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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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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杨素花 吴佩林*摘 要: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是法史领域的基本命题,这一命题从提出、展开再到商榷重估,历时近百年。其研究视角点面结合,“解剖”式研究与“鸟瞰”式研究共存;研究内容放射延伸,礼与法、道德与法、情与法关系统筹;研究方法多元并进,法文化、制度与思想、异质文化比较方法兼具。随着新史料的出现和研究的深入,海内外学者对此命

2、题的真伪、内涵、外延等层面所展开的多角度的审视与重估,揭示了礼法交织的复杂面相。在强调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今天,中国法律儒家化如何实现创造性转化,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学术史;述评陈顾远先生曾云:“夫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彼此或有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因历史文化之殊质,中国古代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独立法系 中华法系。而中华法系之突出特质,学术界历来皆以为是浓厚的儒家思想色彩,即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观念的儒家意识形态为核心,并且重在维护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华法系与儒家法思想共同发展,互为因果,标志即为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

3、化这一命题自提出以来,反响热烈,影响深远。其后,新史料的出现和研究的深入引发了学者的反思,随即对该命题展开了多角度的审视和重估。本文拟对近百年来有关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讨论作一述评,以把握问题之核心、发展之脉络和未来之走向。一 缘起: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来路(一)中国法律儒家化概念的提出“自汉以来,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历史数千余年,其间固有盛衰,但君主为治之道,702*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历代孔府档案文献集成与研究及全文数据库建设”(项目号:13&ZD108)的阶段性成果。*杨素花,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吴佩林,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

4、第 52 页。参见武树臣 变革、继承与法的演进: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法文化考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6 期。参见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第 12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终皆未能有逃于儒,而中国法制之经其化成,更系当然。中国法系之所以独异于人者,谓为因儒家思想在世界学术上别

5、具丰采所致,亦非过言。”1934 年,陈顾远在 中国法制史 一书中如是说,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在关联呼之欲出。20 世纪 40 年代,陈寅恪在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中首提中国刑律儒家化。原文谓:“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订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此后,“儒家化”的概念频为学者所引用。1948 年,在 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 中,瞿同祖先生发表了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一文,是对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的系统阐释者。“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

6、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即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其端,而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瞿先生系统论述了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与经过,认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其间实经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酝酿生长以底于成。”此观点自提出至今,在国内仍被视为拱顶理论,众多著作与教材纷纷沿用推崇,对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二)

7、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形成背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形成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儒法合流的历史必然。张晋藩认为,儒法两家学说不仅同源,在为现存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上也是相通的。司马迁在 史记太史公自序 中说:“儒者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又说:“法家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从司马迁对儒法两家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维护君臣上下长幼的等级制度上,二者是一致的。儒家虽然重视礼禁,但也同样主张以法惩乱止恶。管子所说“法出于礼”的着眼点,80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第 5455 页。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

8、局,196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导论”,第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第 399 页。参见张晋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第 97 页。史记 卷 130 太史公自序第七十,中华书局,1982,第 3289、3291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就是在二者作用的相合

9、上。除此之外,秦亡与法家学说的衰落,使得思想意识形态发生转变,儒学登上统治地位的宝座,法律儒家化方获生长之机。由上可见,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主客观基础。其二,文人儒士的推波助澜。瞿同祖认为儒家化之所以在汉代开其端,是因为汉武帝罢黜百家后儒术的抬头。至于魏晋法律的儒家化,更主要取决于修律大臣的儒学素养。关于晋律的儒家化,陈寅恪归因于司马氏儒学大族的身份。除此之外,“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贾谊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朝灭亡以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从而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由是观之,法律儒家化的实

