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寿县XO22十字路老庙至安丰塘镇
公路改建项目监理招标
谈 判 文 件
项目编号: GC--107
招标单位: 寿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 寿县招投标中心
编制时间: 二○一○年八月
寿县招投标中心善意提醒
一、请各投标人接到本谈判文件后,认真审阅和全方面了解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包含补疑、控制价等内容,严格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封装投标文件,投标时,请按谈判文件要求携带好开标及资格审查须提交证书原件、相关资料等,预防投标文件因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被拒绝接收或被评为废标,给自己造成无须要损失(尤其提醒异地企业注意)。
二、此次招标将对分项成本价进行严格考评,请投标人务必慎重作出投标报价,预防因报价过低而造成废标。
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竞标。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要求要求,除扣除履约确保金外,还将负担法律责任并依据相关要求给对应处理,限制投标行为直至记入“黑名单”。
四、谈判确保金应尽可能提前汇入招投标中心指定帐户,以确保开标当日款能抵达帐户,不然将影响投标。
五、投标人对疑问提交时间、补遗时间、答疑时间及开标时间等安排如有异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中心并说明原因,如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谈判文件时间安排。
六、请投标人关注寿县招标投标网()。
寿县XO22十字路老庙至安丰塘镇公路改建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工程登记编号
GC--107
工程名称:寿县XO22十字路老庙至安丰塘镇公路改建项目监理招标;
工程地点:寿县安丰塘镇;
建设单位:寿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方法:竞争性谈判;
投标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监理公路工程甲级资质,项目总监为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公布时间
8月17日
具体信息介绍
工程概况:
一、建设规模:
为水泥混凝土路面5.64公里和景观工程,项目总投资约900万元,监理费用不得超出18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范围:
5.64公里公路建设监理招标(施工周期120天左右)。
三、报名时间:
8月17日至8月23日18时(双休日不接收报名)。
四、报名地点:
寿县招投标中心(寿春镇南关小区君子大道东段现代汉城5幢,现代汉城南大门西侧50米)。
五、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
六、报名资料:
(一)企业介绍信;(二)报名人有效身份证(和介绍信上要一致);(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四)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身份证;(五)拟参与该项目标项目总监相关业绩资料(和建设单位签定监理合相同);(六)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及联络方法。
以上(二)至(五)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交“不转包、不分包、不接收挂靠投标,不然愿意接收任何处罚”投标承诺书。
七、联络人:
黄文广(寿县交通运输局) 联络电话:
陶良宝(寿县招投标中心) 联络电话:0564—4227591
八、公布媒介: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拟签署协议条款
第三章 采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定标措施
第七章 其它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名称:寿县XO22十字路老庙至安丰塘镇公路改建项目监理招标
建设单位:寿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地点:寿县安丰塘镇
工程规模:为水泥混凝土路面5.64公里和景观工程,项目总投资约900万元,监理费用不得超出18万元人民币。
计划工期:约为12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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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3
投标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监理公路工程甲级资质,项目总监为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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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起源:自筹资金
招标方法:竞争性谈判
投标确保金数额:现金10000元人民币
5
投标使用期:投标截止以后 35 日内有效。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共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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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寿县招投标中心
投标截止时间: 年 8 月 30 日 9 : 00 时
7
开标时间: 年 8 月 30 日 9 : 00 时
开标地点:寿县招投标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地址:寿春镇南关小区君子大道东段现代汉城5幢(现代汉城南大门西侧50米)
联络人:寿县招投标中心:陶良宝
联络电话:0564—422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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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售:本项目标招标文件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发售,投标人下载电子稿,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向招投标中心财务室缴纳招标文件费用,不然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接收。招标文件以寿县招投标中心公布文字稿为准。
一、总 则
(一)监理工程概况:
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本工程已经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3、工程基础情况(包含招标项目标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和三通一平)
3.1现场条件:含有开工条件
3.2工程规模:见前附表。
3.3本工程质量要求:JTGF80/1---合格立案,监理规范采取JTG G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二)投标单位条件
1、监理单位资质及要求
投标人须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监理公路工程甲级资质,项目总监为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常驻工地,每个月不得少于22天)
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参与投标。
2、拟派驻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总监必需含有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其它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需含有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必需持证上岗。
3、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监理人员(含总监)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供参考):
岗位
人员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总监工程师
1名
公路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岩土专业
名
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测量专业
1名
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试验专业
1名
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协议、信息管理
名
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总 计
3 名
注:表中所列人员配置为最低程度要求,中标单位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立即投入人员,全部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年纪不得超出65周岁。(注:表中人员能够兼职)
4、现场配置相关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三)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负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包含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现场考察及答疑
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相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协议所需材料,考察现场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给必需帮助和配合。
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问题,对谈判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二、谈判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
(五)谈判文件组成
1、谈判文件包含本文件及全部按第(七)条发出修改澄清通知。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假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将作废标处理。
(六)谈判文件澄清
1、要求澄清谈判文件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5 天以书面或传真方法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澄清问题。招标单位在不迟于投标截止日前 5 天以书面形式给予解答,此书面回复(包含对问询解释,但不说明问询起源)将以补充书面文件形式发送全部投标人,由此而产生对谈判文件内容修改,将均以书面修改通知方法发出。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谈判文件所做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因为对谈判文件任何推证和误解和谈判文件对相关问题口头解释所造成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投标单位应认真检验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3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不然责任自负。
(七)谈判文件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招标人全部可能会以书面通知方法修改谈判文件,修改通知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相同约束作用。
2、投标人在收到谈判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形式通知招标单位给予确定。
3、为使投标人有合理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能够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谈判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终发出书面通知为准。
三、投标报价
(八)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谈判文件所确定委托监理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全部费用。
投标单位不得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替换方案除外。
(九)投标单位应依据本工程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要求对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
四、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实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谈判确保金
4、监理取费
5、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介绍、业绩证实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纪、职务、职称、专业和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7、监理计划或监理纲领,包含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关键工序控制、检测手段、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10、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等(必需携带原件备查)。
11、相关业绩方面有效证实材料。
(十一)投标人应该使用本谈判文件提供投标文件表式,表式能够按一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二)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方法采取: 谈判确保金 。
2、谈判确保金采取: 现金 。
3、投标人应该根据谈判文件要求金额,将谈判确保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到寿县招投标中心财务室(中心一楼东侧)。
注:在获取谈判文件同时提交谈判确保金投标人应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袋中同时提交招标人。
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确保金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合格而给予拒绝。
5、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担保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给予退还。
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担保提交后不参与投标或在投标使用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协议协议;
(3)投标人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资格;
(4)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十三)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式二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在封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依据“谈判文件修改通知”要求进行,或是投标人显著笔误必需修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涂改、插字和删除,全部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递交
(十四)投标文件密封和标志
