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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挖槽监理细则.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529752 上传时间:2024-12-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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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名称:海洋红(栗子房)港区航道试挖槽施工工程 编号:B1-2-01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航道疏浚)   编制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2011 年  6 月 15 日 目 录 目 录 2 一 专业工程项目概况 3 二 监理控制目标 3 三 施工工序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3 四 采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9 五 文件处理程序 10 监理实施细则 一、 专业工程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XXXXXX港区,疏浚外抛量约336.92万方,试挖槽沿航道中心线布置,位于-4m~-6m等深线之间,试挖槽坡底长2km,坡底宽170m,设计超宽3m,超深0.4m。 工程项目组成、规模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规模 工程量(万方) 质量 等级 1 港区航道试挖槽施工工程 长度2000米 336.92 优良 (以上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 二、 监理控制目标 1. 投资目标 本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资控制目标为 万元。 2. 工期目标 。 3. 质量目标 合格。 三、 施工工序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3.1 测量管理 3.1.1 施工合同签订后要求施工单位在10天内上报《工程测量专项工作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作为测量的实施方案。 3.1.2 要求施工单位在执行合同前的14天内上报测量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检查施工单位测量组的资质证书、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1.3 将业主、代建单位下发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点资料转发给施工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核。检查施工单位布设、测量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水位零点的测量成果,检查DGPS在已知控制点上的对比成果。 3.1.4 检查水尺。水尺要设立在施工区域附近且保证无干扰,水尺高程基准面应采用当地理论深度基准面,水尺零点要用水准仪按四等水准要求引测。 3.1.5 水深测量要采用有模拟记录的测深仪,定位采用精度优于1m的DGPS系统。测深仪要有年检合格证,DGPS仪器要在已知控制点上进行静态稳定比对试验,对比误差平均值在±1m范围内,才能投入本工程使用。 3.1.6 试挖槽浚前水深测量、施工中检测、竣工图水深测量测图的比例尺要求为1:1000。要求现场计算机绘图仪出测图。浚前测量、竣工图测量的测深线至少要测至疏浚边界线外60米处。 3.1.7 浚前测量。在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试挖槽水域进行施工前的测量,以对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验证。 3.1.8 施工过程的测量:施工过程的测量是为确保正在开挖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单位应最少每3天测量一次,测量结果应及时提交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过程测图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3.1.9 竣工测量:在疏浚工程完成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应全面进行一次竣工自检测量。施工必须准备好“竣工水深平面图”(自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竣工图后21天内,确定是否通知甲方委托有甲级测量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竣工测量。第三方的检测成果是代表业主对本工程最终验收条件。 3.1.10 遇到下列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测: a.深度对比超限点数超过参加对比总点数的20%时; b.确认有系统误差,但又无法消除或改正时。 3.2 施工管理 3.2.1 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2.2 参加由设计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 3.2.3 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2.4 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包括疏浚工程区域,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踏勘调查,及时向监理、代建单位和业主提出现场存在的阻碍工程正式开工的问题以便解决。 3.2.5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3.2.6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代建单位、业主。 3.2.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挖泥船进场施工定位前,必须完成GPRS系统校核及施工技术交底。 3.2.8 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挖泥船定位用的标志进行检查校核,在大风之后应进行检查、校准。定位用的仪器必须符合规格书的精度要求,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校准。 3.2.9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各施工区施工顺序及分条、分段、分层方法,并检查其合理性。尤其在进行港池航道区开挖分层时,应要求承包商结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合理分层,并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2.10 采用分条、分段施工时,应注意条与条之间,段与段之间的衔接,后施工的地段宜适当与先施工的地区重叠一部分,以避免遗留浅梗。 3.2.11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挖泥船应进行自测、自检、互检施工质量,并做好每班施工的地段和自检质量记录,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2.12 施工过程中,疏浚土质与设计确定的土质变化较大时,监理要上船观察、取样、照相并做好记录。 