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纵横58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0 期“礼法”概念的守成与突围刘治国摘要:“礼法”作为传统法律文化,其演变和发展对中国古代社会及中华法系具有重要影响。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礼法”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的概念。它蕴含礼仪、法律、制度和习俗的内容,而非传统封建礼教和儒家思想的代名词,正确认识“礼法”概念对现代法治寻找历史根基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礼法 礼治 现代法治引言“礼法”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现代法治建设需要从中国历史传统的法律实践中挖掘制度遗珠,找到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借用与现代法治相对应的“古典法治”概念,区分时间维度下现代与历史中的不同“法治”,目的
2、在借鉴西方基于罗马法(古代法治)发展形成现代法治的经验,推而论之对中国古代法治也应加以重视。1笔者借此概念,在文中试图探究“礼法”的历史演变及困境,思考如何正确认识“礼法”及其对现代法治的贡献。一、中国古代社会演变下的“礼法”“礼法”的含义并非简单字面意义上的“礼”与“法”,俞荣根教授认为其是一个“双音节的法学概念,一个法哲学范畴。”2中国古典法治是中国古代的“法治”或“礼治”,具体包括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礼法”最早见 荀子,荀子强国 记载:“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如果说战国时期荀况的“礼治”仅是作为一种主张而存在的话,那么在国家层面推行“礼法”的应当是汉朝,即汉武
3、帝时期的“儒法合流”。“汉承秦制”保留了先秦发展到秦朝的法律制度,又尊崇复兴以“周礼”为目的的儒学,可谓首开“礼法”发展之先河。3“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灵魂的礼法法系,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一种礼法文化。”4中国古典法治下的“礼法”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在西方法治概念及法律概念盛行的当代,挖掘探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以“礼法”为核心的古典法治弥补中国现代法治的历史底蕴和文化根基显得尤为重要。(一)背景:农业社会与人治中国所处东亚地域所造就的农业社会的辉煌特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历史上以人治下的君主统治为主流。由于很少受外族或外来的影响,故其内容与形式具有原生性、本土性和独立
4、性。5农业社会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不发生改变,传统下男耕女织式的家庭就会仍旧发挥着主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礼法”外延的形成有所限定。无论是农业社会规律的反映,还是国家统一政体下有意识的塑造,“礼法”为主流的中国古典法治是在农业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国家统一政体下主观能动性发挥的历史结合。“礼法”的表征在于对二者的兼具,前者加强了统治而削弱了权威,后者维护了稳定而抑制了人性。(二)解构:宗法和国法宗法是指基于宗族血缘关系而形成,以期调整家庭关系的制度及其行为准则。6宗法具象化、法制纵横59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0 期形式化后成为“礼”的重要部分,搭建了家族与中国古代法律的桥梁。瞿同
5、祖先生曾言,“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典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7“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大学将家置于国之后,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宗法则是其在中国古典法治中的重要体现。国法是春秋战国以来人们对法律及其制度的简单称谓。国法明晰的目的是区分国与家,国法对应的是宗法。国家层面的法律更强调其统一性、权威性。秩序作为现代国家法治的一个基础价值,在中国古典法治中更是如此,国家法制及其理念对于国家的秩序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三)锻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谓传统,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延续已久、处于主导地位的文化内涵。”8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是指滥觞于商周
6、、辉煌于隋唐、寥落在近代,一直处于思想主流地位并对现代有巨大影响的法律思想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演进的过程中逐步萌发、发芽及开花结果,成就了中华法系这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礼法”作为这棵大树上的一颗果实,是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这片沃土的结晶。现代中国有必要去探究和挖掘其背后的价值。二、“礼法”的守成“礼法”的守成是指两个重要的时间段:一是“礼法”从西汉到唐中前期的发展和辉煌;二是唐晚期到清前中期的维系。(一)初级形态:“礼治”与“法治“礼”的原意是宗教祭祀中的礼仪,说文解字 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也与祭神祈福的含义相呼应。“春秋礼治是一种贵族政
