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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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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5 卷第4期Vol.45No.4丽水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SHUI UNIVERSITY2023年7 月July 2023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蔡超杰1,2(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 2 0 0 0;2.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 1 0 0 0)摘要: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该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损害填补原则的角度审视,能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填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对侵权之债的属性存在对立观点。为平衡债权人、侵权人和侵权人配偶的利益冲突,将侵权之债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方可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侵权行为是

2、否为夫妻共同利益为标准,构建夫妻内部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则。侵权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构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侵权之债,以侵权人个人财产为补充的清偿规则;侵权行为是为个人利益,构建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清偿侵权之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补充的清偿规则,同时,赋予侵权人配偶追偿在清偿债权人债务中受到损失的权利。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之债;共同利益doi:10.3969/j.issn.2095-3801.2023.04.004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 5-38 0 1(2 0 2 3)0 4-0 0 2 5-0 7The Liquidation Rules of In

3、fringing Debts of One of the Couple underthe Civil CodeCAI Chaojiel.2(1.School of Law,Huaqiao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2.Construction&Development Co.,Ltd.of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Bureau Investment Branch,Xiamen 361000,Fujian)Abstract:Does the infringing debts belong to the couple if one

4、 of them implements infringement in the case oflegal property system?Can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couple be used to compensate the losses suffered bycredit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of damage compensation?There are contradictory views of theattributes of infringing debts in judicial

5、 practice.In order to balance the conflicts among the creditor,theinfringer and the spouse of infringer,the infringing debts are ascribed to the common debts of the couple to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Based on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is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couple,asequence of rul

6、es for their repayment of creditors losses is constructed.If the infringement is the commonproperty of the couple,they pay offthe infringing debts,supplemented by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the infringer收稿日期:2 0 2 2-0 4-2 9;修回日期:2 0 2 2-0 6-1 5作者简介:蔡超杰,男,河南焦作人,硕士。26if the infringement is done by one o

7、f the couple,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the infringer is used to pay off theinfringement,supplemented by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couple.At the same time,the infringers spouse hasthe right to recover losses in their repayment of the creditors losses.Key words:the common debts of a couple;infringing

8、debts;common interests丽水学院学报2023年一、问题的提出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该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从损害填补原则的角度审视,当损害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债务人)应填补债权人民事权益受损后的损害,保证损害恢复到如同损害未曾发生时的应有状态。从侵权人配偶的角度来看,作为侵权人的配偶,其对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势必会使侵权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上受到损害。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和侵权人配偶,在侵权之债中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文并

9、未给出明确的答复。为了解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以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为关键词,案由限缩为侵权责任纠纷,时间限制为2 0 1 6 年1 月1 日至2 0 2 2 年4月1 日,一共检索到38 0 7 件民事判决书,除去没有参考意义的不相关判决,一共获取相关裁判文书2 8 9 1 件。通过分析判决书发现,在夫妻一方侵权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对于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相互对立的观点。既有裁判将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存在裁判将侵权债务归属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因司法裁判对侵权之债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异,对受害人损失的清偿规则必然会有所不同,

10、也势必会影响受害人和侵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厘清侵权之债的性质,继而构建夫妻一方产生侵权纠纷之后的清偿规则,以平衡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和侵权人配偶的利益。二、侵权之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之分歧民法典第1 0 6 4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共债共签规则以夫妻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可被债权人证明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2。但是共债共签规则适用于意定之债,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法定之债)的属性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尚未给出具体的规定。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分说”3种不同的观点。(一)否定说一一侵权之债为个人债务持否

11、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型。一方面,夫妻一方可能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侵权债务;另一方面,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可能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普通侵权。即便只是普通侵权,也应该排除在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外3。而且,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侵权责任具有惩罚性,一般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其惩罚主要是针对有过错的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配偶,不应一并处罚4。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将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因侵权人配偶主观上对侵权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如果将侵权人的侵权之债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疑是将夫妻一方的过错强行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对侵权人配偶在夫

