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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68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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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防范各类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生效。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单位涉及的危险作业。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并按职责审核《高危作业安全审批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监督生产单位汇总区域内的危险作业清单。 3。2 各单位负责危险作业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3 危险作业人员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工作,明确作业人员、许可范围、作业风险,申请办理《高危作业安全审批表》,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4、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带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从作业设计、作业程序、保护措施及现场管理等方面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 5、危险作业范围 5。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在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等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5.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作业。 5.3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5.4 吊装作业: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使用大型起重设备的作业。 5.5 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 5.6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5。7 预热器清堵作业:在窑系统处理预热器物料堵塞的作业。 5.8 篦冷机清大块作业:在窑系统篦冷机处理熟料大块的作业。 5.9 筒型库清库作业:公司内各筒型物料库和筒型仓的清理作业。 5.10 余热锅炉清堵作业:在余热系统清理锅炉内堵塞的作业。 5.11 其它作业:包括高压气体的使用、入窑检查、入篦冷机检查等。 6、危险作业组织要求 6。1 凡属非突发性的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作业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作业任务部门共同制订安全作业程序、防护措施,填写危险作业作业票,按分级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6。2 突发性的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突发性的,为抢救人员或避免、减少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可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在现场指挥作业。危险作业过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原因分析等。 6。3 依据作业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实行非突发性危险作业的分级审批管理,共分为A、B、C、D 四个等级 6.3。1 A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多个作业组或专业共同作业,技术性强、要求高,并可能发生中毒、坍塌、高处坠落等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必须由申请危险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填写危险作业工作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环保部审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签批(如总经理因其他事宜,不能进行现场确认时,需以电话委托的形式通知所在区域内公司分管领导现场确认后代签,待事宜办理完成后进行补签)。 6.3.2 B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单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强、要求高,并可能发生高温、高压、爆炸、带电等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必须由申请危险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填写危险作业工作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环保部审批→公司(A、B 各区域)分管领导批准. 6.3.3 C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多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要求一般,经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必须由具体执行作业任务单位安全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涉及其它的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 6.3.4 D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单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要求一般,经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必须由具体执行作业任务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安全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公司安全员备案。 7、危险作业安全监护要求 7.1 作业前,作业单位要检查现场,落实危险作业工作票中制订的各项安全措施,按作业程序,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中除专(兼)职安全员到现场外,作业负责人或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监护。 7.2 根据分级审批,A 级危险作业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到现场进行监督指挥;B 级危险作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监督指挥;C、D 级危险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或主(或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指挥. 7.3 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全因素. 7。4 危险作业时,遇到通讯信号不清、雾大、暴雨、大风、大雪、夜间无照明等恶劣环境均停止作业。 7.5 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私自从事危险作业,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并按违章论处,如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应追查单位领导和操作者的责任。 8、危险作业票审批及安全监护实施细则 8.1 根据危险作业发生的情况分为突发性和非突发性(计划检修、临停检修、例检)。 8。2 突发性危险作业需部门领导到场,对危险情况进行确认后,根据危险程度(可参照非突发性危险作业等级),B 级以上汇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危险等级进行上报并安排安全监控。B 级以下由部门组织作业并安排安全监控。 8。3 非突发性危险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级安全监护。非突发危险作业按作业内容审批,实行全程负责制,即一个作业审批一次,作业人员和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全程负责。但作业人员变动时必须重新申请审批.依据作业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共分为以下A、B、C、D 四个等级: 8.3。1 A 级危险作业: 8。3.1.1 作业范围: 8。3。1.1.1 清理筒型库(水泥库、生料均化库)等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8.3.1.1.2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30m); 8.3.1.2 审批程序:作业负责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安全环保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 8.3。1.3 安全管理要求: 8.3.1。3。1 单位领导为作业安全负责人,且进行现场安全协调; 8.3.1.3。2 由安全环保部指派公司安全员现场监护; 8。3。1。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且进行现场安全指挥; 8.3.1。3。4 公司领导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8。3.2 B 级危险作业: 8.3.2.1 作业范围: 8.3.2。1.1 除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外的各类储库、料仓等二级受限空间作业; 8.3。2.1.2 特殊动火:在煤磨系统、加油站、脱硝房内和脱硝管道等特殊危险场所或设备动火作业等; 8.3.2.1。3 进入篦冷机内清大块; 8。3.2.1.4 进入预热器内清堵作业; 8.3。2。1.5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15m<h≤30m); 8。3.2。1。6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M>100 吨); 8。3。2。2 审批程序:作业负责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安全环保部审核→公司(A、B 各区域)分管领导批准 8。3.2.3 安全管理要求: 8.3.2.3。1 作业负责人为作业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2。