生活的,人对社会生活当中的很多问题都是无法预见的,所以针对这些无法预见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制定法律的。当然这个文字本身,也有词不达意的时候,文字本身的射程也是有限的,不可能讲所有的意思都涵盖在文字里面。我们说文字表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有些意思是表达不出来的,所以我们才会有舞蹈和音乐,为什么要有舞蹈和音乐呢?因为文字表达不了,人的感情太细腻了,他还要通过肢体语言来表达,所以舞蹈和音乐都是这样出来的。这个是很有意思的,在最早的时候,没有语言也没有文字的时候,可以用这个否定之否定的理论来解释。一开始是没有这个语言和文字的,所以要用舞蹈和音乐来表达我们的感情,后来有了语言和文字之后,还是不够表达,所以就再用舞蹈和音乐来表达,这是新一轮的舞蹈和音乐,不是像原始人那样的跳舞,我们现在的舞蹈和音乐是比较高级的,相比较我们现在的舞蹈和音乐,原始人类的舞蹈和音乐还是等级稍微要低一点档次的。有一部电影是叫做《手机》吧,是不是?葛优不是说,过去的人不会说话,表达是要跳半天的舞,如果是要骗人的话,是要跳一天。(此处有笑声)他是这样说的,我这样引用的话呢,只是为了说明语言和文字的表达都是有尽头的,到了那样的程度你就没有办法再进行表达了。德国有一个法学家,是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他就说,法律只要一公布出去,就逐渐的与社会脱节。这句话是说的非常正确的,确实是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们也可以理解的到,感受的到。所以接着我们刚才说到的,这个大前提不存在,所以这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不能做到完全的统一,就不能够将之等同起来。所以这个就像什么呢?我们讲这个问题的客观性,就像那个法治的正当性一样。大家都知道柏拉图,就是希腊的那个哲学家,他最早是崇尚人治的,希望由一个哲学王来统治这个国家,他后来为什么又崇尚法治了呢?他经过思考和实践发现,人治确实是有很多的优点,但是这样的哲学王是找不到的,要想找到一个没有缺点的人是不可能的,要是有一个完美的人就好了,人治就可以继续下去,人治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就是连毛泽东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我们国家实行的不是人治,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你看从汶川大地震还有那个北京奥运会当中就凸显出来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他的优点的。所以柏拉图就认为说,因为这样的完美的哲学王是找不到,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还是要进行法治。他说法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不可能是最坏,可以称得上是“第二好”的。我们说在美国,他现在正在搞选举,我们都认为他的那个选举比较闹,搞的比较乱。但是美国人有一个表态,他说虽然我们的这个选举不能保证把最优秀的人选出来当总统,但是我们可以保证一个坏蛋是当不了总统的。他们就说美国的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特点,虽然不能保证最优,但是我至少不是最坏。反过来你看我们的这个制度,你看多少领导干部,都是坏蛋,他们都不是好人,但是你却没有办法把他的权力拿掉,你能有什么办法,这是在制度上是没有办法的,这是一个题外话。这就是从认识论和理性的角度下面要有一个审判的效果。
第二个问题,我讲一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含义和区别。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呢?他是指通过审判活动,使得法律规范得到严格的贯彻和遵守,或者说是审判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在条文上面找不到任何的毛病。法律效果就是这样的,严格依法办事,他完全遵循逻辑和概念,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判决是没有问题的。这个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什么呢?他是指通过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和精神得到体现,也就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效率和秩序等等价值在实践当中得到彰显和实现,这就是审判的社会效果。也有人说社会效果就是要去实现法的精神。什么是法的精神,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像西方古代就认为理性是法的精神,后来又将之表述为公平正义是法的精神,在我们中国古代认识是天理,说天理就是法的精神,当然到了现在的这个社会,我们都认为法的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我自己个人的理解,这个法的精神,实际上是很简单的,他就是讲道理,讲公正。