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史研究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敖光旭 黄翊民内容提要 清政府与列强对通商口岸的界定历来存有歧义,外人趁隙频繁突破清政府的限制,进入通商口岸城市内从事经营活动,1910 年的杭州反日风潮就是因此而起。风潮爆发后,浙江当局谋以善后交涉为契机,一扫外人入城之积弊。是时国民外交兴起,绅商也积极参与交涉,甘为官方后盾。日方则依据不平等条约恃强凌弱,致使浙省官绅合作的交涉模式难以抗衡。浙江官方回到维持地方“华洋和局”的老路后,虽取得日商退出杭州城的有利结局,但未绝日商重返城内经营之后患,且绅商还付出不菲的资金“补偿”,这埋下官绅龃龉的诱因。晚清外交的转型与特征,在此次交涉中毕现无遗。关键词 杭州
2、迁移日商案 中日交涉 国民外交 绅商清政府与列强围绕通商口岸界定的纠纷,历来为中外交涉最繁难之处。清政府为抵拒外人入城滋扰,多将通商口岸界定为通商之地的“港口”,外人则主张通商口岸应包含通商之地的“城市”与“港口”。目前学界关于通商口岸界定纠纷的研究,多以不平等条约体系议定和中外理解差异导致的翻译问题为指向,较少以具体城市口岸界定引发的中外冲突为研究主题。本文关332在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清政府与列强在条约的理解和翻译上存有歧见,“致使 条约口岸(treaty ports)与 内地(inland)的界限并不明晰。因此,各国通常将之解释得十分宽泛,而清廷自然倾向于严格解释,以限制外国人享有特
3、权的范围”。参见屈文生、万立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19 年第5 期。相关研究成果参见郭卫东 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 南京条约 为考察重心,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第 216 页;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中华书局,2009;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三联书店,2011,第 113118 页;王国平: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江海学刊 2001 年第 4 期;吴松弟、杨敬敏:近代中国开埠通商的时空考察,史林 2013 年第 3 期;屈文生、万立: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19 年第 5 期。注的清
4、末中日迁移杭州日商交涉,仅见何扬鸣 杭州福寿堂事件述略 一文有正面涉及。但该文不足 4000 字,仅简要梳理了中日因通商口岸界定差异引起杭州反日风潮的原委,至风潮后的善后交涉则未做深究。除日人外,善后交涉主要涉及外务部、洋务局、浙江巡抚、杭州绅商等各方势力。对此案做深入剖析,可深化对清末对外交涉的运行机制与特征,以及近代外交转型过程中各方之互动和角色的认识,从而推进相关研究。一 反日风潮之触发中日签订 马关条约 将杭州辟为通商口岸后,清政府将杭州拱宸桥一带划为日本租界,并在日本租界毗连地建立通商场。清政府冀望以此区域划分,限制外人在杭州活动的范围。但外人未依清政府所限只在租界与通商场活动,频繁
5、进入杭州城内从事经营。总理衙门曾多次就此照会列强驻华公使查禁,但列强始终以 马关条约 载明杭州乃通商口岸为辞,拒绝承认清政府限定外人活动的范围。故到宣统年间,外人擅入杭城的情况也未有改善。为限制外人入城,浙江洋务局总办王丰镐曾制定调查两办法和限制两办法:一曰调查城厢内外,共有洋商店铺若干,设何处,租借何人房屋,其店主是何国籍,系何姓名,于何年月日开设,售卖何种货物,其牌号系何名称,有无华商冒名,伪称某国洋商等字样。一曰调查各房主所执房屋租据,中证系何姓名,于何年月出租,每月租价若干,房顶若干,有无抵押及价卖情事,查验后应盖戳,以防他日改换情弊。一曰限制城厢内外,现在已经租与洋商开设店铺之各房主
6、,由地方官谕令与该洋商声明,酌限日期,一律停租,如房主或洋商等,不愿遵照办理,日后倘有发生钱债词讼等事,地方官概不准理。一曰限制城厢内外各房主,嗣后出租房屋,不准再租与洋商开设43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何扬鸣:杭州福寿堂事件述略,历史档案 2001 年第 1 期。洋商在城内设肆营业请咨转达钦使饬令迁移租界并呈清折地图由(1909 年 8 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03-18-020-01-002。店铺,倘有违抗,经地方官查出或经人禀讦,即将房屋发封充公。至如何实施以上办法,王丰镐建议:“以上四条,先以调查为入手方针,再以限制为预防之地步,名为取缔房东之规则,实则隐