10、现离不开儒家思想拥护者的力量。其三,政治经济制度与民众的行为观念。韩树峰认为魏晋以来的某些法律条文或与儒家思想有种种暗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者是后者影响的产物。抽象的思想无法决定法律的最终走向,法律必须以现实为依归。而政府的政治与经济制度、民众的行为与观念,以及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影响的结果,才是现实生活中最为直接也最为重要的内容。这对政府制律可能更具参考价值,所谓魏晋法律儒家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认识到这一点,或许对学界习称的法律儒家化有更为客观、全面的认识。二 历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演进继瞿同祖先生之后,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的研究,学者们相继展开。横跨两个世纪,无论从研究视角、研究范围

11、还是研究方法上,都不断有新的突破。(一)研究视角:点面结合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的研究,若以时间为轴,呈现点面结合的态势,既有对特定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解剖式”研究,亦有对整个法律儒家化发展历程的“鸟瞰式”梳理。秦汉时期,引礼入法。汉代,儒家思想在司法、注律等领域逐步渗透。于语和认为,两汉时期经学在法律思想、制度与实践中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法律思想上,“大德而小刑”的盛行源于经学的神学化;在法律制度上,“德刑时令说”的发展得益于经学的阴阳五行化;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推动了儒家经典的法典化。由此可知,汉代经学发展繁盛,其渗透作用在法律发展的各个层面都不曾缺席,影响之深902参见张晋藩 中国传统

12、法律文化十二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第 94103 页。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主编 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 117118 页。汉书 卷 48 贾谊传第十八,中华书局,1962,第 2252 页。参见韩树峰 汉魏法律与社会 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 244277 页。参见于语和 论汉代的经学与法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年第 4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13、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可见一斑。刘黎明认为,推崇复仇是 公羊传 的显著特征,而官府态度宽容,可见汉代血亲复仇之风盛行与春秋决狱呈正相关。这是法律儒家化深入汉代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王如鹏、武建敏对汉代礼法结合的生成颇有见地,认为礼法结合不仅是思想文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国家和民间的交互作用对其构建意义也不容忽视。林丛认为,汉代社会引经注律之风盛行,在促成经律融合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律学失去独立地位而逐渐沦为经学的附庸,中国在古代社会未能产生脱离经学控制的法学。韩星、单长城以贾谊、韩婴、董仲舒等西

14、汉儒者为考察对象,洞穿了汉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儒家本位治国理政模式,表达了复兴礼治、兼采德法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发展畅想。张拥军则指出,从“一断于法”到“春秋决狱”并非骤变而是渐变,颠覆了学者的既有认知。陈鹏飞则基于唯物史观范式研究揭示,汉魏“服制制罪”促进了礼法融合,形成了“服制与事实并重”的司法审判模式,培养了一代代“经律双通”的司法人才,开启了礼法反抗公权侵害的历史,为汉代社会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成为后世儒家治国安邦的圭臬。由是观之,两汉时期,儒学定于一尊,学者们对于该时期法律儒家化的研究涉及了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家治理、文化发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正印证了梁漱溟先生的话:“在

15、儒学定于一尊之后,经学方兴未艾且浸润到法律注释领域。儒生通经而入仕者渐多,在立法、司法上的发言机会也随之增加,加之春秋决狱之风的盛行,这一切都使儒学在思想上、组织上站稳了阵脚,儒学向法律领域的战略挺进已成不可遏止之势。”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入于法。如果说汉代法律之儒家化是“潜移默化”的,那么魏晋时期之儒家化则是“大刀阔斧”式的。儒家经典中“礼”的地位凸显,成为首要的家国规范。“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分别首见于曹魏 新律、西晋 泰始律 以及北齐律,是立法领域儒家化的标志。20 世纪,祝总斌 略论晋律之“儒家化”一文当属晋代法律儒家化的解题之作,晋律之儒家化具有“司法实践中礼刑并

16、举,同具法律效力”等七种表现,皆围绕一个中心 从多个层面来维护儒家所强调的“礼”。林明认为,儒家思想的地位在魏晋南北朝时虽受到玄佛思012参见刘黎明 汉代的血族复仇与 春秋 决狱,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3 期。参见王如鹏、武建敏 汉代礼法结合对社会的多元建构,学术交流 2005 年第 11 期。参见林丛 论汉代的以律注经与法律儒家化 以 公羊传 何休注为切入点,孔子研究 2016 年第2 期。参见韩星、单长城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王霸结合 汉代国家治理模式的确立及其现实意义,孔子研究 2019 年第 6 期。参见张拥军 骤变与渐变:秦汉之际的法律儒家化,学习与实践

