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
告知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依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行方案》关于规定,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如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关于事项告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数据解决实行方案。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照《细则》关于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进一步明确本级数据解决组织形式、重要任务和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数据解决工作流程、工作规定和进度安排等,保障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将数据解决实行方案逐级上报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核备,流域级和省级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要于2月底前正式报送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二、及时完毕数据解决准备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依照《细则》关于规定,尽快明确数据解决工作负责人,贯彻各类数据解决工作人员,做好相应培训工作。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尽快组织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购买、场地准备和网络建设,全面做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准备工作。
三、切实做好数据解决全过程控制。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涉及内容复杂、工作环节和环节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开展数据解决工作过程中,要按照本《细则》规定,严格执行清查和普查数据解决工作流程,切实抓好数据解决重点环节和时间节点控制,及时做好清查数据、普查静态数据和台账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保证水利普查工作如期保质完毕。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组织指引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数据解决工作,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细则》实行状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联 系 人: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杨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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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数据解决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总体规定 1
三、重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2
(一)数据解决重要任务 2
(二)数据解决职责分工 3
(三)数据解决人员岗位设立 6
四、基本资料收集与工作图册编制 8
(一)基本资料收集与整顿 8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9
(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10
五、专用软件开发布置和环境准备 11
(一)专用软件开发与布置 11
(二)数据解决环境建设 12
六、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3
(一)县级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3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5
七、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6
(一)县级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6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9
八、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流程及规定 22
九、特殊普查区域数据解决 22
(一)军队管辖区域普查数据解决 22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数据解决 22
(三)其他特殊区域普查数据解决 23
十、进度安排 23
(一)县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23
(二)地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24
(三)省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24
(四)流域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25
(五)国家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25
一、总则
1、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保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实行,依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如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重要对水利工程基本状况、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状况、经济社会用水状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灌区专项、地下取水井专项、水土保持治理办法等各类水利普查任务数据解决进行规定。河流湖泊基本状况普查以及水土保持普查中关于土壤侵蚀、侵蚀沟道普查数据解决规定按照其相应普查技术方案执行。
3、本《细则》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定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行,逐级上报、超级汇总,集中解决、专业把关”工作模式,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行。
2、在水利普查数据解决过程中,负责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验收关于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细则》关于规定,保证数据解决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遵循本《细则》规定,执行全国统一制定其他关于数据解决技术原则和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本级数据解决实行方案,对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组织形式、任务分工、工作规定、人员配备等做出详细规定。
4、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统一使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发数据解决专用软件。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做好系统布置所需软硬件环境准备和软件安装调试,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映。
5、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应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规定,各环节工作及其成果必要达到相应质量规定,不满足质量控制规定,不得上报。
6、在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关于规定,及时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营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关于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制度规定,明确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有关技术防范办法建设。
三、重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数据解决重要任务
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重要任务涉及:普查基本资料准备和普查工作图册编制,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发布置,各类普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1、普查基本资料收集、整顿与工作图册编制,涉及国家基本地理信息、水利普核对象名录资料和社会经济记录资料等收集与解决,水利普核对象名录底册编制和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等。
2、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发布置,涉及数据解决、传播等软硬件环境建设以及数据解决专用软件开发布置。
3、清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与名录库建设。
4、普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
5、普查空间数据采集解决、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与数据库建设。
(二)数据解决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动员布置、组织指引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数据解决关于方案、工作细则、原则以及技术规定,统一开发数据解决专用软件,统一制作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开展国家级数据解决培训;负责国家级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解决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接受解决、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毕跨流域水利普核对象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完毕国家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负责开展国家级普查数据成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2、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定流域级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负责流域级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解决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流域数据解决工作技术指引、督促检查和质量监控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反馈本流域数据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负责流域内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受解决、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毕流域内跨省级水利普核对象