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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20 ]粤海律民代字第 号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下称“对方当事人”) 纠纷案件,现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等人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和协商、和解等非诉讼活动。
二、甲方授予乙方律师参与诉讼有如下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主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2、代为申请调查举证,参与诉讼、出庭和参与调解;
3、代为申请索赔和接受、领取案件款、赔偿金/执行标的;
4、征得甲方同意的其他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权限。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律师必须忠实履行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以至终止代理,此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若乙方委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乙方应另行委派其他人员代替。
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本案的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纳。
六、甲方自签约后,如果中途单方面解除、终止委托或者是撤销案件、和解结案等任何情况下,已经交纳的律师费用均不得要求退回,并且甲方仍需支付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而未交纳的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乙方如果无故终止代理或者故意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所收的代理费全部退回给甲方;并且仍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理终结止(包括庭外和解、调解结案、判决或者是撤回起诉)。
八、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如果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已清楚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不得反悔。
十、双方特别约定:
委 托 方:
担 保 人: 本人自愿同意给上述委托方担保:
受委托方: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819299141 传真:
经办律师: 电话: 18819299141
签署日期: 二0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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