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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适用研究——以109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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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绿色原则作为新时代绿色化、生态化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在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中有七个条文与绿色原则相关,将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是立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实践中如何规范适用仍是难题。通过对109份判决书进行研究,分析 民法典 第九条及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司法适用现状,发现存在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条文适用范围有限、对绿色原则进行无关引用、适用相关法条将限制当事人合理诉请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完善相关配套性规则,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立法目的,总结裁判经验;遵循比例原则,平衡环境公益与个人私益。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侵权责任

2、编;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183(2023)01-0111-05民法典 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适用研究以109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梁晶晶收稿日期2022-08-20作者简介梁晶晶,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问题的提出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已成为新时代的主题,为贯彻落实绿色生活理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总则。同年10月1日,民法总则 实施,由此具有绿色底蕴的 民法总则 应运而生。绿色原则的提出顺应了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弥补了法律体系的缺失。至此,“绿色发展”上升

3、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民法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2021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民法典 延续了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置于总则编中,起着统揽民法的作用,各个条款均应遵守绿色原则。在 物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均有体现绿色原则的详细条文,这既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也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绿色化的发展。我国生态文明思想中最严法治观体现在环境侵权领域1,从 民法典 的立法编撰来看,生态文明思想的理念集中体现在侵权编的规定中2,民法典侵权编 有关绿色原则的条文分布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这七个条文明确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4、,是 民法典 对绿色发展需求的回应。民法绿色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民法生态化、绿色化的发展模式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迎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融合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顺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是解决生态环境危机做出的积极法律回应,具有划时代的创造意义。司法机关将绿色原则适用于民事裁判中,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充分回应。一来以实践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化,带动我国司法改革向更高水平发展,为个案提供理论支撑;二来当前司法资源仍为稀缺,以公权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全部解决诸多环境问题。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通过私人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侵权问题是当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绿色原则颁布

5、至今已五年有余,但在侵权责任民事案件中如何规范适用仍未有清晰的界定,这是对法官判案水平与能力的极大考验。相比于 物权编 与 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与绿色原则的联系似乎更加紧密,保护的法益应当更加明确,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民商法111在个案中的体现应当更加直接。但是,即使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及后果,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绿色原则在 侵权责任编 的体现“以遵循其私益救济价值目标为边界”3,民法作为处理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终究是服务于民事主体,其目的是救济民事主体的私益,绿色原则对私权利不应过多干涉;另一方面,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生态问题日益严

6、峻,绿色原则是新时代中国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对绿色原则的内涵应当有所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中列举的七个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较大差异,故下文以 民法典总则编 第九条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司法现状,剖析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二、绿色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困境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网为检索渠道,选取自 民法典 2021 年 1月1日实施以来至2022年4月20日的案例。以“民法典 第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7、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为关键词检索,以“精确”为检索方式,在“全文”中进行检索,以案由“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在结果中检索“侵权”进一步筛选,剔除重复、无关、引用错误的案例后,检索得到有效判决书 109 份。通过对搜集的案例进行研读,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相关条文的适用范围有限建设现代化强国要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民法典 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均要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所回应”4,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如今如此复杂的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应当发挥其作用,但现阶段能搜集到的裁判

8、文书较少。一方面,相关条文的立法初衷限制其只能适用在与环境权益有关的民事案件中,从样本数据库中仅能找到相关判决书109份。其中,有23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九条,占比 21.1%;有 35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占比32.1%;有20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占比18.2%;有 4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占比 3.7%;有 3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占比 2.8%;有 3 份判决书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占比2.8%;有10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占比9.2%;有 11 份判决书适用 民法典

9、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占比10.1%。从分析样本来看,司法适用集中于 民法典 第九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及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这三条较为抽象、笼统的法律规定。上述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故适用与否不会对民事主体造成实质影响,虽然裁判者未引用相关法条,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会改变。相比于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明确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立场是上述法条在 民法典 中更重要的意义。民法作为传统观念上的私法,其使命应是解决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但 民法典 赋予其新的使命,即使是属于公法规制的生态环境破坏活动,也应受到民法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如适用于判决书中,则起到补

10、强说理的作用,使得整份判决书显得更为完整,体现出即使是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也应秉承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宣誓作用。但未适用上述法条不会改变判决结果,更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认为所引用的法条已能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无需引用相关法条补强说理时也可选择不适用相关法条。相对而言,对于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适用较少,说明单靠现有规定难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现阶段利用相关条文解决环境侵权问题难以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应对环境侵权问题更多依赖于 环境保护法等明确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纠纷与 民法典 的衔接有待完善。另一方面

