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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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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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为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概况,参照有关省市的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标准,特编制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如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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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所列计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计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计费工日不低于2000元/每日)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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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标准》要求其规划设计内容与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湖南省颂布的相关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设计计费相应增减。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六套。如增加其它成果(如效果图等)其计费标准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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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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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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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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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标准》由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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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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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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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
(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0
45.00
2
50
65.00
3
100
120.00
4
150
165.00
5
200
200.00
6
>200
起始200.00万元,按0.9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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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区域总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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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群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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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15~2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25~4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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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50万以下人口为40万元;50万以上人口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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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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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90.00
2
30
120.00
3
40
152.00
4
50
175.00
5
100
320.00
6
>100
起始320.00万元,按3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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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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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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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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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如专题或专项规划过于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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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为85万元,大于50万以上人口的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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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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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km2)
备注
1
新区
4.00
2
旧区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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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规划用地面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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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的60%计费;两至五年内修编的,按80%计费;五年以上修编的按10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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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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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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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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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注
1
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4000
2
城市一般地段
4500
3
城市重点地段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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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6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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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图则费用,如增加分图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3~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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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若编制法定图则的,基价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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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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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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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10
22.00
3
20
40.00
4
30
54.00
5
40
64.00
6
50
70.00
7
>50
起始70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
注:(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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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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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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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一般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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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9.00
2
10
26.00
3
20
48.00
4
30
62.00
5
40
80.00
6
50
90
7
>50
起始90万元,按1.5万元/公顷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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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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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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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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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周围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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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公顷)
备注
1
重点地段
2.30
2
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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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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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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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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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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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林设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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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
1.80
2
3
5.00
3
5
9.00
4
10
14.00
5
30
36.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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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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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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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景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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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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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0
22.00
2
20
40.00
3
50
90.00
4
100
140.00
5
>100
起始140万元,按1.2万元/km2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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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地面积按总体规划实际规划的用地面积,水面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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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含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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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3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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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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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景区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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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1.00
2
10
20.00
3
20
36.00
4
30
42.00
5
40
48.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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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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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费基价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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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制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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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人口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8.00
2
5
27.00
3
7
35.00
4
10
40.00
5
>10
起始40.00万元,按3.5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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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口规模为镇区规划期未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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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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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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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需达到镇域村镇布局规划深度,则计费标准乘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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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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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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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5
11.5
3
10
20.00
4
20
32.00
5
>20
起始32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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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达到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还应含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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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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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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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规模(km2)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5.50
2
10
23.00
3
20
41.00
4
30
60.00
5
40
76.00
6
50
90.00
7
>50
起70万,按1.8万元/km2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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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地规模为规划期未的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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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要求按“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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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如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2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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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面积规模50km2以下为30万元;面积规模50km2以上的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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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综合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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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40.00
2
50
110.00
3
100
250.00
4
>100
起始250万,按1.8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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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城市规模为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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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增加城市交叉口规划内容或其它深度要求,根据工作量乘以1.2—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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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计费标准不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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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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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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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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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计计费基价小于50万人口为25万元,大于50万人口的城市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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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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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规划指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防洪、消防、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卫生、公交、中小学布局、商业网点、市场、城市竖向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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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24.00
2
50
55.00
3
100
90.00
4
>100
起始90万,按0.8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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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业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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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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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城市管线综合乘2.0,生态环境保护乘1.5,排水及道路工程乘1.2,防洪、电力电讯、地下空间利用乘0.9,人防乘0.8,其它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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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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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环境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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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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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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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景观规划设计,按园林设施类的计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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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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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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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计取;详细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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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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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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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概念(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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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编制概念规划,综合类概念规划,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计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前编制的,按其计费的40%计取;生态类、景观控制、高度控制、市政工程类概念规划,按其范围(面积)的大小进行计费,计费单价为2万元/km2,但最少12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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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概念规划,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的5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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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概念规划,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双方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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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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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规划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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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既要对过去的规划进行总结,又要对今后该类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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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进行规划实施评估的计费,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2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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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详细规划实施评估,一般按该类规划项目计费的2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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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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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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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规划分为地块选址和线路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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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块选址:项目用地面积3公顷以下,计费为5万元/每个;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以5万元为起始,按0.8万元/公顷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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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路选址规划,按5元/米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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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选址计费不含建筑单体方案,但一般不少于三个比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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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选址规划设计计费基价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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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编制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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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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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5—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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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书编制计费基价为3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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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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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归设计单位所有,委托方若要求额外提供电子文件,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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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费的1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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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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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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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按项目的建筑面积计费,一般为1.0-1.5元/m2,公建项目则乘以1.2的系数,基价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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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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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按建筑面积计费为0.5元/m2,计费按规划项目所涉及遮档及被遮挡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计费,遮挡建筑为已建成建筑,需按实测图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上述计费的1.5系数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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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进行了方案修改,要求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的,按原费用的6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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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计费基价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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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日工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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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划咨询或为相关项目规划设计计算工作量,技术人员的工日工资定额标准,教授级高工为5500元/工日,高级工程师4500元/工日,中级工程师为3000元/工日,助理工程师为2000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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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石方平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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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土石方平衡计费,其计费为土石方工程造价的2%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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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效果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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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制作的计费,按实际(要求不同)情况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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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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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竖向规划,当自然坡度≤8%时,计费为1500元/公顷,当自然坡度>8%时,计费为35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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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规划计费基价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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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划设计过程中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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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在设计过程中发生变更必须修改,造成返工的计费:已完成20-50%的工作量,按原计费的20-40%计取,已完成50%以上的工作量,按原计费60-80%计费,当修改工作量很大,有方案性变化时,要结清该段设计费,另按当前要求重新开始,按本标准收取规划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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