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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践意义.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042316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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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践意义 打开就读的“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教材,文中所阐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明确地告诉我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发展方向和社会效果。”教材还进一步将行政法原则分解成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若干子原则。这些精辟的概述不仅表明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同时也揭示了行政法原则在实践活动中的深刻意义。 在细读这些理论学说的时候,使我连连想起了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令人深思的许多问题。 一、 法不授权,政府无权。 近几年,央视“焦点访谈”和各类媒体曾不断披露不少的地区和企业为了“形象工程”和“首长项目”的及时顺利竣工,动用了上百万、数千万甚至几亿的资财和无数人力,最终,由于这些工程根本不切合实际,结果给国家和百姓带来了无尽的损害,实际变成“祸国工程”、“殃民项目”。这些当官者、首长们为了体现自己的所谓“政绩”,甚至从一己利益出发,不顾国计民生,不经过科学的论证,轻率地制造“工程”、“项目”,其实质是无视党纪国法的行径。我们知道不管是地区还是企业,有关重大的事项,特别是那些涉及地区、企业长远发展和生死攸关的决策,都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通过“人大”和“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来审定,决不允许由个人或长官来拍板。也就是法律所没有授权的事项,政府和行政长官无权作出行政行为。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承认我们市场经济的地位,由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还处于一个初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非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特别还存在着封建社会人治现象的残余,领导人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就是法”,一切违背长官意志的言行乃至于法律条文都可以让位于当权者,一个小小的行政区长或者几位领导者可以拍板决定,硬把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组合在一起,成长一个所谓的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是他们指派,集体企业的资产可以任由他们支配、分解。这样的违法行为如上所说的“政绩工程”一样,我们随处可见可闻……。市场经济要的是法制社会,这样,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经过十余年的艰难努力,我们已是世贸组织的一员,我们在融入世界经济这个大家庭里生活的同时,我们有关行政部门在作出经济行为时,就必须遵照国际公认的法则办事。因此,只有当国际、国内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法行政才有效。 二、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查不作为。 说实在的,生活在如今的环境,百姓们确实有点后怕。当我们去菜场买菜,或者去超市购物,常常会想起电视中、报刊上忠告市民的画面。如:用硫磺熏制的干红椒,泔脚中提取的油制品,还有什么黑心棉,充水肉等等,五花八门,可以说吃、穿、用都充斥着假冒伪劣商品,百姓们的衣、食、住、行正感到不知所措。一些奸商无所不用其极,用最卑鄙、最龌龊的手段制造一件件、一桩桩骇人听闻的事件,他们无处不在危害着百姓,如:奶粉事件、毒酒案、假药坑人等等。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近年来这类害人案件如此频发?这些人类的蛀虫为何如此猖狂?我们的执法者在干什么?更有甚者,有些执法人员竟可罔顾法律,包庇纵容亲爱者、知心人或者利益关系者,祸害无辜百姓,颠倒黑白,枉法行政,草菅人命……。 前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同志早就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人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就是说,执法部门一方面要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有法必依,对一切触及法律、法规、条例的违法者或事,一定要据法处置,不可让违法言行殃及国家和人民,如果我们的执法者都能依法行政,及时处理,那么,上面所出现的问题就会消灭在萌芽之中,决不会由此而危害一方百姓,尤其是一些有权有势的违法者在公正、无私的法律面前无所逃遁,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安定,人民才能真正乐业。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者如人民崇仰的包青天一样公正、合法、合理、无私、无畏。 在这里也使我想起了一个使人纳闷的现象。现在不少市民的反映、申诉,在一些部门往往会熟视无睹,哪怕是举手之劳的事,他们也会束之高阁,而当事态变成严重状态,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发生了人命案件,或者被高层领导发觉并被责令查处时,那些不当回事的部门才紧急行动起来,并且很快有了结果。如:当朱总理批示查处某些渎职行为时,那里的官员才顿感失职而汗颜;当陈良宇、韩正乘上公交车发令整治交通时,一时间排堵保畅举措立时使本市交通为之疏松;当“焦点访谈”揭露某些官僚或奸商漠视民情,坑害市民被曝晒于光天化日之下时,我们的执法部门才立马行动……。我们要问平日里我们那些高高在上的执法者们都到哪里去了?因此,我们也要让那些行政不作为者们在模范执法者任长霞的英灵面前无地自容,决不能让他们有立足之地! 三、 行政的公开、透明与“手臂效应” 前不久,北京市有关部门召开了出租车调价和旅游景点提价的听证会,引起了北京市民和全国人民的关注,一时间赞成者和反对者言词雀跃,这是一个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公开透明的一例。随着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亲民爱民政策的实施,全国许多地区和政府部门都在努力贯彻民主执政的理念,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部门常常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都是行政透明度的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体现,这样,政府和市民,领导者和群众上下沟通便利了,彼此的心更贴近了,这更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的确如此,一系列新闻发布,一条条信息的传递,使老百姓更清楚我们的政府在做些什么,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易于理解。同时,言路的畅通,使百姓关心的话题快捷地让执政者了解,从而执政者更知如何体恤民情,引导人民走上正确之路。过去那种压制民众呼声、堵塞言路的做法更显得笨拙。 我国行政法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行政行为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权威和公民权利统一的表现。因此,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正确、得当与否,直接关乎国计民生。 然而,我们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条文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法律法规的颁布,要有其实施和操作的可能性,一些尚不具备实施和操作的条文一旦颁布都形同虚设,政府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如:环保法规定的某些条款,在我们一些餐厅、酒家根本无法推行;许多汽车、摩托车和助动车,其尾气的排放和烦人的噪声至今随处可见可闻;食品卫生法对一些不法商贩任其自由放任不加处置……。其中某些条文是否超出目前的国情,或者执法者根本无法实施?那么,百姓呼声日高而又期望无着,其法律法规无效,则政府的权威必将削弱。因此,我记起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经推崇的“手臂效应”值得一提,罗斯福将军曾要求拟订法律条款的部门和人员,要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执行应是手臂可触及到的具有可操作性。反之,则可能无法实施而流于形式。因此,法律法规以及条例一旦公之于众,就必须不分贵贱,不论职权,只要违法者和事都应平等公正查处,依法办事。这样,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才能得以顺利实现。 以上是本人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践意义的一点初步认识,其中不乏谬误之处,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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