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XXX X/X X-AQ-051第一章引用第一节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 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XX第16 号),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决定,制定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 告”制度。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二节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 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 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第三节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
2、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第三章报告与治理第四节“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 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第五节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 定,建立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第六节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 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 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第七节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 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总经理签字上报。第八节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
4、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 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第九节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 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 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 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 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第十节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 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
5、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 响后果采取经济处分、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监督 第十一节各级管理部门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 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表达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 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 本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第四章考核第十二节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 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讨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000 元的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第十三节对发现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瞒而不报或是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公司给予1000-50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第十四节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