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00932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5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2023年第2 期(总第1 6 1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22023(Sum No.161)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李铭志(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 5 0 0 8 0)摘要: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语言暴力”等形式。以积极刑法观为视角,在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后,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则依旧存在缺陷,应当对不同的网络暴力表现形式加以区

2、分,完善规制机制。关键词:网络暴力;侮辱诽谤;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 0 0 8-7 9 6 6(2 0 2 3)0 2-0 0 4 4-0 4一、网络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网络暴力行为是伴随互联网时代才产生的畸形产物,并且每年都会有新型的网络暴力行为出现,所以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讨论也众说纷绘,莫衷一是,但总的来说,普遍认可的网络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一下三种表现形式。(一)人肉搜索行为人肉搜索行为,就是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个人初步信息,通过广大网友以人力为搜索引擎,查找个人信息,最后进行汇总的个人信息搜索方式。早在2 0 0 1 年开始,我国网络就出现了“人肉

3、搜索”行为,人肉搜索在最初出现时是中性甚至是偏良性的词汇,被视为警戒犯罪者的一种强大力量,被广大网民赋予众望。但2007年底“网络暴力第一案”1 姜岩案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人肉搜索的热议,同时学者们也开始关注“人肉搜索”对与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近些年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是对被搜索者个人信息权的粗暴侵犯的观点几乎已经成为了共识。我国学者指出,人肉搜索行为往往对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造成很严重的侵犯,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对被搜索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转化为了“私刑”性质的恶性事件,很多不堪网络暴力之

4、重负的被害者选择了轻生,所以应当在刑法中规范人肉搜索行为,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2 。“人人都可做出自己的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充当警察”3 。(二)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没有真实事实,捏造者或是为了个人私利或是处于一时兴起,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传播的言论。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高度重合的今天,可以说每个人都是网络谣言的受害者。2 0 1 0 年2月,一名在校大学生在网络上发布地震谣言,导致山西六地数十县市百万群众2 月2 0 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一度造成山西地震官网瘫痪;2 0 1 1 年3 月杭州一名数码市场员工发布日本核电站污染物泄漏导致海盐被污收稿日期:2 0 2 3-0

5、 1-1 0作者简介:李铭志(1 9 9 8),男,黑龙江肇州人,2 0 2 0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44染的谣言,致使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抢盐狂潮。谣言不仅危害公共社会秩序,对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是堪比洪水海啸。著名演员阮玲玉因为悠悠众口传播不绝的谣言而悲愤离世,并留下人言可畏四个字;2018年德阳安医生就因为被人恶意传播谣言,并受到网络社会恶意对现实社会的直接影响而抑郁自杀。一起起恶性煽动舆论的事件如一根穿破网络虚拟世界的尖刺,刺人被网络暴力者的人心,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愈发注意到对网络虚拟世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三)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通过发布具有侮辱性、伤害性的言论、图片

6、以及视频以此危害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不断弱化,同时由于网络管理者对于网民发布信息审查的方式总是带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与滞后性,所以一部分人甚至把网络虚拟社会当成是法外之地,在其中喧器着不文明用语,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如今众多互联网平台的留言板都说多或少的存在着辱性词汇。同时由于缺少监管,重多最初遵循道德约束、遵守网络礼仪的网民因长期受到网络语言暴力的干扰,也开始做出对等反映,受害者转变成了施暴者。“网络语言暴力简陋、粗俗,其丧失了语言的美感,然而它却又有着极强的再生能力,要彻底根除实属不易。可预见的,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语言暴力存在着不断升级、不断再

7、生的可能性,将来将会有更多的网络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4 二、积极刑法观视角下网络暴力人刑的正当性分析(一)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社会危害性依然是刑法将行为归结于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 3 条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暴力行为是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一种极端粗暴的侵犯,人格权的范围广泛,即包括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也包括人格尊严,人格独立等一般人格权,网络暴力行为由于其特有的广泛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暴力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往往具有聚合性,会对被害人多重人格权法益造成

8、直接的伤害,这种极端的对人格权的践踏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网络暴力行为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时往往会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 。社会评价将会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感情、工作、甚至身心健康。即使被传播的信息并不是编造的,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性,网络暴力行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仍然巨大,并且不可逆转;其三是网络暴力行为将会转换成现实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不仅对公民在虚拟世界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也会对公民的现实生活中的精神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有入刑的必要性。(二)网络暴力行为施暴者的人身危险性

9、网络暴力行为的责任主体问题是一个值得深人研究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存在三种责任主体:一是网络暴力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发起人),其直接通过在各种平台发表不正当言论以达到其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二是网络平台的建立者与管理人(承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侮辱诽谤等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以及网络完全法等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发表的信息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三是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其他网民(推波助澜者)。虽然有人认为正是因为其他网民的全体无意识状态推动了网络暴力的传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我国刑法犯罪论一直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

10、网民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其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不应过分苟责其他网民的责任,否则实属矫枉过正,有抑制言论自由之虞。应当指出的是,大多数网络暴力发起人的动机并不是为了道德批判,而是以网络暴力谋求在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用舆论杀人的现象已不再是存在于影视剧中的荒诞剧情,通过舆论去左右司法也是这些年我国学术界普遍深恶痛觉的事情,并且网络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并不是实行一次就结束自已的施暴行为,其行为往往具有多次且连续实行的特征,并且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严重的侵犯,即可表明网络暴力行为实施者的人身危险性。综上,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45.三、规制网络暴力的几点建议(一)我国刑法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现

