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企业研究季刊2023-03企业研究BUSINESSRESEARCH企业合规中“双不起诉”正当性的误解与阐释文/宋鹏摘要: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双不起诉”的现象,这种结果不符合该制度“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引发了人们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质疑。造成“双不起诉”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认定较为模糊,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上的混淆。随着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逐渐发展,就需要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正确认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以此来维护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关键词: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双不起诉合规不起诉制度
2、的核心理念是“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即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对于制定并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提起诉讼。我国自2 0 2 0 年开始探索合规不起诉的道路,开展了一系列的基层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最高检公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双不起诉”,即对涉案的企业和个人均不起诉。“双不起诉”引发了一定的质疑,如这种方式放纵了犯罪,违背了平等原则,与国际上“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相违背。实际上这种质疑是一种对“双不起诉”的误解,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
3、制度。“双不起诉”正当性的误解(一)“双不起诉”放纵犯罪行为在最高检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中,有两例涉及“双不起诉”制度。在案例1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企业适用了合规不起诉,同时对张某等相关责任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不起诉。在案例4 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中,检察机关从6 家企业存在被胁迫参与串标、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6 家企业及其负责人做出了均不起诉的决定。这种看似与“罪行相应”“违法必究”相违背的处理结果,引发了人们对于合规不起诉的质疑。对于“双不起诉”放纵犯罪的误区,现从如下两点进行分析。第一,“双不起诉”具有严格要求。
4、首先,在合规不起诉的改革中,仅有部分企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中,共有4 个案件,其中有两个案件适用了“双不起诉”。在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指导案例中,共有6 个案件,其中有5个案件适用了“双不起诉”。合规不起诉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激励措施,除了此项措施以外,还有量刑从轻、宽缓处理等。其次,合规不起诉还具有严格的条件。“双不起诉”适用主体一般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比较轻的刑罚。比如,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合规考察以后,才能够对其进行宽缓处理。单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5、,可以对企业进行宽缓处理。最后,不起诉也存在一些无法适用的情况。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利用公司进行犯罪活动、公司成立的目的主要是进行犯罪活动、公司危及国家安全、公司实施恐怖活动等行为不能适用不起诉制度。第二,“双不起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起诉是刑法的谦抑性在合规制度中的重要体现,但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企业的惩罚责任又通过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在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中,惩罚的替代措施包括40企业研究季刊Viewpoint视点行政处罚和合规整改两种。行政处罚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出具检查意见要求相关的监察部门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巨额罚款和暂扣、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对企业影
6、响较大。从一定程度上看,适用资格型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大于罚金刑。在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中,巨额罚款是对企业进行惩罚的一项必要措施,资格刑是对企业进行纠正的一种必要手段。除了行政处罚这项惩罚措施,另一项惩罚措施是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是通过引进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整改,实现企业的新生。合规整改具有制止犯罪的作用,通常需要整改的企业都是意识到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积极配合检察院相关的工作,从而使企业停止不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同时,合规整改还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企业通过调整自身的经营行为,预防犯罪行为的出现。企业整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企业的经济惩罚,整改的代
7、价是巨大的,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障。(二)“双不起诉”违背了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任何犯罪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规定,任何人犯罪不论考虑犯罪自身的因素,都应当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2。“双不起诉”在适用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对企业以及企业责任人都适用不起诉等于是赋予了违法企业特权。对此,现从如下三点进行分析。第一,“双不起诉”通常是对企业责任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对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定罪量刑上从宽从简,该制度在适用主体上没有特殊要求,对于所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8、的人都可以适用。因此,企业责任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而适用不起诉是合理的,并没有违背刑法上的平等原则。第二,在适用“双不起诉”的案件中,企业往往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在污染环境罪中尚未造成损害结果,在串通投标罪中存在被胁迫的行为等。企业责任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积极的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理,由此来看“双不起诉”也存在相应的合理性。第三,“双不起诉”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监督。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听证程序,即在对企业做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前需要邀请社会各界的人员进行监督听证,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正。在试点实践中,部分地区采用了“二次听证”的制度,在合规不起诉的事前
9、和整改完毕以后分别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的结果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听证人员参与合规制度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维护了刑事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双不起诉”正当性误解的成因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混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认定在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责任理论存在多种争议。我国早期主流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公司、企业等集体组织为了谋取利益,经过集体组织的讨论或集体负责人的决定,为了谋取利益故意或过失的实施犯罪行为。随着学界相关研究不断进步,单位犯罪的责任论由“法人独立说”和“法人拟制说”变为当下的“嵌套责任论”和“组织体
10、责任论”。陈忠林教授认为,公司单位的成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嵌套关系,当公司单位的成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构成单位犯罪,就会产生一种嵌套的责任。黎宏教授对单位犯罪的责任论进行了发展,形成了单位组织决定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论、单位犯罪拟制论等观点 5 。李本灿教授对组织体责任论进行了肯定,同时提出构建新的单位责任论的设想。据此,我国理论上对于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故而导致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混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混淆在一起,企业犯罪中对于企业的诉讼常常与个人诉讼混合在一起,检察机关在对企业提起诉讼前会对企业的负责人先实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
