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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05959 上传时间:2024-02-18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1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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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场周刊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王兴园(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摘 要:近些年以来由于公司企业中股东之间的利益瓜葛内部矛盾的加剧在公司纠纷诉讼中由股东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决议上股东签字不真实但在决议做出后非本人亲自签字的股东已实际执行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此时视为股东对他人代签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得再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文章主要聚焦于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问题 正确对待和处理此类纠纷不仅有益于规范公司的治理对公司发展道路的探索也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签字不真实决议追认行为

2、股东会决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商事角度公司决议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纠纷的解决中判定签字不真实的公司决议效力的性质一般是从民事角度出发的认为公司决议是民事主体个体法律行为的合集因此签字不真实的决议往往简单地被判定为是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适用于民法上的一般规定 该种瑕疵被认定为是欠缺法律行为的决议不成立或者是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论是程序上的决议不成立还是内容上违法被判定无效这两种情况都是法官从民事角度去解决公司决议的效力纠纷问题 而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公司决议纠纷的解决更应该从商事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公司决议本身的

3、性质认定.公司决议的形成目的在公司运营的体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其最大的特征公司的股东虽然通过投资将自己享有的财产权或财产性利益交付到公司使其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以换取享有相应的股权但股权的拥有并不能让其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 为了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公司运营体现“人合性”需要股东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上有参与表决的权利这样一方面保障股东个体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可法学研究以使公司的发展方向符合团体的意思 而公司决议尤其是股东会决议便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通过决议合法有效地召集与股东对内容认可后的签字是股东对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的保障即使最后的生效决议可能不符合所有股东的意思表示但一个经过正常

4、程序且合法有效的决议是整个公司团体意志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多数股东所认定的公司整体经营方向 由此可知股东通过公司会议表决公司重大事项生成公司决议来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是股东管理公司和行使权利的重要路径与保障体现了股东的自治.公司决议形成的方式公司决议的形成是公司内部股东多次、多方面的商谈与妥协的结果是整体股东的合意而该合意更多地体现为团体意志即公司决议是在遵循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下形成的如此在形成的过程中必然无法全然地满足所有股东的利益要求 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决议是多个股东个体法律行为的合集但当个体法律行为汇集形成一个整体的决议时其作为团体法律行为更多地是要强调整体的效率与成本而个体

5、法律行为的意志表现在其间便会被弱化被团体法律行为所吸收 因此在实践中判决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时应当将公司整体的决议行为效力与股东的个体行使表决权的效力区分开来不能将二者简单地等同或一一映射 那么在公司决议中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形应做更为细化的处理当个体法律行为被团体法律行为吸纳时个体意思表示出现了瑕疵是否会必然地影响到整体的公司决议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的而不可一概而论地认为股东真实意思出现了瑕疵必然会导致公司整体决议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公司决议的作用公司决议是股东间为了在公司整体运营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管理所达成的一种合约决议形成的过程更多地要从其商事角度考虑即作为商事的法律行为在尊重公司间股

6、东的意思表示时更多地还要考虑公司运营发展整体的维稳性、效率性和成本性 公司决议作为股东间内部达成多数合意就表明其本身性质是具有内部性的是公司内部团体性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内部成员一般是不具有直接的对外效力的 公司决议的形成往往会影响到公司后续的一系列基础交易或者内部管理活动在商事领域中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为了维护商事主体间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应该将公司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相区分 即当公司决议出现瑕疵时不能仅以内部瑕疵去对抗外部的善意相对人若公司对外做出的表示行为不是无效的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就应该根据商事交易的目的宗旨维护该笔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交易的达成公司应受到其对外做出的表示行为的约束 签字不

7、真实决议的效力与追认.决议不成立性质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伪造股东签名的行为常会伴随着未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并未如实出席股东会或公司并未通知股东参会的情形在我国关于决议不成立制度于 年正式确立由于研究起步时间较晚还未形成全面具体的理论架构 在我国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公司的决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性质应与公司决议的性质相一致因此公司决议不成立属于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该观点除了在学界得到了相对认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定决议不成立时亦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系法律行为应具备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 其中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必不可少由此在伪造股东签字导致

8、的决议不成立的案件中缺乏了未签字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欠缺公司决议成立的一般要件.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一些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未严格地遵循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管理在召开股东会、进行股东会决议等事项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载明的流程为之后因伪造股东签名引起的公司决议纠纷埋下了隐患 近些年来公司股东签名不真实导致的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增多 在此种诉讼中原告股东往往会以决议签字并非本人所为要求法院判决该瑕疵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 学者王英州提出“以个体法和团体法思维对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认定”个体法的认定思路主要是从民法方面进行的包含了意思

9、表示不真实、侵权和市场周刊无权代理三个方面在现实的法院判决中也会采纳此种观点认为股东签名不真实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团体法的认定思维是从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的维度进行剖析认定 但该类决议效力要根据瑕疵的种类不同来进行分别的判定不能混为一谈.观点展示对不真实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全部不真实和部分不真实 在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若全部不真实则视为股东会未召开也并不认可此种情况下做出的决议 对在该种情况下发生的决议认定为决议不成立的观点相对统一而在股东会决议上部分股东签字不真实、其他股东签字真实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现实的司法裁判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此