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流域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流域级普查成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定省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负责省级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解决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我省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动员布置、组织指引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数据解决培训工作;负责地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受解决、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毕跨地级水利普核对象普查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省级普查成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4、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定地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负责地级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解决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地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动员布置、组织指引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受解决、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毕跨县级水利普核对象普查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负责开展地级普查成果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5、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定本县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实行方案;负责县级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解决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县级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动员布置、组织指引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数据解决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完毕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开展县级普查成果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三)数据解决人员岗位设立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设数据解决处,负责组织指引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区或本流域实际状况,设立相应数据解决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解决部门业务指引。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解决部门,应依照实际状况和工作量,配备相应数据解决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各项数据解决工作责任贯彻到人。
1、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解决人员岗位设立
依照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需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配备如下5类数据解决人员岗位:
(1)数据解决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解决工作。
(2)计算机技术人员,若干。负责数据解决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系统运营维护,顾客管理和数据安全,及时解决和反映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解决专用软件使用中浮现问题。
(3)数据解决业务人员,若干。负责普查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整顿,普核对象名录底册编制,普查数据录入指引,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和验收,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解决中关于业务问题。其中,至少配备1名业务人员,负责普查数据解决业务记录协调、数据使用和维护管理。
(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负责数据解决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建立、解释与监督执行,并全程监控数据解决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解决中关于质量问题。
(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负责向普查员发放和回收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表,负责各类普查表装订和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领取、移送和回收登记等,做好正式普查表集中扫描和电子归档。
2、县级数据解决人员专用岗位设立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解决人员岗位基本上,还应专门设立如下数据解决工作岗位:
(1)普查数据录入人员,若干。在清查登记阶段,负责各类清查表集中录入与校核,负责普查表静态数据和台账表数据集中录入与校核;在填表上报阶段,负责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补录与校核,负责质量抽查数据集中复录。
(2)空间数据采集人员,1-2人。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管理和使用,负责县级如下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绘制,负责各类普核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空间关系建立。
3、省级及以上数据解决人员专用岗位设立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解决人员岗位基本上,还应专门设立如下数据解决工作岗位:
空间数据解决人员,1-2人。负责空间数据接受、审核、解决和空间数据库建设。
原则上数据解决人员岗位应单独配备,也可依照实际状况兼职配备,岗位和职数可依照本级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需要拟定。对于有互相监督岗位,人员不得兼职。
四、基本资料收集与工作图册编制
(一)基本资料收集与整顿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本资料收集整顿工作告知》(国水普[]2号)规定,做好有关基本资料收集和规范化整顿工作。
1、收集整顿水利部门已有业务成果资料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密切与水利各专业部门和关于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贯彻水利部门已有成果资料,重要涉及:水利建设投资记录数据、水利综合记录数据、水利服务业记录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记录资料;水利审批、允许、管理等工作形成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筹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有关业务资料。
2、收集整顿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本资料
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及时与记录、环保、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本资料收集与解决。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在正式启动普核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等工作。
1、水利普查区划编制
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规定,省级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参照国家记录局发布《记录取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与代码编制与上报工作。
2、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核算
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名录及代码原则,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在清查工作开始前,逐级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进行核算,并做好本地区河湖水系名称对照注释。如对涉及本普查区域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映,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如经核算需要调节,应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认后,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修改相应普查数据字典内容。
(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1、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收集整顿有关名录资料,逐级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供编制初始名录底册参照。原则上,逐个填表普核对象,均应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照已有资料和上级下发参照资料编制初始名录底册。
2、工作底图及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逐级下发普查工作底图(涉及电子版和纸质版)。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依照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电子底图制作技术规定,可增长或更新有关图层,并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依照本单位收集整顿有关地图资料,参照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工作底图,结合县级如下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绘制乡、村两级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内容应涉及城乡和乡村居民点、乡村界线、道路交通、河湖水系、流域界线等信息。
3、工作图册分发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依照不同水利普核对象分别在县、乡、村三级水利普查区实行规定,将水利普核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发给相应普查员、普查指引员,并做好工作图册使用管理。
五、专用软件开发布置和环境准备
(一)专用软件开发与布置
按照统一开发、分级布置原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解决专用软件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做好系统布置。