12、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的侵犯。在比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行文简洁,本文简称为民法典。参见海城市人民法院(2 0 1 6)辽0 38 1 民初7 0 8 号民事判决书。第4期上,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另一方未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应当是单独活动的债务,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葡萄牙民法典明确规定因夫妻一方的原因而产生的债务,因其侵权行为所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夫妻一方独自担责。上述两个国家的法律均认为侵权之债应当属于个人债务。(二)肯定说一一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此举是在法律上对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进行的倾斜

13、保护 6 8 7。另外,从债权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婚后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没有选择侵权人的自由,他不能因侵权人的已婚身份蒙受不利,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夫妻一方婚后产生的侵权之债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持肯定说的判决认为侵权之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合法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比较法上,法国民法典规定,债务的产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双方采用共同财产制,无论该债务发生的原因,债权人均可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其所受损害。由此可知,无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所为何因,债务性质如何(意定之债或者法定之债),皆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而论,夫妻一方所产生的

14、侵权之债,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就夫妻共同财产受偿9。由此可见,德国对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都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三)区分说一一区分认定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持区分说的学者认为,对于侵权债务,不能笼蔡超杰: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27统将其归属于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而区别认定。如果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其侵权行为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0 。因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是该侵权

15、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只要引发侵权之债的基础行为能够满足为夫妻共同利益的要求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叫。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按照此种标准判断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侵权行为符合夫妻之间的共同利益之时,夫妻双方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将侵权之债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四)笔者观点一一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属于共同债务。在婚姻家庭法的视角下,夫妻被视为一个共同体,该共同体的财产关系应当区分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即夫妻财产关系内外有别理论。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被认为是对夫妻债务的外部

16、归属作出特殊规定,从而使得夫妻与第三人之间既有的基于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债法而产生的债务关系发生改变 3。回归到夫妻财产关系内外有别理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区分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当由侵权责任编调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产生效力。在内部关系上,由婚姻家庭编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使得共同体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就可以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就受到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葡萄牙民法典第1 6 9 2 条“下列债务由夫妻中相关之一方独自负责:a)(b)因犯罪而产生之债务及因可归责于夫妻中

17、任一方之事实而须承担之损害赔偿。”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 0 1 8)兵1 1 0 2 民初1 7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 0 1 9)豫1 6 2 1 民初1 2 1 7 号。28进行追偿。就填补债权人损害的角度而言,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在外部关系上属于一个拟制的共同体,其财产和债务应当属于共同体的一部分,当一方产生侵权之债时,作为共同体的财产应当填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害。从债的角度审视,将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看似是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实则存在着比债的相对性原理更为重要的价值考量 1 4。在侵权之债中,债权人无法预测和规避侵

18、权事故的发生,亦无能力选择赔偿的责任主体,基于债权人法律意义上的弱者地位 6 8 6,对债权人进行倾斜保护,方能平衡债权人与拟制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域外多数国家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亦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德国,夫妻一方所实施的外部行为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当然,在婚姻双方相互关系中,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婚姻一方承担(德国民法典第1 46 3条)。在法国,在采用共同财产制度的情形下,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均可就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清偿债务。在该制度下,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自然归属

19、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规定也可以更好地保护侵权纠纷中受损的债权人。此外,在家庭共同财产情形下,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其债务和责任承担应当如何处理?正如上文所述,因夫妻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对于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例如子女等),其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分别讨论。一方面,当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子女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下,由于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双方都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此时,该侵权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该侵权债务时,应当由家庭共同财产赔偿被侵丽水学院学报权人的损害。

20、如果子女自己有相应的财产,那么应当由其财产赔偿损害,父母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5 。另一方面,当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例如成年的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年子女在清偿该笔债务时,仅可以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并没有承担该债务的责任,因而父母并不需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子女的侵权债务。三、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清偿的规则构建(一)赋予侵权人配偶内部追偿权1.侵权人配偶内部追偿的正当性将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实则是选择在对外关系中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1、。但是在内部关系中,侵权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因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受损。为了保护侵权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向债权人填补损害后,应当设立夫妻内部之间的追偿制度,从而平衡夫妻内部的利益。在比较法上,法国规定: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被判处损害赔偿与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用共同财产进行支付,应当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3。由此可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侵权之债进行清偿后,夫妻之间同样适用追偿制度,侵权人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夫妻之间的追偿制度源于配偶一方对外承担了超过其依据内部关系所应当承受的责任份额。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中夫妻属于一个共同体,但是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依然属于独立的个体。侵权行为具有可