3.2.13 在疏浚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区域、施工标高、挖泥船作业时间,抛泥记录等。将每天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进行比较,若进度滞后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3.2.14 在疏浚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上报月付款时,应上报本月疏浚前后标高,监理工程师根据标高核算本月完成工程量后,对月付款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报代建单位、业主审核。 3.2.15 耙吸船施工 u 投入本工程施工的耙吸船应采用装舱法施工,严禁溢流;不采用旁通或边抛施工法。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了解挖泥船施工动态,结合环境监测数据,严格控制挖泥船不溢流施工。 u 装舱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Ø 当泥舱装满但未达到挖泥船的载重量时,应停止挖泥,不允许继续装舱溢流。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此严格控制。 Ø 挖泥船必须将疏浚土抛至抛泥证上指定区域。 Ø 挖泥船必须在抛泥区进行抽舱,不允许在港内抽舱。 u 耙吸挖泥船作业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土质状况,选取不同类型的耙头,制定合理、高效、安全的施工方法。 3.2.16 链斗船施工 u 分条、分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挖槽宽度超过挖泥船的最大挖深或挖槽内泥层厚度不均匀时,应采用分条挖泥。分条的宽度由主锚缆的抛设长度而定,对750m3/h链斗船宜为80-120m。 b当挖槽长度大于挖泥船一次抛设主锚所能开挖的长度时,应按其所能开挖的长度对挖槽分段进行施工; c挖槽转向曲线段需分成若干直线段开挖时,可将曲线近似按直线分段施工; d挖槽规格不一或工期要求不同,应按合同的要求进行分段施工; e受航行或其它因素干扰,可按需要进行施工。 u 当疏浚区泥层过厚,对松软土泥层厚度超过泥斗斗高的2-3倍时;对细砂和坚硬的土质且泥层厚度超过斗高的1-2倍时,应分层开挖。分层的厚度一般采用斗高的1-2倍,可试土质而定。 u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挖泥效率及抛泥点的距离配备足够数量的泥驳,以使链斗船达到最佳施工效率。 u 泥驳抛泥过程中不得撒漏,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3.2.17 抓斗船施工 u 抓斗挖泥船宜采用纵挖法施工。主锚缆长度宜为200-300m,尾锚长度宜为200-300m,流速大、地质差时宜长一些。边锚缆宜抛设在外边线100m左右。进点定位、抛锚程序与链斗基本相同。 u 分条、分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挖槽宽度大于抓斗挖泥船的最大挖宽时,应分条进行施工。分条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分条最大宽度不得超过挖泥船抓斗吊机的有效工作半径;在浅水区域施工时,分条最小宽度应满足挖泥船作业所需的水域要求;在流速大的深水挖槽施工时,分条的挖泥不得大于挖泥船的宽度。 b当挖槽宽度超过挖泥船一次抛设主锚或边锚所能开挖的长度时,应进行分段施工。分段长度宜取60-70m。 u 当疏浚区泥层厚度超过挖斗一次下斗所能开挖的最大厚度时,应分层施工。分层的厚度由抓斗一次开挖的厚度、斗重、张斗的宽度及土质等确定,8~13m3抓斗宜取1.5-2.0m,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试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3 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应对疏浚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检验结果应符合《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的有关规定。 3.3.1 疏浚后航道水域的水深,必须由业主委托由海事局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采用四波束测量方法进行验收。港池、航道水域经四波束扫海测量后,如水深未达到设计深度(浅点),施工单位必须无偿派船进行疏浚,直至达到设计深度为止。 3.3.2 港池、航道边界的疏浚后的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 3.3.3 疏浚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测量,并组织施工船和测量组的代表与质量检验人员对检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逐项进行自检,确定测量资料正确无误。 B.施工人应如实填写“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连同其他有关其他有关检验评定资料交本单位质量检查员的技术负责人评定。 C.在确认水深测量自检结果无异议且无浅点后,由业主委托由海事局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采用四波束测量方法进行验收。 3.4 安全与环境保护 3.4.1 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安全管理专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及消防要求。 3.4.2 监理部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代建单位、业主。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3.4.3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6)检查风险识别和风险(危险源)初始清单。 3.4.4 施工人员进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船机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挖泥作业风险分析。 3.4.5 审查施工船只相关证书及船员证书。 3.4.6 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注意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定期对船机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整改。 3.4.7 施工船只作业时,应悬挂灯号和信号,灯光和信号应符合国家规定。施工船舶应配备合格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救生设备,并保持设备状态的良好。 3.4.8 抓斗船下锚位置必须有明显标志。 3.4.9 施工期间,施工船舶应做好防风安全工作,每天应收听气象预报,掌握海上气象动态,必要时应提前到港内或避风锚地避风。 3.4.10 挖泥船施工前应与港航监督部门及调度部门协调挖泥船施工与航行和作业船舶的干扰问题,制定相互避让办法,并由港航监督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3.4.11 认真执行所在港口关于防台的规定,预先选好防台避风锚地。 3.4.12 雾天施工时,应按交通部雾天航行规则的规定,做好施工航行安全工作,防止碰撞。 3.4.13 冬季施工时,要制定防滑、防冻安全措施。 