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 6 卷第4 期2023年0 7 月唐山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ngshan UniversityVol.36 No.4Jul.2023个人征信中的概念解构与场景化规范研究刘啸天1,张昊熠(1.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合肥2 3 0 0 4 1;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 0 0 0 4 2)摘要:作为下位法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告知义务上,存在义务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义务客体“信用信息”界定过于泛化的问题。它对信用信息采用了“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限定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兜底,在规范层面导致法律概念限定与开放的自我矛盾。而信用信息范
2、畴的扩张是征信理论体系本身扩张的一个缩影。替代数据的使用、经济征信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强保护理念的冲突,在理论层面构成征信体系的自我矛盾。由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所涵摄的征信属于经济领域,所以落实征信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的目的可以破解规范矛盾,而理论矛盾则要求重新识别征信体系的场景化应用。关键词:知情同意规则;信用信息;替代数据;经济征信;公共征信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 6 7 2-3 4 9 X(2023)04-0093-08D0I:10.16160/ki.tsxyxb.2023.04.015Study on Conceptual Deconstructi
3、on and ScenarioNorms in Personal Credit ReportingLIU Xiao-tian,ZHANG Hao-yi?(1.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 230041,China;2.School of Economic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Abstract:As a subordinate law,the Measures for
4、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eportingBusiness has the problem of over generalization for the definition of the obligation subject“credit information provider and the obligation object“credit information in implementingthe disclosure duty required by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In the M
5、easures,credit information is defined as“used to identify and judge the credit status of enterprisesand individuals,but“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is used as a cover,which leads to theself-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imitation of legal concepts and openness at the normative lev-el.The expansion of th
6、e credit information category is a microcosm of the expansion of thecredit reporting theory system itself.The use of alternative data,the expansion of economiccredit reporting to the public sphere,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oncept of transparency ofcredit information and strong protection of pers
7、onal information constitute the self-contra-diction of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The credit reporting covered inthe Measures belongs to the economic field,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nomic and作者简介:刘啸天(1 9 9 8 一),男,江苏江阴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张昊熠(1 9 9 8 一),男,江苏南京人,硕士研
8、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与金融。94policy purposes of credit reporting can solve the normative contradiction,while the theoretical con-tradiction requires reidentification of the scenario application of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Key Words:informed-and-consent rule;credit information;alternative data;economic creditr
9、eporting;public credit reporting一、问题的缘起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第1条规定,本法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至此,个人信息保护“应否赋权之争以肯定说的完全胜出而画上终止符 1 。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比较法上形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即旨在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权,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 2 。个人信息自决权又进一步分化派生出了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收集中的“帝王条款”3 。在民法典与个保法的赋权模式路径下,学界一般将告知和同意解释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4 ,从而在人格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