7、杜外人之开设。扼此宗旨,逐渐进行,庶洋商在内地违约营业,滋生事端,或可日少一日。”王丰镐请巡抚增韫将四条办法代奏外务部,以为浙江抵制外人入城之策。增韫对王丰镐所提办法极表赞同,并饬令巡警总局照王丰镐所述,“查明城内外洋商店铺及店主经理姓名、国籍、开设日期”。迁移日商案所涉日商主要位于巡警总局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界内。一分局一区界内计有近和堂药房、福寿堂蛋饼店、仁信堂药房、重松药房保佑坊总店、重松药房鼓楼湾分店、丸三药房,一分局三区界内有钟美堂药房一家,二分局五区界内有信浓药铺一家,共计八家日店违约在杭州城内经营。外务部收到王丰镐所呈办法后首先坦陈:“本部查洋商在通商地方之城厢内外开设行栈,历年为
8、此事与各国辩论最多,迄无定案。在我则谓既设有租界,洋商自应在租界内居住,在彼则谓约载某处开为通商口岸,并非指定该处租界一隅之地。”随后,外务部又结合杭州具体情形指出:“中日条约载明,日本臣民准在中国通商各口岸城镇来往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等语,文意更加切实,今谓杭州城厢内外并非通商口岸,洋商开设店铺系属有背约章,此语实不足以折服外人。惟华洋杂居,易滋事端,如能设法限制,自属妥善。”依外务部之意,限制外人营业地域乃中外交涉最繁难之处,况中日条约语义更明,靠口舌之辩不足以禁阻外人。若王丰镐真能限制外人入城,外务部也乐见其成。惟方法必须妥当,“但令商会及地方自治会劝谕居民,未租者切勿再租,已租者俟
9、期满必要收回,总期渐次挽回,不可操之过急,致滋交涉”。然而,就在外务部对王丰镐所呈办法做出批示后不久,日商福寿堂蛋饼店与华民发生纠纷,致杭城华民暴动酿成中日重大交涉。1910 年 3 月 24 日(农历二月十四日)晚,有华民宏裕布店学徒前往福53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禁止洋商在内地营业办法并乞咨部饬令迁移俾符约章由(1909 年 11 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03-18-020-01-003。禁止洋商在内地营业办法并乞咨部饬令迁移俾符约章由(1909 年 11 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03-18-020-01-003。洋商在城厢内外
10、开设店铺所拟限制之法恐难办到希饬再议由(1910 年 3 月 22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档案,02-11-019-13-003。寿堂用气枪打彩,连中三发,学徒向福寿堂店主索要奖品时,福寿堂店主非但不给,反对学徒施以殴打。“路人不平,群起与日人为难,巡长江锦奎闻报到场,非惟不加排解,反袒日商。”民情因此更加汹涌,终酿杭州大规模反日风潮。华民将“鼓楼外起至官巷口止,所有日商所开之丸散蛋饼店”一律捣毁。暴动次日清晨,杭州日本领事池部政次赴浙江洋务局交涉,并向王丰镐提出一万元的赔偿要求。浙江当局则一面同池部展开谈判,一面于25 日晨8 时起,对日商实行武装保护。“凡系日商店面,均派有巡
11、防队一棚,督以排长或队官,擎枪武装。”至 29 日,日商在暴动中所遭损失已调查明晰,计有福寿堂蛋饼店损失小洋约五元、铜元数十枚,方玻璃橱已碎,但货物未失。重松药房失方橱一只、挂灯一盏、门板两块、玻璃柜两格,玻璃碎二十余块。丸三药房失方柜一只,玻璃橱被破两格。近和堂药房玻璃柜被破五格。永命堂蛋饼店失照相器具一具、玻璃橱一只,玻璃碎,钱筒内少钱数千文。仁信堂药房玻璃柜两块玻璃破损,药柜两只略损,保险灯碎一盏。信浓药房失大衣镜两面、样灯两盏、大小玻璃一百余块。日商钟美堂店铺未损,但店主宇都宫末直因赴大井巷探望,被华民殴伤,腰际及头上皮破出血。依此统计,可见日商财物损失之实数与池部所提万元索赔显然不符
12、。二 杭城官商合力应对日商损失调查结果出炉后,增韫召集省内诸官会议善后对策。“大半主张和平,独洋务局总办王省三(王丰镐)观察力排众议,谓洋商在内地营业,违背约章,迭经本局与该国领事据约磋商,至再至三,案牍盈尺。而日领坚持杭州通商二字,强嗣驳诘,悬宕至今前日酿祸,该日商实咎由自取。而抚宪尚复愿全邦交,临场弹压,保护出险,事后又分拨防营,按户驻守。且查各店损失仅坏门窗玻璃等件,总计不过数百金,官商万难担任赔偿。”王丰镐此前提出限制外人办法即主强硬,此次杭州暴动后,63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日人逞蛮激成暴动详情,申报 1910 年 3 月 26 日,第 1 张第 6 版。“The Hangch