7、治,主要依靠贵族威仪的示范和影响,实现社会的治理,并重视对民众的教化,具有人治的特点。”9“礼”作为中国早期贵族政治统治时期的重要行为规范而存在,周朝发展“礼治”,其目的是通过对“礼”的推行取代早期的“神治”,从而达到维系周天子及其贵族阶层的统治。“礼治在西周逐渐建立起来,而且成为了当时的主要行为规范,经过几代发展已成体系,表现在周礼礼仪和礼记之中。”10春秋时期虽有“铸刑鼎”“铸刑书”“礼乐征伐自大臣出”以及“陪臣执国命”等僭礼和越礼的情形,后人多称之为“礼崩乐坏”,但这只是对当时僭越礼的行为的一种夸张描述,礼仍旧是维系当时社会秩序的主要存在。11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普及,旧的贵族土地制
8、度向新兴地主阶级过渡,社会变革和变法运动兴起,法代替礼逐步成为了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12但此时的法还未完全独立,在当时仍有关于“法出于礼”还是“礼出于法”的争议,这种争议在某种程度上与“出礼入刑”的现象相呼应,即礼与法在当时是紧密联系的存在。总体而言,“礼”在周朝前中期逐渐成为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体系,逐渐从宗教形式扩张到治国理念,形成礼乐制度为标志的“礼治”从战国时期变法改革兴起,占有一席之地,直到秦朝统一六国之前都是不可忽视的存在。晏子春秋记载的“修法治”,是法治概念最早可以追溯的明文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总体上经过了“以礼为中心”到“改革变法、礼法并重”的过程,具体来说,“春
9、秋礼治是在王室衰微、夷狄滑夏的情况下,齐桓、晋文等春秋霸主对政治、文化秩序的重建,礼主要表现为诸侯间的会盟、朝聘”。“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与变法运动,促成了社会治理上由礼到法的转变。”13法家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变革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反应。“法治”与“礼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前文所述,法最开始是礼的一部分,通常以刑罚的角度出现。“法治”出现源自于贵族分封制的没落和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的转换需求。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与“礼治”不同的是,其强调刑罚的运用。韩非子 中记载:“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治”兴起于秦国而亡之于秦朝,秦从统一六国
10、到灭亡的时间里,“法治”的辉煌璀璨和凋零落幕与秦相伴而生、相伴而亡。(二)常规形态:“礼法”的融合与定型“礼治”与“法治”的合流始于春秋战国,西汉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杂糅吸取百家思想,形成了以道德为主要内容、博采众家之长的“礼治”。儒学以“仁”为核心,以“礼”为表征,为“礼治”打上了深厚的人伦道德印记。农业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赋予其保守顺从的属法制纵横60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0 期性,礼与法的融合奠定了中国古典法治的二元属性。“礼”与“法”的背后是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是顺应农业规律的法律与契合传统道德的融合。以发展的视角出发,从时间和空间的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就其在维护
11、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秩序的层面是和谐统一的。用辩证法的思想去阐释,则是自然界规律与人类社会规律的统一。不过也存在一定的对立,古典法治更注重局部经验的传承,它适用于“一方水土一方人”,在一个相对不变的时空里把人驯化,兼有暴力的压制和良心的主动服从,但法律与道德是融合一体的;现代法治则是一般经验的总结,在汲取局部经验的同时也承认普适性价值的存在必要性,法与礼有一定的分野,尽管分野的程度仍有争议,但法律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14西方欧美国家的判例法既有“遵循先例”的传统,也有成文法的规则,但二者都不是固化的。“先例”可以在不适应现实的情况下产生新的“先例”。这种既不过分尊重传统而又照顾现实与未来的质疑精神
12、限制并塑造了“法治”的权威。而“礼治”中的法律与道德是难以区分的,这种融合一体的统治模式很大程度上维持了农业社会的完善和君主的统治,同时也限制了整个农业社会的转型和发展。“礼法”的融合是在历史中孕育产生并开花结果,深刻地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性格。其融合的标志是“礼法”的出现,“礼法是对自汉代起一直到清代晚期古代法律内容的概括。”15儒家主张“为国以礼”,从汉武帝的“推明孔氏、抑黜百家”到清代晚期,儒家化后的“礼法”明确作为国家法律内容的主体绵延两千年之久,“礼法”在治国方略、人伦道德以及社会秩序的内容建构方面日益完善,为传统封建专制制度和忠孝节义理念的建立打下思想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
13、辉煌。三、“礼法”的突围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在现代法治建设新局面下,应当以什么态度去对待呢?换言之,也就是应该怎样在现代法治建设的当下去科学地分析传统的“礼法”?如何从历史角度去阐述“礼法”的时代性价值,为中国现代法治找到自己的历史根基?下文将以清末“礼法之争”的视角去分析“礼法”。(一)辨析“礼法”与“礼法之争”“礼法之争”通常被当作保守派和法理派的“进步”与“落后”之争,是旧秩序与新潮流之争。16实际上“礼法之争”的本质是主权和“国本”之争,争论双方围绕的焦点不是礼和法的二元对立,而是对待礼和法的态度。17在这种情况下,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古典法治不能简单被当作是与现代法治
