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测试一答案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生产 销售和分配2.B2B模式 B to B 3.对外防止欺诈 对内防止否认4.到达主义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5.独创性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电子商务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B2C 模式:B2C即企业通过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宝贵的时间。3.电子认证:是电子鉴别技术在网络经济关系中的一种运用
2、,它特指由特定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鉴别验证服务。它是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交易的客观需要,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与基础。4.功能等价原则:联合国贸法会提倡采用的“功能等价原则”,即只要能实现书面形式所需实现的功能的东西,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采用纸面形式,还是电子的形式。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争议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请简要列举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1)交易主体认定问题(2)电子合
3、同问题(3)电子签名及认证问题(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5)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2.请简要叙述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情形:(一) 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登记为域名(二) 将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为域名(三) 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3.请简要叙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从表面上看,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处理数据信息功能,可以自主地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自动完成交易,不需要当事人的干预,电子代理人好像在功能上与代理人有相似之处,但电子代理人与一般代理人之间根本的区别在于,电子代理人虽然能够在没有人进行干预的情况
4、下去完成某些行为,但只是执行当事人预先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其自动审单并作出回应的行为也完全是按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意思,并不具有人一样的独立思维能力,不会灵活应变,同时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也不会享用自己的权益。其本质上还是一种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它的行为即当事人的行为。4.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网络广告时不得有的行为。 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因特网电子邮件; 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因特网电子邮件; 故意隐匿或者伪造因特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未经因
5、特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 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时,未在因特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因特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因特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此外,因特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因特网电子邮件,还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电子商务得以迅
6、猛发展,究其根源,变化始于互联网络这一交易媒介的普及和不断进步,然而这一变革给现行法律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也是十分令人震惊的,几乎涵盖了传统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等所有的部门。这种网络交易世界的出现,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而随着这个新环境的规范和管理需要,必然要求立法创制便宜电子商务这种新型模式运作的法律环境,并配套适宜的法律规范,来明确交易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证据、电子支付以及电子物流等一系列问题。主要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主体认定问题现行法的立法基础,源于交易主体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而电子商务却恰恰相反,所有的交易行为
7、均由虚拟主体完成,甚至连交易行为也是虚拟进行的。因此电子商务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网络交易主体现实身份的真实性,且能够使其真实身份为对方当事人所确认。这就必然依赖于已有的工商管理制度和交易习惯共识制度。换句话说,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管理其实质也就是一个市场准入资格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一个长期从事营利性买卖的人或组织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与之不同的是,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却是任何人均可以设立网页、设立在线商店销售商品的,这样,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认定实质上也就转化为网络交易市场准入问题,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首要问题。(2)电子合同问题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交易
8、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交易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凭据,我国通常规定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字、印刷、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或小额支付的交易无需记录外,买卖交易一般均采用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来预防违约或追究赔偿。而在电子合同中,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不仅容易被涂改、删除、复制、遗失等,而且离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亦即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工具而作为证据存在。就这一特性而言与传统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而电子合同的成立又直接关系这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研究包括电
9、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电子合同的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3)电子签名及认证问题现行法体制下,从事交易的买卖双方订立书面性的交易合同后,须在合同上分别签字盖章,该合同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的签名对交易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在电子合同中使用电子签名时,由于电子商务固有的非直面属性使得签名的真实性难以保障,从而容易引发合同有效性争议。要想解决这一难题,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予以查证并加以认证,则可从根本上杜绝冒用、仿造,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
10、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它是现在电子商务中比较准确的身份认证方式。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到专业的认证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因此,电子商务法律规范需要规制明确: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机构(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的成立条件、工作内容是什么;数字证书的拥有者如何正确使用数字证书;在产生数字证书的丢失、过期等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责任归属如何界定等,也成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现代商务体制下,买卖交易支付往往采用汇款、划账或
11、是直接支付的形式,是由买卖双方来直接完成的,并不需要通过任何中间人。但由此产生的货到不付款或款到不发货等等涉及信用违约现象也频频出现。对于电子商务,其典型的支付形式是在网上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支付过程,这无疑也更加大了交易风险。同时电子支付的实现还须依赖于网络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之间的服务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服务协议以及严密的交易安全保障协议。从而演变成为一个复杂问题,而支付宝的出现,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前述难题。但是支付宝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网络支付问题,因此,我国亟需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以及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并配套相应的电子
12、签名法律规定,防止伪造、冒用电子签名或是伪造、更改电子支付数据等违法行为,并确保发生侵权事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等问题。(5)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传统商务发展取决于自由竞争,竞争同样存在于电子商务为企业带来的新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中,而同样有竞争就会有人不正当竞争,因此电子商务同样会产生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络知识产权或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因为域名、ID、虚拟物权等一些容易引起权利纷争的网络信息问题,这些都需要完善一些既有规则,甚或创制新规则。(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凡是进行在线消费(购物或接受信息服务)均须
13、向对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证件号码等信息,而由于互联网络的公开性也使得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也就成为网络时代的普遍现象。这些信息迅速被他人所获取、传递、复制,因此随之带来的是资料提供者的个人生活被干扰、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不适感和不安感,所以法律需要做的就是: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问题实质上仍然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树立消费者信任,因为即使电子商务是非现实的虚拟交易,但买方的消费者身份不变。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交易主体不可免除的法律责任之
14、一。但是,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的税收制度是以中国境内和公民资格为基础的,并且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反观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发票都是以电子形式而非纸质形式出现的,数据信息又极易被删除、修改、复制,这些均为税务部门获取真实交易资料带来相当地阻碍。第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范围很广,甚至可能遍及全球,必然衍生合同订立或生效地的争论,而营业主体的经营地点及业务范围的不确定性,也给税务部门的稽查、监督以及催讨带来不便。另外,在我国普遍的电子交易偷税漏税现象的则是由于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或为了获得较低的商品价格而放弃索要发票所导致的,因此养成
15、良好的交易习惯将有助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所以,我国亟需在相应法律制度中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规则以及惩戒手段,有效预防偷税漏税。2.你认为应该怎样加强在线证券交易的法律管制?(1)一是要加强登记备案,有效规范网站经营行为。二是鼓励网民及时举报,以扩大监督面,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努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四是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2)(一)适应新的证券法律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并积极参加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为交易所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监管(三)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16、(四)强化对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五)加强对股改中股东承诺事项的持续监管(六)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本案中,双方是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我国承认电子合同的书面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本案中,在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这构成了要约。因为该电子邮件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包含了合同的基本内容:(l)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在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这就构成了承诺。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