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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以矫正和引导为视角.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97602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4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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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案件存在实质化把关不够、司法化审查缺失、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未能充分保障等问题。为推进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检察审前主导责任,优化刑事指控体系功能,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突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难点,保障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权益,应构建延长侦查羁押审查的三方架构,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和检察机关居中审查者定位,通过合理分案和优化考核指标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时代价值的实现助力刑事检察现代化。关键词延长侦查羁押;少捕慎诉慎押;检察主导

2、;三方架构中图分类号 D9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183(2023)01-0042-08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侦查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以矫正和引导为视角曾军,杨彦收稿日期2023-01-15作者简介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检察制度;杨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事检察制度。一、问题的提出依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延羁案件,侦查机关对应层级的上一级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有批准延押的决定权。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延押的具体方式设计为层报审批模式,亦即与提请延押侦查机关平

3、级的检察院(通常是基层检察院)受理并出具意见后,再由上一级或省级检察院决定是否延押。办案实践中,现有侦查环节中延长侦查羁押的审查制度存在“空转”“虚置”,功能并未充分发挥。延押案件的办理限于程序性审查,审查流于形式,实质审查、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并未产生应有的效果,表现为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往往只有简要案情、粗略的取证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提出的延押理由不能全面具体反映案件取证实际情况,无法据此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不当羁押。受案的基层检察院通常只做走流程、办手续的程序性工作,不论是之后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还是可能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延押时基本上都是提出批准延押的意见

4、,成为延押提请材料向上级机关传递的“二传手”和“中转站”,引导侦查、防止不当羁押的审前主导功能未能体现。负责审批的上级院单靠报送的文书材料无法准确全面了解当前案件证据情况,对于下一步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无法提出真正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更谈不上对证据进行审查,对羁押必要性开展监督。依案件后续走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主要可分为由受理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相较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由基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由基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问题更为突出,这类占上级检察院一审刑事案件相当大比例的“下捕上诉”案件往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取证量大、取证范围广、取证难度高,

5、延押审查制度功能与办案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案件不属于捕诉一体适用范畴,负责批准逮捕的基层院检察官对于捕后诉前的引导侦查动力不足,对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也往往缺乏应有关注,产生了引导侦查和开展监督的空白区域,侦捕诉衔接不畅。案子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后通常还要开展大量的补42充侦查工作,可能因重要和关键证据灭失而无法及时收集到案,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使审前羁押更为漫长。对于此类案件,负责审查起诉的上级院缺乏立法上的专门制度支撑,难以及时向侦查机关详细了解案件办理和证据情况,提前谋划之后诉讼环节的案件办理,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引导取证意见并开展监督工作。在以“案件比”等考核指标评价

6、案件质量的背景下,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亟须进一步强化。对此问题,刑事诉讼法 并没有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供直接的制度依据。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创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提前介入工作措施、优化信息共享等,取得了相应成效。但相关机制措施规定的位阶不高,执行刚性不足,现有效果有限。当前我国羁押与侦查没有实质分离,在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存在高度重合背景下,通过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对侦查产生正向影响可以成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切入点。对延长侦查羁押审查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造,将其作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进行侦查监督的制度连接点、着力点,依

7、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检察审前主导责任和检察一体化,优化刑事指控体系功能,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人权,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机制的现代化助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探索检察监督新的权力支点,具有现实意义,值得展开探讨。二、推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司法化改造的新时代要求(一)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新的部署。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

8、进政法工作现代化1。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正确认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重点在于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关键在于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基础在于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2。国家治理能力既指国家各参与治理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又指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力3。检察机关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其法律监督职能及其办案工作相关机制,也要按照这一时代主题的要求不断优化。新的时代要求包括延押审查制度在内的刑事检察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这一历史背景下,改变传统办案理念、模式、机制,按照党的二十大“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探索构建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二