11、,在分析样本中,基层人民法院有 75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68.8%;中级人民法院有 33 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 30.3%;高级人民法院仅有 1 份判决书适用相关条文,占比 0.9%;暂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从分析样112本来看,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集中在中、基层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相关法律条文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相关判决书几乎没有,侧面反映出相关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性不高。推测其原因在于:一是仅凭相关法条很难评价整个案件,现阶段仍要与其他法律结合适用;二是在 民法典 尚未颁布相关条文前,环境保护法 及相关法律已适用数年,裁判者更为熟悉,也能更为熟练地运用,

12、加之未有具体案例指导,相关法条在司法适用上有一定的困难。(二)相关法条的适用错误在分析样本中,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件有 51 起,占比 46.9%;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有 26 起,占比 23.8%;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有 14 起,占比 12.8%;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有 6 起,占比 5.5%;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有9起,占比8.3%;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有 1 起,占比 0.9%;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有 1 起,占比 0.9%;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有1起,占比0.9%。从分析样本来看,适用相关条

13、文的案件案由众多,超半数的案件其案由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直接相关,适用相关法条并无问题。个别案件的案由与案情差异较大,应具体分析是否适用相关条文。如“浙江省文成县佳桂沙石加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该案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但案情涉及加工厂用地造成的环境污染,当事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可以成立。但在部分案件中,无论从其案由还是案情来分析,都不应引用相关法条。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关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本案原告关金锁与第三人在某路段驾车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在该事故中受伤,由于原告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

14、德中心支公司处购买商业险,故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请求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适用 民法典 第九条,认为伤情鉴定会减损社会总资源的耗散,有违绿色原则,且结合原告的伤情和住院记录,没有必要进行鉴定,故驳回被告的鉴定请求,二审法院未对法条适用错误予以纠正。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 民法典 第九条中的资源意指司法资源,即案涉被告主张的司法鉴定,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是指司法人员对人力与财政的耗损,属于有限的稀缺资源。但 民法典 第九条所指的资源并非社会资源,而是生态环境中的自然资源,故本案对 民法典 第九条适用错误。在分析样本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判决书均

15、存在类似情况。上述案件中将“资源”理解为司法资源,这是对绿色原则内涵的错误认识。学界普遍认为绿色原则中的“资源”应限缩为自然资源,包括能源5。学界对其内涵有过争议,也有观点认为资源代指所有相关财产或资源6。但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学界和实务界,都未曾论及绿色原则中的“资源”意指司法资源。这种片面理解造成法律误用,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导致当事人败诉的风险增加。裁判者未理解立法目的,是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误用、滥用的原因。当前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更多的是凭借法官的个人经验,个人理解不同也会导致适用的偏差,长此以往不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影响绿色原则的适用价值。(三)适用相关法条将

16、限制当事人合理诉请社会“公益性”与个人“私益性”间的矛盾在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纵使裁判者认定被侵权人的诉求应得到支持,但受到绿色发展观念的限制,即考虑被侵权人的诉求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间接对判决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部分案件裁判者寻求折中方案,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提前下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部分无法调和个人私益和环境公益的案件,裁判者只能以环境公益为先,判决驳回被侵权人的诉求。在分析样本中,发现 13 份判决书存在上述问题。以“王建良诉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

17、19)冀0824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113为例,被告在原告承包的荒山上排矸,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清除涉案荒山上的煤矸石的问题,常理来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原来状态,故原告请求被告清除煤矸石恢复承包地原状并无不妥。但本案法院适用 民法典 第九条,认为被告已花费数万元对排矸荒山进行复垦绿化,且荒山林木现已被掩埋,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如再清除煤矸石,必先要毁坏复垦绿化的植被,不仅是对数万元投入的浪费,更是对生态环境的再度破坏,造成更大的损失,有违绿色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保持现状为宜,

18、故原告恢复荒山原状,清除煤矸石的请求被驳回。上述案例被侵权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公序良序,不考虑生态环境等外在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本应支持被侵权人的请求。但因适用绿色原则,则需综合考量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致使被侵权人的合法诉求受到限制,造成减损私益救济的效果。一方面,环境侵权责任救济的是超越个体权益的“社会”或“公众”7,并非民法救济的“人”,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都应酌量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民法典 救济的是民事主体,即民法救济的是“人”,不能救济超越个体权益的拟制主体,这决定私益主体在诉讼中不会过多考虑对环境公益的救济。民法作为处理民事主体间权利义

19、务关系的法律,外在因素不应过多干预,但在绿色理念的发展背景下,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不遵循绿色发展、资源节约的行为准则,即使当事人的诉请合情合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仍需受绿色原则的限制,以维护社会与公众的正当利益,导致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难以协调的矛盾,由此造成绿色条款在民事纠纷中适用的困难。现实原因在于,目前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的适用研究不够成熟,尚未找到与现行民事法律规则相契合的切入点,与构建绿色化的民事法律制度的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三、完善绿色原则应对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的对策(一)完善相关配套性规则,扩大适用范围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纳入民法领域,预示着对生态环境更严密的保护,对绿色原则制度体系

