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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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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8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郑海*向发佳*【内容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具有浓厚历史印迹的国际性犯罪。在我国乡村尤其是贫困地区以及人口流动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态势依然不容小靓。虽然我国持续展开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策主要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为轴心展开,缺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会治理要素整合。应当运用整合性治理思维,从社会现状与政府管理的利益平衡、政府管理机制、犯罪产业链以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治理体系,从而有效遇制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2、犯罪治理述评情境剖析整体性治理“人口贩运”是指以剥削为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取得对他人的控制权,进而实施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等行为。人口贩运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之一,同时也是最赚钱的非法交易之一,人体被作为物品进行多次转卖或多次利用,从而获取高额利润。2 0 2 1 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显示,2 0 1 8 年被发现的受害者中成年女性占4 6%,未成年女孩占1 9%,成年男性占2 0%,未成年男孩占1 5%。成年女性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其数量不断增加,他们共占贩运人口总数的8 0%左右。自2 0 0 9 年、2 0 2 1 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打拐”专项活

3、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失踪人口案件,全面排查可疑区域或群体,集中警力侦破要案积案,有效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但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机制,具有滞后性与暂时性,不能从源头打击犯罪,缺乏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被害人原有的家庭关系,侵害了被害者的身心健康,使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简称PTSD)、抑郁等症状,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当解救出被拐妇女儿童时,还需考虑受害者安置、心理康复、回归社会等问题,这其中可能还涉及到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之间的矛盾,被拐之前的家庭与被拐之后重组的家庭的伦理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主要从整体上研究或研究某一区域的

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态势、预防对策,或研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本文系2 0 2 1 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网络直播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 0 2 1 XZXS1 3 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郑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向发佳,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硕士研究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Disorder,简称PTSD):是指个体经历、目赌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参见许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几个新特点及查证重点,载

5、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 9 9 7 年第3 期;吴照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 0 1 6 年第2 期;梁文杰:S省管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研究,山西大学2 0 2 0 年硕士学位论文。129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司法认定、刑罚适用以及研究买卖双方的法律规制。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主要发生在乡村地区,其犯罪具有亲缘性、犯罪链条延长、犯罪具有跨区域性、跨国性、受害群体类型多样化以及被害人被侵犯法益复杂化等特征,因而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却少有学者对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6、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本文将运用整合性治理思维,构建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整体治理体系,从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妇联、边防机构、社会群体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现状与政府管理的利益平衡,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从犯罪产业链条上回应犯罪以及完善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坚决铲除违法犯罪土壤,为预防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相关建议。一、我国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治理述评(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阶段性治理人口贩卖在中国至少有四千年历史。在人口贩卖初期,罪犯、战俘、欠债的平民以及奴隶被当成商品进行流通。此后,自封建社会

7、至今,贩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针对我国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在改革开放初期、打拐时期、反拐时期等三个阶段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进行治理,并结合时代背景与案件情况不断调整战略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救了大批被拐妇女儿童。然而,对被拐群体的安置以及被拐后组成的家庭与被拐之前的家庭的血缘亲情、现实矛盾纠纷还呕待解决。1.改革开放初期(2 0 世纪7 0 至8 0 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与人民团结一心,共同维护国家秩序与社会稳定。通过政策与刑事治理,至2 0 世纪6 0 年代,中国拐卖人口犯罪基本灭绝。但自2 0 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死

8、灰复燃,并快速蔓延。1 9 7 8 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为53.5万余起,1 9 7 9 年达到6 3.6 万余起,1 9 8 0 年达到7 5.7 万余起,1 9 8 1 年立案数则上升到8 9 万余起,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占比较高。在此情形之下,1 9 8 3 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与此同时中央政治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严打”序幕,并持续了3 年。在严打初期,严厉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并

9、对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判处了重刑。据统计,1 9 8 3 年全国逮捕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是1 9 8 2 年的1 2 倍,1 9 8 4 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比1 9 8 3 年下降了5 0%,1 9 8 5 年、1 9 8 6 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急速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遇制了拐卖妇女参见梁帆:论收买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延边大学2 0 2 0 年硕士学位论文;何林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研究,西南科技大学2 0 2 0 年硕士学位论文。参见杜庆贵: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载人民论坛2 0 1 1 年第1 7 期;王诚意:反向性歧视的刑法学分析,湘潭大学2 0 2 0 年硕士学

