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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新版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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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月 说 明 一、依据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于11月印发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版)》;在此基础上,我会依据本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具体情况和要求,制订此《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二、《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意在为本市社科类学术社团制订章程提供范例。 三、本市社科类学术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应该包含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合适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订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章程起草完成后应删除这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 ,缩写 。 〖可称学会、研究会等,英文名称是否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会是由 自愿组成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 〖必需充足表现成立社团目标和任务,并和社团名称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需载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标准 第六条 本会关键任务〖必需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 〖概括业务范围,不超出50字,内容必需简练、正当,符合本社会团体性质和特点。如“学术研究、决议咨询、专业培训、科学普及”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标准: (一)本会根据核准章程所要求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照“老实守信,公正公平”标准,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照“自主办会”标准,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或在本专业、学科含有一定研究能力); ……………………………………………………。 〖可自行确定会员条件和范围,但必需具体、明确,其从事专业或业务须和本会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知情权、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 第十三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实施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要求缴纳会费; ………………………………。 〖可自行确定其它权利和义务,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出十二个月不推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回复,必需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议,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责任人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最长不超出4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可依据实际情况和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多于200个,能够一定百分比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方法产生,具体措施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数量通常应是会员总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免职理事; 〖理事人数应该不少于7人,但不超出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三)制订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可自行确定其它职权,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后生效。决定终止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该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实施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二)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免职本会责任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立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汇报,检验秘书长工作; ………………………………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次〖最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需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该不超出理事总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少,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确定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款。如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该不少于5人,但不超出理事总数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定。补选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责任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免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关键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以无记名方法进行。 以上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多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汇报应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此条中载明。〗 第三十条 本会责任人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纪通常不超出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纪超出70周岁担任本会责任人,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责任人: (一) 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责任人任职条件;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社会团体中担任责任人,且对该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责任人每届任期和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通常不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关键文件; ………………………………; ( )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通常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关键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责任人人选; (五)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学术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没有内设办事机构,无需确定本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应该参与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起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其它正当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产及其它正当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起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部分,应立即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接收、使用资助、捐赠相关情况,并公开接收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和资助人、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必需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用途、方法、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汇报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清算,应该接收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下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剩下财产,应该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本章程要求如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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