那么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审判的法律效果,他是拘泥于法律条文,是从法律的条文得出的结论,他完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的,他偏向于法条的证明和事实与法条之间的形式逻辑之间的推理,也就是说他是用演绎,用形式逻辑的演绎、归纳和类比这样的方式,他推出什么就是什么,他推到什么地方就是什么地方,这个是法律效果的一个特点。我现在就讲几个案例,大家都比较喜欢讲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台湾的“诽谤韩愈案”,这个案例大家可能都知道,你们读书的时候肯定也是会读到的,我也再讲一讲。这个案件还是很有意思的,我下面讲的几个案例,全部是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只考虑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就是只考虑了事实和法条之间的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没有考虑其他的效果,比较典型的就是这个“韩愈案件”。在1976年,台湾有一个叫做郭寿华的人,他就韩愈的死,就是“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那个韩愈,我们都读过他的书,什么文起八代之衰,说的就是他。关于他的死,这个郭寿华写了一篇文章,考证他的死因,他说韩愈在政治上不得志,被贬到柳州之后,风流才子的性格没有变,生活不检点,得了梅毒,这个郭寿华说他是这么死的。他没有想到的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孙,叫做韩思道,他就住在台湾。玉树这个韩思道起诉到法院,要求以诽谤死人罪,追究这个郭寿华的刑事责任。台湾地方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法院认为,我把这个判决抄下来了,是这样说的,“自诉人以其祖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就是说韩愈的文章是道德文章,他本人也是一直为世人尊敬的,“被告竟以涉及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就是说你为了自己,根本是与社会无关的事情,“无中生有,诽谤韩愈之罪名成立。自诉人韩思道为韩氏之孙,因先人受辱,有权起诉,故判处郭寿华罚金三百元。”这个是台湾的判决。郭寿华不服,虽然没有判他有期徒刑,但是判处了三百元的罚金,也就是对他进行了意思一下。郭寿华不服,他上诉,上诉到台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他这个法院依据的是什么样的理由和法律呢?就是台湾的刑法当中有一条规定,他的意思是说对死亡之人进行诽谤者,罪名成立,也就是说对死亡的人,你也是不能诽谤的。这种案件是自诉案件,韩思道是他的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可以代为起诉的,没有对多少代进行限制,他韩思道已经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孙了。这个案件在台湾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说台湾法院的这些人,太无能,太古板,实在是太没有水平了,这个杨仁寿法官,他说这是一种文字狱,是告诫大家不能随便说话了。要是你写了文章的话,就是犯罪了,就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所以说在杨仁寿法官看来这是一个丑闻,是台湾法院系统里面的一个丑闻。这是一个“诽谤韩愈案”,对于这个案件,在我们大陆也是有过借鉴的,就是在我们国家后来侵犯名誉权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在可以代为起诉的直系血亲,就限定在四代,四代之内还是可以去起诉的,超过四代就不能再来起诉了。台湾的法律后来也做了修改,说死亡三十年之后,再写什么文章,那就不构成犯罪了,所以这样的一个案件,虽然在台湾地区是出现了丑闻,但是他对其他的地区还是很有帮助的。我当时听过梁慧星老师讲课的时候,讲到过这个事情,他说我们国家关于名誉权纠纷的审理的司法解释就是借鉴了这个案件,就是说你不能无限制的让他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比如说现在的孔子,有人叫他孔老二,或者孔丘,还有人说是孔二,这些都是比较尊敬的叫法,但是我想这是不会去起诉的,因为现在孔令辉说他现在是第七十九代了,他是不能去起诉的。他要是去起诉的话,那就没有一点限制了,没有限制是不行的。所以说这是一个比较荒唐的案件,所以说这个案件反映了台湾法院在司法的时候,就没有考虑到这个社会效果,只是机械的司法。这是我讲到的第一个案件。还有一个案件,是“英国少女堕胎案”,这个案件可能你们也是知道的,这个案件也是比较出名的,我现在也要讲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在当时是引发了很多的问题的,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算得上是一个名案了。在1991年,英国有一个十四岁的少女,被他父亲的一个朋友诱奸了,怀孕了,她要去医院堕胎。