13、ow Riot,”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r.28,1910,p.7.日人逞蛮酿成暴动二志,申报 1910 年 3 月 28 日,第 1 张第 5 版。在杭州城内之日本商人与居民大哄,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3 期,1910 年 3 月。日人逞蛮酿成暴动三志,申报 1910 年 3 月 30 日,第 1 张第 5 版。他正欲以善后交涉为契机,将外人彻底驱逐出城。王丰镐的强硬立场也激起绅商热烈回应,杭州商务总会会议善后办法时,“由主席潘绅报告开会宗旨及酌拟办法,大略谓十四晚之暴动,日人不守法律致起冲突。我官场犹加以保护,可谓仁至义尽。现在洋务局王道,依据条约,强
14、硬交涉,我人民必始终坚持,力为后盾”。上海浙江旅沪学会也致电杭州,恳请王丰镐贯彻强硬立场。王丰镐回电:“敝处禀承抚宪,必坚持到底,务达目的而后止。”浙江绅商之所以支持王丰镐采强硬立场,不仅是因为外人入城经营损害他们的利益,还因为近代民族主义的勃兴,使绅商对中国国权受抑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他们希冀通过善后交涉,将外人赶出杭城以伸国权。申报 就报道称:“商界全体以省城非通商口岸,设店营业本已违章。今且诱人赌博,持刀行凶,激成地方公愤,几酿巨变,实与邦交治安,两有妨碍。拟特开全体商会,设法抵制,勒令迁入拱埠,亦不赔偿。”既得绅商支持,王丰镐对日领自是摆出“务达目的而后止”的强硬姿态。他于 3 月 2
15、7 日照会池部政次,阐明中方不认赔偿,日商必须迁至城外拱宸桥租界的立场:查杭州开埠通商,系在马关条约四口内之一。立约后于光绪二十二年间,中国派聂升司(指前浙江洋务局总办聂缉椝 引者注)会同贵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划定地址,绘具地图,议以四址,并立章程十四条,双方遵守在案。是贵国租界明明在杭埠拱宸桥北首,贵国商民侨居营业均应在划定地段内,何得混淆杂居省城之内。盖我国领事裁判权一日未经撤去,即外人一日不得杂居,与贵国未经撤去领事裁判权以前,不准外人杂居内地同一比例。迭经本局照会并与贵领事谈判,商请将省城内所有贵国商民营业店铺,移至城外拱宸桥租界内,并于宣统元年六月间,详请抚宪咨明外务部照会各国钦使在案
16、,迄未实行,以致今日有肇祸之事。此次贵国商民有此损失,系属咎由自取,地方官不能担此责任也。况本局于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派襄办张丞其昌面商贵领事,请饬禁福寿堂放枪赌彩,当经贵领事允为照办,言犹73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浙人反对日商之大会议,申报 1910 年 4 月 5 日,第 1 张第 5 版。关于杭垣日商肇事之电文,申报 1910 年 4 月 6 日,第 2 张第 3 版。关于杭垣日商肇事之复电,申报 1910 年 4 月 7 日,第 2 张第 3 版。日人逞蛮酿成暴动二志,申报 1910 年 3 月 28 日,第 1 张第 5 版。在耳,忽出祸端。现查药房等损失,除福寿堂外计有六处
17、,并钟美堂主被伤医药费,应请贵领事责成福寿堂一并赔偿,一面仍请贵领事拘留福寿堂主惩办。此外,尚有华官与营兵保护日人被伤,医药费容后详查开单追赔,并请贵领事克期饬令城内各日商,一律迁出城外租界营业,免日后再生事端。然而,池部对照会无动于衷,王丰镐只得在 3 月 29 日再发照会,要求日方回应中方交涉主张。孰料,池部非但不回应中方所请,反称暴动已过四日迄今无事,请浙江当局同意日商重新营业。王丰镐答曰:“本局只有照请贵领事撤闭之权,断无承认复行开设之权。”为防日方真有重新营业之举,王丰镐警告池部:“贵领事仍以开店为请,岂不记前日毁店之事乎?设贵领事不以本局之言为然,听其重复开设,并于肇祸之村上、前田
18、两日人,听其盘踞店内,不加惩处。万一再有意外之变,本局迭经声明在先,地方官不任保护之责,请贵领事一人担其责任可也。”王丰镐对日交涉受挫后,浙江绅商拟在 4 月 3 日再开大会,“公决抵制办法,俾作官场后盾,以办到迁入租界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绅商舆情已露激化端倪,内阁侍读潘凤洲的态度就异常激烈:一谓官长不足恃,民气大可贵。外人之欺我,正因我国素重专制,官可压制人民,故外人往往借官之势,而我民屡受其侮。现外人之惧我者,犹在民气之坚结,但民气宜利导不宜抑遏,设有溃决,后患堪虞。故宜乘此民气稍伸之时,因势利导以收固结之效,而免溃决之忧,即或官府欲摧残民气,亦拟按照宪法力争。一谓日领如不照约办理