10、位论文;张芊芊、张晶:论拐卖妇女犯罪去性别化及其刑法重构,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 9 年第6 期。参见谭晨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载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32017年版,第1 4 3 9 页。张穹:“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0 2 年版,第5 6 页。130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儿童犯罪。但从1 9 8 6 年之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直线上升,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也从1 9 8 8 年的8 2.7 万起上涨至1 9 9 1 年的2 3 6.5 万起。“严打”行动讲究从快从重,旨在通过刑罚手段震慢犯罪人,在短

11、期内压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而且高压措施的震效果会依次递减。在此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迅速反弹。2.打拐时期(2 0 世纪9 0 年代至2 1 世纪初期)。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1 9 9 1 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1 0 月1 日起实施的刑法共同明确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991年至2 0 0 0 年,公安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打拐”专

12、项行动,严重打击了拐卖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2 0 0 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共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 9 0 0 0 余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 4 0 0 0 余人。2 0 0 1 年至2 0 0 5 年,公安部先后部署广西、四川、河南、湖北、四川等重点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开展区域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8 万起,解救被拐妇女儿童5.5 万余人,抓获拐卖犯罪分子2.5 万人。2 0 0 5-2

13、0 0 6 年,公安部组织广西、云南两省区公安机关以及联合越南警方,在中越边境地区组织开展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拐卖越南籍妇女儿童、强迫越南籍妇女卖淫案件,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儿童,抓获了一批实施跨国拐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此后,拐卖人口犯罪有所收敛,立案数逐年下降,犯罪率也连年下降打拐期间,执法部门仍注重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多次专项行动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了卓越的成果,但究其本质还是以刑罚手段震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没有考虑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此外,立法的滞后与专案打击的碎片化治理,不能从源头上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14、缺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长效管控机制。3.反拐时期(2 0 0 8 年反拐行动计划元年至今)。2 0 0 8 年之后,全国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又呈爆发式增长。从2 0 0 8 年的2 5 6 6 起飙升至2 0 1 3 年的2 0 7 3 5 起,时隔1 3 年再一次达到顶峰(见图1)。为有效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 0 0 7 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出台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 0 0 8 2 0 1 2年),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2009

15、年4 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 6 1 3 7 起,拐卖儿童案件11777起,打掉7 0 2 5 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4 9 0 0 7 名人贩子,解救被拐儿童1 8 5 1 8 人,解救被拐妇女34813人;2 0 1 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对特别严重情节,可以依法判处死刑;2 0 1 3 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 0 1 3 2 0 2 0 年),扩大了救助对象,将一切拐卖人口行为纳人规制范围内,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买

16、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康复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并要求有关部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反拐法律体系;2 0 2 1 年1 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查找被拐失踪儿童的“团圆行动”,累计找回失踪被拐儿童1 0 9 3 2 名;2 0 2 1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 0 2 1 2 0 3 0 年),指明我国“反拐”未来十年方向,持徐博强: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 0 1 8 年博士学位论文。131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续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反对拐卖人口法纳人立法规划;2 0 2 2 年,公安部自

17、3 月1 日起至1 2 月3 1 日开展第七次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2022年重点任务,快侦快破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2008年至今,执法机关坚持不断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 0 0 8 年至2 0 1 2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 5 9 9 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 4 1 2 2 人。2 0 1 4 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 7 8 件,比2 0 1 2 年下降4 9%,比2 0 1 3 年下降2 5.5%。2 0 1 5 年至2 0 1 8 年1 1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

18、2 8 0 6 件,审结拐骗儿童罪案件4 0 3 件,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2 8 8 件。据检察院机关统计,3 2 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达9 6.8%,起诉人数降幅达9 4.1%,2 0 2 1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 4 0 余件。反拐期间,共出台三次“反拐”行动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断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康复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并持续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解救了无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25000200001500010 0005 0000S6619661L66186616661000010

19、09002800260001100S109102210081026100图1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1 9 9 5-2 0 2 0 年(二)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治理评价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治理历经了改革开放初期、打拐期间、反拐期间等三个历史阶段,从最初的只注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逐渐演变成打防结合,最终形成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在此期间,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及时解救被拐的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改革开放初期实施“严打”政策,讲究从快从重打击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虽然能在短期内压制犯罪,终究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严