3.4.14 督促检查承包人外海作业的安全性,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3.4.15 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环境管理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 3.4.16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环境保护计划》和相关程序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署,项目建设单位审定批准。 3.4.17 检查施工单位进场船只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的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环境保护的需要,经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计划》要求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施工单位检修或撤换。 3.4.18 对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和重要环境保护施工工序,施工应专门编制环境保护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4.19 挖泥外抛必须按海洋管区指定的抛泥点进行抛泥,耙吸船施工时,禁止采取溢流施工方法。如发现溢流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对承包商作出相应的处罚。如违反当地环保法令法规,及时阻止并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出现一切后果施工单位自负。 四、 采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JTJ221-98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局部修订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240-98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J203-2001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 JTJ319-99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J324-2006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JTJ286-90 《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JTJ/T204-96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 JTJ/T320-96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JTJ/T321-96 《海港水文规范》 JTJ213-98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J216-2000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 依法签订的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协议、承包合同及协议; 依法签订的监理招投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 经业主和监理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 五、 文件处理程序 1. 工程文件类别 建设工程文件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 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文件传递流程。工程文件的传递流程如图所示: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代建单位 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通过监理文件明确 : (1) 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部,并经监理部审核和转达。 (2) 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部向承包单位下达实施; (3) 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而来往的文件,可能被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所赋予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 工程文件收文登记 (1) 收文后,资料员应在收文登记表上进行登记,记录文件名称、文件摘要信息、文件的发放单位(部门)、文件编号以及收文日期,必要时应注明接收文件的具体时间。 (2) 如不同类型的信息之间存在相互对照或追溯关系时(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在分类存放的情况下,应在文件和记录上注明相关信息的编号和存放处。 (3) 收文登记后,应交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文件是传阅还是处理。 4. 工程文件传阅与处理 (1) 传阅文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传阅人员名单和范围,并注明在文件传阅纸上,随同文件和记录进行传阅。 (2) 每位传阅人员阅后应在文件传阅纸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文件和记录传阅期限不应超过该文件的处理期限。传阅完毕后,文件原件应交还资料员归档。 5. 工程文件发文与登记 (1) 根据来文的处理意见要求或本身工作需要需发文时,按一定程序起草发文稿,原则上由责任人起草对应监理专业的发文稿。 (2) 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图章。 (3) 对施工单位发送的文件份数按标书要求发送;对建设单位的发文,要求解决某项问题的,一般以两份为宜,通报有关情况的,可按原规定份数执行。 (4) 发文应留有底稿,并附一份文件传阅纸,资料员根据文件签发人指示确定文件责任人和相关传阅人员。 (5) 监理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承包单位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对指令性文件,承包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应在收到文件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收到承包单位报告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 (6) 所有发文按监理信息资料分类和编码要求进行分类编码,并在发文登记表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资料的分类编码、发文文件名称、摘要信息、接收文件的单位(部门)名称、发文日期(强调时效性的文件应注明发文的具体时间)。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应签名。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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