因为英国法院是不准许堕胎的,一直没有成功,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这个妇女很紧张,很难过。所以没有办法,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同意给她堕胎。但是这个案件,一路打到英国的最高法院,这几级法院都是援引英国宪法当中“胎儿具有生命权”的条款,驳回这个少女的起诉。这个案件在英国引起了公愤,很多上街游行示威,甚至还差一点爆发了政治危机和宗教危机。尽管现实当中有这样大的反应,英国的法院不为所动,仍然坚持他们自己的做法和主张,反应了他的古板和保守。法院对他们的法律有一种宗教般的信仰,坚决不改,哪怕是这个国家都出问题了,他还是坚持不改初衷。这是第二个案件,也是机械执法和司法,说宪法原则不能违反,就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必须遵守的,宪法是不能随便的破坏的,这是英国的这个案件。还有一个案件,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个案件,大家就更加清楚了。这个案件也是很有意思的,在1994年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证据非常充分,但是证据出了一点问题。有好几个版本,我看到就有不同的说法,每个人说的都是不一样的,有什么样的问题呢?可能是那个警察在搜查的时候,可能是检察官没有签发搜查证件,虽然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仍然是一个问题。但是就是这点瑕疵,我不知道这样的一个小小的瑕疵,在美国的司法上能不能够作为一个问题或者是说错误来对待,这个是我还没有掌握的,但是证据方面肯定是充分的。但是法庭和陪审团,特别是律师就抓住了这一点,说你这个证据是取证违法得来的,认为辛普森杀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美国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他的那些事实问题和是否有罪都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所以说这个检察官是弄巧成拙,为了加强自己的证据,他就伪造了一个手套,有人说是辛普森的袜子或者是手套,就在电视里面把辛普森和他妻子的血涂在这个手套上面,在最后一次开庭的时候,他们向法庭出示这样的证据,说除了我们的这些证据之外,我还有一个证据,也是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这个律师比较厉害,他在过去的案卷当中,他是没有发现有这样的东西的,他就对这份证据提出他的怀疑,他要求说给辛普森当场试一试这个袜子或者说是手套,一试之后,结果让检察官很是被动,也不知道辛普森在监狱里面是长胖了还是怎么回事,这个袜子或者说是手套根本就套不上去,这下这个律师马上就大叫,说这个检方是在做伪证,这个袜子或者说是手套不是辛普森的,辛普森是无罪的。他这一叫的话呢,这个形势就发生了变化了,急转直下,原来的陪审团里面有黑人,也有白人,还是存在争论的,这样一搞的话,完全就一边倒了,然后陪审团就向法庭说明辛普森罪名不成立,法庭也宣告辛普森是无罪的。他也是机械的在理解法律。可能大家都知道,美国的证据规则当中有一个“一只臭虫”原则,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意思呢?就是说,一个碗里面,只要有一只臭虫就可以了,我不要再找第二只了,因为有了一只的话,大家就不会再吃了, 大家就会把这碗东西倒掉了。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只要有一份证据是假的,就足以推翻全案,他就是利用了这样的一个规则。他是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的,这样的案件在我们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会发生的。我们是不会那样机械去遵守法律,这是美国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判决之后,在美国也是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当时也很巧,我下班的时候刚好回到家,打开电视,就看到这样的一个新闻,在新闻联播里面,很多美国人的表情非常惊讶,有的人都捂着嘴巴在哭在叫。我从文章中,还有报纸当中,看到一则这样的消息,一个美国白人在听说这样的一个判决之后,他就说美国完了,从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到美国完蛋了,美国不行了。还有很多人都说,不能够这样做。黑人呢,都欢欣雀跃,载歌载舞,他们认为是他们黑人取得了胜利,但是白人不干了。当时在一些大城市,也爆发了很多人的游行示威活动,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克林顿总统不得不出面平息这样的一种混乱的局面,他讲了三句话,可能你们也都知道,我在这里也说一下。他的第一句话是,“公民们,我跟你们一样,也是刚刚得知法院的判决结果”。这个克林顿很聪明,他的这个讲话稿也是经过研究的,不能随便乱说话。这个话是说明什么呢?