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微波通信维护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微波通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减少系统故障,缩短故障延时,延长系统使用年限,提高全程全网的传输质量,特制定本维护规程。
第2条 微波通信是长途传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建设时间短、见效快、抗灾能力强、人为破坏少和跨越山河方便的特点。微波、微波和光纤互为补充联合运行,能大大提高传输网的可靠性。
第3条 微波通信技术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保证在用设备和电路的性能符合技术指标;
2、迅速准确地排除各种通信故障,保证设备完好和电路的正常运行;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能源、器材和维护费用。
第4条 本规程包括“SDH微波”和“PDH微波”。随着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微波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系统逐渐替代准同步数字体系(PDH)传输系统,各级维护单位和维护人员在总结和坚持传统的行之有效和维护管理经验和维护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必须重视掌握使用现代传输网智能化维护管理手段,充分发挥SDH网管系统的功能,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5条 各分公司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工作细则和操作方法,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规程,定期考核,并经常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规程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程的人员,视其违反程度和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微波通信技术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熟悉规程中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规定,并以此作为独立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6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际和省内微波干线,地区微波可参照执行。代维设备除有特殊规定外,也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7条 制定本规程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有关国际标准。本规程所规定的维护技术指标不作为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和验收的标准。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铁通公司。
第二节 业务指挥系统
第17条 铁通公司网运部为全国微波通信的业务领导部门,各省(地市)分公司网运部为该省(地市)微波通信业务的直接领导。
第18条 微波站在业务领导部门的领导下,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路,并接受使用单位对电路质量的监督,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情况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19条 当电路发生异常时,应按下述原则指挥调度:
1、 处理电路故障时,要坚持贯彻收端指挥、发端配合的原则和全线范围内终端站指挥上下话路站、上下话路站指挥中继站的原则;
2、查询电路质量时,根据需要可查询至复用单位及用户,被查方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查询记录;
3、电路恢复正常后,电路质量要得到使用单位或用户的认可。
第20条 在进行微波通道电路测试和障碍处理时,微波站应接受传输运维部门的要求和监督。
第21条 在进行数据传输的测试和障碍处理时,微波站应接受数据运维部门的要求和监督。
第22条 在进行长途自动电路或半自动电路的测试和障碍处理时,微波站应接受长途交换运维部门的要求和监督。
第23条 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定期互访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三节 维护责任划分
第24条 微波设备与复用设备的连接光缆和电缆(指微波设备基带信号输入、输出端至复用设备信号输出、输入端之间的连接光缆和电缆)在机房内的由传输维护中心负责维护,该光缆和电缆在微波机房内的插座和插头由微波站负责维护。机房外的光缆和电缆由线路维护中心负责维护。
第25条 微波站的设备至同机房(或相邻机房)的外单位设备之间,用基带或中频电缆连接时,其连接用的电缆(不包括外单位设备上的相应电缆头、座)由微波站负责维护,如系代维的由代维单位负责维护。
第26条 微波站和复用机房与铁通内部业务使用单位的其它连接线的维护责任划分由各分公司自行确定。
第27条 电源室至微波机房配电设备间各种馈电母线,由本地网动力维护中心负责维护。
第三章 维护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节 通则
第28条 微波设备和电路维护工作实行值检分开,集中监控,集中管理,集中维护。
第29条 各运维中心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值班责任制、维修责任制等各项基本的维护责任制度,使设备和电路维护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设备和电路质量良好,通信通畅。
第二节 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30条 微波通信的基层维护单位是本地网微波维护中心,对微波通信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本地网微波维护中心负责人应由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微波站的通信生产、技术、维护等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确保微波电路畅通,质量良好;