9、)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突出检察审前主导责任,优化中国特色刑事指控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着侦、诉、审机关以“流水线”模式即线性架构推进诉讼进程的现象,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最前端,其启动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启动,是后续诉讼程序开展的基础,审查起诉和审判很大程度上是对侦查获取的证据的确认,正向引导和监督的不足结合侦查本身具有强职权性和封闭性特点,自然形成了浓厚的“侦查中心”色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要求诉讼证据出

10、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这是对整个刑事诉讼构造和模式的改革,改革使得证据真正成为了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和关注焦点。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中心4。改革的深化呼唤刑事指控体系功能的充分发挥,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刑事指控作为审判的前提,成为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前置条件,也是改革成果的体现。而随着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和落实,如果在法庭上刑事指控质量不高、不能有效运用证据指控犯罪、证明犯罪

11、,无法很好完成自身任务,检察机关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在尊重侦查规律的前提下开展侦查引导和监督,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和机制现代化,突出43检察机关审前主导责任就成为必然选择。审前主导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引导侦查和开展诉讼监督5,可归纳为“矫正”和“引导”双重功能。检察机关是否切实充分发挥审前主导责任,可从以下方面考查:一是主导责任要体现全过程和及时性;二是引导侦查与侦查监督应发挥实质性作用,通过对侦查活动和证据收集进行审查,对审前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开展监督,所开展的工作能够影响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资源调配,促使侦查活动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三是将公诉标准向诉讼前端环节传

12、导,保证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在审前阶段的落实;四是在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方面都要体现主导作用。这些都须检察机关以庭审的要求和标准引导侦查,以案件能否诉得出、能否通过庭审有效指控犯罪、指控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标准对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获取的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本身合法性进行制约和把关。在这里,制约体现为逆诉讼环节流转的形式,即以审判标准开展公诉,以公诉标准这一检察化了的审判标准衡量侦查。这些要求已经超出线性刑事诉讼结构的容纳能力,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侦查附属的旧有刑事指控的功能范畴,同时也为相关制度革新提供了契机和空间。(三)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3、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解决司法不公正、公信力不足的关键举措,也是牵引其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检察人员的办案责任,强化责任约束,通过科学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来落实责任,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司法属性,很大程度上克服了

14、检察权运行过度行政化的弊端。如何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既有成果基础上,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制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突出责任落实的准确性,成为当今检察实践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具体到延押审查案件中,对公安机关提请延押的申请“走程序”式地办理,对侦查取证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纠违和补正,导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查率高,办案周期长,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虚置,都应当通过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予以消解。(四)突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难点办案实践表明,捕诉一体可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大量重复劳动,从侦查经验角度,侦查取证时间越是在前,证据获取往往越

15、为齐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高,更能有效指控犯罪。捕诉一体后,同一检察官既负责批捕也负责起诉,以起诉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和审查证据,客观上提高了证据质量,推动建立牢固可靠的证据体系,检察审前主导责任进一步落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得以逐渐完善。对于基层检察院批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夯实其实质化审查责任,强化监督,是捕诉一体机制合乎逻辑的延伸,也为捕诉一体机制功能发挥提供了新的场景。延长侦查羁押案件的制度设计天然地将上下级检察院联结,但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8 条规定,现有制度安排并未将因改变管辖造成上下级检察院分别批捕、起诉案件纳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范

16、畴,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办案质效也就受到明显影响。对于此类案件,基层院在上级院指导下由两级院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有利于基层院更好发挥与区县公安机关已有的配合与监督优势,在公安侦查与检察审查起诉之间发挥沟通联络作用。上级院对延押案件实质化审查、司法化办理,可以充分掌握公安机关取证进展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从审查起诉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意见,取得与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官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类似的效果,从而破除捕诉一体机制运行的难点,实质上发挥捕诉一体机制的优势。这一做法同时也遵循了 刑事诉讼法 关于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