17、2019 年第 9 期。参见陈鹏飞 汉魏“服制制罪”及其社会治理范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里仁书局,1982,第 80 页。参见祝总斌 略论晋律之“儒家化”,中国史研究 1985 年第 2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想的冲击,却未能动摇其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指导地位,引礼入律,完成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如魏

18、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都是融入儒家思想的产物。21世纪以来,台湾学者李贞德以北魏兰陵公主之死为样本探讨中国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为窥见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楼劲着眼于汉魏至盛唐四百余年的法制史,在肯定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这个命题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法律儒家化与当时的“制定法运动”相伴扩展的内在逻辑。陈曦对法律儒家化初期儒家思想对司法体系的重构进行考察,汉初构建起齐一的司法体系,权贵庶民共同适用。后经春秋决狱,齐一司法体系得到修正而演化为两套司法体系,庶民与权贵分治,即“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八议入律最终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权贵司法体系。

19、由是观之,学者们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问题的研究横跨了两个世纪,就该时期法律儒家化命题的立法表现、司法运作以及社会作用等方面作了详尽阐释,可得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概貌和由汉以来的推演路径,法律儒家化的画卷缓缓展开。隋唐时期,一准乎礼。汉代以降,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由内隐逐渐外显,至唐互为表里,法律儒家化臻于定型。刘俊文揭示了唐律与礼的内在关联及缘由:唐律与礼相融相浸难以分割,原因在于二者具有共同的存在基础 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关系与宗法关系。从封建等级关系出发,“以厉刑重典严君臣”“以有罪无刑崇官贵”“以同罪异罚别良贱”以示唐律与礼的配合;从封建宗法关系出发,“血属一体观”“尊长特权

20、制”“五服制罪法”佐证唐律重视长幼亲疏。如此,唐律中礼的原则和精神一以贯之,俨如一部内容完备的封建宗法等级法。曾振宇以“孝”为核心阐明了唐代的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受儒家孝观念影响显著,但要理性辨明的是 唐律疏议 等文本更多吸纳的只是汉以后的儒家思想,而非完全是原始儒家的思想。宏观立意,周东平用汉、晋、魏、隋的四部刑法志勾勒出了秦汉至隋法律发展的宏观图景,法律儒家化与控制司法自由裁量权这两个因素共同推动了形式法律观实质法律观儒法统合的新刑事法律观的两次传统法律文明的重大转型。微观阐发,李中和着112参见林明 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地位及其法律化表现,山东社会科学 1999 年第

21、 2 期。参见李贞德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参见楼劲 “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6 期。(战国)荀况:荀子,(唐)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第 89 页。参见陈曦 法律儒家化对司法体系的重构 以两汉魏晋为视角,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 年第 S2 期。参见刘俊文 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 年第 5 期。参见曾振宇 “一准乎礼”:儒家孝观念对唐律之影响,理论学刊 2013 年第 4 期。参见周东平 论汉隋间法律文明的转型 以汉隋间的四部 刑法

22、志 为主线,法律科学 2021 年第2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眼于儒家孝道的重要体现者 守丧礼制,秦汉始入律,至唐律系统完整地对其加以确认,“丁忧”礼制实现了全面制度化、法律化。窥一斑而知全豹,“丁忧”制度的入律过程见证着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唐代以降,承继变迁。依照瞿同祖的观点,中国法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隋唐,后多沿用。学者