11、状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互联网法律规制体系。早在2 0 0 0 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监制。2 0 0 0 年1 2 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4 条明确指出“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对于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方式鉴于“人肉搜素”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我国在网络安全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将责任主体从原来的“在国家机关或具有金融电信

12、等公共职能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扩大到了网络社会服务商,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修改,这也是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立法的应然归宿 6 。“网络语言暴力”与“捏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在侵犯的法益上既有相同又有区别,两者有时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同时侵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于捏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依照刑法第2 9 1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则是由刑法第2 4 6 条与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排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13、)加以规制。同时民法典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但是尚不到刑法规制范围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利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2.现行刑法规范存在弊端前文中提到的各项法律规范都从各个方面对于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但网络虚拟社会的复杂程度早已经今非昔比,各条法律规范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并且由于缺乏整体的网络暴力法律规范体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十分混乱。现有法律资源并不是已经落后到无法适应急速变化的网络世界,只是由于现有法律规范本身的细小瑕疵与缺乏完整体系所导致的。因此若想更好的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同

14、时避免现有法律资源的浪费,就应当完善现行法律规则与体系。(二)增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法规制刑法第2 5 3 条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出了修改与解释,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该法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已经呈现出疲软的态势,主要表现在:虽然该法条规定了出售与提供两种行为方式,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出售往往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行为人往往以盈利为目的,但提供行为往往是免费的,行为人并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出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提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两种行为规定相同的法定刑,可能并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近年来司法判决显示,虽然大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15、犯罪,都被判处罚金刑,但对于罚金数额却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尽管两高解释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但此类犯罪不能与其他经济类犯罪简单等同起来。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因网络虚拟社会匿名性、流动性的特点往往难以界定,且众多判决显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与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差距极大,被害人承受了更多的损失。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量刑的依据。(三)完善网络诽谤、侮辱罪的定罪标准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的刑法第2 4 6 条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也存在的瑕疵,主要表现在谤行为定罪由他人决定。根据网络谤司法解释第2 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16、、浏览达到5 0 0 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 0 0 以上,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使得诽谤罪最终定罪并不是完全由行为人自已行为决定,但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一直是主客观统一说,该条规定已经构成了对主客观相统一的传统定罪标准的突破,并且行为人极可能.46.四、结语被别有用心的人针对,恶意转载行为人的言论,意图使行为人受到刑罚处罚。因此该规定是极其危险的,容易被他人利用,最终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7 。针对此缺陷,首先应当对现有规制进行调整,应当将他人恶意点击与转载的情况排除在定罪范围之外,可以通过更改司法解释,在网络谤解释

17、第2 条之中增加一项:“他人恶意浏览、点击、转发,意图使发表言论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在总量中予以扣除。并对恶意浏览、点击、转发者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因为其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自负原则的突破,应当加快对此条定罪标准的改变。此处应当引入理性人标准,即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大范围传播侵犯他人人格利益,仍然实施此种行为,并因此引起了他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造成了可测量的严重危害后果,就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四)建立严格行业法规,引导健康网络行为众多互联网企业为网络虚拟社会的运行提供了平台,对于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互联网行业应当充当阻碍网络暴力行为的第

18、一道关口,具体建议如下:1.加强网络运营商行业法规的建立建立完备的互联网行业法规,不仅对于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其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应该明确责任问题,建立起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泄漏追责体系,使网络行业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使其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安全保护。其次,互联网行业建立敏感词汇审查制度。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如今利用技术手段自动屏蔽侮辱性的词汇已不再是技术难题,因此通过这种手段,可以直接减少网络暴力的实行行为,建立良好网络空间。最后,引入职业禁止规则。对于一部分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并对此种危害起到主要促进作用的网络运营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可附

19、加职业禁止规则,以严密的法律规则体系,促进网络社会健康运行2.引导健康网络行为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虚拟社会,都是由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网络暴力行为终究是人的行为,因此改善网络教育和网络舆论引导方式,对于建立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避免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强主流文化的建立,加强政府文化部门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舆论引导工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弘扬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促使网络虚拟社会的舆论朝着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互联网技术仍然在发展之中,网络虚拟社会的进步方兴未艾,相伴而生的网络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往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款,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做出合理判决,

20、这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通过解释罪状,发布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建立网络犯罪全新的立案标准体系,则是解决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延伸使用难题的最直接的解决路径”8 。参考文献:1刘妍.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京开审 N.法制日报,2 0 0 8-0 4-1 7.2杨涛“人肉搜索”入罪需要考虑的三个前提 N.检察日报,2 0 0 8-0 8-2 6.3缪锌.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原因透析 J.人民论坛旬刊,2 0 1 4,(1 2).4曲伶俐.刑法修正案(七)及网络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1 0:1 4 5.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版)M.北京:人大出版社,2 0 1 9:7 6.6徐翁明.“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一一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东方法学,2 0 1 8,(5).7李晓明.网络侮辱、排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一一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 6 条说开去J.法治研究,2 0 1 5,(6).8赵秉志,袁彬.刑法研究的思维转型与实践发展2 0 1 3 年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综述 J.人民检察,2 0 1 4,(1).【责任编辑:范禹宁.47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