说明美国的司法独立,我作为总统是没有干预法院的审判的,我也是刚刚才知道,我也是确实不知道他法院是怎么样判决出来这样的一个结果的,我也是跟你们一样刚刚知道,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是,“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跟你们一样,感到非常的震惊和惊讶”,这句话就表明总统和选民是心连心的,(此处有笑声)我是你们的人,我也是刚刚知道的,跟你们一样是很震惊的。第三句话,他说“美国是法治国家,请大家尊重法院的判决”。这个第三句话讲完之后,大家都走了,散了,特别是最后这一句话,就是提醒大家,要理性一点,冷静的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一个问题不能停留在感性的认识上,不能感情用事。这是一个案件,也是美国比较注重法律效果的一个案件。这个法律效果有时候也是很难讲,有时候我也在想,你要是坚持法律,你一直这样坚持下去的话,每个案件你都这样坚持,各类犯罪都这样坚持,也可能是做到实现法律效果,但是这个是做不到的。这是在美国的一个案件,我们中国也是有类似的案件,我们的案件很多很多,讲我们自己案件的话,我反而是讲不清楚了。我发现一个案件,我不知道放在这里讲,恰当不恰当。就是我们前些年,上海的闸北区有一个案件,闸北法院的案件,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一个年轻人要结婚了,父母亲帮他买了一套房子,大概是两房一厅,买了之后去装修,请装修公司来装修。结果有一个装修工人,可能是有什么事情想不通,或者遭遇什么很惨重的变故,就在里面上吊自杀身亡了,死了之后,这个房东,就是这个小伙子就说这个房子是凶宅,虽然当时还没有凶宅这个概念,但是现在有凶宅这个概念了,他就认为这个房子是有问题的。他要求这个装修公司进行赔偿,这个房子退给他,你再给我买一套房子,或者说是给我钱,我自己再去买。协商不成,所以就起诉到法院,闸北法院就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说在里面死了人,就说这个房子会造成贬值,说你这个小青年是一个迷信的思想,就驳回了这个青年的起诉。这个案件也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审理的,他就没有考虑这个社会上的大众的心理。我请在座的诸位想一想,如果是我们要准备结婚的房子,一个人吊死在里面,他有没有贬值呢?我认为这还是有贬值的,但是法院就把这样的一个请求驳回去了。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关于法律效果我讲了这样的几个案例,现在我讲一讲审判的社会效果,然后也结合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审判的社会效果,他是偏重于法律的价值和功能的实现,他强调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普遍的公正和正义,注重法律的目的,注重法律和事实之间的辩证逻辑推理,也就是说这个是哲学的运用。刚才我们说法律效果是一个形式逻辑,那么审判的社会效果呢,他注重的是一个辩证逻辑。我们国家古代有不少的案件,都体现了对法的社会效果的追求。就是说我们汉代的董仲舒,他的那个“春秋决狱”,三百多个案件,他基本上是引经诉律,就是说以礼诉经,这个经实际上也就是说的礼,我刚才也讲了,这个礼实际上我们古代中国的法的灵魂。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我就说两个例子,其中一个就是李涛治贼案,我1997年的时候,还是哪一年,就讲过这个例子,这个案件是一个不朽的案件,可以一直讲下去。在清朝雍正年间,通州一带盗贼十分猖獗,通州就是现在的北京的通县,就是我们的京杭大运河到了通县之后,到头了,粮食还有其他的一些物品,到了通县之后要上马路,然后再运到北京去。我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时候,就到过那里,我就知道这个案例是在这里发生的。盗贼猖獗,百姓也是深受其害,李涛在接任通州知府的时候,他下定决心要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他的方法就是用重典和重刑,制造威信。凡是抓到了盗贼,一律断其脚筋,把他的脚筋砍掉,让他站不起来,一段时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窃贼还是没有停止活动,他们的盗窃活动依然还在继续。有一天,捕快们抓到一个老贼,李涛在审问之后,命令左右推出断其脚筋。不料这个老贼称有话要说,他说我都快要被砍掉脚筋了,请知府大人让我说几句话。这个知府大人李涛呢,就说“准问”。这个老贼说,“小的行窃多年,略知大清律法,请问知府大人断人脚筋,在哪一条?”这个老贼说,我多年行窃,是一个惯犯,已经很多年了,对法律我还不熟悉吗?(此处有笑声)他问知府大人你断人脚筋,是依据律法当中的哪一条,他是跟你讲法律的。这个李涛,他胸有成竹,他说你问的好,本官也问你一句,他说世上三百六十行,行行凭劳动吃饭穿衣裳,请问你在哪一行?(此处有笑声)他问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老贼被这样一问,他就说不出来了,想了半天,低头无语,然后就走了,出去断了脚筋。这个盗亦有道,其他的强盗听说这个案件之后,看到这个李涛是这样办案的,他是有这样的司法理念的,所以纷纷逃离通州,到别的地方去了,这个案件所达到的社会效果是很好的。(此处有笑声)他是只讲社会效果,不跟你讲法律,你问我,我反问你,你能答的出来吗?这是一个案件,还有一个案件,是“唐太宗赦死囚案”。