17、提起公诉的44规定,避免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产生较大冲击。三、延押审查制度改造与完善的实现进路在我国立法中没有“审前羁押”的术语和程序规定,审前羁押也不是一项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羁押体现为拘留、逮捕的当然后果和持续效力。捕后,若不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期限,逮捕与逮捕后的羁押实质同一,捕后办案期限与捕后羁押期限实质同一。因此,可构建延押案件三方诉讼架构,突出公安机关举证责任和检察机关居中审查地位,明确检察官司法责任和合理化考核机制,实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制度的改进完善。(一)构建延押案件三方诉讼架构,实现办案方式重心从行政化审批向司法化审查转变我国当前的延押

18、案件办理之所以呈现案件审批流于形式、实体审查缺失、审前引导侦查作用阙如等情况,与延押案件的办理仍为行政审批模式而尚未形成司法化办理模式有极大关系。刑事程序的司法化主要是指对诉讼程序的设计体现为控辩双方平等参与,而裁判者中立裁断。国外的类似审前羁押程序所采取的司法化模式,一般由预审法官(或其他审前法官)行使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权。有观点认为,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诸多国家司法实践表明,司法审查的主体是法院或法官,不少国家审查逮捕的司法化改革也采用由法院统一审查的裁判模式,即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的决定权,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的。以此逻辑,在我国由法院对延

19、押案件进行审查更为合适6。笔者认为,对延押审查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造在深化法律监督、保障人权和提升办案质效等维度上都确有必要,但简单套用西方国家模式不可取。一是我国司法制度中法院并无开展审前司法审查的制度空间,也没有预审法院或治安法院,法院在审前程序中并不承担裁判职能,将延押审查权交由法院不可避免会出现审前预判,动摇法院中立性,影响司法公正。二是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不是

20、单纯的公诉机关,也不单纯扮演刑事诉讼指控角色。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应当进行整体理解和全面把握,不能将检察机关某项具体职权职责与整体定位随意割裂和拆解7。随着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得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角色进一步凸显,加之检察机关在机构、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由检察机关开展未决羁押延期审查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诉讼构造,对于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纵向刑事诉讼构造进行重构,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能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反之,如果局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21、关在延押案件中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具体措施,仅仅针对现有问题开展具体对策的研究,就无法充分发挥诉讼构造作为系统性理论的作用,难以在整体高度上以理论资源回应时代需求。在审判程序中,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为基本构成要素,并通过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司法至上等原则形成三方组合关系,呈现出一个正三角结构。而从刑事诉讼整体运行的视角,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呈现线性结构,即侦查、起诉、审判的工序流转以及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权力的相继接续行使而呈现出的权力互动结构8。根据这一诉讼架构,在审前程序阶段,由于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呈现线性关系,双方共同履行指控犯罪职能,配合有余而监督制

22、约不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够。随着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的逐步显现,传统的刑事诉讼线性结构已经不能反映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实践,无法有效阐释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作用,与现有刑事诉讼实践产生错位,亦难以为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提供展望。具体到延押案件审查程序,参考审判三方构造,构建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嫌疑人和辩护人的三方关系架构,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明嫌疑人的有罪和侦查工作开展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责任,嫌疑人、辩护人提出延长羁押不合法不合理的意见,检察机关担当审前羁45押审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主体,完全具备制度合规性和现实可行性9。在这一架构中,检察机关可定位于能动的引导者、居中审查者角色,发

23、挥诉讼进程主导者的能动作用,实现侦查服务指控和保障人权的功能设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审前与审判之间承上启下的节点,加之其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法定职权和依法能动履职,使得重塑传统的刑事诉讼审前架构成为可能,而不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同一水平线上共同针对被羁押嫌疑人的“倒三角”架构或线性架构。在这一架构中,三方良性互动,将延押案件办理从传统的单向度行政化审批转变为司法化审查,体现了分权制衡理念和现代诉讼的基本特征,也代表诉讼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其科学性表现为有效转变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问题,坚持了证据标准的唯一性,即审判标准,促使侦查的证据标准和指控的