20、打”的本质是通过刑罚手段震慢犯罪人,对情节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实施重罚,“严打”行动只注重对已发生的犯罪进行打击,而忽视从根源上预防犯罪,缺乏一种长效预防机制。此外,“严打”重实体轻程序,未在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随着高压手段的使用其震慢效果会依次递减,造成犯罪反弹。打拐期间,执法部门仍注重于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通过修订刑法、颁布相关规定与采取多次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来遏制拐卖人口犯罪,取得了卓越的成果,解救了许多被拐妇女儿童。但究其本质还是旨在以刑罚手段震拐卖犯罪,没有考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对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安置、康复措施落地不理想,未建立拐

21、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长效管控机制。反拐期间,总结历史经验,1 3 年间出台三次“反拐”行动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断完善预防、打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132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击、救助、康复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并持续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人口犯罪,解救了无数被拐妇女儿童。虽然从1 9 9 1 年至今共开展了七次“打拐”专项行动,也解救了大批被拐妇女儿童,这些被获救的群体只是冰山一角,而那些未被解救的或者正在被拐的亦或者将来会被拐的群体还呕待拯救。如何解救这些被害人,不应仅靠碎片化的专项行动,还应建立一种常态化的治理体系,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各辖区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态势,及时

22、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被拐群体的后续安置等问题做好妥善处理,而且在以刑罚手段惩治犯罪嫌疑人时,也需考虑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以及拐卖犯罪背后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政策原因等,综合各方面预防打击犯罪,以此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二、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趋势随着政府持续治理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案数量不断减少,2 0 2 0 年立案数量比2 0 1 3 年降幅达8 5.4%。然而,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虽然从整体上下降了,但并未彻底根除,反而随着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而不断嬉变作案手段。乡村拐卖犯罪呈现出新趋势:犯罪具有亲缘性,犯罪链条延长,犯罪具有跨区域性、跨国性,受害群体类型多样化

23、以及被害人被侵犯法益复杂化。(一)犯罪具有亲缘性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显著的亲缘性。亲缘性指以家庭、宗族、血缘等为纽带的关系。乡村地区的拐卖人口犯罪主要是以父子、兄弟、夫妻等家庭成员组成的家族犯罪,再引诱、鼓动亲属、邻居、同乡一起参与犯罪,从而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犯罪网络,进而锁定犯罪对象并谋取非法利益。正是基于这种亲缘关系而组合成的犯罪网络,各节点之间分工明确且非常稳定,无论是踩点、拐骗、运输、藏匿、联系买家、卖出等各环节都有自已的渠道,不易受外界干扰,并且为谋取共同利益而尽心尽力。如江苏省泗阳县郑明月、郑明亮特大拐卖妇女团伙犯罪案中,父亲郑洪先是拐卖犯罪的领头人,郑氏三兄弟郑明月、郑

24、明亮、郑明光相继参与犯罪,郑明月负责从贵州劳务市场拐骗妇女,郑明亮负责从云南劳务市场拐卖妇女,郑明光则充当跑腿。最后在郑氏家族的带动下,同村1 0 0 余户人都参与其中,涉及被拐妇女5 6 0 名,成为“拐卖妇女第一村”。再如邵中元贩婴案,这是典型的家族犯罪,团伙成员是亲属或夫妻关系,包括邵某的大舅子、小舅子、苏某的表亲以及这些亲属的亲戚等。邵中元和妻子张霞以及妻子的表舅苏令银为核心成员,负责从云南孟某、魏某等上线处购买婴儿,邵某夫妻和苏某两家的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则负责中转或联系买家。(二)犯罪链条延长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由个人犯罪逐渐发展为团伙犯罪,目前已形成拐骗一中转一运输一贩卖的产

25、业链。上游环节指人贩子(“一拐”)通过拐骗或收买获得“货源”,并将“货源”卖给中转人(“二拐”);中游环节指中转人将“货源”运出省外,再卖给当地的“分销商”;下游环节指“分销商”在当地寻找合适买家,再加价出售。各环节分工明确,一旦妇女儿童被人贩子拐走就会迅速转移位置并及时联系买家卖出,很难再被找回。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拐卖妇女儿童。人贩子以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求职信息,在婚恋网站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利用聊天软件与年轻女性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然后邀约被害人见面,人贩子再寻借口将被害人带至交易地点进行买卖,买主以施加暴力、强奸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从事性服务,并时