这个案件我还是从你们大学最早的法理学教材里面看到的,后来我也把他抄下来了,也是经常拿出来讨论的。在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亲探死囚,“见人数众多,遂生怜悯”。唐太宗看到几百个死囚关在监狱里面,他心里很怜悯他们,感到这些人很可怜,就决定放他们回家和亲人团聚一段时间,规定第二年的秋天回来就死。就是说你现在先回去,到第二年的秋天,过去我们中国杀人是这样子的,是要讲究季节的,他是跟这个庄稼成熟了,割庄稼是一个道理,有一句话就是说“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唐太宗就规定让这些死囚在第二年的秋天的时候再来送死,到了第二年的九月,三百六十名死囚全部归狱,都回来了。唐太宗深感其诚,决定全部赦免,他就把这些死囚都放了,赦免了他们的死罪。这个事情在当时影响很大,古代讲诚实信用,所以说是唐太宗感动了死囚,死囚又感动了唐太宗,两者之间的一个诚信互动,只要有一方骗了就完蛋了,这个是不能互相骗的,不能是你骗我,我骗你。我们都知道贞观之治,我自己认为贞观之治搞不好就与这个事情有关系,以诚待人,这个社会秩序就会变得好起来,不要说假话,做一些违背诚实信用的时期。但是后人对这件事情,也是有批评的,像宋代的司马光,他就在《资治通鉴》当中说唐太宗沽名钓誉,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扰乱了纲纪。有人是批评他的,但是在一些文人看来,这件事情还是值得称道的,这个措施是对人民有益的。白居易就写了一首诗,就两句话,是“怨女三千出后宫,死囚四百归狱来”。怨女三千,指的是皇宫里面的宫女三千,被唐太宗放了。唐太宗放死囚是一个事情,他还放了三千宫女。当时我看到这首诗的时候,没有怎么注意到唐太宗是怎么放的这三千宫女的,后来我偶然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一则故事,我把这两个联系起来,我估计会是跟这首诗有关系的。没有考证,是我自己说的,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联系是很好的,大家可以听一听。就是说在唐朝的时候,也就算在唐太宗的时候,为了节省开支,也为了给宫女消磨时间,唐太宗决定有些边关将士的军服还有棉衣由宫女制作。其中有一个宫女是有点文化的,他在宫里生活感到非常的寂寞,纯粹是在浪费青春,在过去皇帝召见,也不是很容易的,是不是?王昭君的画像被画的很难看,结果王昭君就出塞了。三千宫女不可能每一个都召见,所以她们的生活很清苦,过的很寂寞。他在制作那个棉衣的时候,他就写了一首诗,放在那个战袍的口袋里面,前面抒发了很多的感情,写了他的一些想法,讲了她的幽怨,说离开父母亲,到了这里之后,生活很寂寞,没有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她的最后几句话,大概是这样写的,她说“我知边关寒”,她说我知道边关很寒冷,“蓄意多添棉”,我就把那个战袍缝的厚实一点,你们士兵就不会感觉到那么冷了,“今生已去,也许后生缘”。她说我这辈子现在都完了,我和你,她想象中的那个战士,她说我们这一辈子再也不可能见到面了,但是下一辈子的话,也许我们能够结婚,能够成为夫妻,就是这样一个意思。这个战袍被送到边关,结果这个战士一看到这首诗,他也是有文化的,他就懵了。因为过去做东西,都是要留名字的,叫做“物留其名,以考其成”,就是说都要留下你的名字的。但是这件衣服,他是没有留下名字的,但又是宫里面做出来的东西。这个战士感到这个事情非同小可,就上报上级,这个事情也一级一级的上报,一直报到将军那里,这个将军也觉得这个事情闹大了,宫里的人,出了这样的事情,就是现在的社会,也是出了很大的问题的。宫里的人怎么可以写这样的诗呢?所以这个事情就一直报到唐太宗手里,唐太宗看了之后,感慨不已,非常感动。就宣布遍示三宫,就是把这首诗放到宫里去宣扬,要查这个作者,就是要查这个宫女。这个宫女也很勇敢,她站出来说这是我写的,唐太宗把她嘉勉一番,就让她出宫,撮合了她跟这个将士的婚姻。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我想这个三千宫女出后宫,应该在这之后的事情。可能是唐太宗想我放了一个,干脆三千都放了算了,留那么多的宫女在里面也确实是很不人道。唐太宗为什么会有贞观之治,我觉得这个人是很伟大的,尽管他在先前确实害死了他的兄弟,但是在这之后,还是表现不错的。刚才我讲到柏拉图的人治的时候,要是碰到这样的人也好,他至少几十年当中能够做的很好,但是这样的人很少,找不到几个。这是第二个大问题。
接下来我们讲第三个大问题,就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必要性和伦理性。我们说的这个必要性,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功利性,即使是你不想讲,现实也是要逼着你讲的,因为这个是必须要说明的。刚才我说到我们法院的外部的环境是比较严峻的,大家都在大学里面读书,对社会上的事情了解的不是很多,外面的世界是很复杂的,情况也是非常的不容乐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法院是经不起折腾的,现在我们的司法系统都很可能成为矛盾的焦点,稍微一出错,就会引起一些群体性的攻击,所以说我们现在当法官,很紧张,也很小心,每办一个案子都是小心翼翼的,谨慎的做事,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敢不讲功利性吗?大家都不敢,所以说我们现在说这个功利性是有它的客观的必要性的。