23、们对唐代以降该命题的关注相对较少,但仍有学者对其作了拓展研究。郭东旭、王瑞蕾以理学家胡颖为例展示了南宋儒家化法官司法审判中法情并用、崇尚人伦的传统法治理念,折射出南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轮廓。艾永明则以清朝行政法律为对象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儒家化进行探讨,指出清朝行政法律儒家化主要表现在以儒家经典为选官主要标准、荫叙和封赠之制、终养之制和丁忧之制等方面。张晓蓓对清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揭示了礼法结合不仅是封建法律的特征亦是清代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清代统治者不断以例修律的过程就是不断接受儒家法文化及实质的过程。此两项研究,将法律儒家化的研究领域向行政法、婚姻法拓展,研究区间向清朝延伸,填补了学术空白

24、。此外,程泽时认为,立法上的儒家化似在唐代完成,但是司法的儒家化应予以追踪研讨,遂将研究触角深入清代苗疆,指出理讼是苗人法律意识的鬼神化向儒家化逐渐转变的重要媒介,也是司法儒家化的场域。苏亦工在对明清律典条例进行详细梳理后,以“八议”的推演为视角,揭示“八议”自曹魏入律后演变至明清时已是“徒有虚名”,其内涵与汉代的上请无异。此种回归或许是中国固有法律在经历了晋、唐的高度儒家化时代之后,遭遇边疆文化的阻击,又复归于儒法混杂,抑或是“阳儒阴法”的时代。由此可见,继隋唐法律儒家化臻于成熟,唐代以降至明清时期,立法上虽表现出明显的继承性,但基于不同部门法、地域、适用人群等变量的不同应激能力,法律内容的

25、诠释与司法生态的演变潜移默化地跟随着社会的变迁,因此这段时期不能简单视为法律儒家化发展的一个单调区间,承继与变迁共存。近代以来,礼法分离。礼法合治秩序至唐律完备,并延续到明清,直至晚清立宪和民国新法律的制定,社会控制系统的西方化和西法东渐让儒家化的法律逐渐失去了存留的土壤,礼法走向背离。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212参见李中和 儒家“孝治”施政视域下“丁忧”制度的法律化、社会实践及影响 基于唐史文献资料的考察,青海社会科学 2019 年第 4 期。参见郭东旭、王瑞蕾 南宋儒家化法官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以理学家胡颖为例,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4

26、期。参见艾永明 清朝行政法律之儒家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5 期。参见张晓蓓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载张晋藩主编 制度、司法与变革:清代法律史专论(综合卷),法律出版社,2014,第 203298 页。参见程泽时 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载谢晖、陈金钊、蒋传光主编 民间法(第 19 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第 102115 页。参见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商务印书馆,2020,第 333375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27、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礼教准则与新法律的关系掀起了旷日持久的世纪“礼法之争”。梁治平对世纪“礼法之争”作了有益诠释,他认为西式新法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中国固有法则以富于差等的家族伦理为其圭臬,此二者之间的内在紧张不容忽视。正如干春松所言,制度移植容易实现,但新制度与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不容易合理安顿。这种以救亡图存为目的、大规模将西方的法律及与之相应的观念移植到依然以农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和被儒家的礼治观念熏染了几千年的中国人心里,其所带来的不适应是自然的。

28、除此之外,黄源盛认为,经过清末法制改革,由刑律为主、诸法混同到六法分列的法典编纂体例,由家族伦理义务本位到个人自由权利本位等,此间有“脉络化的断裂”,也有“脉络化的转换”。法的继受并不只是法典骨架的“移植”,法的本身必须适应一个社会的生活,才能长出灵肉。诚然,儒家化的法律制度虽然解体,但无形的儒家价值观仍时时显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之中。礼法之争背后所显现的是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控制理念之间的争论,是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博弈。那么,儒家思想无力应对晚清变局而在政治、法律制度层面的退场,是否意味着儒家思想风流云散?对此,梁漱溟先生在思虑多元现代性的基础上坚信文化发展的多元路径,虽然儒家所依托的制度