10、之间搭建桥梁。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则,知情同意规则在作为下位法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得到了落实,具体表现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知情同意规则在个人征信的采集场景中得到了具体的应用空间,但存在告知义务主客体范畴边界不周延的问题,不利于该规则的落实。一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于信息提供者的定义(即信用信息的提供者)过于简单,使其范畴大小直接与信用信息范畴锚定。另一方面,办法在对信用信息的界定中采用了“其他相关信息”的兜底,这给“信用信息
11、”和“信息提供者”创造了扩张空间。个人信息自决权及其派生权利能够得到尊重与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处理者对此种权利的尊重以及依法履行保护义务,这一点在个人征信领域也参见芝麻服务协议2 0 2 2 0 3 0 4 版本。唐山学院学报不例外。同时,法律关系主客体之明确,是“同意”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这两个概念范畴的明确界定,是知情同意规则落实的关键问题。二、规范层面的自我矛盾:法律概念的限定与开放(一)“信息提供者概念外延不明知情同意规则的落实可能导致义务主体难以识别之痛,尤其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数据服务机构长期游离在监管区域之外 5 ,这也是很多学者支持规制模式而反对赋权模式
12、的重要原因。可以肯定的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只能是合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许可的机构,而信息提供者显然并不在此范围内。然而,办法并没有对“信息提供者”的法律概念定义进行更新,却因其活动内容属于信用信息的采集而明确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这说明办法沿用了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定义,即“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显然,条例的信息提供者是以信用信息的提供阶段和提供方式作为特征界定的,但在实践中面临操作困难的问题。随着替代数据被开发出越来越大的价值,信息提供者的范畴也越来越大,甚至单个信息使用主体可能同时扮演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角色。以被央行授权
13、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试点的芝麻信用为例,其最新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将用户在网约车平台的“守约信息及逾期信息”作为收集对象,而网约车平台同时也是与芝麻信用开展合作的信用信息使用者。身份切换问题无疑给监管者识别信息提供行为造成障碍,也会造成征信机构独第3 6 卷第4 期立性丧失的问题。这一问题并没有因改革试点的失败而结束,也并不局限于数字平台,因为传统信贷主体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因此,在办法第1 4 条中,征信机构被赋予了向央行报告信息提供者的义务,以期提高监管效率。但是这种义务意味着监管者将识别信息提供者的工作交由市场主体去完成,而这种市场主体并不具备监管能力。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识
14、别信息提供者的成本始终过于高昂。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征信试点改革的失败反映了单独经营的征信机构独立性模糊而联合共建机构却影响力不足的问题 6 。芝麻信用将同为阿里体系内的用户支付数据纳入评估 7 ,从而实现低成本的数据增值。数字产品复制效率提高会带来边际成本递减,这是数字平台模式的生命所在 8 。然而,作为征信机构,独立性的丧失有可能架空法律赋予其的审查义务,原因在于平台之内的竞争行为和谈判内容对于第三人而言难以获悉。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复杂多样也是义务主体外延不明的重要原因。(二)“信用信息”范畴扩张过甚在信用信息的界定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进行了场景化列举式的规定,但办
15、法并没有沿用,而是相对抽象地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基本信息与借贷信息的性质已经确定,而兜底性地设置其他相关信息说明立法者已然意识到,产生于传统信贷领域的信用信息概念对于当前社会事实的涵盖能力已显不足。同时,办法为信用信息概念冠以“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目的性限定,意图在于明确信用信息的经济、刘啸天,张昊熠:个人征信中的概念解构与场景化规范研究9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
16、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尽管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却没有在条例和办法中给出替代数据或者是替代信息的明确定义。国内学界关于替代数据范畴的讨论多从反面角度考虑,即此种信息所替代、补充的对象是传统金融借贷信息,而从正面角度则多为描述和归纳,鲜有研究关注此概念的构建和证立。费宪进等 9 认为替代信息主要是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后付费的非金融负债信息和与公共部门的相关信息。刘音露和杨渊 1 0 将替代数据大致分为类信用数据、不来源于信用或类信用活动但可以反映信用能力的数据以及其他与信用能力、信用意愿或数据主体理性决策等存在一定关联的数据。王新军等 1 1 从替代数据的性质出发,总
17、结出了资产负债、支付结算、政务、经营行为和社交行为五种类别。通过比较研究,尚博文 1 2 发现,美国征信行业将替代数据定义为并未纳入主流评级机构信用档案的、通过数字技术可获取的、具备信用性的信息,且这种数据既可能是由消费者作为信贷申请的一部分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是非传统数据。换言之,传统信用数据和替代数据之间可能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在征信业务相对较成熟的国家之中,英国与美国所使用的替代数据基本涵盖了身份信息、通信信息、交易信息、非金融履约信息、资产信息、行为信息(如上网行为信息、欺诈预警信息等)、司法行政信息和社交媒体信息;德、日、韩则相对保守,主要采集身份信息、非金融履约信息和司法行政公开信息
18、1 3 C金融属性,使其区别于社会信用并尽可能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然而,这种设想的落实似乎并不乐观。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 答记者问,http:/w w w.p b c.g o v.c 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353981/index.html,2020年1 2 月3 0 日。尽管国内外对于替代数据的定义和范畴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替代信息产生于多元化的场景,被用于替代和补96充传统金融业务信息以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而替代数据是替代信息的主要存在形式。结合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多数研究所描绘的替代数据是一种十分广泛的范畴。事