19、,不令各店迁出租界,各商人宜结合团体设法对付,此系自由之权,外人不能干涉,官吏不能压制。潘凤洲认为中国历办交涉失败,皆因官府压制人民。若此次交涉日方仍无法满足绅商要求,绅商当突破官府限制,以民气为据采取自由行动。83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日人逞蛮酿成暴动三志,申报 1910 年 3 月 30 日,第 1 张第 5、6 版。在杭州城内之日本商人与居民大哄,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3 期,1910 年 3 月。浙谘议局为日人激成暴动事呈抚院文,申报 1910 年4 月3 日,第1 张第5 版、第6 版。日人逞蛮激成暴动八志,申报 1910 年 4 月 4 日,第 1 张第 4 版。而此后的交
20、涉,正如潘凤洲所愿,民气越来越膨胀,事态亦愈发难以控制。绅商于4 月3 日召开大会,一面决议“举代表公谒抚帅,要求遵约勒令日人迁入租界”;一面决议城内华人房东,“嗣后不得再租与外人,违则将房屋充公。如果租户持蛮,则由团体出面与该国领事交涉,勒令迁入租界”。此外,大会还决定以两周为限,勒令日商一律迁出。会议结束后,绅商将大会决议转告王丰镐,“一议决,由房东复租登报,限两星期迁移,逾期不理,应请饬同巡警押迁。一议决,嗣后实行照约,所有房屋概不准私自租与外人开设店铺,违者公议充公”。前已言及,外务部虽指示宜由绅商出面取缔外人,但重点在劝谕,浙江绅商的主张显与外务部指示背离。绅商如此强硬的态度,必然会
21、压缩中日谈判时彼此妥协的空间。面对中方越来越强硬的态度,日方毫不相让。池部指示日商就所受损失开列表单,仅重松及近和堂两家就开出八九百元的损失报价。这与王丰镐称日商损失仅百元相去甚远,意味着日方绝不会轻易妥协。且此时,暴动中受创的日商各店,“均已修葺完善,先后开市,一若行所无事”。日领的强硬与日店重开,使杭州民情愈发汹涌,城内再次躁动起来。“工商界及下等社会谣言纷纷,并在闹市大街,遍张匿名揭贴,谓官场办事虎头蛇尾,吾辈宜协力同心,以尽逐日人为目的。”而且,因临近绅商议决的限迁之期,日商的无动于衷也让官绅合作产生裂痕。4 月 12 日,浙江官绅讨论迁出期限将至,当如何应对日商不迁之举。有人提议由巡
22、警对买日货的华民采取重罚,该议一经提出即遭巡警稽查褚博甫反对:“若照此办法,非但于事无补,而大局糜烂必至溃败决裂。”众绅听闻发言后有人起而质问:“巡警与东洋人究有何种感情,乃始终回护之。如果官场必欲保护,吾辈即可不管。”之后,绅商代表沈钧儒继续发言:“如果两星期届满,各日店仍不照办,即请中座实行照中国法令,饬由巡警押迁。如日商出而反抗,照约拘送领事。”沈钧儒虽同意强制驱逐日商,但强调驱逐时,“当同心协力,坚持文明办法,万不可轻率暴动,致另生枝节”。面对处于失控边缘的杭州局势,申报 刊文表达担忧:“近日杭人因交涉不得要领,谣言纷起,人心惶惶。倘再93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浙人反对日商之
23、大会议,申报 1910 年 4 月 5 日,第 1 张第 5 版。日人逞蛮酿成暴动案十二志,申报 1910 年 4 月 8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日人逞蛮激成暴动八志,申报 1910 年 4 月 4 日,第 1 张第 4 版。日人逞蛮酿成暴动案十三志,申报 1910 年 4 月 12 日,第 1 张第 5 版。日商逞蛮激成暴动案十六志,申报 1910 年 4 月 15 日,第 1 张第 5 版。不达勒迁租界之目的,则其祸恐不在他日,而在眉睫间矣。”此刻的杭城虽笼罩在暴动阴云下,但日本政府仍训令池部不应令日商迁出杭城,浙江当局须继续保护城内日商。得政府指示后,池部照会王丰镐,称 中日通商
24、行船条约 第四款载明,“日本臣民准带家属、员役、仆婢等,在中国已开设及日后约开通商口岸城镇往来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别项合例事业”,故日商在杭城从事经营活动毫无疑议。关于如何解决暴动善后问题,池部提议肇祸者,“应由二国各官转饬各该本人,切实讯明,果有不法,理应按照各国法律权柄,分别从严惩治”。关于损害赔偿,池部则以浙江当局防控失职为由称:“贵该保护各官,当初未能处置得宜解散于先,又不能紧急戒严镇压,以致我国商民被害如此重大,本署领事实不得不问。贵该官职任之所在,赔偿抚恤之担任矣。”照会最后还警告王丰镐:“城内居住营业日本商民,照约应归贵国该官保护,是以如有不测暴动,或贵国官民明暗阻碍营业,
25、以致受损,应由贵国保护该官担任赔偿。”池部的照会,不但将暴动之责推卸给中方,还继续为日商营业活动进行强辩,毫无撤退表示。中日交涉主张大相径庭,王丰镐亦对池部照会予以逐条驳斥。他指出,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第四款“系包括日本臣民无论现在与未来,得与最惠国一律相待之意,并非部分租界与内地均准杂居贵领事如必谓无论城内外均可居住营业,试问 马关条约 之后拱埠租界,两国会勘订立专条,绘明地图彼此遵守,贵领事能不承认否?”对于日方索赔之条,王丰镐认为:“此次肇祸,实由日商违约营业,又复赌彩行凶,先应治以应得之罪至赔偿损失,应问罪魁祸首之福寿堂。”王丰镐批驳池部的照会后,还从杭城实际情势出发,阐明日商须迁出之理