2、掌握微波通信的质量情况,定期组织质量分析和质量检查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微波通信质量;
3、有权指挥技术维护人员完成设备的技术维护工作,落实检修计划,并进行检查;
4、组织建立健全机房现场维护的必备资料,加强对各种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防火措施,树立全体职工安全第一的意识,贯彻执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各种管理制度的执行。
6、保证节日通信和重要通信任务的完成,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确保重要通信万无一失。
7、 发生险情灾情及重大阻断时,应到现场,组织排障,应急调度电路,恢复通信,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后及时总结经验。
8、派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施工、验收,并参与工程全过程至开通测试。
9、负责编报本部门设备改造、更新计划。
10、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11、随着微波通信技术的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定期考核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12、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提高通信质量的活动。
13、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32条 本地网微波运维中心应设立设备工程师、电路工程师、网管工程师和机房值班人员。
第33条 设备工程师应由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
1、直接负责微波站设备的技术维护工作,确保设备通信质量良好;
2、负责仪表的管理、维护和日常检修,以及仪表资料的保管;
3、主持有关设备故障的复查分析并作出技术结论,对重大的电路故障或不明原因故障,参与调查分析并得出结论。
4、负责备品备件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做到存放定位,目录清,性能好,坏盘要及时送修。
5、参与微波工程施工、验收。
6、会同其它各专业工程师贯彻执行保证重要通信,节日通信和预防洪水、冰凌、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通信的措施。
7、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备件的储存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8、健全设备维护的必备资料,定期核对,保证资料的准确无误。
第34条 电路工程师应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全程全网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掌握本微波站开放的重要电路,按照其优先顺序,执行应急调度方案;
2、参与干线的工程施工、验收、执行设备及电路的开通和测试;
3、参加电路障碍和阻断的处理,当发生电路故障时,应迅速抢通电路,排除障碍。
4、对重大的电路故障或不明原因故障,进行调查分析并得出结论;负责提出解决重大电路质量问题的计划并实施;
5、参与电路的开通和电路规划工作,落实各种技术措施;
6、健全电路维护的必备资料,定期核对,保证资料的准确无误。
第35条 网管工程师应由熟悉网管系统和微波设备,并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网管系统自身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 负责网管系统的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及时排除网管系统的故障;
3、 实施安全管理,监督网管分级授权的执行情况,确保网管系统的安全;
4、 防计算机病毒,及时发现病毒和定期杀病毒;
5、 熟练地操作运行网管系统,及时掌握网络运行状况,回答各种用户所反映的问题;
6、 与设备、电路工程师密切配合,保证微波通信运行良好;
7、协助电路工程师作好全程全网维护中出现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36条 各微波站每天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监测设备运行和网管系统的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通知微波运维中心维护人员,配合他们,迅速抢通电路,并做好故障登记;
2、遇到重大事故时,应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做到使损失减到最小;
3、要定期检查天馈线系统各部位运行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天线的机械转动部分,尤其要加强检查、按要求加注润滑油;
4、根据气象预报,当风力超过天线抗风指标时,值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必要防护,并向运维中心汇报情况;
5、净化机房,保持恒温、恒湿;保障机房安全,熟悉消防器材的保管和使用;要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加强管理,杜绝火灾和治安事故发生。
第37条 值班人员应具备中专毕业或经过专门培训的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凡文化程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应组织补习文化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节 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第38条 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通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任意调换班次;不得随意增加本站的发射功率;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微波运维中心:
3、服从指挥调度,谦虚谨慎,搞好协作配合;
4、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5、值班人员做好值班现场的管理,填写各种记录和日志,及时处理来电,填写时不得潦草从事,字体要清楚、端正;