19、实上,办法制定者已然意识到,对于替代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而对于信用信息的半开放定义是为了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1 4 。但是这又容易导致信用信息定义范畴无序扩大的局面,会与最小、必要原则发生根本上的冲突,并加剧知情同意规则的落实困境。有学者指出,信用信息本身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传统征信业中征信机构的信息类生产原料,后者则隶属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种二分方式与替代信息产生来源和内容的多样性形成了呼应。然而,仅仅在规范层面将信用信息进行二分并不能充分解释问题,由替代信息所带动的信用信息范畴的扩张,
20、似乎是征信领域本身处于扩张趋势的一个缩影,而更为结构化地把握征信理论体系是洞悉概念扩张原因的路径所在。三、理论体系的自我矛盾:征信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一)征信业务的现代化:征信市场的三层构造使用广义的信用信息以获取经济性信用状况,为征信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矛盾的第一重体现。征信市场可以“按照国际经验和目前我国发展状况”形成三个层级,分别为主流征信服务、替代数据征信服务和大数据征信服务 1 5 。第一层级是由国家主导的征信服务市场,主要是围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活动,以及央行监管下的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征信活动,是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格局。第二层级是替代数据征信服务,其目的主要在于使用非主流信用
21、数据来包容评价不参与传统金融信贷活动的信用白户。狭义的替代数据范畴大致等同于非主流信用数据以及非金融履约信唐山学院学报息,即传统信用数据之外同样有周期性信用支付特征的账户及相关信息,包括房租、公用设施支付、税收和社保等,并且与信用信息存在着一种相对较强的关联性。换言之,这种信息(主要是数据形式)同样反映了信息主体的守约和支付情况,与借贷信息一样具有标准化和结构化的特点,而那些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大数据则不在替代数据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本层结构中“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信息”可以进一步细化。一方面,我国政府因多重目标、并非仅为了财富最大化而将重要的或者敏感的行业纳入合法行政垄断范围 1 6 ,以市场主
22、体的身份来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此时,非主流信用信息产生于信用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活动,这种活动既可能是纯粹经济性的,如水、电费用,也可能是非纯粹经济性的,如罚款与税费的缴纳。二者在经济性与公共性方面的区分似乎并不是那么明显。另一方面,“司法行政信息”本身既可能是信用主体直接和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所产生的信息,也可能是对信用主体经济活动状况的间接反映。“天眼查”就是将涉诉问题作为评估企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也是它饱受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过,问题在于这些不同类别的信息分别与信用存在多大的相关性,以及不同相关性的替代数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可被用作信用评价。第三层级征信市场的核心是多数不具
23、备结构性的、较弱相关性和可解释性的场景化大数据。这种数据主要由互联网平台对信息主体在具体场景中的非金融性活动进行用户画像而产生,属于与信用信息相距更远一个档次的信息。征信市场的三层构造之间的界限与联系并非足够清晰明确,但足以表明源于传统信贷领域的征信已经不可阻挡地向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扩张了。不论是办法所确定的法律实施目的,还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都表明虽然监管者允许征信机构使用金融甚至是经济范围之外的信息,但使用目的必须是识别判断信息主体的经济性信用状况,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前述三层构造中的第二与第三层即是第3 6 卷第4 期如此。(二)经济征信与公共征信的二分从办法对于信用信息的定
24、义来看,征信处于一个向公共领域扩张但又被限制在金融经济领域的撕扯状态中,这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矛盾的第二重体现。现有研究表明,根据表征对象和衡量方式的不同,征信大致可以作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二分 1 7 。前者主要指代可以使用货币资金度量的、反映信用主体经济状况的信用信息的活动,后者则主要是指以遵守法定义务状态为衡量维度的信用形式,这与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一2 0 1 8)所描述的信用信息产生来源相一致。公共信用虽然本身面临着证成困境,但具备引领诚信价值观的目的正当性、实现公共理性的理念正当性、道德入法的法律正当性以及高度专业化实践的工具正当性,因而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部门广泛使用的治理工
25、具。当然,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之间的交融越来越深。前文已述,公共管理部门在一些场景中也可以使用市场主体的身份来提供后付费的公共产品;在数据增值的激励下,司法行政信息同样可以被加工分解,用以反映所涉主体的经济信用状况。与其说公共信用概念是由社会信用拆解而成,不如说是由公共管理使用征信工具的现实概括而来,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找到了立足和发展的一席之地。这种二分方式本身并不完善,但它提供了一个指引,即公共信用是借用了经济信用运行逻辑的治理工具。它是征信在新时代所衍生出的发展状态,与经济信用存在使用目的上的分歧。与此同时,传统征信同样因为使用非经济领域
26、信息而很难被固定在经济征信的范畴之中。(三)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强保护的矛盾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冲突,详见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一2 0 1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 0 1 8 年6 月7 日发布,第1 页。刘啸天,张昊熠:个人征信中的概念解构与场景化规范研究实质架空的现实问题 2 2 征信的目的是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共享整合来对信息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情况作出评估,并以此反映企业或个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降低信息不对称 2 3 ,最终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换言之,征信活动的本质是使用与个人有关的经济性信息来解决不确定性,从而起到规制那