3.2 单位指派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8。3。2.3。3 单位相关领导到现场安全检查确认; 8。3。2。3.4 单位安全员到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8。3.2.3。5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方可作业; 8。3。3 C 级危险作业: 8。3。3.1 作业范围: 8.3.3。1。1 三级受限空间作业:预热器、篦冷机、煤磨、电(袋)收尘器、热风管道内作业 8。3.3.1。2 一级动火:在氧气/乙炔库、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包装袋库、润滑油库内等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8.3.3.1。3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5m<h≤15m); 8.3。3。1。4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40 吨≤M<100 吨); 8.3。3.2 审批程序:作业负责人申请→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本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及备案 8。3。3.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业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3。3.2 单位指派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8。3.3。3。3 部门分管领导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3.3。4 单位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查确认,方可作业;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8.3。4 D 级危险作业: 8。3。4.1 作业范围: 8.3.4.1.1 四级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如回转窑、生料磨、水泥磨、辊压机、破碎机、风机壳体、电缆隧道、管沟、循环水池内部作业等; 8.3。4。1.2 二级动火:检维修作业时在煤堆棚作业及稀油站、原煤输送设备(提升机、皮带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储气罐)、锅炉(生活锅炉、余热锅炉)及其它存在危险的设备或场所附近动火; 8。3.4.1.3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2m<h≤5m); 8。3.4.1.4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M<40 吨); 8。3。4.1.5 交叉作业:由于工艺系统原因导致不同作业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作业或在同一垂直面上部、下部不同的作业; 8。3.4.1.6 高温作业、水泥磨内抢修、立磨内抢修、煤磨内抢修、回转窑平台周围作业、回转窑燃烧器处理积料、篦冷机清大块、预热器清堵等。 8.3。4。2 审批程序:作业负责人申请→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本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环保部备案 8。3.4.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业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和监护; 8.3。3。3。2 单位分管领导现场检查确认; 8。3.3.3。3 单位专职安全员现场进行安全督查; 8。3.3.3.4 单位主管领导到现场安全检查确认,方可作业; 9、危险作业的控制 9。1 危险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按照“谁作业、谁编制"的原则,作业单位负责编制作业方案.对于已建立维修作业标准或已制订安全作业指导书的危险作业,可不编制作业方案,但当作业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时,仍须编制作业方案。 9。2 作业方案应紧密结合作业目的和任务进行编制,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9。2。1 作业目的、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9.2.2 作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作业人数、协调联系方式; 9。2.3 作业要求条件,作业可保障条件; 9。2.4 危险因素、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措施及措施实施责任人; 9.2.5 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 9.3 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方案执行,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对已制定维修作业标准或作业指导书的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对无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的危险作业组织实施。 9。4 各级负责人要对危险作业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作业标准,确保安全受控。 9。5 各单位因生产设备抢修、事故抢险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审批的领导请示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简化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但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并将具体情况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待查,在情况允许后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10、危险作业的审批期限 10.1 动火作业: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8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 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10.2 高处作业:作业票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办票. 10.3 其它危险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清库作业、交叉作业的作业票有效期不 超过8 小时;当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作业地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办理审批。 11、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11.1 各单位要结合区域维修保产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11.2 作业至少一人监护一人作业,按要求责任落实,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作业相关的规程、规定. 11。3 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压力容器及危险化学品区域的作业,必须设置警示区域、警示标识,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坠落、防烫伤、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后方可作业。进入有毒有害区域作业,要选择好位置,并携带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若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11。4 作业中相关的能源介质(水、油、电、风、气、汽等)所及相关开关、阀门等部位必须严格进行现场确认,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开关、阀门,并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完好与使用。 11。5 电(气)焊、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执行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1。6 作业前必须详细检查工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损、残缺、无明显标识和用途不明的严禁使用。 11.7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必须相互交底,并明确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监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11.8 作业前要组织参与作业的人员,对作业危险因素开展危险辨识,制订预防对策措施,进行安全交底,填写作业票,并组织实施。 11.9 按照分级管控的要求落实相关职责.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在危险因素分析中特别提示。 11.10 动火作业时,必须落实“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要求及管理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制定动火作业的对策措施,落实现场动火人、看火人及现场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距离动火点不得超过5 米)。 11。11 要对照作业标准逐项对作业条件、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盲目上场作业。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指挥人员撤离. 11。12 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清点人员,确认后方可撤离。 11。13 检修结束后,经使用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签字确认后作业关闭.作业关闭后,将作业票上交单位进行统一保管。 12、危险作业的检查与管理 12.1 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12。2 各级危险作业审批人应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作业应及时停止,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3 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以安全对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交底教育。 