29、体系解体,但是在现代化背景下依旧留存发展的生机。除上述分时期梳理外,还有一些“鸟瞰”式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过程,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展开讨论。第一种,从时间上概览。钱元凯、程维荣认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在两汉,发展在魏晋,成熟于隋唐,延续于宋明。就其“本”而言,由汉至清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保持着历史连续性;就“用”而言,由于各时期社会基础、社会关系以及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不甚一致,各有损益,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又显示出了历史阶段性。此文发表于 1986 年,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有了一个全局的把握,不可不谓之前瞻。第二种,从内容上统筹。刘恒焕通过儒家经义的法律化来阐释法律儒家化的推演 “以经决狱”

30、开其端,“以经注律”继其绪,“以经立法”总其成。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历时八百余年,两百年“以经决狱”的蓓蕾,两百年“以经注律”的花朵,最后又在历时四百年的“以经立法”中结出丰硕之果。另外,黄静嘉采用大量案例阐发了法律儒家化一路走来的样态,终至清末“世纪礼法之争”中陷入途穷之境。第三312参见梁治平 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 17 页。参见干春松 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 341 页。参见黄源盛 晚清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 年第 3 期。参见钱元凯、程维荣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法学

31、 1986 年第 4 期。参见刘恒焕 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法学评论 1988 年第 6 期。参见黄静嘉 中国传统法制之儒家化之登场、体系化及途穷 以程树德编两汉春秋决狱案例为切入点,载柳立言主编 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第 161254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种,从标准上判断,讨论法

32、律儒家化须厘清其判定标准,这是研究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元问题。陈红太就建立一个能够全面体现儒家思想精神的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作出了有益尝试,沿着“齐儒学”和“鲁儒学”这种把儒学二元化的思路展开,对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进行概括:规范性标准和经验性标准。规范性的标准来自对先秦儒学和汉儒学具有代表性思想体系的概括和提炼,经验性标准则来自对从汉到唐中国刑律变化的实证性分析和总结。中国刑律儒家化的规范性标准实际上有两套:先秦儒学(鲁学)的“人性化”标准和董仲舒儒学(齐学)的“天命化”标准。而从经验的意义上讲,中国刑律由汉至唐的历史演进过程可概括为:汉代齐儒学的由“孝”而“忠”的刑律化过程。学者们采用综合的研究

33、视角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这一问题置于历史的长河中,“鸟瞰”其演变和延展,不拘于一隅,不困于一时,才会更加接近事物的真相。(二)研究范围:放射延伸以研究内容进行划分,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由最初的礼法关系研究逐渐延伸至道德与法的关系、情与法的关系等更为宽阔的领域,对有些专题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在诸多领域进展迅速。礼法关系。迄今,法律儒家化的核心问题即礼法关系问题,学界对礼法关系的研究涵盖诸多层面的内容,从礼法对立到礼入于法、礼法结合,直至清末礼法之争,礼与法关系的嬗变存在它自身的演进逻辑,也见证着学术史的前行。瞿同祖详尽阐释了儒法两家于战国时期的本体之争和自西汉以后的折中调和,以示儒家“礼”的思想于

34、我国古代法律之深远影响。张晋藩则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指出礼法互补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通过 魏律晋律 唐律 的具体内容例证礼法结合的事实,论而有据,再现礼入于法的立法实况。此外,俞荣根认为,“礼法”是中华法系的“法统”形式或“法统”载体。礼法体制并非礼与法的简单相加,而是礼法一体的体制,内含礼典、律典与习惯法三个子系统,是中国古代文化之“道统”在法制上的体现。马小红强调,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须明确中国传统法中的“刑”只是法之“一端”,绝不是法之“主体”这一基本史实。高明士在阐释隋唐时期的礼制、法制与礼律的法制化的同时,将412参见陈