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该系统布置于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外网环境,重要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收集与解决,涉及:普核对象清查数据解决、上报与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录入与预解决;普查台账表数据录入与预解决;普查表数据解决工作进度管理等。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前,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置准备工作告知》(国水普办〔〕96号)规定,以网络方式做好系统集中布置,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基层数据采集与解决提供平台。对于涉及边境地区、国际河流流经地区或因特网无法通达地区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系统单独布置,并将单独布置系统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名单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
该系统分别布置于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重要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解决、上报以及普查成果管理,重要功能涉及:普核对象名录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查、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
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
该系统分别布置在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重要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解决、报送和成果管理,重要功能涉及:清查数据接受、解决与名录库建设;普查数据接受、解决与数据库建设;普查数据查询记录、报表制作和成果管理等。
4、空间数据采集解决系统
该系统重要布置在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县级和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布置空间数据采集解决系统(采集版),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布置空间数据采集解决系统(解决版)。重要用于完毕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解决、上报与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数据解决环境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结合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实际,做好数据解决环境准备与专用软件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
1、网络环境准备
依照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解决特点和专用软件布置规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内、外网分别做好数据解决环境准备。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置准备工作告知》(国水普办〔〕96号)规定,在2月底之前,完毕外网建设与测试,组织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网络接入等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同步完毕保密网络或保密单机环境建设。
2、软硬件设备配备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解决环境配备工作告知》(国水普办〔〕76号)和《关于尽快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置准备工作告知》(国水普办〔〕96号)有关规定,做好数据解决软硬件设备配备工作。设备配备要充分运用各级水利部门既有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防护办法等资源,并依照需要补充必要软硬件设备。
六、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一)县级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清查表回收与整顿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按在地原则,回收县、乡、村三级普查区别别填报各类清查表,并对清查表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分专业、分对象、分普查区进行资料归类整顿、装订成册,做好清查数据录入前各项工作安排。
2、清查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回收清查表,运用统一布置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毕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清查表数据应按普核对象和普查区别类有序录入。在录入过程中,要做好纸质清查表领取、使用、归还等登记和保管工作,要分册做好录入标记工作,涉及录入人员和日期等信息。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完整性检查,并依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关于规定,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检查与处置工作。
3、普核对象关系数据录入
在各类普核对象清查表数据分别录入并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编码后,由数据解决业务人员依照清查表补录关联对象之间名称和编码,依照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辅助表,创立普核对象组合关系。
4、清查数据审核
在清查表完整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清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成果进行处置。
5、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在清查数据审核完毕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每个乡级普查区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撰写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对抽查复核成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规定,应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6、清查数据上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清查工作进度规定,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毕清查数据上报;同步,应做好清查数据汇总及阐明材料正式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
7、清查数据导出
在完毕清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解决业务人员应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照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工作需要,导出普核对象名录及关系数据。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清查数据接受
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接受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核对象清查数据成果,做好验收和登记工作。
2、清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组织对所辖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进行审核与处置。
3、普核对象关联、归并与组合
在完毕各单位上报数据合并后,数据解决业务人员应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对不同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同一普核对象进行归并,对不同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有关普核对象进行关联、组合等数据解决工作。
4、清查数据上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汇总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成果。
5、名录库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照上级审核确认清查数据成果,建立水利普核对象名录库。
6、名录数据导出
在完毕清查数据审核确认后,数据解决业务人员应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照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工作需要,导出普核对象名录及关系数据。
七、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一)县级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普查表样打印与发放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普核对象打印水利普查表样,发放给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引员,开展水利普核对象指标数据采集工作。
2、普查表中静态数据和关系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照普查表中静态数据采集规定,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组织完毕普查表静态数据分期分批录入,进一步确认普核对象关联关系和组合关系。同步,应依照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辅助表,建立有关普核对象取用水相应关系,并录入有关数据。
3、取用水台账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及时督促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回收取用水台账表,并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在1月底前完毕台账表数据录入。有条件地方,要组织台账建设单位通过远程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月逐次录入取用水台账表数据。
4、普核对象名录增补和核减
依照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状况,运用普查工作底图对清查名录进行图上复核。依照清查名录复核成果,并结合12月31日之前水利普核对象增减变化实际状况,水利普核对象名录库进行增减调节。
5、普查数据反馈确认与补填
在填表上报阶段,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按照普查区、普核对象,打印输出带有静态数据和取用水指标数据普查底表,并与统一印制正式普查表一起,由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反馈给填表责任单位或负责人核算确认普查数据,补填无台账动态数据。在完毕普查底表核算确认后,抄填正式普查表,并与底表一并签字盖章上报。
6、正式普查表回收与审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回收由填表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后正式普查表,并组织数据解决业务人员对普查表填报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普查底表与正式普查表数据一致性进行审验,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对正式普查表进行归类整顿和统一管理。