6、值班员至少要每两小时巡视一次设备运行情况、监测电路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值班人员要熟记本站微波收发频率、收发电平等,以备应急使用;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造成电路阻断或损坏设备、仪表、器件等情况发生;
9、打扫机房卫生,保持机房整洁,机房内不准吸烟,不得做任何与通信无关的事情。
第39条 交接班应在人员(交班者和接班者)到齐后再进行。
第40条 交接段落自上一轮班开始至接班者上班前止需将全部设备和电路的变动情况及设备的测试维护情况交待清楚。
第41条 交接班具体内容是:
1、电路开通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增减电路、设备变动(包括主、备倒换)情况;检修测试和故障情况;抄表记录中发现的问题等;
2、会议电视等特殊电路传输情况及记录;
3、勤务电话呼应试验;
4、来往文电、业务通知、电路阻断记录单;
5、代维设备的运行情况;
6、仪表工具、应急备件、技术资料、门柜钥匙等情况;
7、机房整洁情况。
第42条 交接方法和责任划分:
1、接班者在交班人员的陪同下,按交接内容逐项认真巡视交接。对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询问直至清楚为止;
2、全部内容交接后,接班人员签字接班,并担负起本班全部责任;
3、交接时若出现故障,暂时停止交接,由交班者处理故障,接班人协助,待故障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
4、错交、漏交,由交班者负责;错接、漏接,由接班者负责。
第四节 维修责任制
第43条 各运维中心必须建立维修制度。要求对所维修的设备、部件、仪表等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故障原因,维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修复好的设备、部件、仪表等经过检查,要符合各项性能指标。
第44条 各运维中心应进行维修标准化作业,维护人员插拔机盘时必须戴防静电手镯。
第45条 微波设备申请停机维修规定:
1、维护人员发现设备有故障的先兆时,可以申请停机维修;凡不能正常工作或带病运行的设备应及时申请停机抢修。
2、停机维修事先应做好准备,并保证有抢通措施和联络手段时方能进行。
3、停机维修需由运维中心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按给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停机检修宜安排在业务空闲时间进行。
4、维护人员应将申请停机和维修情况及结果作出详细记录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节 维护作业计划
第46条 全电路的年度维护作业计划,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电路测试项目和周期,由网运部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达。
第47条 各微波维护中心应根据规程规定的检查测试项目和全电路的维护作业计划,并结合本微波站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站的维护作业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维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48条 为了保证通信畅通和作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编制作业计划时,宜避免停电路,能通过自环测试的项目,不安排停电路进行。确需停电路检修时,要防止与其他通信手段同时停电路,要与电路调度部门协商,充分利用迂回路由和其他通信手段,制定保证重要用户电路畅通的电路调度方案。停电路的日期、时间要与业务使用单位和用户协商确定,并共同严格执行。
第49条 维护作业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如因特殊情况(业务需要、自然灾害等)需要调整时,应与相关单位商妥后变更。计划外的临时性停电路要严格掌握,并提前和网运部协商,经省分公司报总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50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维护工作上,运维中心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对维护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站每月要做计划执行情况的小结和维护工作汇报。
第51条 维护作业质量标准与操作方法应按维护指标和维护规程及说明书有关规定进行。发现与标准不符之处,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调整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上级报告,并尽快设法解决。作业计划完成后,必须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和检查前后的数据,发现的问题摘要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节 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
第52条 各微波维护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管理员制度。
第53条 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微波运维中心必须及时填写,妥善保管,做到齐全、准确、完整。
第54条 微波站技术资料项目有:
1、各种现用、备用设备和仪表的说明书、原理图、接线图、方框图及维护手册;
2、机房布线系统图,包括各种设备连接、通信线路连接、供电及照明系统布线图;
3、微波电路的系统方框图;
4、机房平面图、包括各种设备的排列位置、相互间距离;
5、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
6、各种维护制度、维护规程、责任制工作细则、操作方法等;
7、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资料;
8、电路图改动、元部件改型等机线变动登记资料;
9、其它技术资料及文件。
第55条 微波站原始记录项目有:
1、验证开通测试原始记录,单机验收记录;
2、值班日志以及电路的传输记录;
3、障碍记录,来往文电;
4、维护作业计划,各种设备和电路的测试记录及电气特性记录;