35、红太 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6,第174175 页。参见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第 309376 页。参见张晋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第 94107 页。参见俞荣根 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 俞荣根说儒,孔学堂书局,2014,第 126132 页。参见俞荣根、秦涛 礼法之维:中华法系的法统流变,孔学堂书局,2017,第 730 页。参见马小红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 2、3、348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36、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礼律在中古时期的发展特质概括为儒学的实践。张仁善透过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和社会心态等多方面考察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从法律社会史的视野深剖礼、法、社会的互动关系。综观上述学者对于礼法关系的研究,“礼”之地位日益凸显,礼法结合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显性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梁治平从“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两个层面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勾连和演变,以及威刑原则与道德精神的紧密联系。梁先生论及,“出礼

37、入刑”会产生以下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之威势,即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履行道德之职能,即法律的道德化,它们是同一种事物的两面。张晋藩就此问题指出,“引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与梁治平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但是,早在 20世纪 40 年代,蔡枢衡对“儒家的礼法是道德的法律化”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把“出礼入刑”这句话加以引申,以为旧道德思想是法律化的道德思想,旧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反过来,认为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思想,旧法制是道德化的法制,其实是一种倒果为因、绕倒圈子的谬误认识。除此之外,俞荣根认为,礼

38、具有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失礼入刑的情况下属于法律规范,失礼不必入刑的情况则属于道德规范,而这是可以具体区分的。段秋关对这一问题亦有深入的探讨,他强调儒家的“礼”是一个混合概念,一部分具有法律的性质,如“出礼入刑”之礼及“礼律”等;一部分具有道德的性质,如“礼教”“礼化”等;另一部分具有习俗的性质,如礼节仪式等;还有一部分既是道德又是习俗还被认定为法律,如礼义。由于这一切都被称为“礼”,所以对儒家“礼”贵在具体分析,简单将礼等同于道德、法律,有欠精当。天理、国法与人情。俞荣根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语境下关于“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作有系统讨论。他认为“天理”和

39、“人情”既软化了“国法”,使其深植民心,同时也韧化了“国法”,使其保持长久的稳定。三者将各种政治主体、法权主体协调其中,从而达到这一系统动态的“中和”平衡。马小红从人情即法、情重于法方面道出了中国传统法中的人情观:前者体现在“不孝”512参见高明士 中国中古礼律综论 法文化的定型,商务印书馆,2017,第 1222 页。参见张仁善 礼法社会 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13。参见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13,第 249322 页。张晋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第 107 页。参见蔡枢衡 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

40、,1942,第 517 页。参见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第 125 页。参见段秋关 中国古代法律及法律观略析 兼与梁治平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 1989 年第 5 期。古人也称为“民情”,即民心、民意。参见俞荣根 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 俞荣根说儒,孔学堂书局,2014,第 197201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

41、8 卷)为罪、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等方面,法对人情的体现与维护反过来也加深了人们“人情即法”的观念;后者体现为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恤刑与囿过、赦与敕旨断罪等,当情与法相抵牾时,则以情变法。顾元从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出发,揭示作为中国古代法官价值判断的“情”与“理”的具体含义及角色定位,通过司法实现合乎儒家伦理精神和中国传统社会民情的衡平,从而“得其平”。此外,李杰以 唐律疏议 为范本考量唐代宗法家族内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在亲属相犯、家庭婚姻等方面与国家法律形成冲突,情法互相退让,在冲突中实现统一。滋贺秀三从法源的意义上对情理作了描述性判断,指出情理是中国古代诉讼中最普遍的审判基准。对

42、此,汪雄涛提出了商榷,认为这样笼统性的描述实则混淆了情理的事实之维与法律之维,或许会误读中国古代诉讼的本质。由是观之,尚情是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在中国法律传统中一以贯之。(三)研究方法:多元并进在研究方法上,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呈现日趋多元的研究态势,在法文化的层面、法制史和思想史相勾连的层面以及异质文化间比较研究的层面,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法文化层面。张晋藩将中国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归结为儒家的人本主义,“以人为本,明德慎罚”,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以及“宽仁慎刑,重视人命”等方面。这种对中国传统法哲学基础