7、普查数据核对与补录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回收验审合格普查底表,运用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组织完毕普查数据集中修订与补录。普查数据质量监督员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关于规定,对普查数据录入质量进行复录检查,并保证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中数据与纸质普查表数据一致。
8、普查数据审核和订正
在完毕各类对象普查数据录入后,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规定,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核成果进行处置。所有对数据订正,必要有记录和签字。
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完毕每个乡级普查区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成果要运用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本上,撰写质量抽查报告。对抽查复核成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规定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完毕普查成果资料上报准备,并按照统一进度安排,通过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将普查成果上报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和验收,提交相应补充资料和解释阐明资料。如未通过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验收,应依照其验收意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完毕普查数据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
11、普查名录数据导出
在完毕普查数据上报与确认后,数据解决业务人员应运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照填表上报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工作需要,导出普核对象名录及关联关系数据,涉及万亩以上灌区灌排渠系一览表数据。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解决流程与规定
1、普查数据录入
在清查登记阶段,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协调直属直管普核对象配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毕跨区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2、普查数据预审
在清查登记阶段,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对所辖范畴内采集关于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与解决状况。
3、普查数据接受
在填表上报阶段,接受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数据,并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做好有关资料交接、审验。对于符合上报规定数据,接受加载到本级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区数据作好记录,做到全地区数据不缺不漏、完整无误。对于不符合上报规定数据,应退回重报。
4、普查数据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规定,对接受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规定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解决和阐明。
5、普查数据验收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审核成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应限期重报。验收通过,应将其装载入库。
6、普核对象归并与组合
在完毕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核对象进行归并和组合关系确认。
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规定,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
按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关于技术规定,对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本上开展平衡分析和成果协调。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依照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成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发布成果。
9、普查数据上报
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时完毕普查数据成果和签字盖章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正式上报。其中,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同步,应按流域分区将有关普查成果报送相应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
10、普查数据库建设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完毕水利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应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并与空间数据进行集成,做好普查数据规范化管理,为普查成果开发运用做好准备。
八、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流程及规定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实行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技术规定》关于规定执行。
九、特殊普查区域数据解决
(一)军队管辖区域普查数据解决
军队管辖区域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行,负责完毕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成果数据报送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规定报送时间和数据格式,以电子和纸介质两种形式,直接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报送分省、分流域汇总成果。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数据解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解决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独立组织实行,负责完毕兵团所属范畴内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数据解决工作,并按在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报送数据成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核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解决工作由兵团独立组织实行,并将空间数据成果直接报送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三)其他特殊区域普查数据解决
对于园区(涉及开发区、保税区以及工业、物流、边贸、科技、文化等产业园区)、工矿区、农(林、牧、渔)场、武警部队驻地和司法系统管理非军事区域以及都市主城区等特殊区域,应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工作规定》关于规定,组织开展水利普查数据解决工作。
十、进度安排
(一)县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1、2~3月,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毕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2、3~4月,完毕普核对象清查数据解决与上报。
3、5~12月,完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采集、录入与预审。
4、1~12月,完毕普查台账表数据登记、录入与审核。
5、2~4月,完毕正式普查表数据修订、补录、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二)地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1、2~3月,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毕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2、4~5月,完毕清查数据接受、解决和上报工作。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与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5、3~5月,完毕正式普查表数据接受、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三)省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1、1~3月,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毕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2、4~5月,完毕清查数据接受、解决、上报与名录库建设。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与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5、4~6月,完毕正式普查表数据接受、审核、汇总、抽查与上报。
6、7~12月,完毕普查数据成果协调发布和数据库建设。
(四)流域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1、1~3月,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毕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2、5~6月,完毕清查数据接受、解决和名录库建设。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与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5、5~7月,完毕正式普查表数据接受、审核、抽查与汇总解决。
6、7~12月,完毕普查数据成果协调发布和数据库建设。
(五)国家级数据解决进度安排
1、11月~3月,完毕数据解决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毕普查基本资料收集解决、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
2、3月底前,完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空间数据采集解决系统开发和布置;10月底前,完毕普查数据解决上报系统、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开发和布置。
3、5~6月,完毕清查数据接受、解决与名录库建设。
4、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与进度监控。
5、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检查。
6、5~7月,完毕正式普查数据接受、审核、抽查与汇总解决。
7、7~12月,完毕普查数据成果协调发布和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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