22、归责性,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使得共同共有之财产减损,其应当负减损之责。另一方面,基于损害填补规则,侵权人应当填补侵权人配偶因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受到的损害,这样方能保护侵权人配偶的利益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2.侵权人配偶对侵权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时享有内部追偿权的不足有学者认为,夫妻双方在法定共同财产制终2023年第4期结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就前述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予以清偿的,非侵权方配偶可以向侵权方配偶予以追偿1 7。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略有不妥,侵权之债中赋予侵权人配偶具有内部追偿权,是为保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不会因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受到损害。如果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或者已经

23、使得另一方配偶有所收益,此时,如果再赋予侵权人配偶享有追偿权,无疑对侵权人不公平。比如,夫妻一方接送另一方上下班的路上撞倒第三人,此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从形式上并未使得侵权人配偶获益,但实则侵权人的接送行为暗含了为夫妻共同利益,甚至是为侵权人配偶之利益。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后,如果侵权人配偶再向侵权人追偿,对侵权人并不公平。或许有人会说,侵权人配偶在侵权行为中收获的利益会小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债权人的份额。笔者认为,法律无法衡量每一个利益的大小,只能在规则体系内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既然侵权人配偶已经在侵权行为中受益,无论利益大小,其都不应当享有追偿权。3.区分侵权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利

24、益以判定是否赋予侵权人配偶内部追偿权侵权人配偶所享有的内部追偿权应当以侵权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为标准。民法典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并没有采用“夫妻共同利益的标准”但在实务中被多数法院所采用。一方面,民法典第1 0 6 4条确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共债共签原则,以及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是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夫妻另一方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且“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标准更强调在主蔡超杰: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当归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二)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构建1.区分说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缺陷厘清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25、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后,根据夫妻财产关系内外有别理论:在对外关系中,使用形式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对内关系中,构建夫妻内部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是平衡债权人与侵权人配偶利益的重要机制。应以侵权之债的产生原因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为标准,建立夫妻内部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则。当然,该规则与区分说略有不同,区分说是在外部关系上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而区别认定29观上债务行为的用益,而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用益很难用上述标准衡量。从第三人的角度审视,侵权行为也难以被认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例如,夫妻一方盗窃他人财产,第三人很难认定该侵权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

26、生活、共同生产。另一方面,“共同利益标准 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既然侵权人配偶在侵权行为中受益,其已经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中的清偿义务,这也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为夫妻共同利益发生侵权行为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侵权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例如夫妻一方将偷窃自家超市物品的小偷打伤,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另一种情形则是执行其他为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中产生了侵权行为,例如,夫妻一方去购买生活用品的路上将第三人撞伤,此种行为也应参见海淀区人民法院(2 0 1 6)京0 1 0 8 民初1 432

27、5 号民事判决书:李春明与王秋芳系夫妻关系,涉案车辆登记在王秋芳名下,事发时由李春明驾车,搭载王秋芳共同前往地铁站上班,也即事发时李春明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参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2 0 2 0)川1 6 民再8 号民事判决书:王清河与游开芳系夫妻关系,王清河是在去小井沟煤矿从事相关工作事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因此,王清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30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此举尚有缺陷:一方面,如若侵权之债的产生并非为夫妻共同利益,则在外部关系中应当由侵权人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但是这

28、种情形存在不能完全填补债权人损害的风险,若侵权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受到的损失,对受损害的债权人来讲极为不公。另一方面,侵权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清偿债务也会侵犯配偶的权益。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本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因不存在夫妻分割财产的事由,此时侵权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进行清偿,也是对侵权人配偶财产权利的一种侵害。区分说未能有效地平衡债权人和侵权人配偶的利益,如果将区分说运用在夫妻内部关系中从而进行规则重构,则能解决上述利益冲突。2.侵权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的清偿规则构建当侵权行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甚至为夫妻另一方利益时,应当构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侵权之债,以侵权人