26、刻监控被害人的行为防止其逃跑,从而沦为买主赚钱的工具。此外,“网络贩婴”案件多发。“网络贩婴”以打着收养孩子的旗号,为拐卖儿童提供参见周俊山: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中的国家反拐行动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1 8 年版,第1 0 2 页。133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一条龙服务,已经形成一条“生娃一卖娃一办证落户”的黑色产业链。人贩子通过母婴论坛与贴吧等网站联系送养方与领养方,并将双方拉入QQ、微信群,之后在QQ、微信群不定期发布送养、领养信息,并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差进行低买高卖,还承诺加价可包办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伪造被送养儿童身份并落户。一旦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就自动

27、退出群聊,不再联系。网络贩婴产业链中的送养方(代号“S”)基本上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一般在孕期就被预售了,女孩一般标价为是5 6 万元,男孩一般标价为8 10万元。领养方(代号“L”)则是无法生育的家庭或是想要儿女双全的独生子女家庭亦或是重男轻女的家庭,以“补偿费”的形式购买孩子。中介(即人贩子)则斡旋于买卖双方之中,促进交易,以“营养费”和感谢费”的名义收取钱财,或是勾结私立医院、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帮助买方“洗白”孩子身份。(三)犯罪具有跨区域性、跨国性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具有跨区域性、跨国性。人贩子一般从较贫困的地区处拐骗或购买妇女儿童,然后再贩卖至富裕的平原地区。拐

28、卖妇女儿童犯罪主要的流出地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新疆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而流人地则主要是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等沿海城市,这些地区经济较发达,有财力收买妇女儿童。如“2 21”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中,这是一个涉及河北、广西、广东、山西、河南、云南、四川、贵州、安徽、福建、山东、浙江、青海、湖北1 4 省区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将从云南、广西、贵州等省区拐卖的3 0 多名儿童贩卖至福建、安徽、山东等其他地区。在公安部的统筹指挥下,公安机关联合1 4 个省区的公安机关共同摧毁了两个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 0 2 名,解救被拐儿童3 1 名。再如昆明特大跨国拐卖妇女案中,

29、以李小某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与境外人员勾结,以旅游、打工、结婚为名,长期从中越边境将越南籍妇女拐骗人境,再由河南、安徽、山东、河北、江苏、江西等省份的中间介绍人将越南籍妇女拐卖给下线收买人。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 5名,解救被拐越南籍妇女3 2 名。(四)受害群体类型多样化受害群体呈现类型多样化。从出卖方看,一是人贩子从上线处购买妇女儿童进而提价转卖给有需求的家庭;二是亲生父母因贫困、未婚生子、重男轻女、离婚后怀孕等理由而贩卖亲生子女,而且近年来亲生父母贩卖亲生子女案件数量递增,如熊某富、张某分以9.8 万元卖掉亲生儿子。从被拐群体来看,一是拐卖心智健全、身体健康的妇女儿童,其中被拐的妇女主要为2

30、 0 岁左右的年轻女性,被拐的儿童主要为5 岁以下的儿童,而男童更为抢手;二是拐卖精神疾病/痴呆妇女/流浪女,人贩子将在路边捡拾的智障妇女或流浪女进行出卖,或是智障妇女的亲属因嫌弃而出卖给人贩子,而人贩子又将智障妇女贩卖至河南、安徽、山东三省的贫困乡村地区;三是拐卖境外的外籍妇女,境内犯罪团伙与境外犯罪团伙勾结,从外国偷运多名被拐卖的妇女人境,被拐外籍妇女主要包括越南籍妇女、老挝籍妇女、柬埔寨籍妇女、缅甸籍妇女等。如越南籍妇女被人贩子以介绍工作、与中国男性结婚、到中国旅游、付费缥宿、非法,参见网络送养黑产:有人6 万元卖儿,有的未出生便被预订,载人民日报2 0 2 2 年3 月2 1 日,ht

31、tps:/ 0 0 5 年第4期。参见陈立烽、连云宏:夫妻俩以9.8 万元卖掉亲生儿子,载人民法院报2 0 2 1 年7 月2 1 日,第3 版。参见杨才让草:拐卖智障女性犯罪问题及防控研究,载森林公安2 0 2 0 年第1 期。13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劫持等方式拐卖至中国,进而被卖给农村贫困地区的男青年,成为“越南新娘”。从被拐区域看,一是从乡村地区拐骗的妇女儿童被贩卖至其他地区;二是从其他地区拐骗的妇女儿童被贩卖至乡村地区。如“女研究生被拐案”中,上海某名牌大学研究生王某在郑州进行社会调查时,因轻信人贩子被其以2 4 8 0元卖给山东中部的某个山村里的一个中年农民,从而沦为生