27、些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害大小不:97是征信传统性与现代性矛盾的第三重体现。站在更高的视角看待个人信息保护在经济征信中的落实,不难发现知情同意规则的落实困境体现了更为深刻的矛盾。一方面,征信领域扩张所引发的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范畴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了作为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桥梁的知情权与同意权难以获得保障和救济,而个人信息保护在个人征信领域中的落实与强化,似乎有待征信本身的体系构建与完善。另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背后的强保护理念,与征信领域的信息透明目的存在乖离 1 8 。就个人信息而言,对其进行赋权性保护是为了降低其因表征信息主体的功能而带来的风险,从而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性的合法权益,而非直接对个
28、人信息的归属进行界定 1 9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除个体属性外还兼具公共流通属性 2 0 ,即用于表征个人的信息本是处于公共领域的公共素材或材料,是任何人均可以使用的资源。自此立场出发,规制个人信息问题的实质是达成一个信息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2 1 。考虑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建起步较晚、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导致的悲惨案件不断,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个保法时借鉴了欧盟相应立法成果,果断采取了一种严进严出的强保护模式。但是这种偏向“保护”而弱化“使用”的模式,在诸多环节上面临落实困难的问题,尤其是作为“控制性信息权利”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存在被98确定的社会风险的作用
29、 2 4 。可以说,个人征信是个人信息最为典型的一种使用场景,但这也是一个始于使用需要而构建起来的体系,会与侧重保护的上位法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特别是在第二层级征信市场中,往往基于海量数据的综合运用、运算而形成的替代性分析活动,很难说必须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如果在征信替代数据的采集中,使用与传统信用信息采集相同的保护标准,必然难以发挥非主流信用数据包容评价信用白户的功效。事实上,知情同意规则恰恰是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该规则在个人征信领域的落实困境正意味着此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需要一个新的平衡点。四、个人征信自我矛盾的破解路径(一)落实征信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目的法律目的的落实,是破解
30、个人征信规范层面自我矛盾的路径所在。前文已述,办法对于信用信息的定义采用了目的性限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兜底,这造成了信用信息及相关法律概念范畴的无序扩张。只有深刻地理解并落实征信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的法律目的,才能对关键法律概念的扩张进行限制。不论是办法确定的法律目的,还是央行的职能要求,都表明狭义征信的最终目的在于防范信息不透明带来的金融风险,即便经济征信使用了产生于其他场景的信用信息,狭义上的征信也应当严格处于市场经济的场景之中。首先,为更好地实现经济征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功能,经济征信的经济性目的和属性,应当贯穿于信用信息的范畴、信用信息处理者的范畴以
31、及对于信用信息的处理手段之中,将其隔离于非经济属性场景之外。在此基础上,条例关于信用信息类型所作的列举不应被完全抛弃,至少应当作为指导性参考加以重视、沿用和完善。此外,监管者要增加参与度,充分了解征详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 0 2 2 年3 月9 日。唐山学院学报信机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在提高识别信息提供者的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监管力度的损失,从而使监管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加强全社会对于经济征信的认识,尤其是要让征信工作者正确认识到征信活动所包含的公益属性,以加强自身活动的合法、正当性,从而在征信活动私益激励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创造更大
32、的社会福利。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在经济征信领域发挥好征信市场化的积极作用,这本质上是要求市场主体承担提供信用公共产品的职能。法经济学者认为,法律运行在多数情况下所要解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而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确定好还是由法律来确定好,在于哪种确定方式在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上需要更少的成本。国家将经济征信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意图在于通过设置私益激励信号,来充分利用市场化的征信主体对于信用主体的识别能力(以挖掘信用白户为例)以及在经济征信领域构建良性竞争机制,从而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然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信市场化的实质是市场主体对信用体系的共商共建共享 2 5 这种站在市
33、场主体角度所形成的观点成功捕捉到了激励信号,却没有意识到市场征信机构被赋予的提供征信服务这一公共产品的职能。就成本而言,商业平台因技术革新在获取和分析信息上的边际成本逐渐降低,获利方式就是对数据进行加工以取得数据增值,这与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互联网替代数据使用平台所登记的主营业务相一致。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任何一种美德在过多或过少时都可能带来恶的结果一般,任何一种激励方式都应当遵循激励适当原则 2 6 ,过少的私益激励是征信市场化不足的成因之一,过多的私益激励则会成为违法征信的肇因。法律的最终实施主体仍然是人,因此提高人员素质是在良法基础上实现善治的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