43、的思考和归结,为人们就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的认识带来了法文化层面的引领和哲学高度上的提升。武树臣运用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进行崭新的、全方位式的阐述,西汉以后儒学一统,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开始全面推进:学术上的儒法一统化,司法职业训练上的儒学律学化(或律学经学化),刑事立法上的礼制成文化,法律式样上的混合法理论日趋社会化。另外,武树臣认为,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古代法的体躯和生命的阐释。中国法系之生命不仅包括宗法伦理精神,而且包括崇尚人之主观能动性的“判例法”,春秋决狱开拓了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中国混合法的雏形,进一步612参见马小红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44、,第 320348 页。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 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106202 页。参见李杰 古代宗法家族情与法的冲突与统一 以 唐律疏议 为范本考量,人民论坛 2010 年第20 期。参见 日 滋贺秀三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 情、理、法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 作为法源的习惯,载王亚新等编译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第 14、3638、76 页。参见汪雄涛 明清判牍中的“情理”,法学评论 2010 年第 1 期。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

45、05,第 2831 页。参见武树臣 变革、继承与法的演进: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法文化考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6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中国法律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肯定了汉代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法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苏彦新运用命题逻辑来分析“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命题,揭示其为特称命题的属性,认可瞿同祖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儒家化的理论命题所作的经典

46、概括,并指出若对此予以否定又试图通过地方档案材料验证中国古人“好讼”而非“贱讼”,则难以澄清中华法系的传统表征。儒家制度化层面。若问儒家对中国人影响最巨者为何,答案或许见仁见智。史学家陈寅恪认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干春松从制度入手,审视儒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历史命运。通过对科举制的废除、现代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建立、观念体系的变迁等过程的分析,揭示制度化儒家在国内社会矛盾和西方文明的全面挑战面前如何逐步失去了控制力。李磊亦从制度的角度着手探讨了两汉时期儒学的制度化过程,指出制度的儒家化与儒家的制度化共同促成了社会的儒家化,这成为此后中国历

47、史展开的独特社会土壤。诚然,要揭示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制度化的角度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入手,制度是思想的土壤,也是法律推行的载体。制度与思想层面。杨一凡论及中国刑律儒家化问题时提到,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儒家本位之特色而独树一帜。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将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刑律的儒家化;二是把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进而有力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的前行。这样的研究在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之间构建起沟通的桥梁,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把握中国刑律儒家化的具体内容,突破了断代史研究的局限

48、,为人们比较全面地把握中国刑律儒家化的历史全貌和具体史实提供了很大帮助。异质文化比较层面。异质文化间的比较研究,是兴起于 20 世纪下半叶的一种研究方法,其优势在于可以开拓学术研究的视野,对研究对象实现全面的把握和客观的认识,提升结论的可接受度。韩树峰认为,“法律儒家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共性,不是仅用儒家的影响就可以解释的。不独中国,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也程度不等地出现过712参见武树臣 “春秋决狱”新论 一种法文化的视角,载 人大法律评论(第 26 辑),法律出版社,2018,第 317 页。参见苏彦新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命题成立吗 再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政法论坛 2021 年第4 期。陈寅

49、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转引自干春松 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 60 页。参见干春松 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参见李磊 两汉儒学发展的制度分析,历史教学 2021 年第 2 期。参见杨一凡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中国法学网,http:/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法律儒家化

50、”的倾向,特别是古罗马,甚至较古代中国在这方面走得更远。他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性出发,客观地看待“法律儒家化”的存在,启示良多。马小红以历史文化为背景对比解读西方传统的宗教与中国传统的礼教之形成,以世界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域的法在起源时的资料为基础,阐述了法在起源时所共有的神圣性特征。她还发现,中国古代由于对“礼”的崇拜和对文化的珍视,形成了道德伦理的信念,避免了像西方那样在中世纪陷入黑暗的笼罩和恐怖的宗教战争中。此项研究于比较的视野从根源上将礼与中国传统法的关系一语到位,同时引领构建具有现代意义的传统法研究,实现了传统法的古今连接。此外,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曾对律所体现的礼教精神作了如下概括:“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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