32、育工具。(五)被害人被侵犯法益复杂化被害人被侵犯法益复杂化,从性剥削逐渐延伸至非法劳动、乞讨、器官贩卖等法益。人贩子最初主要有两条途径处置受害者:一是将被拐的妇女卖给贫困山区的大龄未婚进行传宗接代;二是将被拐的儿童卖给有需求的家庭,这些家庭要么是购买男婴进行防老,或是购买女婴作为童养媳。而随着高利润的驱使,人贩子与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的行为人串通起来,人贩子将被拐的年轻女性卖给理发店、按摩店、洗浴中心、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卖淫或从事色情服务。如桂林一黑社会组织拐卖少女卖淫案,该组织从2003年至2 0 1 8 年在江苏昆山市、桂林市灵川县、象山区、七星区等地开设多个卖淫场所,并组织团伙成员陆续

33、拐卖了1 5 名妇女儿童,强迫这些被拐妇女卖淫,其中被拐妇女主要是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1 3岁。而针对被拐儿童而言,人贩子将他们卖给职业乞丐,并被人为致残,然后再上街乞讨;或是将儿童卖给砖窑厂,厂头再强迫这些儿童进行非法劳动;或是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指使儿童盗窃、抢劫他人财物,因为1 4 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一般违法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利用儿童进行盗窃。甚至还存在境内人贩子与境外人员勾结的情形,以国外高薪工作为由将境内的妇女诱骗至境外,从而强迫这些被拐妇女卖淫。三、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境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同的是,既有犯罪收益的驱动因素,犯罪人理性块择也受犯罪情境因素(如犯罪的时

34、空、机会和条件等)的影响。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对犯罪所得和损失经过理智思考或决策后进行的行为。犯罪率的增加与人们日常活动模式的变化相联系,人们的日常活动影响着犯罪的三个必要条件,即犯罪动机、合适目标和缺乏犯罪抑制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聚合。考察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境因素影响较为突出。(一)高回报率诱导犯罪英国经济评论家托约登宁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将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将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的罪行,甚至冒着绞首之险。由此表明人性是经不起

35、考验的,只要有足够的回报率,人类就可冲破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不计一切代价去获取自已想要的东西。因此,当通过合法工作获得的收益远低于非法收益,便会刺激行为人实施越轨行为。虽然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亲缘性,但亲缘性的本质还是追求共同的利益,正所谓“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家族性犯罪团伙也是靠利益才团结在一起的。从2 0 世纪9 0 年代贩卖一个妇女或儿童可获3 0 0 0 5 0 0 0 元,而现在贩卖一个妇女或儿童可获得数万元左右的收益,若贩卖男婴价钱则更高。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贩卖妇女、儿童或将同一名妇女多次提价转卖,甚至将被拐妇女生产的婴儿进行贩卖,涉案金额可达数十万。如一拐卖

36、智障妇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拐卖精神异常的流浪女,涉案金额高达7 0 余万元。而且拐卖人口犯罪成本低,)参见邱格屏:被拐来的“越南新娘”一犯罪学的分析,载警学研究2 0 2 0 年第3 期。135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高回报率诱使更多的人参与拐卖人口犯罪。人贩子主要是在乡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人流量较多的区域进行踩点,寻找作案目标,重点关注那些落单的年轻女性、儿童或者跟家庭关系不和的女性、儿童。随后犯罪嫌疑人抓准时机,通过抢、骗等手段迅速带走这些女性和儿童,不留下丝毫痕迹,然后再联系买家进行贩卖。在拐、骗、抢、买一中转一运输一贩卖这四个环节中,拐骗者、居间介绍者、中转者、运输

37、者在各个环节都可以获得一定收益。若相关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公安机关的追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则是一本万利的买卖,犯罪成本极低。而这种侥幸心理又进一步加深了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导致其连续实施拐卖行为。(二)黑灰产业链增加犯罪机会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形成拐、骗、抢、买一中转一运输一贩卖的产业链,且拐卖儿童犯罪还衍生出另一条产业链,即生娃一卖娃一办证落户黑色产业链。而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产业链的形成,离不开黑灰产业链的帮助。黑产链条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产业链,灰产是未直接违法违规但对黑产链条提供帮助的产业链,两者相辅相成。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涉及的黑灰产链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