20、提出更高水平的要求8。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虽以七个条文为绿色原则的含义奠基,但就目前而言,“侵权责任编并不直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9,解决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更多依赖于 环境保护法 及相应司法解释。民法典 作为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要对绿色环保理念有所回应,故加强相关条文的实用性尤为重要。提升相关条文在民事审判中的实用性,要对相关制度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以实现法律之间的融贯。制定配套性规则作为最高效的方式,可以明确相关法条的适用条件,制定与 环境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衔接的规则,为相关条文融入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搭建桥梁,使抽象性基本原则更为具象化,降低司法实践的难度,逐渐形成明确化、规范化的绿色原则制度体系,从

21、而逐渐扩大适用范围。(二)明确立法目的,总结裁判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绿色原则的内涵决定“其无法仅凭简单的涵摄和类型化的方式适用”10,实现绿色原则的具体化必须经过不断地积累经验。首先,要明确立法目的,准确地理解才能正确地适用。将立法目的作为重要指引,在法律框架内具体适用。违背立法本意的判决为非正义的判决,司法裁判要始终贯穿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下,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其次,要定期对以往案例进行总结,从中汲取经验。裁判行为是受裁判理念的限制的有意识的适用法律过程,不同的法律理念将支配法官作出不同的裁判行为,形成不一致的裁判结论。法律的概况性与实践的复杂性决定法

22、律规定难以囊括所有疑难问题,这就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解决复杂多样的纠纷,主导法官裁判行为的裁判理念就尤为关键。统一准确的裁判理念来源于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来源于对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同时裁判理念又指导司法实践。在没有相关指导案例的情况下,应对以往案例进行学习并归纳总结,以最有效的方式积累经验。(三)遵循比例原则,平衡环境公益与个人私益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均应符合绿色原则11。需要明确的是,当环境公益和私人利益相冲突时,前者并不当然优于后者,后者也并不当然优于前者12。从表面来看,绿色原则114似乎会“禁锢”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其实不然,绿色原则恰是为了使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

23、发展而提出的,13从而更好地实现私权。因此,法院在裁决时需要充分考虑,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避免责任分配的不公。裁判者着重衡量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与民事主体的利益,最小限度地减少因维护生态环境引起的民事主体的损失。若环境损害程度高于民事主体的私益,就应直接在司法判决中适用绿色原则;若民事主体同样因侵权行为遭受巨大损失,法院应当尽力挽回被侵权人的损失,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当某一具体案件中出现因适用法律不同带来保护法益倾向性不同时,裁判者应结合客观事实,考虑比例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尊重民事主体的权利。四、结语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自绿色原则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写入 民法典,便承载着人

24、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肩负着建设美好生态环境的重任。一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是绿色原则最严厉的体现,绿色原则应当发挥辐射效应,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功能的边界决定民法是一部维护私益价值的法律,绿色原则不应当过度限制民事主体。如何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更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效益,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绿色原则进行整合,给裁判者带来巨大挑战。新的法律应当体现新的时代精神,绿色原则既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识上升为民法规则的映现,也是国家依托生态环境视野重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价值宣示,如何在司法实践的诸环节中展现绿色原则内在立法精神,弥合私益与公义之间的价值张力,成为当下裁判主体亟须反思的一大难题

25、。参考文献1 王旭光.民法典 绿色条款的规则构建与理解适用J.法律适用,2020(23):14-29.2 陶凯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贯彻实施 民法典 绿色条款 J.法律适用,2020(23):3-7.3 刘超.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6):141-154.4 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6):106-115.5 樊勇.私人自治的绿色边界:民法总则 第9条的理解与落实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16-123.6贺剑.绿色原则与法经

26、济学J.中国法学,2019(2):110-127.7 王世进,杨静佳.论绿色原则视域下环境侵权私益与公益救济的协调 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3):42-52+109-110.8 李明耀.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绿色原则”的功能阐释与规则整合 J.求索,2019(5):71-79.9 刘超.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 J.法学杂志,2020,41(10):30-41.10 秦鹏,冯林玉.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 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3):70-77.11 魏宏斌.绿色原则的裁判功能、适用要求及法律效果 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35(5):59-70.12 羊玉倩.民法典 绿色原则的效力及司法适用 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6(2):48-56.13 吕忠梅.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 J.行政法学研究,2022(2):3-17.(责任编辑:李海玲)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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