5、设备的履历表和固定资产卡片;
6、供电设备的运行记录;
7、各种联络线和中继线的测试记录以及配线站的接线记录;
8、元器件及其材料消耗记录;
9、设备搬迁、更新改造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
10、其它原始记录。
第56条 维护质量项目:
1、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电路和设备障碍记录及质量统计分析表;
2、抢修、抢通和巡检记录;
3、全面质量管理的各种资料和记录。
第57条 各种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的保管:
1、定人保管,登记造册,借阅使用应办理手续;
2、使用图纸、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时,要珍惜爱护,不得抽取、涂写,发现破损应立即修补或复制,以保持齐全、整洁;
3、设备调动时,应保持设备的机线完整。图纸、说明书、机历本等要随机转移。各站、室不得随意保留或抽取;
4、凡属铁道部和铁路局规定的维护报表、定期测试记录、质量分析表、值班记录和其它原始记录,均应分月按季(年)整理成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三年,资料过期后,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58条 技术参考籍、杂志应及时充实,方便阅读,既防止丢失,又便于借阅。
第七节 仪表和工具管理
第59条 仪表管理:
1、各微波运维中心均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仪表维护管理人员,负责仪表的管理、维护、日常检修和使用说明书及图纸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2、仪表应配置仪表架、仪表柜、仪表车,并按规定的摆放要求,做到各就各位。仪表存放地点的环境应注意防潮、防晒、防磁、防尘、防震。测试仪表和附件、接插件均应建立履历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毁。建立借用仪表登记本;
3、贵重仪表要严格管理,要指定经培训、熟悉仪表使用的专人负责操作。仪表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作好记录;
4、不常用的仪表至少每季加电检验一次,所有仪表都要规定检验周期,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5、机房常用仪表一律不外借,其它仪表外借须经审批,并要有借出、还回检验手续;
6、维护人员必须遵照说明书和有关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测试仪表,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仪表损坏要认真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60条 工具管理:
1、工具是做好维护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必须管理好,维护好。要做到合理分配、方便管理;
2、分发给个人保管的维护工具,均应填写登记卡,建立工具登记卡制度,中心每年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人员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保证工具完整良好;
3、机房常用工具应备有工具板或工具柜,按位整齐存放,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交接班时进行点交。非工作需要,—律不得携带出机房外;
4、维修用工作专用工具,应指定专人维护和保管。特殊工具应专柜存放。
第八节 备品、备件和材料管理制度
第61条 维护材料管理:
1、微波运维中心应根据系统设备维护需要,配置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常用备件和材料,由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保管,备品、备件应放在恒温、恒湿、密封防尘的专用房内;
2、维护人员因检修需要,需领取材料,必须先填写材料领用申请单,经运维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认领;
3、如维修急需材料和特殊规格材料仓库无货供应,必须由检修人员自行外出购买时,必须得到运维中心负责人同意,并经上级供应部门批准,方可外出采购;
4、备品备件应合理分配,登记造册,有效使用,放在合理位置;
5、材料管理应备好应急抢修所需的材料,及时补充,有的常用材料,如保险丝应放在机房固定位置。
第九节 天线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制度
第62 条 天线高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全面检查身体一次。
第63条 登高工作前,应由操作人员对使用工具、安全配件器材进行认真检查。
第64条 雷雨季节之前,必须检查避雷接地装置是否正常,遇有雷雨大风或强烈天电等恶劣天气情况,应停止高空作业(特殊情况除外)。雷雨将至时,不得在天线下停留。
第65条 设备运行中,操作人员不能面对馈源口,以防止高频辐射对人体的损害。
第66条 整修天线和馈线时,必须与机房取得联系,在值班人员配合下进行工作。工作完毕经查验或试机后交付使用。按照说明书要求,应定期给天线调整方位,仰角的涡轮、涡杆加润滑油。
第67条 沿海或其它地区的微波站,遇有强烈风暴来临前,根据当地情况和本站具体规定,及时做好天线的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如遇情况紧急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68条 为了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处理通信和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站必须加强请示报告。
第69条 当微波电路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重要通信时的电路阻断,重大差错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影响通信情况,较大的通信设备损坏及丢失,发生危及通信安全的隐患,通信失密、泄密等。
第70条 请示报告一般应逐级进行,遇有紧急及特殊情况,可越级进行,但事后应向直接领导报告。
第71条 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72条 对上级指示要详细记录,认真执行。如上级指示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暂缓执行,并立即越级请示汇报。