26、:“日商店铺杂居城内,危机隐伏,必须克日迁移,万难再缓。”三 日方步步紧逼与巡抚之动摇随着 4 月 17 日限迁日的临近,中日交涉僵持致杭城隐现再次暴动危机,日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也在 4 月 15 日照会外务部,指责浙江当局“未尝讲04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日商逞蛮案,申报 1910 年 4 月 13 日,第 1 张第 6 版。“The Hangchow Riot,”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Apr.14,1910,p.7.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闹案余闻,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4 期,1910 年 4 月。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闹案余闻,东方杂志 第 7
27、 卷第 4 期,1910 年 4 月。求善后方法,漫然附和群议,谓外国人居住城内为条约所未允者,日本商民此次肇祸咎由自取”。此外,照会还指王丰镐曾通牒池部,称日人逾期不迁出杭城,中方将于逾期次日,“由巡警局将该日本人等,悉数押送于日本领事馆”。伊集院向外务部抗议:“帝国领事于此事极求和平商办,而地方官反附和民间无责任之论,借口城内居住权之问题,强令本邦人退去,且拟照押送罪人一律办理,实不解事理之甚也。望清国政府速电浙江巡抚,饬其不得出以强压手段,且须一面镇抚民众,以期保护外国人周妥。”自善后交涉以来即采强硬立场的浙江当局,也感受到迫令日商迁移的压力。浙江当局与绅商共持强硬态度,本意是希望以民气
28、作为与日方谈判的筹码,但实际交涉中,日方非但毫无让步,反重提营业请求,这就使浙江当局陷入进退失据的境地。面对汹涌的舆情,若日商未遵令一律迁出,杭州恐再酿暴动风波。4 月 16 日下午,增韫紧急召集徐定超、沈钧儒、陈时夏等持论相对平和的七绅商讨对策,七绅皆谓:“外间群情愤激,声势汹汹,匿名揭帖布满道路。设或再有暴动,地方不足惜,其如大局何?惟有仰乞宪威实行前议,以安人心。”得七绅愿意安定秩序的表态后,增韫幡然变计,急召王丰镐到署密议。议定由王丰镐在 17 日凌晨拜晤池部,“告以人心愤激,力请谕饬各日店一律闭门停市,否则不认保护”。待 17 日天明,池部再回晤增韫,传达上海日本总领事有吉明提出的善
29、后办法。中日以此善后办法为基础,经四小时谈判后达成初步共识。共识的内容,据外务部在4 月20 日发伊集院的照会所载,“兹准该抚电复,现与日领事商允,已于初八日(17 日)晨,日商一律停闭,静候交涉。房东退租系民间之事,日领事亦允自向房东委商办理”。在限迁令到期的最后关头,浙江当局选择妥协,不再勒令日商一律迁出,代之以民间自行协商退租事宜,迫在眉睫的杭城暴动危机也暂时解除。杭城日商一律停闭后,申报 在 4 月 18 日进行实地走访。“重松药房重复开门,犹冀贸易,经上城巡长婉言劝止。十句钟时,鼓楼前仁信堂药房仅开门一扇,有老者一人伫立门首,并不开张互市。”城内日商虽暂时停1421910 年杭州迁移
30、日商案研究杭州日商与华人斗殴事(1910 年 4 月 15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档案,02-13-006-03-020。杭垣日商停市后情形,申报 1910 年 4 月 20 日,第 1 张第 6 版。浙抚复电杭州城内日商已一律停闲静候交涉由(1910 年 4 月 20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档案,02-13-006-03-022。闭,杭州“各界人心稍定”,但日商始终未迁出杭城,故绅商再在 19 日开会集议,“信浓药房房主之代表报称,初九日已备集押租,请其撤销租约。该日人忽又变议,谓此番闭歇,系奉日领事命令,暂时停止贸易。又云须承召修理等费及加至二百元之押金赔偿,尚
31、不肯撤销租约。揣其意见,还在观望也。而另有数家房主,均避匿不见”。历经此前激烈交涉,兼以险酿杭城二次暴动风波,绅商明白强令日商迁移之不可行,态度也转趋务实。诸绅坦言,“必须筹商善后办法,方可达到迁出杭州城外之目的”。而结合日商要求增加修理及赔偿费用的提议来看,此善后办法,不外乎给予日商充分赔偿,绅商不认赔偿的原则因此松动。对日商而言,他们也并非坚持在城内经营。“日人自闻商会集议后,知此事万难延挨。且迫于各房东追屋甚急,拟于城内仁信堂等七户中考察动静。如有人发起迁让,亦可随之同移。”信浓药房的房东更是报告,“该日人自言准即迁徙,非赴沪即回国,缘拱埠已无相当地址可以营业,但橱窗、格漏一切须按时价贴