24、标准都向审判标准看齐。在该架构中检察机关以审查起诉把关为后盾,以庭审的理念、思维、标准、要求发挥对侦查的引导作用,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侦查权合法高效运行并为公诉指控作好证据准备。其民主性表现为将辩方置于更加平等位置,为辩方提供了辩护空间,辩方可以提供材料对延长羁押的理由进行反驳,在保证侦查开展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允许辩方律师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提高辩方的程序参与度,更好实现人权保障。在三方架构中,可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系和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关系两个角度进一步展开探讨。关于三方架构中的检警关系,延押审批三方架构不改变现有检警关系

25、设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只是由于起诉作为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检察机关成为侦查成果的评价主体。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中,都体现了检察引导侦查这一理念,只是在不同国家具体制度设计有所不同。在保持检警间平等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检察官以更加积极能动的姿态介入具体的侦查取证活动,以更加突出司法审查色彩的延押案件办理,强化两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顾侦查规律而随意

26、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证据调查工作。相反,通过合理的制度设置,在强化引导和完善监督的同时完全能够保证检警地位的平等性。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案件的逐级层报制度是否与三方架构设定存在内生性冲突问题,从世界范围观之,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一体不仅是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即领导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检察一体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的上命下从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义务、检察官之间和检察机关之间在职务上可以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三方架构设定的检察一方,是将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作为整体予以定位,并未涉及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有

27、观点认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逐级层报的规定与“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相左,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不符,应当取消1078。笔者认为,逐级层报符合检察一体原则,具有逐级审查把关、汇集多方意见的作用,运用得当能够体现对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慎重并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还可在“下捕上诉”案件中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如一概予以取消缺乏合理性。可考虑从明晰上下级检察院的责任划分切入,不断探索形成延长侦查羁押案件合理高效的检察一体化办理机制。(二)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延长羁押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确立并夯实检察机关居中审查者责任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掌握了被羁押人的涉嫌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把握着侦查取证工作开

28、展的进度和力度,能够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延长羁押三方关系设定,公安机关提供关于侦查取证的第一手材料,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不予延押意见,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合法性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居中对报请的延押案件进行实质化审查。基于此,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证明责任,就是通过证明责任的明确和落实,促使其为延押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延长羁押期限确有必要。按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46定,对于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公安机关均需要举证证明。同时,公安机关还应证明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保收集的证据能够经得起法庭质证,准确指控犯

29、罪。这是审前三方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也是延押审查程序司法化改造合乎逻辑的展开。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其证明责任并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是实现延押案件三方构造稳定的重要条件,能够有效防止三方结构异化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一方,共同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两方结构或“倒三角”结构。确立检察机关居中审查地位并夯实责任。根据延押案件三方关系架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审查主体,对于是否延长羁押期限不承担证明责任,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保障人权和加强侦查引导有效指控犯罪两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上述两方面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情况的把握和引导侦查取证的力度。只有检察机关

30、及时准确把握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进展情况,才能发现公安机关是否违法取证和取证迟延,开展有效法律监督;只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取证活动进行有效引导,方能根据庭审需要及时收集证据,将刑事诉讼进程不断推向前进,从而避免因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工作迟延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检察机关还可以在研判案件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对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确实也无法进一步收集到足够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处理,避免以押代侦、押而不侦情况出现,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审前主导责任客观上还要求上下级检察机关履职应切实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按照“谁负责起诉谁重点审查”的原

31、则办理延押案件,同时也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对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提前介入、捕后跟进指导的效果进行审视,使共同提前介入成为“下捕上诉”案件捕诉衔接的畅通之道,将司法化的延押审查制度成为法律监督和有力指控犯罪、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点。在此,对于基层院检察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院的要求切实发挥作用,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延押案件决定者、公诉案件审查者而消极懈怠,要督促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能动开展实质化审查工作。对案件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负责审查起诉的上级院检察官,不论是在一延案件中作出审批决定,还是负责向省级检察院层报延押案件,均应当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于一延案件,要落实与下级院共同引导侦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32、,通过基层检察院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推进侦查取证,做实提前介入。对于向省级院层报的二延、三延案件,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不能只是充当“二传手”,要以公诉标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写出高质量审查报告,为省级院办理延押案件提供坚实基础、起好参谋助手作用。对于在之前的提前介入工作中对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方向、重点、进度提出的指导意见要一一核对是否落实,还需要进行哪些调整,督促公安机关充分利用侦查羁押期限及时取证,对于易灭失、存续时间有限的客观证据,跟踪公安机关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提高取证质量,提升取证效率。要着重审查有无开展法律监督的事项,对于案情复杂、取证量大、涉及面广、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