12。4 需外协作业,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属地单位作业审批人负责对外协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指派专人配合,属地单位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12.5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实施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危险作业的考核 13.1 危险作业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考核办法一般事项进行考核: 13。1。1 未认真开展危险作业清理、登记的; 13.1。2 危险作业未按要求纳入控制管理的; 13。1.3 危险作业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不齐全的; 13。1.4 对危险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的; 13.1.5 不按危险作业方案、维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执行的; 13。1。6 危险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1.7 危险作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 13。1。8 其他违反危险作业规定的。 13.2 不履行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制度而擅自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加重追究管理责任. 14 相关记录 《高度危险作业审批单》 《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 《设备维修作业票》 《动火作业票》 《受限空间作业票》 《高处作业票》 《起重作业票》 《临时用电作业票》 《危险作业项目清单》 15 附件 各危险作业行为的具体作业管理规定 一、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电焊、气焊、碳弧气刨、等明火作业均称动火作业,把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危险作业管理。 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需要到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按动火范围分级审批;办证人须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动火的范围及分级: 4.1 特殊动火:在煤磨系统、加油站、脱硝房内和脱硝管道等特殊危险场所或设备动火作业等; 4。2 一级动火:在氧气/乙炔库、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包装袋库、润滑油库内等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4.3 二级动火:检维修作业时在煤堆棚作业及稀油站、原煤输送设备(提升机、皮带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储气罐)、锅炉(生活锅炉、余热锅炉)及其它存在危险的设备或场所附近动火; 5 动火审批程序及作业中相关注意事项: 5。1 动火审批程序:凡须在动火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的,按照危险作业分级审批执行. 5。2 必须由持专业人员操作; 5。3 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4 作业前,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 作业时操作者、现场监护人必须预先清理作业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动火,作业完毕后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待确认无火险后才能离开现场。 5。6 现场作业时,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点,监护人途中离开现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继续作业。 5。7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后,方可动火作业。 5.8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9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周围有可燃物的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措施。 5。10 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5.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电、气焊(割)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电焊机必须有可靠接地措施。 5.13 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4 在煤磨系统等封闭式有可燃物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要时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5.15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进行焊接作业地点要与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保持足够的距离,通常要求焊割点半径10 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6 作业时如发现有意外不正常现象,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找出问题排除隐患,方可继续作业。 5.17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的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6 注意事项: 6。1 动火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动火任务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手续。 6.2 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危险作业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范措施。 6。3 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充分吹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 6.4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5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必要时在两者间加装盲板。 6.6 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的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7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接. 6。8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9 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源后方可撤离现场. 7 动火中遇以下异常情况暂停工作,直到异常情况排除: 7.1 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 7.2 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 7。3 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 7.4 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 二、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 有限空间的类别: 1.1 封闭、半封闭设备:窑和磨筒体内、篦冷机、收尘器、大型风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等。 1。2 地下密闭空间:地下管道、地下通道、暗沟、地坑、下水道、化粪池、沟、井、池、地下电缆沟等。 1.3 地上密闭空间:各类储库(如:配料库、生料均化库、水泥均化库、煤粉仓等) 2 审批权限 在作业过程中,依据各特定的环境受限空间内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同分级的受限空间作业按照审批流程分级进行审批。 3 受限空间作业的范围及分级: 3。1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清理筒型库(水泥库、生料均化库) 3.2 二级受限空间作业:除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外的各类储库、料仓等 3。3 三级受限空间作业:预热器、篦冷机、煤磨、电(袋)收尘器、热风管道内作业 3.4 四级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如回转窑、生料磨、水泥磨、辊压机、破碎机、风机壳体、电缆隧道、管沟、循环水池内部作业等; 4 流程图 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 4。2 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上,同时签字. 4。3 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作业。 4。4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制定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安全环保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5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5。1 要对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 对《受限空间作业票》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并确认. 6 作业安全措施 6。1 要确定公司内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更新。 6.2 实施单位对从事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6.3 应当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6.3.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6。