32、还”。通过这些事例,可见城内日商之所以还在观望,缘于他们冀望日领交涉让事情有回旋余地。增韫给外务部的报告也称:“日商并非不愿迁移,实由日领从中主持。”故此,日官方态度就成为日商能否迁移出城的关键。然而,日政府发给池部的训令依旧强调,“日店在城营业已非一日,既云违章,当时何以默许不加限制。商人惨淡经营数年,稍具基础,合计十一府,此种商店所掷基本金甚钧,未便听人指挥去留”。日政府指示池部,“援引城镇通商一语,饬即据约力争,勿稍挠屈,俾达复开之目的”。池部4 月 23 日再晤王丰镐,询问日商何时能够重开。王丰镐答曰:“现在绅商学各界团体坚固,人心激愤,设或再酿衅端,官场力难保护。”见王丰镐拒绝重开请
33、求,池部威胁道:“外间谣啄,谓我国商人再不迁移,即须拆屋卸瓦,此种恫吓手段,本领事深悉内容。业经传谕各商,如人民再有野蛮之暴动,官场即不保护,本领事职司卫民,亦必有相当之办法。”此言展露出日政府为袒护日商不惜动武之意。王丰镐获悉此情后,急赴抚署与增韫会商,“自傍晚七时起议至夜半十二时,尚未决定妥善方法”。增韫也因日方24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闹案余闻,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4 期,1910 年 4 月。杭垣日商定期迁移纪闻,申报 1910 年 4 月 23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浙抚增韫致外部迁徙日商拟分两层办法电(1910 年 4 月),王彦威、王亮编
34、,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 第 4 册第 14 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第 3693 页。态度强硬,深恐交涉破裂而焦急万分。城内日商得日领强硬表态后更是有恃无恐,拖延至 4 月底,“各日店盘踞如故,且有复开之谣,日领事叠奉政府命令,力持杭州城镇四字,语多强硬,官场几乎束手”。面对交涉僵局,增韫向外务部报告,池部政次“系有心挑衅,不愿和平了结”。至群情激愤的杭州绅商,增韫则谓:“民智日开,势难压制,盖人人意中皆有日人违约思想。”增韫请外务部“将地方为难情形详告日使,并请其转饬领事,切勿固执再酿冲突”。外务部却认为浙江所遇困境实乃咎由自取。外务部对浙江当局令日商迁移出城即持质疑态度,故而责问:“
35、何不照本部前函所言办法,渐次收回,岂非甚善?若必须同时一律饬迁,应再由尊处切实与日领磋商,但以情喻理,晓明就范。”至于王丰镐与日方辩驳最力的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第四款,外务部亦称纯属无用。“尊处复函,谓第四款系指前已开埠及日后开埠之地而言,于马关议定四口无与云。如此讲解更属勉强,殊不足折服外人。”对于群情激昂的绅商,外务部更是指示浙江当局压制,不可再由绅商主导交涉。“该绅等以局外评议,自难中肯,惟缙绅以此倡言,则小民无知附和,易肇事端,倘成交涉重案,于地方何所裨益。”由此观之,外务部认为浙江当局力持高调并纵容绅商,才是现下交涉困境的根源,要求浙江当局压制民气,交涉务求现实可行。四“体面”的妥协
36、:日商退出杭城协定的达成此前,经王丰镐报告日方强硬态度后,增韫已是惴惴不安,而外务部此番降低交涉姿态的训示,更让浙江当局既有交涉立场全面动摇。王丰镐为尽早解决交涉,派署中襄办张其昌赴日领署探寻彼方态度。池部乘此机会提出交涉要求五款:“一,惩办宏裕布庄学徒。二,严拿捣毁日店之人。三,拿获之后须由该领事会审。四,日店损失仍需赔偿,惟改名抚恤以顾全浙江官场面子。五,日店各房主倘有落瓦情事,须抚台一人负其责任。”34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日领坚持日商店杂居内地,申报 1910 年 4 月 26 日,第 1 张后幅第 3 版。日商店迁移交涉之困难,申报 1910 年 4 月 29 日,第 1
37、张后幅第 2 版。浙抚增韫致外部日商滋事日领推诿请将为难情形详告日使电(1910 年 4 月),王彦威、王亮编,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 第 4 册第 14 卷,第 36953696 页。外部复增韫日商事希再商日领不必多辩条约电(1910 年 4 月),王彦威、王亮编,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 第 4 册第 14 卷,第 3696 页。对浙江当局最关切的日商迁移事,池部则绝口不提。王丰镐接到张其昌回报的五款要求后,随即照会池部:“日店自闭门后于未解决以前,万不可再行开张。缘开一日有一日之险,开一刻有一刻之险。地方官不能担任保护,应由贵领事负其责任。”除继续劝诫日商勿开外,王丰镐也在照会中透露出愿以