10、时是在股东会召集的程序上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 载明的规定在只通知了部分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并进行了决议此种属于可撤销的事由 其二观点认为出现不真实的股东签字情况一般属于可撤销事由但也应视情况而定情形严峻的则要看去掉未真实的签字后该股东会决议是否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要求若符合则法官可裁量判决认定决议有效若达不到法定标准则该决议不成立 其三则直接看去掉不真实签字后该决议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多数决标准达不到认定决议不成立 对其他即使达到多数决的标准也应因该种情况违背了未真实签字股东的真实意愿侵害其个人权益被认定为无效 其四要看股东会决议处理的事项是有关个人还是有关公司 若该事项针对

11、的仅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则该权利处分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决议处分的是公司事务便与上述观点存在交叉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程序召集方面的瑕疵决议可撤销情况严重时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法理基础在上述表述中提到王英州学者在认定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上从两个角度出发分别是团体法和个体法的视角正确辨明决议行为和表决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伪造签字的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从团体法的角度分析公司的决议行为公司作为一个团体由个人组成而股东也通过将自身的财产让渡给公司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个人权利 由此公司在具有团体意志的同时也含括股东的个人意志在法律体系上反映出团体法与私法的交汇 在

12、法律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但现实中公司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单位即其意思表示也是通过个人或公司内部形成的决策机关来表达的公司作为人合制度的产物无法产生独立的思想意识 公司对外做出的意思表示先由个人股东产生再通过股东们的决策形成机关意思最后成为公司意思第一个层面是股东个人意思股东个人通过在会议上的表决行为将自己的内在意思外在化 股东的表决行为要在公司法体制的框架下进行:在内容上股东进行表决的对象为他人提交的议案在形式上表决只能通过规定的方式做出在结果上多采用多数决的方式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机关的意思公司的内部机关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将股东们最终形成的多数意见表示出来 公司决议

13、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公司法和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下形成的股东多数意思的集合第三个层面是公司的团体意思有效的公司决议的生成会形成公司本身的意思 这种意思对内及于公司全部成员对外也可通过代表行为将公司的团体意思及于第三人从个体法的角度分析股东表决行为的影响公司决议与表决行为二者虽具有层次递进性先由股东进行表决再生成公司决议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决议是表决行为的简单相加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本质不同表决行为需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建构下按照一定的程序整合为公司决议 由于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效力瑕疵的影响也不必然会产生牵连如个人表决行为的效力产生瑕疵并不必然会影响到最终的公司决议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认定为

14、该意思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结果而公司决议的瑕疵亦分为多种类型需根据组织法上的规定具体分析其效力 当情形严重时表决行为的效力瑕疵也会对公司决议产生影响 一种是当瑕疵的程度已经达到违反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时便会导致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另一种则是当单个独立法学研究的表决行为被不认定后影响了公司决议形成所需达到的表决数额此时公司决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不成立.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中追认的适用股东签字不真实往往是在股东会上其他股东代未签字股东进行了代理表决并伪造其签字 此种情况股东一方面进行了无权代理行为另一方面又代替未签字股东进行表决行为属于民商

15、交叉领域因此适合通过交叉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股东会决议纠纷中追认的双重含义追认行为在民法领域和公司法领域皆有涉及但不可同日而语想要理解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的中心问题就需要明白在决议上的签字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追认从民法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追认行为涉及在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效力待定的行为上以及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追认作为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旨在通过事后对效力待定行为的认可来补正行为人在民法上的权利瑕疵在公司法层面股东会决议瑕疵除了可以用诉讼程序解决也可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治愈 追认行为便是通过非诉讼的救济方式来补正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行为之一其中还包括了

16、撤回、放弃撤销权等其他方式 据悉在公司法领域的追认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瑕疵效力的原公司决议具有可撤销事由但尚未撤销二是追认行为的做出主体为股东会且要通过做出新决议认可原瑕疵决议三是做出的新决议不能存在效力瑕疵否则无法对原股东会决议进行补正.对股东会决议追认适用的两种类型在股东会决议层面追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股东对表决行为的追认在实践中不真实签字决议往往是由其他股东代替未签字股东进行表决且伪造其签名该种在无他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签行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适用于代理的一般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效力是待定的因此需未签字股东对该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才可补正原效力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一种是股

17、东会通过新决议的做出对原效力瑕疵决议进行追认 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反映了公司在对股东会召集和表决的程序方面未能完全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 因此想要实现对原瑕疵决议效力的补正除了通过诉讼途径还可以采取做出新的决议对原决议进行非诉途径的瑕疵治愈 但这种通过股东会做出新决议进行补正的方式仅适用于原决议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而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一个是因本身欠缺决议成立的必备要件另一个是因违反了强制性效力规定也不能进行补正 结语因此综上从公司法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商事领域活动中存在瑕疵的公司决议并不必然就要被判定为无效或者是不成立在民事中更为注重的个体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决策领域要受

18、到一定的弱化和限制其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商事主体间的交易达成和保护主体间的信赖利益 因此当出现签字不真实的公司决议时是否要被认定为不成立或者无效就有待分析以及当出现公司内部决议中个别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后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效率性和成本控制以及善意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保护是否应当从实践的各方面找寻相应的救济而本文分析的在签名不真实的决议中被冒名股东的后续行为的追认被认可便是一种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补正参考文献:栗鹏飞.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探析:公司决议中冒名(伪造签名)案件的实证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王延川.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分析.当代法学():.王英州.论公司决议不成立:以体系解释为视角.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作者简介:王兴园女河北石家庄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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