3.1.1 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全面责任; 6。3.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3。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6.3.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6。3.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6。3。2 监护人员的职责: 6。3。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6.3.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6。3。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6.3。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3。3 作业人员的职责: 6。3.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3.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6.3。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3.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3.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4 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程序进行作业准备. 6。5 进入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6。6.1 氧浓度标准:受限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应当与空间外的相同(氧浓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围之间)。 6。6.2 易燃性标准: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当其爆炸下限大于4%时,浓度应大于0。5%<体积>;当爆炸下限小于4%时,浓度应小于0.2%<体积>. 6。6。3 毒性标准: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的指标(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30 毫克/立方米;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10 毫克/立方米等). 6。6。4 作业期间应定时(不超过30 分钟)取样复查一次,也可同时选用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7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 6。8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6.9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6.10 对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受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11 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6.12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13 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14 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 36V 的安全电压,狭小或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 12V 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6.15 应当根据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6。16 受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16。1 保持受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6。16.2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16.3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6.16。4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6。16.5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5.16.6 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6.17 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6.18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6.19 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6。20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6。21 要制定可靠有效的受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2 受限空间作业票的管理 6。22。1 由作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受限空间作业票》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按流程进行审批、确认后方可作业。 6。22.2 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票》上所有签字不能代签. 6.22。3《受限空间作业票》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完履行消票手续后交作业单位或安全环保部存档;涉及动火等特殊作业时,按公司相应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票。 6.23 受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 高处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1、高处作业的分级 1.1 作业高度在2~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 作业高度在5 米以上至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 作业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 作业高度在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分类 2.1 特殊高处作业 2。1.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7。8 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1。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1.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1.11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1。12 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2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 管理要求 3。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2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 业。 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3.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3.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7 高处作业连续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 4.安全防护 4.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作业票内. 4。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4 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票备注栏内。 4.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要求 5。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 5.2 高处作业许可票由作业或被作业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3 高处作业许可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6.高处作业许可票的内容 6.1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作业区域。 6.2 应辨识风险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 6.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6。4 作业方监护人、工艺监护人、当班班长、作业单位安全员、作业部门责任人、安全环保部、作业人、作业负责人等齐全且本人签字,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7.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7.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7.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7.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7.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8.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吊装作业规定 1、吊装作业 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3.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3.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管理要求 4.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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