38、赔偿换取日商迁移之意,“贵领事如不固执,本局自有和平之办法”。而以后来事实观之,这项和平办法就是赔偿办法。至此,中方不认赔偿的交涉立场全面松动,王丰镐也因此堕入池部所设陷阱中。因池部所提办法不但无中方最关切的日商迁移之条,且五条办法除第四条外,皆为中方难以接受。池部就是认准中方急于完结交涉,会选择在第四条上寻求突破,其余各条皆是池部向中方索价的筹码。中日交涉的焦点,也由此转入赔偿款项的谈判。中方虽向日方展露出妥协之姿,但到 5 月中旬,双方仍未就日商迁移事达成协议。“遵迁者仅有信浓号一家,余则迁延观望,意图复开。”池部则继续向王丰镐提出日商重新开业要求,“前月初八日起,饬令各商民暂行闭门停市,
39、借安民心而保秩序,现在已满一月,地方谣言早已消灭,敝国商人损失不赀,拟请即日照常开市”。为配合池部的施压,北京的伊集院彦吉也向外务部提索赔要求:“日商所受危害及财产损失,地方官有赔偿之责。”外务部答曰:“日商营业不正致滋事端,断难提议赔偿,应由领事与地方官和平另商善后之法。”外务部虽称日方不能提议赔偿,却并非拒绝赔偿。“另商善后之法”,即暗含不得以官方名义实行赔偿的意思。为防止过激绅商别生枝节,影响和谈,外务部再度告诫浙江当局,“开导绅民,不可过徇其意见,致滋交涉”。收外务部电示后,增韫对外务部意图心领神会,复曰“杭城日店五家皆小本经营,不致牵入全国一致问题,似可听凭商民自便和平了结”。而王丰
40、镐也在排除绅商的情况下与池部达成协议,“拟将日本各商店存货由中国照价收买,各日店须一律迁出”。这项照价收买之策,即浙江当局以商民自便了结之名,暗行赔偿之实的办法。中日达成协议后,杭州绅商本应展开对日商存货的收买,怎料池部政44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闹案余闻,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4 期,1910 年 4 月。日商停市后交涉近状,申报 1910 年 5 月 17 日,第 1 张第 5 版。杭垣日商又请开市,申报 1910 年 5 月 18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外部致增韫日商事日使否认退租并求偿已驳复希和平商结电(1910 年 4 月),王彦威、王亮编,王
41、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 第 4 册第 14 卷,第 3698 页。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斗案余闻,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5 期,1910 年 5 月。次竟节外生枝,提出额外赔偿要求。他以肇事者系福寿堂,“其余仁信、钟美、近仁、信浓、丸三、重松等六家均系无辜受累”,再向王丰镐索洋一万元。池部的这项赔偿请求,虽与官方不认赔偿名义的原则不符,但浙江当局历两月余艰难交涉,方妥定日商迁移出城协议,若不答应赔偿,无异前功尽弃。为保存既得交涉成果,王丰镐再次选择妥协并禀报增韫,“查此事,实系福寿堂赌彩纷争致起冲突,其余均系无辜受累,自应酌偿损失,以固邦交”。而极欲尽早完结交涉,以维华洋和局的增韫,也没有心
42、力再与日方周旋,“宪饬藩库筹解洋一万元,当由署司会同日领事给讫”。浙江官方向日方支付一万元赔偿后,杭州商务总会展开对日商存货的收买。为协调收买存货的具体事项,商务总会在 6 月 12 日召开会议,并由商会职员孙佑臣报告日商迁移情形:“现已由商界公筹款项收买底货,共计信浓、丸三、仁信、近仁、钟美、永命等六家,需要款一万余金。惟重松一家当时系华商,立有契约,故拟另议。”妥定收买事宜后,商务总会转而讨论如何贩卖所收日货,绅士潘凤洲指出售卖办法应分三问题:一是房屋上装折、油漆各种,二是盘回货物,三是店内生财什物。对于这三问题,商会公决日店装折与油漆各种,“由房东贴耗”;盘回货物,“由广货业公举一人,会
43、同商会妥员赴申照料,以便托叫货行早为拍卖”;生财什物,则由“各房东登报召盘”。商会盘买日货及一切夫马杂费等,共费洋 18156 元 2 角 4 分9 厘。五 官商合作关系的破裂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商务总会盘回的日货在上海一共只卖出价银1104 元。申报 对此论曰:“破费一万八千金,收买底货所谓破铜烂铁、木屑竹头,概需重价。”收买价格与拍卖所得相差如此悬殊,是商务总会始料未及的,浙江官绅亦因拍卖亏损过大而产生冲突。王丰镐得知拍卖仅得千余元后致函商务总会,“索追垫款一万五千元”。商务总会收到索款请求后,始知收买日货的绝大部分款项系官款垫付,因商务总会筹款收买日货事,由绅士绍伯繝一手经理,其他绅士对
44、筹款细节知之未详。此前商会54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杭州城内日本商人与居民大斗案末记,东方杂志 第 7 卷第 6 期,1910 年 6 月。杭垣集议日店迁移善后纪事,申报 1910 年 6 月 15 日,第 1 张后幅第 1 版。日商底货最后之解决,申报 1910 年 7 月 11 日,第 1 张后幅第 3 版。因财政支绌,对盘买日货颇感棘手,绍伯繝请王丰镐以官款垫付。王收到垫款请求后表示,“可由官拨付,惟切勿声张”。绍绅因此“携来现金五千元,一面与各日商节次盘买生财货物”。之后,王丰镐又遣某会计,“二次送来洋一万元,当由商会付与收条”。至此,王丰镐一共为商会垫付一万五千元,但如此款