第十一节 工程验收制
第73条 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认真把好工程验收质量关。验收必须有各级网运部参加评审,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条款逐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74条 微波运维中心受上级主管的委托,对微波通信工程应派技术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和验收的全过程。
第75条 在工程施工各阶段,所派的技术工程师的职责是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监督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有权制止违背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和不安全施工等,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定期提出随工报告。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应拒签。
对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资料要登记汇编造册,妥善保管。
第76条 尚待解决的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列备忘录,与工程方共同签署。对工程遗留而愈期未果的事宜,运维中心有责任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的范围
第77条 微波通信微波站管理的设备主要有:
1、天馈线系统:天线、馈源、波导、充气机;
2、射频发射、接收系统:发送盘、接收盘、倒换系统;
3、地面通信设备系统:衰减器、倒换开关、调制解调器、中频分合路器;
4、勤务电话设备:
5、监测、告警、控制系统;
6、终端设备:数字复接、分接设备;
7、电源、空调设备:高低压配电系统、蓄电池、空调。
第二节 设备管理
第78条 微波设备的调拨、停用、报废、转让,须报铁通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微波设备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固定资产帐目。
第79条 无论现用、备用、待调或代维的设备,都必须保持设备机件原有性能、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无缺。
第80条 凡需对机房设备布局、天线位置和机线连接方式等进行改动的,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81条 新建、扩建、改建、代维的机线设备和电路,均应按有关规定经试运行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第82条 各维护单位对设备的技术完好状况,应按设备完好要求进行考核。设备完好的四项要求是:
1、主要技术指标、电气性能和传输性能均符合规定;
2、结构完整、部件齐全、标志清楚、机械强度和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3、设备整洁,运行正常;
4、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实物相符。
第83条 为了改进设备性能,需要更改设备的电路和结构时,必须提出方案或设计报告及相应的电路图,经维护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全网的重大改动,报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84条 对机线设备的改动,必须注意外型美观、工艺良好、电气性能合格,经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改动后的有关图纸资料,详细记录备案。
第85条 微波设备的备品、备件,如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
第86条 微波设备应建立“履历表”制度,将设备的原始资料、故障情况及机线变动等进行记录,以作为维护工作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87条 设备因使用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经正常维修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时,须报告上级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或更新。
第三节 网络监控管理
第88条 监控系统是日常维护中对运行中的系统、设备进行不间断业务监测手段,应加强管理。为确保微波干线传输网安全可靠运行,应由主、备用网管站负责,按监控系统中的划分和设置,分级完善其管理层次及与其有关的各种设置。监控设备操作应按不同等级进行操作管理,避免造成混乱。
第89条 各级监控设备使用中不得做与维护、故障排除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与维护管理配置无关的软盘。禁止在计算机上运行任何游戏盘,禁止将软盘借出或随意带出使用。涉及主备用倒换等重要操作均需由专人并两人在场,涉及系统中断的操作事先要报请领导同意。
第90条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监控室,未经培训的值班人员或实习生不允许自行操作微机,必要时必须在熟悉微机操作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上机。计算机的维护和管理应落实专人负责,软件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删除、修改和拷贝。凡违反操作规程和步骤,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系统瘫痪、信号阻塞或其它障碍要追究责任。
第91条 要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不得随意关掉监控机台,退出监控状态。
第92条 监控机房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建立运行情况记录,收集的各种数据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存档。建立监控地址和本站设备系统对照表。为了提高监控系统告警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各站应运用软件或硬件方式抑制未开放业务的支路送出无效告警。对有效告警反映要迅速,及时报告相关维护单位处理,并有记录备案可查。告警的历史信息不得随意清除,应按月将本段内的历史告警信息打印或存盘,进行分析后才能清除,打印资料或软盘保留一年以上。