33、响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充分了解情况,必要时调取、审阅、复核原始侦查卷宗及相关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运用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19条赋予的手段,将法律监督和引导侦查的要求落到实处。承办检察官还应做好主动履职提前预判,从庭审指控举证角度列出详细侦查提纲,对侦查方向、内容、重点以及时间等提出要求,切实把公诉标准向前传递到侦查端,发挥好审前能动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在对延长羁押居中审查中,应采取何种审查模式?考虑到从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延押案件的审查标准来看,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无异于再一次批准逮捕1078,在此用审查逮捕的分类模式进行阐述。域外对于审查逮捕

34、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主要以两造对审辩论为审查方式。特点是审理时,原则上需两造兼备,法官居中、被动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并作出决定。二是职权主义模式,主要以法官依职权开展调查为之,而调查程序通常围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展开。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官是只能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决定,还是能够在控辩双方所提交证据之外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11。2019年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319 条规47定,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等。据此,检察官在审查延押案件中所能调取的限于侦、辩双方已提交的证据,以及侦、辩双方已收

35、集到而之前未提交的证据,这些都属于对已有证据的核查,检察机关并未获得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案件中另行开展侦查或调查的授权,这与 刑事诉讼法 第90条关于检察机关如认为需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285 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以此视之,我国对延长羁押期限审查模式属于当事人主义,这也与前文提出的延押案件三方诉讼架构相契合。而如何以当事人主义模式类型化特征为蓝本,重视听取辩方意见和辩护律师参与,提供相应制度供给,应成为今后制度改进和完善的方向。(三)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优化考核机制第一,对延押审查的司法化改造,充

36、分发挥其强化法律监督和保障诉讼推进功能,倚赖于司法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公诉标准的前置和压力的传导。应不断优化分案制度,重点针对办案实践中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涉嫌罪名跨章节、跨部门的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罪名有变化的案件,在实现类案专业化办理的目标基础上,合理分案轮案,确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与审查起诉案件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对于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和可能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下捕上诉”案件,都应当尽可能实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延押审查、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等环节均由同一检察官全程参与并负责,实现责任在诉讼环节的贯通和前后承接,防止责任因诉讼环节的递进分散到不同承办检察官,保证责任真

37、正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319 条已经明确了检察官的职权职责,规定了可以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方式,为实质化审查提供了实施途径,也为全面准确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提供了办案亲历性基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关键证据之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证据没有及时补强导致案件退查率高、办案用时明显过长、嫌疑人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而被不当羁押等问题出现质量问题,要分析检察官在延押审查环节有没有履职不当不充分,如果确系在延押环节完全有条件发现而没有发现,以及及时发现之后完全可以采取而不采取措施避免或消除影响的,应追究相应责任,做到司法

38、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反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也为延押审查制度的司法化改造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优化考核机制,突出管理精细化和导向性。加强对检察官审前引导侦查能力指标的考核,促使检察官增强对引导侦查工作的关注度和相关能力,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质效。充分运用“案件比”指标进行质效评价,找准案件存在问题的根源。实践中,如果出现延押不被批准的情况,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而是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使犯罪嫌疑人继续处于羁押状态,然后利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继续侦查12。还有的公安机关对明显达不到起诉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不经延长羁押期限继续侦查,而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9、,出现这些情况往往是因为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和思路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对侦查工作指引作用有限,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还要退回补充侦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义有限,公安机关更愿意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有的承办检察官认为案子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还可以继续收集证据,存在对利用延长羁押期限案件办理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以上情况反映出承办检察官沟通衔接工作效果不好,没有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完整准确了解并认可其侦查取证方向、取证重点的判断,引导侦查开展不力,导致办案效率不高,对此从考核的角度加以引导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例如,“案件比”这一检察机关重要考核