38、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提供护照、接送等服务。在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无论是将境内的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还是将境外的妇女贩卖至境内,人贩子以高薪、婚嫁为名将被害者诱骗至境外,并为受害者准备护照、接送服务,将被拐妇女儿童运送至目的地。二是福利院或医院与人贩子勾结,将福利院的孩子或医院刚出生的婴儿出卖给人贩子,为人贩子提供货源;或是为人贩子提供洗白被拐孩子身份的服务,人贩子与私立诊所或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串通,私立诊所将出生证明卖给人贩子;或是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人贩子擅自出具假的亲子鉴定报告,通过出生证明与假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解决买家的后顾之忧,从而引发更多拐卖案件。三是暗网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平台。暗网

39、中充斥着大量拐卖人口犯罪信息,妇女儿童被明码标价,将被拐妇女儿童的照片、出售信息公布在网站上进行拍卖,价高者得之。如“7.1 0 英国女模被绑架事件”。2 0 1 7 年,一名2 0 岁的英国女模被诱骗至意大利,随后被某犯罪组织下药、绑架,并将该女模的照片上传至暗网,以标价3 0 万欧元(约2 0 0 万人民币)作为性奴进行公开拍卖。被囚禁一周之后,该女模被该犯罪组织以年轻妈妈为名释放,并被送到英国领事馆。四是洗钱链条。买卖双方主要依靠现金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境外的临时银行卡进行现金交易。(三)犯罪阻却因素发挥乏力乡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传统观念浓厚,并且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已

40、任。一旦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人该村落后,便由该村的所有村民共同看守,而且山路崎岖,无人带领,被拐群体很难逃离此地。在一些“买妻或买婴行为合理化”的山区,村民已经认可“买妻”“买婴”行为,通过实施买卖行为可以解决村民的单身问题以及子女问题,甚至还有人主动为买家介绍“新娘”,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因为在他们固有观念中已钱货两,不认为其行为违法。若村中有人举报拐卖行为,还会被其他人排斥、孤立。农村基层组织本应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搭好沟通桥梁、疏通联系渠道、抑制不良行为、排解矛盾等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但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村级基层组织的功能呈现单一化的趋势,完成

41、上传下达的任务,而涉及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136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3 期的公共秩序则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为社区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明显不足。实践中,基层组织管理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在其位不谋其职,不顾百姓疾苦。乡村地区的乡政府、县政府、妇联等部门明知辖区内存在拐卖人口犯罪,却视而不见,于无形中支持买主家庭与人贩子的双向互动,甚至还存在村委干部为满足个人需要向人贩子收买妇女儿童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村委干部与人贩子共同参与拐卖行为,漠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凄惨遭遇,促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愈发猎癫。也有在警方前往某村落解救被拐的妇女儿童时,当地基层组织消极应对,不配合警方工作,并堂而皇之地主

42、张带走被拐的妇女儿童会导致村民人财两空,不利于维持乡镇秩序管理,除非被害人家属或前来解救的公职人员拿钱赎人。若强行解救被拐群体,村委干部还会同当地的村民沉一气共同抵制警方解救被拐群体,增加了警方解救被害人的难度。此外,妇联未及时为遭受迫害的被拐妇女提供生活与法律上的帮助,漠视受害者遭受暴力、奸淫等伤害;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也未仔细排查,降低了被拐儿童的逃生机会。(四)边境防控网络功能不足经济全球化以来,各国不断开展对外贸易,随之而来的跨国犯罪也不断增加,其中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猬癫,尤其是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展迅猛。据联合国估计,湄公河流域每年有数十万的妇女儿童被拐卖。中国、缅

43、甸、老挝、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则分布在公河流域附近,并随着外籍妇女愿意向中国迁移与我国乡村地区对外籍新娘需求的合意,从而我国成为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流人地。因此,乡村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呈现跨国性,主要体现在境内犯罪团伙与境外犯罪团伙串通,境外犯罪团伙将越南籍、缅甸籍、老挝籍、柬埔寨籍妇女贩卖至中国,而境内犯罪团伙又将外籍妇女转卖给乡村地区的大龄未婚男性。贩运者与被贩运者跨境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非法偷渡;二是通过出人境证件合法进出境。这两条跨境途径又侧面反映出边境防控网络功能不足,可以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地理环境与边境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地理环境方面,湄公河流域面积大,河谷深浅不一,