第93条 加强对监控设备本身的检查和诊断。把监控系统的故障与差错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提高整个微波电路的水平。由于监控设备自身的故障无法对某站设备监控时,监控机房应立即向维护中心汇报,由维护中心派人协同处理,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处理过程与结果应做详细记录。
第94条 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准确无误地监测微波电路和设备,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并配合抢修小组抢通电路和设备,负责修复后的认证工作。
第95条 备份管理:
在系统正式运行后,要求维护中心做好网管系统软件备份的管理工作。设备参数、网管参数的软件修改以后应立即定时做好备份。在线监测数据应至少有两盘磁带备份,同时要求每月进行一次磁带机的清洁工作。
第96条 权限管理:
为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SDH网管应设立四级管理:
1、 系统管理员级,有操作网管系统的最高等级权限,可根据授权修改系统配置、参数和设备参数;
2、 设备管理员级,具有修改设备参数的权限。
3、 操作员级,具有日常维护操作的权限。
4、 只读用户级,对系统仅有浏览权限。
第97条 安全管理:
各级网管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范正确使用网管设施,保证网管工作站和终端路由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网线不中断,保证DCC畅通。网管的软硬件归档工作(包括网管说明书、网管拓扑图、网元配置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工作站运行状态下禁止断电。需要关机时应严格按步骤操作。高级口令由专人管理。便携终端须落实专人管理。做好防病毒感染工作。
第98条 各省分公司应提供优质电路供网管联网,网管数据传送通道应有双路由保证。
第四节 设备改造和更新
第99条 各微波维护中心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综合通信安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汁划,经上级部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100条 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与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101条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102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与更新:
1、经过预测,整治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要求,不能保证通信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经整治后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设备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103条 微波设备的出租、转让或者报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五节 代维设备管理
第104条 在机房和供电允许的条件下,凡用户的设备要求设在微波站者,必须与维护单位主管部门洽商,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并签定代维合同。确需用户投资扩建机房和电源供电设备者,亦需按上述手续办理。
第105条 凡需代为维护的主备用设备均应质量稳定,符合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实行代为维护。
第106条 代维设备的技术资料、资产清单、专用仪表和随机零部件应由用户向代维单位提供并经检查后交接。
第107条 代维合同签定后,必须按合同严格执行,代维费用参照有关部门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收取。
第108条 代维设备的一般维护材料由维护单位负责筹供,确无法解决的专用器材,可商请用户协助解决。代维设备大修更新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设备和电路的维护
第一节 通 则
第109条 为保证通信畅通,微波通信设备和电路的维护应遵照本规程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110条 每年定期交流微波通信维护工作经验,研究改进维护工作,内容如下:
1、讨论制定由网运部提出的微波通信电路全程测试的年计划;
2、协调各相关站的工作关系,解决电路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3、交流维护管理工作经验:
4、研讨微波通信新技术。
第111条 维护项目的质量标准应按维护规程的规定执行。发现与标准不符时,应立即调整和检修,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上级汇报,尽快解决。
第112条 由于数字电路的同步要求,因此,除非设备确有故障或状态异常时,千万不要任意倒换在线设备和进行性能检查、测试,以避免电路失步和瞬断。
第二节 设备和电路的维护
第113条 各级维护单位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相当数量的业务骨干以保证职责的实施,要充分发挥网管监控系统功能,依靠监控系统开展维护工作。加强全程全网配合,各级维护单位均需建立应急抢修制度。主要技术骨干应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遇有重大障碍时,应能迅速到达现场处理。
第114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凡涉及系统参数的修改应经上级主管的同意,并需两名技术人员在场,方可操作。为了监控信息真实有效,应在终端上对各站无效告警予以证实确认,并有效抑制。在系统正常运行前提下所产生的告警应及时处理解决。