34、第3 6 卷第4 期有效手段。最后,征信业务从事者要在实践中重视个人经济征信的政策性普惠金融功能。除诚实守信的价值追求外,经济征信还被赋予了解决经济中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任务。赋效应使投资者或多或少产生厌恶损失和风险的心理,而对于风险的厌恶则会进一步演化为对于不确定性的厌恶。党中央强调发展普惠金融,而普惠金融的落实本质是保障每个人都拥有获取金融服务的权益与机会 2 7 。作为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信息被期望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成为融资供需双方之间的通道。与此同时,普惠金融天然具备非理性的弱势偏向性和主观选择性,这些特性应当同时体现在经济征信之中。为应对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
35、征信需求,倾向弱势市场主体的、更为具体化的征信通道应当被建立和保障。(二)重新识别征信体系的场景化应用第一,应当根据法律目的严格横向区分经济征信与公共征信,并严格限制公共管理领域使用来自私法领域并且未公开的信息。前文已述,公共征信是行政管理部门将征信功能应用于公共管理所产生的信用管理活动,且其保有独立性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然而,公共征信与经济征信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晰,主要是处于两者交叉区域的一部分信息既能反映信息主体的、可以使用货币度量的经济状况,又能反映信息主体在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守法情况,这是经济征信范畴模糊不清的重要原因。此外,征信的大数据化以及向公共管理的扩张已然带来泛信用化这一不
36、曾预料的实施成本。处于公共管理领域、作为诚信治理手段的类征信活动,应当与经济征信严格区分开来,否则本就处于优势竞争地位的国家机器,在过度掌握公民信息之后会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应有的限制,以致出现监视社会甚至是影响民主政治根基的风险 2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信息披露机制,经济征信通过消除不确定性来降低风险、促进实质公平,固有其公共利益性与正当性,而这种制度一旦落入形式与刘啸天,张昊熠:个人征信中的概念解构与场景化规范研究:99实质上均非平等的关系之中,就有异化为工具的风险。当然,信息获取和利用的便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国家机关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能,但对于这种工具
37、的使用应当秉持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不应过度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过度使用产生自私法领域的信息。第二,根据征信市场三个层级的需求,确定征信机构及信息提供者对不同类型信用信息具体的可接触范围,并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来达到各场景中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利用的平衡点。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般,应当加速推进高位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构建,明确高位理论对于金融征信体系的指引。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层级的信息确定不同保护标准。就传统借贷信息而言,应扩大可采集范围,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市场信息透明,提高个人经济声誉和经济信用带来的守约激励效果。就第二和第三层级征信市场中的替代信息而言,征信机构及信息提供者应当谨慎对待这些产
38、生于其他领域的信息,优先选取已公开的部分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以降低个人征信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外部性风险。另一方面,在考虑征信场景扩张的同时应当对其扩张作出合理限制,及时剔除不属于征信体系的信用信息处理活动,准确把握各领域征信所处定位,以防止本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内的道德问题溜进征信范畴内 2 9 五、结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构建诚信社会的主要路径,但该体系的建立并非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学界对其理论体系的构建也仍处于摸索阶段。可以肯定的是,办法所规制的征信属于经济领域,包括公共服务缴费信息和行政罚款等政务数据在内的大部分替代信息虽然来自公共信用管理,但仍然为金融信用评价活动服务。与此同时,作为工具
39、的征信向其他领域无序扩张是泛征信化乱象的问题成因。因此,将办法所涉征信限定于经济领域并明确和落实其经济性与市场化、重视经济征信政策性功能,是实现办法法律目的的有效路径。.100此外,虽然本文自始至终将问题限定于经济领域,无意描绘公共征信轮廓和探明经济征信与公共征信的边界,但对于社会征信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内部划分仍然是解决第二重矛盾的根本方法,而对于概念范畴的争议则是体系不明问题在规范层面的体现。对于社会征信体系的把握,既要站在高位视角探析征信的原理、属性与功能,又要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寻找需求与目的的平衡点,这是后续探索与研究的方向。参考文献:1申卫星.论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及其体系化J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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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 1,3 9(7):4 6-5 0.24赵鹏.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1 8:1 0.25田昆.构建市场化个人征信生态圈 J.中国金融,2 0 2 2(8):9 0-9 2.26倪正茂.激励法学探析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 0 1 2:3 9 6.27刘志伟.普惠金融实践推进中“适当性”的引入:一种源自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反思.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3 6(3):2 7-3 7.28沈毅龙.公共信用立法的合宪性考察与调整J.行政法学研究,2 0 1 9(1):1 0 6 1 1 9.29王伟.论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J.中国法学,2 0 2 1(1):2 2 8-2 4 7.(责任编校:李亚平)第3 6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