11、军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指出,对于单位犯罪的企业要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其中不应采取强制性羁押措施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整羁押措施,最大程度地对企业进行从宽处理。同时,实践中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多数案件是追究企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很少对涉案单位进行惩罚,所以导致了最终处罚单位案件的数量很少。此外,实践中律师办理案件也常用将个人犯罪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策略,因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企业犯罪相较于个人犯罪的定罪标准较高,对于企业中的企业负责人犯罪的处罚也就会轻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犯罪,因而就导致了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的混乱。(二)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混淆我国的认罪
12、认罚从宽制度源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合规不起诉制度源于2 0 2 0 年企业合规的试点实践。这两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具有相41企业研究季刊2023-03企业研究BUSINESSRESEARCH同性与共似性,学界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础,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刑事合规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内在联系,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从宽有相同的作用,即企业认罪认罚从宽等于企业合规从宽。虽然两种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有两种不同的实施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两种制度独立运行。这一模式的理由在于虽然认罪认罚
13、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两种制度,因此合规不起诉制度不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参照进行实施,否则将会导致两种制度的混乱。第二种模式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适用。这一模式的理由在于认罪认罚作为合规不起诉的前提,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过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案,企业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合作,获取了暂缓起诉协议。当前我国多数“双不起诉”的案件均采用了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相结合的方法,如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评估机制的条件就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积极认罪认罚。据此,实践中
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制度的关系较为模糊,从而引发了对“双不起诉”制度正当性的思考。“双不起诉”正当性误解的正确阐释(一)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在现代,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企业管理的逐渐科学化、精细化,出现了细致的企业管理制度,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企业在发展过程的决策并非企业中的一个人来完成,而是通过企业的相关组织机构通过决议来形成,这就是企业的独立意志。单位犯罪也并非单位中的某个人犯罪,而是企业整体的决定,这是由于单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将企业犯罪的责任交由企业中的个人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也造成了“双不
15、起诉”的误区。因此,就需要正确界定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独立意志。企业并不是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集合体,其独立人格具体体现为企业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的积极机制7。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应当考虑两个标准,第一是企业成员的活动是否是企业集体决策的结果。第二,企业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同时,除了这两个标准以外,判断企业的独立意志还应当考虑企业中的个人是否通过犯罪活动获得利益。如果企业的成员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是为了谋取私利,通过企业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罪行的结果就应该归结为个人犯罪。如兰州雀巢案,该企业的员工为了夸大自己的工作业
16、绩,实施了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该行为最终给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但企业的员工主观上是为了自已的私利,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此外,如果企业成员实施犯罪时是为企业谋取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企业犯罪。正确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还应当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分案处理。当下我国理论上对于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存在较多争议,在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中,有地区将企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企业一般工作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分案处理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容易操作,可以针对不同的犯罪活动做出相对公正的结果。(二)正确认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如下三种相同点。
17、首先,两种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同源性。企业合规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均来自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对犯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推动企业的经营逐渐合法化,以此来修复遭受损失的社会法益。其次,检察机关在两种制度中均作为主要推行部门,42企业研究季刊Viewpoint视点对企业的处理结果均是从轻处罚。合规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为不进行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结果是从轻处罚、不起诉等。最后,两种制度均以涉案当事人主动承认罪行,自愿接受惩罚作为适用的前提。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具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又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两种制度实施的目的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
18、实施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从宽处罚激励犯罪人主动承认罪行,提高诉讼的效率。第二,两种制度适用的对象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在理念在于“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第三,两种制度适用的适用阶段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不仅可以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更可以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进行适用。第四,两种制度考察的期间不同。合规不起诉考察期在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但在试点实践中辽宁省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
19、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中,将合规的考察期间规定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追求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考察期间往往较短。通过对比合规不起诉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发现部分观点对于两种制度的认知较为片面。首先,“企业合规等于认罪认罚”的这种观点只关注到了两种制度的共性,但却忽略了两种制度在功能上具有一些区别,如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没有的预防犯罪功能。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独立运行”的这种观点只关注到了两种制度的个性,但却忽视了两种制度所具有的一些共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如果将两种制度完全独立可能导致程序
20、上的混乱。因此,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自身的特性,在程序上依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应程序,将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种程序,从而实现两种制度的良好融合,维护诉讼过程的公正。BR参考文献1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 J.中国法律评论,2 0 2 1(04):1-29.2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 M.法律出版社,2 0 2 1.3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7.4陈忠林,席若.单位犯罪的“嵌套责任说论”J.现代法学,2 0 1 7(0 2):110-122.5黎宏.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 J.法学研究,2 0 2 0(0 2):7 1-8 8.6李本灿.单位责任论的反思与重构 J.环球法律评论,2 0 2 0(0 4):3 9-6 0.7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 M.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0 1.8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J.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1(0 2):1 1 4-1 2 6.9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 J.中国法律评论,2 0 2 1(04):1-29.作者简介:宋鹏,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