在美国的话,总统克林顿的几句话就可以化解一个案件引发的矛盾,在我们国家是没有人有这样高的威望的,至少现在是没有的。我们法院本身也是没有权威的,尽管美国的法院判的不好,老百姓在短时期内无法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但是美国的法院从总体上来讲,老百姓对他是很信任的,他在民众当中是有着很崇高的威望的,即使是他这一次有错,有了偏差,美国人民还是会原谅他的。就 在克林顿出了问题之后,美国人民也不怎么恨他,这也说明他本人的个人魅力还是很高的,在美国人民当中还是很有威信的,我们现在不行,是没有这样的人,也没有这样的机关存在的。我看过一个资料,说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他的法官群体当中,因为受贿被处罚的只有五个,平均下来是四十年一个,你想想看,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有多少?只怕是一年四十个都不止。(此处有笑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有什么威信可言呢?你还敢不讲这个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的必要性吗?所以说不可能不讲的,现在我给大家讲一个事情,就是在1995年以来,也就是说十三年来,我单说我们福建省的法官出事的人数,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莆田人,莆田的两级法院有多少人呢?我也不是很清楚,莆田的人口大概就是两百多万吧,我们福建省的法官出事的人数就相当于莆田的两级法院的法官的人数,大概就有几百个人,就是这样的一个状况。所以说我们的外部环境很严峻,其实我们的内部的环境也是很严峻的,所以说你不讲这个功利性是不行的,逼着你也要讲,即使你是为了你自己也是要说的,不说是不行的。现在我们的功利性的东西很多,可能大家都没有去想,我之前在我们院里讲课的时候也讲过,很多事情就是,上面怎么说,我们怎么做,别人怎么说,我们也怎么做,不过有些话还是值得推敲的,层次比较低,要注意自己的一个判断力。比方说,某一位外地游客到厦门来,被人害了或者是坑了,骗了,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事情他损害了厦门的形象,是在给厦门抹黑,他就没有想到人家受害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首先应该想到的是这样的事情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失甚至是伤害,但是他先想到的不是这个,他想到的是我们自己,就是说我的形象受损了,是不是?我发现我们现在的廉政教育当中还有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就是算账,给我们这些公务员算一笔经济账,说你现在的年收入五六万或者说是七八万,你还可以工作二十年,算起来的话是一两百万,如果你是为了受贿五万块钱,什么都没有了,五万块钱要追缴,工作也丢了,你算算你自己丢了多少东西呢?他是这样来给你算账的,所以说这是一个功利性的问题,可以这样去理解。廉政是怎么看的呢?廉政首先是你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伤害,他不跟你讲这个,他只讲你自己,你损失了多少,你如果是受贿的话,你损失了多少,这个就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思维。这个只是我展开说一说,也就不具体讲了。
下面讲伦理性这个问题,伦理性事实上就是指的合理性,他是指在审判活动当中,他所实现的正义,是一种有秩序的正义,否则的话,如果你不按照法律去实现正义的话呢,就很危险了。我们有一个概念是丛林正义,就是土匪还有绿林草寇的正义,不讲传统的规则,你像水浒传当中的那些好汉,他们的正义就是丛林正义了,你看那个李逵说要杀皇帝老儿,说要杀狗官,结果是什么呢?也有很多的老百姓死在他的手里,他就是这样的一种正义。这种正义我们是不提倡的,因为他是没有法律的,只有强权。所以说,我们从伦理上来讲的话,也是要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这是我所说的第三个大问题。
那么我们现在开始说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内涵。关于什么是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内涵,到现在为止我是还没有看到有很规范的表述,我个人经过思考,经结合我的审判实践,我认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内涵,至少包括六个方面。我先讲这六个方面,再讲一讲这方面的案例。第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就是我们现在讲的科学发展观,你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并且能够巩固我们的国体和政体。第二个方面是要有利于依法治国,推动国家的法治进步和社会进步。第三个方面是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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