第115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到日常维护工作上。对于质量不稳、特性变化超出规定范围、处于非控状态的电路应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116条 加强设备维护,所有在用设备在规定使用寿命期限内,保证设备性能符合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117条 机房应分区集中设置数字配线架和光纤配线架便于测试调度。配线架接触点、插件、连接线应保持电气性能良好。各级数字复用信号的转接应在配线架上进行,并标明所转接群的通达点、路由和群号。布放配线架跳线应顺直、捆扎牢固、松紧适度,跳线走向、路由应符合规范。
第三节 无人值守站的维护和管理
第118条 无人值守站的维护和管理是干线维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维护中心对无人值守站的维护管理水平是考核“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无人站维护管理:
1、 经常综合分析各种设备当前运行情况的记录,对各个设备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有一个比较详尽的了解。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要查清故障发生的原因,并予以解决。对过于陈旧的设备建议进行大修或更换,保证通信设备运行正常。
2、 确保微波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性能可靠,使其既能正确及时的反映微波设备的工作情况,又能对无人站环境设施的正常与否作出反映,同时,还应保持对部分设备的遥控功能及详细的文字记录的能力。
3、 对于市电不稳定的无人站,可以考虑架设电力专线,并安装质量性能比较可靠的自启动发电机组。适当加大蓄电池容量,两组并联放电达20小时以上,保证设备在停电时正常运行。
4、 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项目包括:电力、安全、环境、微波设备和监控系统。检查情况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发现问题要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设备状况比较差或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无人站,可将巡检周期适当缩短。巡检和测试后,要检查设备上的开关和电缆连接是否复原,并经二人认真复核后才能离去。
5、 制定电路故障抢修方案,并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
6、 对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素质。在培训工作中要改变单一培训方式,加大综合专业培训力度。使各个维护人员都能做到一专多能,建立一支懂管理、会维护、多学科的技术队伍,以适应无人值守“集中监控、集中管理、集中维护”体制的需要。
第119条 无人站机房要封闭,保持机房整洁无尘,出入机房要随时关门。机房温度应保持5℃-30℃范围内,湿度在80%以下。机房内和站区不得堆放杂物。无人站植树造林应距机房15米以外,站区内不应杂草丛生,机房门前道路保持畅通无阻。
第120条 根据需要可以设1-3个护站人员,主要职责是安全和保卫,负责站区清洁和公路的一般性护养。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121条 各维护中心应加强与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的联系,搞好无人站联防工作,定期召开联防工作会议,作好安全教育工作,严防专用公路、电力线、电缆、变压器遭破坏。无人站铁塔及馈线必须设置保护措施,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出告示,严禁攀登铁塔及践踏天馈线。
第122条 无人站站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站区放火烧山,不得开山炸石。无人站机房应备有烟雾、火情、防盗等自动告警装置,并受监控机房监视,还可配置自动灭火装置,确保站区和机房安全。
第四节 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处理
第123条 电路发生故障时,一定要先抢通后检修。抢通原则如下:
1、 当某主用波道故障时,首先查看该波道是否切换到备用波道。如果自动切换失败,应立即进行人工强迫倒换,此时操作应注意先并发后收倒,否则会引起不应有的人为中断。
2、 当有几个波道同时故障时,根据电路调度原则,应确保重要业务的传送,要预先设置干线波道优先于区间波道,重要波道优先于次要波道。
3、 如有其它机线设备和电路替代,可采用临时替代,疏通业务,也可采用其它的临时措施。但应记明情况,在障碍消除后立即复原。
第124条 处理电路障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发现障碍时应尽快判明障碍原因和段落,并及时通知维护中心。
2、 接到使用单位通知时,应问明障碍现象及通知人员姓名,连同申告时间一并记录。
3、 处理电路障碍时,由收端负责指挥,维护中心协助,发端必须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分段查找,逐段推进。在障碍段落未判明之前,各站必须继续查找。
4、 当复用机房处理电路障碍时,微波值班人员应积极配合。
5、 障碍排除后,须经电路两端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如果使用单位反映电路仍不能使用,应继续进行查处。
6、 障碍处理完毕后,应立即与相关维护中心、站及用户作好传报和核对工作,并认真填写障碍记录。
第125条 设备故障处理:
1、 无人值守站由所属监控站值班人员判断故障站的故障部位后,应立即通知维护中心派人赴现场处理。
2、 值班人员处理不了的故障,应立即报告维护中心进行处理。
3、 故障处理结束后,须经监控中心和维护中心进行质量验证,电路方可投入使用。
第126条 为使微波维护人员迅速准确地处理电路障碍,各维护单位应不断总结交流障碍处理经验,拟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五节 天馈线和铁塔的维护
第127条 为了加强天馈线和铁塔的维护工作,各运维中心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集中维护,其职责是:
1、 督促检查各微波站对天馈线和铁塔的维护工作。
2、 组织有关人员对天馈线定期测试检查和质量分析。
3、 掌握各站天馈线质量情况和场前区情况,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测试数据。
4、 采取措施解决天馈线系统存在的问题,使天馈线设备电气性能良好、配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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