44、地理环境错综复杂,而贩运者与被贩运者通常通过巴士、船只等交通工具绕过边防偷渡边境,因此执法难度极大。边境管理方面,一是贩运者收买边防管理者,边防管理者滥用职权,私放贩运者进出境。二是边境执法不力,未对边境进出口进行严格管控,导致贩运者在监管漏洞处自由进出,而且还存在购买假护照,提供合法身份。如湖南公安机关与福建、浙江等公安机关共同侦破“2 0 1 8 62”拐卖束埔寨籍妇女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 5 2 人,解救被拐柬埔寨籍妇女1 0 3 人。在“2 0 1 8 62”拐卖柬埔寨籍妇女案中,柬埔寨境内犯罪成员以招聘、旅游为由将柬埔寨籍妇女诱骗至中越边境,随后其他成员以巴士、摩托车、乘船等交通工具

45、将柬埔寨籍妇女从中越边境偷渡至广西东兴,并绕过边防检查站将被拐妇女运送至广西南宁,然后由车手将这些妇女卖至河南省、江西省等下线买家手中,最后由下线买家卖给当地男子为妻。参见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一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9 页;转引自严浩仁、陈鹏忠、孔一:中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和贫困群体犯罪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 0 0 9 年版,第6 7 页。参见向群: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一一以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一线为例,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 0 1 5 年第3 期。3王宝峰:大湄公河次区域反跨国人口贩卖执法安全合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

46、 0 2 0 年硕士学位论文。参见关键:区域安全公共产品供给的“中国方案”一一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合作机制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9 年第2 期。137第6 4乡村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性治理研究(五)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与就业刺激一个人受的教育程度不仅影响其认知水平、职业选择,而且与其思维方法、行为方式、法律意识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多来自乡村地区,文化程度低,思想单纯,很容易受到他人哄骗、控制。被拐妇女主要是2 0 岁左右的年轻女性,其中1 4 2 0 岁的女性最容易被拐卖。这一阶段的年轻女性,一是思想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与父母之间存在隔阅;二是家

47、庭主要的劳动力,年轻女性很早就辙学在家,承担家中的劳务,为了摆脱家庭贫困,渴望去大城市赚钱,故而一旦听到同乡、邻居吹嘘山外的城市生活富裕,月薪数千,便心怀远大志向,自愿跟随人贩子离家,从此便不得自由;三是被人贩子的作案手段所欺骗,从而落人圈套而被拐卖。如人贩子以冒充警察等身份,获取受害者信任,引诱受害者自发前往交易地。被拐儿童集中于2-5 岁,这一阶段的儿童心智发育不成熟,防范意识不强,不能有效辨别违法犯罪行为,还因年龄小更易适应买方家庭的生活,故售价较高。其中,被拐儿童中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占五成左右,因为其父母忙于工作,而疏忽对儿童的照顾、教育,所以这些儿童处于放养状态,没有警惕意识。因此,

48、人贩子常常尾随落单的儿童,以买零食或玩具为诱饵,哄骗儿童跟随其前往某地,从而实施拐卖行为。此外,这些被拐妇女儿童就算中途逃脱,也因身无分文、没有证件、不识字等客观因素限制,并很快被人贩子或买主再次抓到。同时,这些被拐妇女、儿童被拐或被解救也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及时报案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立案数量减少,使这些未报案的案件则成为隐案。一方面更加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从而不断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侦查机关发现线索、侦查取证、侦破案件。(六)法律规范体系化建设不足现有法律法规对买卖双方的刑罚处罚偏轻,且相应配套司法解释较少,法律规范体系化建设不足,不能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刑法第2 4

49、 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 4 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依照相应的罪名处罚。显而易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最低刑责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最高刑责是三年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不仅刑责低,还存在从轻或减轻情形:收买人遵从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回家;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结婚,并愿意继续与收买人共同生活;对被买

50、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法律对收买方的宽容,更加刺激了买方市场的膨胀,也同时促使卖方不断而走险,践踏法律的底线来实施犯罪。若不严厉打击收买方,提高收买方的刑罚,从根源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那么难以杜绝拐卖人口犯罪。同时,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司法解释较少,未将相关工作纳人法律规范之中,导致执法机关实施相关措施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也能通过在监狱内认罪悔改、遵纪守法、完成相关任务等良好表现而获得减刑,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更低了。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拐卖妇女儿童”的关键词,搜索出的裁判文书中最多的便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严浩仁、陈鹏忠、孔一: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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