14、所对立的概念,而应该看作是支撑现代法治的历史根基。“礼法之争”表面上是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何为体、何为用”之争,但两派在是否变法这一问题上是有共识的,其真正的分歧在于对传统礼教和法律的态度。这种对旧法和新法二者本质的认识,进一步发展为变法的程度、变法的方式以及怎样去实施的问题。换一个角度看,不一味地坚持礼法之治,对于“礼法”的贬低和改变就不可避免,基于这种情形下要动摇传统礼治思想在公众心中的地位,法治必须与礼治“决裂”,这是礼教派与法理派争论的前提。进一步分析,礼教派与法理派虽有所共识,但改变的方式是不可调和的,前者主张渐进式改进,后者主张彻底打破。礼教派和法理派都将改变的必要性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15、,为争取统治者的支持,将分歧假托为“国本之争”,而模糊了背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礼治”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一直是消极肯定的,一方面为了统治的正当性而宣扬德行;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统治而尊重农业社会的法则。但法律与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的底线和追求的抽象表达,两个概念从物质的角度而言有所重叠,两者之间的界限很容易模糊,其本身很难用语言具象化表达,因为规范伦理的道德也有法律的因素,法也要考虑道德的因素。礼教派和法理派试图泾渭分明地区分“礼治”中的法与德,以进化理性或是建构理性的方式完成现代化法治的转型,在彼时的中国难以实现,现代化法治不能凭空建构起来,必须有自己的民族精神作为历史根基。(二)“礼法”的局
16、限性中国古典法制中,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的融合在历史上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转型和发展,但这一融合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法律的权威法制纵横6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0 期借助道德的合理性促进了法制的推行,同时也模糊了合理与合法的界限。法律本来作为衡量过错罪罚的标准,底线与追求互换:礼的秩序价值成为国家最高目标,法律伦理沦为工具。所以“礼法”的局限不在于强调道德伦理、传统习俗,而在于个体缺乏对礼与法界限没有明晰化的认识,以好坏作为事物判断的标准,以善恶作为人的判断标准。道德归责和法律归责的混同阻碍了“礼法”的发展和进步,法制始终难以取得独立地位从而过渡到法治。(三)“礼法”的现代化反
17、刍如何对待“礼法”?“礼法”对现代化法治的建设有什么借鉴?冯友兰先生曾说:“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18“礼法”统一了法律和礼仪习俗的内容,模糊了二者独立的调整范围,非法律制度的推行也适用法律或类法律的手段强制化推行,虽有利于古代中央集权体制的建设,但对法律自身体系的独立性是一种破坏。如果法律的内容没有一个普遍客观的标准去约束,那么极权专制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现代化法治要求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如果将礼仪习俗的形式用道德来简单理解的话,那么对“礼法”的分析就要客观地看待其中的法律与道德,做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现代法治与中国古典法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法治和人治。
18、但法治和人治的对立是西方语境下的,中国传统语境下法治与人治从来都不是矛与盾的关系。19“礼法”作为中国古典法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亟待解决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一步而言就是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相对分离。从中西方历史中主流经验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是相对分离的。法律权威可通过自身的力量塑造,假借道德建立的法治虽然在政权初期更易平稳过渡,但牺牲的是法律长远的稳定性和体系的逻辑完整性。如果对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解决重叠就是在达成“质”的共识基础上去讨论“量”的程度,这部分重叠内容占比小却矛盾尖锐,一直是学派纷争的焦点,而且“量”的态度不仅关乎重叠部分内容,还影响到法律系统的逻辑完整性。
19、相对分离的区分标准是“多元价值的战场”,同样性质的重叠问题虽然结果大都不出意料,但可能给出不同的理由,例如“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与“泸州遗赠案”,同样是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与道德的冲突,结果虽然都是道德胜利,但前者的法律依据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后者的法律依据是“公序良俗”,并且前者的理由归于古老的法律原则。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即“礼法”的现代化反思的问题。“礼法”中的诸多内容都是值得现代法治借鉴的。“礼法”中的礼仪、法律、制度和习俗是现代法律制定的重要渊源,其融合道德给法律及国家制度提供支撑的方式也对法律解释及普法等提供诸多启发。总之,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法治建设,也要自觉重新审视我国
20、的传统法律文化,着重构建现代法治的历史基础,树立中华法系的旗帜,最终实现中国的现代法治。参考文献1 段秋关.现代法治与古典法治兼论中国法治的历史根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04):124-130.2 俞荣根.走出“律令体制”重新认识中华法系 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04):116-123.3 王保民,李振,段秋关.“礼法合治”:中国古典法治的常规形态 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2(04):151-160.4 俞荣根.礼法传统与良法善治 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4):53-56+130.5 费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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