29、一方个人财产为补充的清偿规则,此时,侵权人配偶不享有内部追偿权。理由如下:首先,侵权之债的产生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侵权人配偶在侵权行为中受益,那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符合要求。其次,侵权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使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所有债务时,应当以侵权人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债务。侵权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侵权之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也能保护侵权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最后,侵权之债的产生实则为夫妻共同利益,当然也包括了侵权人配偶的利益。内部追偿权是对在清偿债权人债务中利益受损的侵权人配偶的一种救济手段,既然其已经在侵权行为中收获利益,清偿债务符合

30、“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要求,如若再赋予侵权人配偶享有内部追偿权,则是对侵权人利益的侵害。故侵权之债的产生若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则侵权人配偶不享有内部追偿权。3.侵权行为是为个人利益的清偿规则构建诚然,并不是每一个侵权之债中,侵权人的配丽水学院学报偶都享有内部追偿的权利。侵权人配偶享有的内部追偿权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行使,即当侵权行为是为侵权人个人利益时,侵权人配偶方可就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份额向侵权人追偿。出此考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将侵权之债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侵权人配偶来讲已经属于加重其个人负担,如果再将侵权人因个人利益而导致的侵权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无疑是对侵权人配偶权益

31、的双重侵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夫妻一方为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侵权债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配偶不应当共同担责,赋予另一方享有内部追偿的权利,正是为保护夫妻内部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另外,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由于夫妻财产本就共同共有,追偿制度似乎未能奏效。就我国而言,应当赋予追偿制度生效的期限,即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复存在之时(如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不再实行法定财产制等),此时,侵权人配偶方可享有内部追偿权。当侵权行为是为个人利益,应当构建以侵权人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侵权之债,以夫妻共同财产

32、为补充的清偿规则,同时,赋予侵权人配偶追偿在清偿债权人债务中受到损失的权利。理由如下:首先,侵权之债的产生是为个人利益,因侵权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既然侵权人配偶在侵权行为中没有获益,那么首先应由侵权人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债务,侵权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内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其次,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此时,侵权人配偶既没有在侵权行为中获益,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又因清偿债务而减损,侵权人配偶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不复存在时,向侵权人追偿因清偿债务而受到的损失。由此,方可平衡侵权人配偶的利益。四、结语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在外部关系中,将2023年第4期侵权之债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保

33、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对内关系中,以侵权之债的产生原因是否为共同利益为标准,建立清偿债权人债务后侵权人配偶的追偿机制。由此,方可平衡债权人、侵权人和侵权人配偶三方的利益冲突。参考文献:1曹险峰.填补损害功能的适用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 J.当代法学,2 0 1 0(1):2 4.2叶涛.民法典时代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中的合意认定 J.法治研究,2 0 2 0(5):1 33.3冯源.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价值内涵与立法改进 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4(5):1 36.4江河.夫妻一方对外设立的无偿保证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J.人民司法,2 0

34、 1 0(2 2):6 8.5意大利民法典 M.陈国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0:41-42.6蔡立东.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 J.法学论坛,2 0 2 0(3).7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蔡超杰: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J.法律适用,2 0 1 4(1):7 6.11包冰锋,皆培玉.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 J.河北法学,2 0 2 1(3):1 9 2.12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J.法学研究,2 0 1 7(4):7.13贺剑.论婚姻法回

35、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财产制为重点 J.中外法学,2 0 1 4(6):1 5 1 8.14关淑芳.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辨析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0 2 1(1):2 6.1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2 0:2 2 2.16刘征峰.夫妻债务规范的层次互动体系:以连带债务为中心 J.法学,2 0 1 9(6):9 8.17叶名怡.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 J.法商研究,2 0 2 1(1):37.31(二)第2 4条为分析对象 J.中外法学,2 0 1 8(1):2 6 3.8法国民法典 M.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65.9德国民法典 M.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5:459.10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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