45、项仍不敷收买日货,“约短洋三千数百元”。绍伯繝谓,“此数只可由商会先行挪垫,将来货物转售后,首将本息归还”。经官方大力资助,辅之商会款项,商务总会才筹齐收买日货款项,但这也埋下浙江官绅冲突的潜因。因拍卖日货所得过低,商务总会在 7 月 24 日开会商讨对策,会上有绅士起而质问:“前次盘买时必有估价,究属吃亏若干,经手人宁无约数?”面对质询,负责拍卖事务的宋翰卿解释道:“此事发生,因日人有意居奇,折头较大,洎后日货由转运公司送沪与宝和洋行,订约五月底照拍,不料转运时箱件大半损失,详细查点只有二三折可售。当即专函顾总理(指商务总会总理顾竹溪 引者注),回函嘱鄙人裁酌。至三十日下午,复据商会来电,嘱
46、就商王交涉司而货已拍出。”宋翰卿的解释未获众绅认可,绅士胡晴波起而追问:“既有二三折,何以仍只一千有零,核计一折尚不敷,此又何故?”宋翰卿无词作答,只能沉默不语。通过宋翰卿的陈述,可看到拍卖事由商会一手经理,商会的颟顸无能才是亏损的主因,但亏损产生后,商会却不愿担责,并将责任推卸给王丰镐。故众审结束对宋翰卿的质询后,即将矛头转向王丰镐,谓“交涉司来文一万五千元向各团体索偿,种种荒谬,吾人万难承认。况收买日货,无论如何损失,尚有一千余两之代价,试问暗中赔款一万元,究系何人承认?”商会展露出不愿承认王丰镐支给款项的姿态,浙江官绅的关系也因此破裂。对于浙江官绅的内斗,申报 评论道:“此案之责任来日正
47、长,不可为鹬与蚌之相争,致令渔翁复生其野心,而坐收其利官与绅已成相持之势,假由相持而冲突,由冲突而灰心,使日人得乘机复萌其故态,则事隳随成,后虽欲悔而不可得。”而王丰镐与商务总会的冲突,也朝着 申报 所不期望的方向发展。1911 年 5 月,浙江谘议局发起对王丰镐的弹劾,其理由之一就是“该司媚642近代史学刊(第 28 辑)杭垣日商迁移后二大问题,申报 1910 年 7 月 26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杭垣日商迁移后二大问题,申报 1910 年 7 月 26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时评,申报 1910 年 7 月 27 日,第 1 张第 6 版。外性成,敦促绅商以重价购回日货运
48、沪拍卖,什不值一。而又秘密偿银一万元,与之无名,私相授受,饰其词曰临时交涉费”。指责王丰镐以“吾民之脂膏为外人寿,其居心已不堪问”。遭谘议局弹劾后,王丰镐向增韫上节略自辩:“日人违约设肆酿成交涉一案,经署司据约责令日商迁出租界,酌给日商闭门歇业迁移费一万元,详报咨部有案。该款系用源丰润汇票,带同本署日文翻译方从矩,面交现驻杭州日本领事池部政次查收转给,并非私相授受。至收买日货运沪拍卖,则系杭州商会办理一切情形,深在洞鉴之中。原呈所指各节,自不待辩。”迄清朝灭亡,浙江官绅的争斗仍未平息。六 结语杭州迁移日商交涉未达清政府不认赔偿之预期,日商也从官绅龃龉中看到再入杭城之转机。申报 记曰:“杭垣日店
49、违章营业,酿成极大风潮。停市盘货,磋商两月余,破费三万余金。甫经就绪,重松首有复开之传疑,各日店颇思效尤。”故该报讥讽杭州迁移日商案为“掩耳盗铃”之交涉。该论虽非凿空而论,但考虑到清末积重难返之实情,今人对浙省官方在交涉中的作为亦当有所肯定。杭州官绅以重金换取日商出城,虽与中方初衷有相当距离,但总算是暂时消弭了城内的致乱之源。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地方当局对外交涉无所凭借,只能借助民间精英势力,以绅商聚集之民气为对外交涉后盾。而晚清国民外交的兴起,也为绅商参与外交事务提供了条件,从而形成一种官商合作办理对外交涉的模式。官绅合作虽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因应之策,但这与严格意义上的近代外交仍有相当距离。正如
50、论者所言,绅商不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长期外交生涯而养成的合乎情理的和冷静的思考,往往因为受到主观信念、同情心甚至一时刺激的冲动而不能自主”。绅商一度让官方在交涉中陷入被动境地,浙江当局遂不愿再受绅商裹挟,决意回归维持“华洋和局”的老路。官绅立场殊异导7421910 年杭州迁移日商案研究浙谘议局弹劾交涉司真相(续),申报 1911 年 5 月 1 日,第 1 张后幅第 2 版。浙江交涉司王丰镐上增抚节略,申报 1911 年 5 月 11 日,第 2 张第 1 版。日商店希图复开之变相,申报 1910 年 7 月 21 日,第 1 张后幅第 4 版。杭垣日商迁移后二大问题,申报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