40、指标,反映了案件的办案质效。其中的“案”,包括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与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之和,其中的“件”,除包括“案”的数量外,还加上原本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未将工作做到极致而产生,同时引起当事人负面感受的诉讼环节统计而成的件数,并不包括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件”。笔者认为,现行的“案件比”考核仅考虑检察环节,如批捕、审查起诉、庭审阶段的“案件比”48指标,没有将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纳入考核。建议将延押案件纳入“案件比”考核视野,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进行考核。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反映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司法

41、化审查、加强引导侦查,减少被羁押人羁押时长的实际效果。否则不仅忽视检察官在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的正面或负面工作成果评价,也忽略了侦查阶段中被羁押人作为当事人的感受,不利于对不同诉讼主体权利的平衡保护。从办案实践看,越是案情复杂、取证量大、涉及面广的案件,公安机关越是难以在逮捕后两个月期限内完成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期限的延长,往往就在所难免。对于在侦查阶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以退查的形式延长,往往代表了不同的意义,反映了承办检察官迥然不同的司法理念、工作态度、办案水平。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取证等情况而延期和退查,意味着在之前的诉讼阶段

42、,检察引导侦查职能缺位,审前主导作用发挥不力,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化虚置。应根据诉讼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区分“件”在考核上的不同意义和权重,结合平均办案时长,发挥考核对检察官办案行为的正向引导作用。具言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延长羁押期间按照检察机关取证意见收集到相关证据,对于证实嫌疑人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起到关键作用或明显补强,且在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没有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给予相应的正面评价。二是对于侦查阶段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证据问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将考核视野回溯至审前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工作,对检察官没有充分利用延

43、长羁押审查制度功能,致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没有按照起诉标准有效收集证据,影响案件办理效率,增加了被羁押人在检察环节的羁押时长的,对延长羁押期限和延长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均予以负面评价。三是公安机关将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不经延长羁押期限即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从延长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角度予以负面评价的同时,对办案时长比进行考核,倒逼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取证,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高办案质效。因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涉及上下级检察机关,考核评价应予区别,在此应按照捕诉一体制度精神,以“谁起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基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主要评价基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上级检察院起诉的案

44、件,主要评价上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这样能够通过实现承办检察官办案的全过程而非阶段性亲历、递进式而非重复式审查、集中化而非分散化归责,在案件办理中实现延长侦查羁押审查的制度价值。参考文献1 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 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 N.检察日报,2023-1-9(01).2 邱春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做优做实人民至上 深化创新能动履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N.检察日报,2023-1-9(01).3 张文显.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核心命题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1):530.4 曹东.中国特色刑事指控体系研究 J.法学评论,2021,39(4):98-

45、108.5 易文杰.“捕诉一体”下检察机关审前主导的理论困境与突破 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5):115-121.6 孙长永.“捕诉合一”的域外实践及其启示 J.环球法律评论,2019,41(5):5-28.7 刘志刚,平凡.法律监督体系与监督能力现代进程中的检察监督 J.河北法学,2022,40(11):20-45.8 琚明亮,孟凡骞.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再反思以刑事诉讼构造论为中心 J.学术探索,2021(10):55-62.9 谢澍.刑事诉讼构造之理论传承与知识延拓以认知科学为视角 J.政治与法律,2022(2):128-141.10 顾明.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反思与调试以某直辖市近三年延期羁押案件为研究样本 J.天津法学,2017,33(4).11 吕泽冰,丁颖.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的模式定位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6):64-72.1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课题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实质审查的实践问题与模式重构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3):96-103.(责任编辑:李海玲)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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