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全部封袋上全部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十五)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要求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能够按本文件第(七)条要求以修改通知方法,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前投标截止期方面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适用于延长后新投标截止期。
3、超出投标截止期送达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谈判。
(十六)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能够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要求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不然其谈判确保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评标、定标
(十七)开标
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要求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每单位限定3人以内。各投标单位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谈判确保金收据出席开标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文件不予拆封,按自动弃权处理,且其谈判确保金不予退还:
1.1.1投标单位代表不按时出席开标会议;
1.1.2投标单位代表不能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
1.1.3投标单位代表不能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1.2按要求提交合格撤回通知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要求确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开标程序
2.1、开标由寿县招投标中心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
2.2、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代表及县监察局、检察院、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督股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总监姓名和其它招标人认为有必需内容。投标文件未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给予密封,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2.3、招标人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全部将当众给予拆封、宣读、统计(没有缴纳谈判确保金除外)。
2.4、唱标次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前后次序进行。
2.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1)投标文件未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给予密封和标志;
(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正当、有效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署名;
(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4)投标人未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确保金;
(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假如许可)。
(十八)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在寿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2、评标标准和方法
此次谈判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该项目监理费用控制价为18万元,投标报价超出此控制价为废标。此次谈判只进行二轮报价(即各企业在谈判前先在其密封标书竞争性谈判投标函中作低于控制价第一轮报价,谈判结束后,现场填写附件二中最终投标报价书),在谈判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前提下,投标人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然按废标处理(假如出现最低最终报价相同,则采取业主现场抽签方法确定中标人)。
评标时关键评审投标文件是否最大程度地满足谈判文件中要求各项基础要求。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监理纲领或监理计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等方面内容进行关键审查。符合性评审经过后根据监理费报价高低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以监理费报价合理最低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十九)投标文件澄清
1、为了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能够书面方法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作必需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法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和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误除外;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
(二十)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若发觉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法投标,该投标人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谈判文件要求,或拒不根据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谈判小组能够否决其投标。
(二十二)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提出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三)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要求作废标处理:
1、没有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企业单位公章也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3、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出谈判文件要求期限;
4、显著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收条件;
7、投标人名称或总监工程师名字和资格予审时不一致。
谈判小组依据要求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谈判小组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谈判。
(二十四)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将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拒绝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有权收回谈判确保金。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应该对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使用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使用期造成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将给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使用期除外。
七、授予协议
(二十五)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或在开标现场公布),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协议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和招标人签署监理协议。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协议,谈判确保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谈判确保金数额,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二十六)协议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具体期限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依据谈判文件和投标文件签署监理协议。协议签署后7日内,由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协议副本原件一份送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章 拟签定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 和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工程造价:
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协议标准条件:
③本协议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协议一式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协议签署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
(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
(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②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要求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
第十条 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和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
(1)和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
(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合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百分比×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人提出提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6)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7)取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汇报。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监理人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和和其签订协议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要求以外)不应超出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要求引发和之相关事宜,向委托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人多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对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署后,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42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完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署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协议即终止。保修期间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该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该取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应该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酬劳。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协议通知,协议即行终止。
监理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九条 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劳,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
第四十条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要求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劳项目标支付。
其 她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教授咨询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由委托人聘用,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给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和协议要求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全部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这类文件。
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发对对方损失和损害赔偿,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含: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委托人给赔偿设施以下:
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包含服务时,这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收指示。并无偿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和这类服务提供者合作,但不对这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出监理酬劳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监理人酬劳: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协议酬劳/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劳,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措施: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酬劳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三章 采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 标 函
:(招标单位名称)
(一)依据已收到 工程建设监理谈判文件,我单位经研究谈判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承诺监理费报价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二)我单位将严格根据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订监理纲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贵单位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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